【精品】转让合同范文汇总7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转让合同 篇1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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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关联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山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林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前提
1、甲方对所转让的林权有法定的处分权。
2、甲方承诺,承担对于此次林权有偿转让的收益分配、日后争议、利益纠纷等责任,且甲方家族对于收益分配、利益争议等,于乙方无任何责任。
3、甲方所转让的林地,已经村委会同意。
4、甲方所持有的林地林权无抵押、无担保、无账务,所属权无争议。
二、转让山林的基本情况
转让山林位于:
林权证号:
林权面积:
林权性质:
林权四至: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三、各方确认
1、变更后该山林林权所有者为乙方,其林地的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处分权归乙方所有。
2、丙方认同此次转让。
四、转让程序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林权总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3、本次转让林权整由甲方过户给乙方完成后,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甲方在收款时应开具收款收据。
4、本次转让林权的过户程序中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本次转让林权由 昆明 公证处现场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本次林权转让宗地上的.任何苗木保持原样,不可移动。
2、本次林权转让宗地涉及到其他农户的道路问题,由乙方提出道路的改动路线,由甲方负责与关联农户确认,改线道路修建由甲方负责。
六、本协议附件
1、本次转让的公证书。
2、本次林权转让宗地四至关联农户确认字据。
3、本次林权转让所关联农户道路改线的农户确认字据。
七、其它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县林
业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一、甲方为“百世汇通”商标在/省 重庆 市 (县/区)区
域的特许使用权人,现决定将该经营服务区域的经营权和汇通商标特许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目前奉节县汇通站点所负责的业务转让给乙方。
二、以上变更不改变转让标注区域的范围(该范围以公司规定为准)。
三、为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甲方把该区域完整的资产移交给乙方。资产包括以下几部
分的内容:
1、办公、操作场地:坐落重庆市 (门牌号),性质为 租赁(自有、租赁),租赁期为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房租已付至年 月 日;
2、电脑 台;
3、有线把枪把,无线把枪 把;
4、电子秤台;
5、车辆 台,牌照号 ;
6、其他 (可附清单)
7、所有资产清册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历年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
的相关手册资料等。
四、为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甲方把乙方需要的员工移交给乙方,员工包括:业务员 名、操作人员 名、客服人员名、财务人员 名、管理人员 名。(名单附后),初步暂定时间为三个月,期满后双方协商聘用。
甲方同时承诺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年内不得在转让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
五、为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甲方把原操作的客户资料移交给乙方并保证顺利交接,客
户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各类客户协议价格、承包区的收取价格、客户名称、月发件量(票/吨)、结算方式、月快递费、联系人及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六、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具有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其所转让和
移交的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侵害第三方利益之行为。
七、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带走任何承
包区中涉及乙方利益的资产和人员,保证全部移交乙方并确保交接顺利稳定,正常运作和派送。否则,甲方丧失本协议一切权利。
八、关于承包区事务交接年月 日前,甲方将下列资料全部移交乙方:
1、与原所辖承包区签订的全部协议、合同;
2、所辖承包区缴纳的押金明细、收据等手续。甲方和甲方原有承包区所有账务由甲方负责。承包区押金凭押金收据联从乙方与甲方转让款中扣除。
3、有关承包区的各项费用政策资料明细。(附件)
九、甲方以 万元的价格将 站点转让给乙方。转让费分 次支付, 年 月 日前支付50%(可根据情况定),资产、许可证等过户后业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清后支付剩余款项。
十、甲方向乙方保证将企业与相关资质一并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在一个月内完成本次转让的有关审批和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以及有关的证照手续。办理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甲方之注册名为 重庆迈崎快递有限公司 分公司 营业执照在邮政管理局备案、达标成功或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为了确保乙方继续拥有该经营资质为原则,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取得以上资质。
十一、为保证转让双方的顺利交接,保证汇通网络 地区的稳定,双方自设定交接过渡期(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 内),在此期间,甲方必须保证甲方原有人员稳定并按照网络规定正常操作,确保派件正常和承包区的稳定。否则乙方有权追回已付款项并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十二、甲方不按照协议交接资产、人员、客户、资质、承包区事务(除非乙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的),影响区域稳定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切权利包括经济利益,“百世汇通”商标合法使用权人自动无偿收回特许经营权。
十三、过渡期结束并平稳过渡后,有关甲方向特许经营权授权方已所支付押金,按照特许经营权授权方之规定执行。
十四、甲乙双方协商暂定交接日期为 年 月 日,实际交接日期以甲方完成证照办理日期为准,转让区域内因经营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年月 日前由甲方承担, 年月 日之后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交接日期不是20xx年10月11日,以实际交接日期为准。
十五、保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条文文件以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双方、特许经营权之外的其他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十六、其他未尽事宜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十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___房屋转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转租情况
甲方出租房屋与乙方,并同意乙方将自己位于将位于___(房屋面积共计___㎡)有偿转租给丙方作为商务办公场地使用。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并同意转租___房屋予丙方。丙方次承租乙方房屋,享有以下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租期/租价/付款方式
1、丙方租赁此房屋期限为20___年__月__日—20___年__月__日,月租价为___元。
2、租金按___缴纳。租赁房屋必须先交租金后使用(即付款方式为预付)。签订协议当日丙方向方付清第一次房租款,丙方以后每次须提前___天预交下个月的房租。
3、押金:丙方入租前,须向___方缴纳房屋押金___元(收据为凭);在租赁期间,该押金不能冲抵房屋或物业费等;丙方退租时,到物业管理处据实结清物业各项费用,办妥退房手续,甲方退回押金。
4、《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前,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处结清物业各项费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丙方向物业管理处交纳在承租期间的物业各项费用。
三、服务及申请
在房屋租赁期间,物业管理处向丙方提供日常维修服务,丙方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费用由丙方承担。
四、门锁管理
基于丙方使用安全考虑,丙方交齐租房押金及首期房租后,由丙方自行装配新门锁,自行保管新钥匙。
五、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协议时应提前30天告知丙方,甲方应赔付丙方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2、租赁期间,因丙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协议时应提前30天告知甲方,丙方应赔付甲方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3、丙方租金逾期未向甲方缴纳,甲方有权按日收取丙方违约金额___%的滞纳金。丙方逾期未交超过10日的,视为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租赁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甲方收回房屋后该房屋内各项办公设施由甲方自行处理,丙方无权干涉。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处理解决。
七、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是唯一有权合法出租此房屋使用权的经营者,也是唯一有权向丙方收取房租者,其它任何人若欲代甲方向丙方收取租金,须持有甲方书面委托函。
2、丙方在承租期间及退租时,不得破坏房间原有结构;如有破坏,由乙方和丙方照价赔偿。
3、丙方入租期间须自觉遵守本大厦各项物业管理规定,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书面申请,征得业主及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丙方退租时,自费固定装修不得拆除或破坏。
4、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
5、协议期满前___天内,甲方向丙方发出续约通知书;丙方若续约,应在续约通知书发出7天内续签租赁协议,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丙方续租。若逾期未签,视丙方自动放弃续租。
八、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九、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手写部分或印刷部分,以及基于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20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盖章:日期:20___年__月__日
丙方盖章:日期:20___年__月__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债权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根据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到期债权,乙方拟受让该债权,丙方拟为乙方受让债权向甲方支付受让金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拥有对_________的到期债权,本息截止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为______元人民币。该债权业经《_短信群发服务______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 。
第二条甲方拟将转让标的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
第三条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甲方的对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项将在本意向书签订后_________年内分_________期全部支付完毕。
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即支付第一期转让标的受让金_________元人民币给甲方,其它款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第五条为使乙方的债权受让金确保支付,丙方承诺对乙方债权受让金支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一属丙方拥有独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价款已交付结清,土地证号为_________,未设置任何其它抵押。丙方同时还承诺以为抵押担保不足部分提供信用担保。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及信誉担保均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第六条履行后,须就本意向书涉及的转让标的的具体事项签署:①《债权转让协议》;②《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③《债权转让抵押担保付款协议》;④债权转让及抵押手续操作规程。
第七条转让标的的有关凭证自丙方抵押物担保手续办妥之日由甲方交给乙方,该转让标的.之权利自债权凭证交付乙方之时发生转移。
第八条转让标的之权利一经转移,原甲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解除,取而代之的是乙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本次转让由乙方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0、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3丙方的陈述和保证。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 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但无论如何,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转让债权总额的_________%;
11、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权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
14、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短信群发服务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 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通知
19、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 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短信群发服务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合同 篇6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供需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并订立如下条款已资交易顺利进行:
二、产地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的_____天内,需方预付货物总金额的___作为定金;_____余款交货验收合格后收到“合适的”金额发票后付款,并保留____作为质保金。
2、其他:
四、交货时间
收到上述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货物总金额的____货款后_________天内交货。
五、交货方式
六、货物验收
货交需方时,需方对叉车进行试车验收,质量验收在实际使用中进行。交货后,若货物有质量问题,需方须于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供方。交货时供方还需同时提交货物的有关凭证,如说明书、合格证、及该货物原装进口凭证等。
七、叉车保修期
八、维修与保养
1.保修期内,供方要对叉车___________
2.保修期满后,供方对叉车____________
3.供方提供______小时,_____次免费人工保养。另外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需于____小时内到达需方处检测叉车。
九、发票
在买卖合同执行中所涉及的货款发票并不是作为双方完成交易的凭据,但供方在需方应交货款前需向需方提交所有款额的.发票。
十、违约责任
1、若需方在规定时间未能付清货款,付款时则必须每天按未付款金额的___%支付违约金给供方。
2、供方逾期__日未能交货,则逾期每天按已收到货款的___%支付违约金给需方。逾期___天后,供方退换已收货款,因合同所生之一切其他约定或法定权益自行消灭。
3、供方所提供的叉车规格、不一致,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要在____天负责退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4、供方接到需方维修保养要求超过___小时未到,需要承担需方自行找的其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的一切费用。
十一、其他事项:
本合同从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供需双方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解释本著合同目的并按诚实信用原则为之。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凡因本合同发送的争执,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7
甲方:陈建忠 (发包人) 乙方:陈 德 (承包人) 开阳县六块碑转盘处建中汽车修理厂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承包范围和承包期限
1、承包实物范围:甲方汽修厂围墙范围内现有生产经营厂房、设备、设施、办公用房等(具体以本合同、双方移交清单和移交手续为准)。
2、承包期限为三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承包期内,乙方为汽修厂的法人代表,双方办理相关证照的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手续。
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每年支付甲方承包费为30万元,实行先交承包费后经营使用。
三、经营方式: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四、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修理厂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件诚意见附件。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须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甲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即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2、承包期内,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厂车、拖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甲方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企业的名称。
5、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理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
6、按时交纳承包费。
7、依法纳税。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管理好资产,监督乙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不得干预乙方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3、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本承包经营合同。
4、甲方无条件将其它维修业务,如出租车、配车的二级维护业务移交乙方开展,但是中巴车、大客车、大小货车业务属分厂做,不在其中。
4、有权依照本合同向乙方收取承包费。
5、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
七、资产清理和移交
1、甲、乙双方应对承包前汽修厂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对质量合格、未经保质期的库存零配件,由甲方造册经双方现场清点后移交乙方,甲方按照当时的进货价折算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把款项结算给甲方,不欠账。
2、其余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
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对方现场清点后列出清单移交乙方。
3、除上述资产外,甲方另将两辆拖车(车号: )和一辆双排小货车(车号: )移交乙方无偿使用。
4、甲方另提供干田坝原复烤厂甲方检测场约1000平方米场地给乙方作为交警肇事等车停放地,值班费由乙方支付,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该场地20xx年10月到期后,甲方另提供新厂的场地1000平方米给乙方作前述用途,收益仍归乙方所有,提供的停车场地满2年后双方再协商。
5、承包期满乙方应将上述资产、设施、设备、办公用品、工具等交还甲方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6、资产移交清单作本合同附件附后。
7、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向其它第三人转让、赠予、变卖、收回。
8、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维护和保养,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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