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企业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诚信、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在下列1、2项中选择)
第一条1、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结束止。
2、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日止。乙方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服从甲方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乙方工作地点在 本工程施工现场
三、劳动报酬
第三条 乙方工资按下列l或2项中选择
1、乙方岗位工资 元/元/小时。
2、乙方实行计件超产工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月标准工作时间每月算方式按甲方依法制订的制度和责任制协议执行。
第四条 甲方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予以记录,次月月初在工作场所予以公示。乙方应对公示内容予以核对。若有疑义,应与记工员协商解决。公示后的记工考勤记录,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 乙方提供正常生产劳动,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支付工资时间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七条 工资由甲方通过银行或现金直接向乙方发放,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如下:
乙方保险和福利,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十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作业岗位,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的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七、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 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四) 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五) 乙方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 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七条 乙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后,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一)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本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手续由甲方办理,因未及时办理手续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 乙方擅自离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大小予以赔偿,生产经营直接损失存在但难以计算的,按未履行合同年限每年一个月乙方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本人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的实得平均工资予以确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XX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订立日期: 年月日
企业合同 篇2
甲方(用工方):
乙方(劳动方):性别: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要求
(一)、工作内容: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待遇
在本劳动合同中用工期限内,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每月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元
(人民币)的劳动报酬;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元(人民币)的劳动(养老)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甲方每月共计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甲方最迟应在当月末后的五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乙方在甲方上班劳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及保护条件。乙方在上班劳动时间,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伤,按国家工伤法规由甲方承担责任。如由于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操作规程及自身、自然因素发生的'伤、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职业道德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接受甲方安全教育,其具体要求如下: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的;2、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连续旷工行为的;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另行强加工作任务和未能提供劳动条件的。
凡有以上条款情形之一的,无论甲乙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甲方无故不按时支付或克扣乙方的劳动报酬待遇,甲方应按当月乙方劳动报酬的20%支付补偿金给乙方;
2、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除全额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外,应另全额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不含保险费用)的违约补偿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乙方未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恪尽职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可在当月劳动报酬中抵扣)。
2、未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劳动的实际情况扣减当月的劳动报酬。
3、乙方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除不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待遇外,乙方应另按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含保险费用)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此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人事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甚至一度引起了欧美一些国家工会组织和媒体的注意。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该法带来的10个用工管理的变化和影响值得关注。
一、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部法律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这样的规定,不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了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将法律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毫无疑问,越来越趋于全面的法律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庇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二、制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
《劳动法》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该法律还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因此,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将更多地体现在制度制定和修改环节,而建立劳资共决、劳资协商的机制自然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法律既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同时,法律还确立了用人单位招工应当进行备案的制度,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明确法律责任,多种手段并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用人单位招工违法的结果,将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这样的规定,的确弥补了《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因此,企业在招聘用工中应当更加强化法律意识,用工管理应追求精细化、严谨化,避免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造成双倍赔偿。
四、长期用工制度需要慎重签署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各类型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期限没有应有的重视。从有关调查来看,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为主,而且较为普遍地存在“不求同年同月签订,一律同年同月终止”的一刀切现象。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目前的短期合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将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单位在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更要特别慎重。
五、普通员工流动需要更新管理理念
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此次立法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合法离职。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够对用人单位形成法律约束,而对于普通员工基本没有限制。这样规定,一方面会形成更多的长期合同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必须调整已经产生惯性的用工规则。如何降低员工流动,避免员工流动率过高甚至“员工荒”的出现,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马上思考的问题。构建企业核心价值观,营造稳定团队文化,或许是法律给管理出的一道难题。
六、核心员工管理依托个性化约定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如何保护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一直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劳动合同法》给予充分的重视,不仅明确了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并且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同时,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也对培训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额度、竞业限制的年限和经济补偿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安排。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的重点。如何设计、签署一套内容详细、合法有效的特殊协议,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弱势员工保护得到强化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环节上,针对《劳动法》实施以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弱势劳动者屡屡遭受侵权的状况,此次立法强化了对部分弱势员工的强制保护。比如,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难看出,法律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给予了更加强化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八、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
在《劳动法》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此次立法从开始就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扩大支付范围的原则。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和共赢才是根本。
九、劳务派遣解决同工同酬难题
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要求的劳动义务,劳务派遣曾经一度成为企业规避法律、非法用工的代名词。《劳动合同法》给了劳务派遣一次正名的机会。为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应该和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间的权利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还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明确了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此部法律仍然没有能够彻底解决哪些岗位和行业能够实行劳务派遣的准入限制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还是能够使刚刚发展起来的劳务派遣发生改变,避免以往无序运营的状态,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于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新的法律规范要求必须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在充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整用工观念,尽量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十、灵活就业体现灵活特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日益复杂,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就业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的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专门就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既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问题,也让使用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有了法律依据。可以相信,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肯定和保护,必将使小时工、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得到健康发展。
企业合同 篇4
借款协议
贷款方:
借款方:
经**公司(下称贷款方)与**有限公司(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三、借款利息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按年利息20%计算。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一年。自20xx年4月15起至20xx年4月14日止。
五、其他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由借款方按日向贷款方支付到期本息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借款方以**公司各股东的全部股权作质押,作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展期借款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自借款生效之日至本公司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公司 借款人: 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公司股东会
关于同意向**有限公司
借款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一、时 间:20xx年4月15日
二、参加人员:各股东
三、主 持 人:
四、地 点:公司会议期间室
五、内 容:
会议就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事项进行研究,并达成如下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借款的具体事宜以《借款协议》为准。
2、股东会授权本公司总经理**全权决定和签署上述《借款协议》,确定借款期限、利息、质押担保等有关事项,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3、上述债务履行期间,如本公司未还清**公司债务,除**公司书面同意外,绝不对外处臵、转让、变更其股权。
4、本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证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上述决定是真实、完整的,并在会议上一致通过。
5、本决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本决议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债务全部偿清之日止。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公司(公章)
20xx年4月12日
企业合同 篇5
(一)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虽同意续签,但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务而终止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6、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7、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供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
拓展: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企业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指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受托管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企业年金基金:指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或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受托当事人: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3.1受托当事人
3.1.1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3.1.2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3.1.3受益人: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受托目的
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受托财产
3.4.1初始受托资金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
4.1.1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甲方的义务
4.2.1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认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8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依据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乙方的义务
5.2.1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乙方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乙方管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3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2.4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受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受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5除经甲方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2.6为受托财产提供专门的财务管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企业的缴费到账情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5.2.8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专门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的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保存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的15年。
5.2.10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本合同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
5.2.11当出现甲方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时,乙方有义务妥善进行交接工作。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事项。
5.2.12如果出现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5.2.13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受益人的权利
6.1.1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取相应的受托利益。
6.2受益人的义务
6.2.1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受益人有义务提供本受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6.2.3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受托财产的管理
7.1企业年金计划
7.1.1《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是甲方制定的关于其企业年金具体操作的指导性内部文件。本合同中第7.2、7.3条中的有关规定,将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1.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尽快将经甲方盖章确认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交给乙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发生变更,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后,下一个月按新计划实施。
7.1.3甲方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如涉及乙方受托管理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
7.2受托管理职责
7.2.1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2.2乙方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7.2.3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流程,负责定期核查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情况,并将运营结果及时通过账户管理反映。
7.2.5在受益人达到支付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流程,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事项。
7.2.6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的查询。
7.2.7根据本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规则,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7.3受托管理的方式
7.3.1乙方在保证受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事务并予监督。
7.3.2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行使对其他代理机构的选择权。如甲方干预,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7.4账户管理
乙方应委托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7.4.1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
乙方需要委托账户管理人为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企业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支付、未归属权益和余额等信息。
7.4.2记录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内资产变化状况。
7.4.2.1委托账户管理人记录每个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余额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7.4.2.2委托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应享有的企业年金受托利益,并记入其账户。
7.4.3根据甲方提交或确认的相关文件,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的企业年金应支付的数额。
7.4.4对甲方和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7.4.5委托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变化,提供阶段性报告;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5托管
乙方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5.1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7.5.2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乙方管理的受托财产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并为受托财产的委托投资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7.5.3乙方委托托管人对受托财产每日或每周进行估值,并及时接收托管人上传的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
7.5.4托管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7.6投资管理乙方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6.1乙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以控制投资风险为首要投资原则,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及战略资产配置;
7.6.2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7.6.3乙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安排投资管理事项。
7.6.4投资管理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第八章受托的财务管理
8.1处理原则
8.1.1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8.1.2乙方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套分别核算,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应与其他受托财产、乙方固有财产、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编制报表。
8.1.3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托管人每日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拨和核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在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前,乙方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乙方及时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8.1.4乙方负责审核并确认企业年金缴费、投资运用、收益分配、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账户管理信息进行账务核对,保证受益人权益记录正确;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记录进行核对,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8.2受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2.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报酬
8.2.1.1受托费,收取金额按本合同第十二章有关约定。
8.2.1.2托管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约定。
8.2.1.3投资管理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
8.2.2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在受托财产成本中列支:
8.2.2.1可能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等。
8.2.2.2受托终止时的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受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佣金等。
8.3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管理人,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具体收取方法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受托的监管
9.1甲方可根据监督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管理情况查询。
9.2甲方在对投资情况等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进行外部专项审计,外部专项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风险承担
10.1风险承担
10.1.1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最终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所产生的违约风险。
10.1.2乙方应通过风险声明书揭示风险,风险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0.1.2.1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受托财产仍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0.2乙方的赔偿责任
10.2.1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2乙方采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运用本受托项下的受托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受托财产所有;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10.2.3由于其他当事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11.1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1.1.1定期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临时文件: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1.2信息披露的方式
11.2.1乙方依本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受托管理报告,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受托人报酬
12.1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_________%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的受托费,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日受托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1/当年天数。
其中:T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合同约定的年受托费率。
12.3受托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12.4甲乙双方对受托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三章受托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3.1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受托期限
13.2.1本合同受托期限为: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________年。
13.2.2受托期限到期日为________,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在受托期限届满前壹个月,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受托变更
13.3.1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3受托的终止
13.3.1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3.1.1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3.1.2受托期限届满;
13.3.1.3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3.1.4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3.1.5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3.1.6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3.2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3.3.3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4受托的清算
13.4.1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4.2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4.3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4.4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
13.4.5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3.5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5.1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资格和比例根据甲方提供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5.2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5.3通常情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5.4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保密条款
14.1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16.1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乙方应给予赔偿。
16.3如甲方违约(包括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16.4如甲方的受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起债务,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章免责条款
17.1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2甲方和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带来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7.5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7.6“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战争、自然灾害等。
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
18.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8.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章通知和送达
19.1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9.2.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19.2.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9.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受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4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章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0.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本合同条款将做相应调整。
20.5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本合同需要审查或相关部门批准由乙方负责办理。如果乙方因此而丧失受托管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向新受托人交接。
甲 方(签章):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合同 篇7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普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肯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行罚款并予以取缔。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当时,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①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于20xx年被依法废止。
现行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还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借款行为给予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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