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8-04 14:47:3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转让合同8篇[荐]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转让合同8篇[荐]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转让土地的'面积:甲方将牧场自来水房东边的面积为40亩集体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经营期限: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三、土地经营范围:该土地种植农作物、粮食及树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转让费交付办法:土地转让费一次性每亩1200元,40亩共计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乙方转让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地边界限:东至阿布都苏力地,南至坟墓,西至叶尔克拜地,北至老水渠为界。

  六、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土地期间的经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承包期内,乙方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八、违约责任: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除政策调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违约责任由县、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关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村委会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联系住址:联系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__项目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车位使用权内容

  乙方有偿购买甲方出让的____停车位一个。

  二、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整(即)(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三、车位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具体位置以抽签为准,该车位的交付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四、使用管理

  1、该协议签订后,车位抽签等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2、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3、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和修缮责任。

  4、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若根据市政或小区整体规划的需要,在不影响乙方对车位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而在乙方车位前后设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管网等公共设施的,乙方对此不持异议,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联系方式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转让合同 篇3

  承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流转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镇村组 (系原发包方)

  经周镇村组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承包方(甲方)将所承包的荒山经营权流转。流转承包方自愿承包。据此, 在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一、 土地(荒山)承包方(甲方)自愿将位于周家镇龙虎村6组土地(荒山)流转承包,流转承包方(乙方)自愿承包经营。

  二、 流转承包土地(荒山)地址:位于镇村组的硝洞坪土地(荒山),其四至界为:东以_______________为界;南_______________以为界;西_______________以为界;北_______________以为界;

  三、 流转承包土地(荒山)的面积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

  四、 土地(荒山)流转的用途:用于修建开办碎石厂的基础设施、设备。

  五、 土地(荒山)经营权流转转让金及附着物赔偿费的支付方式为:

  ①荒山:按每年600元亩实际流转荒山面积计算;

  ②土地:按每年1200元亩实际流转土地面积计算;

  ③田:按每年1600元亩实际流转田土面积计算。乙方在承包当年的第一个月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不因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上涨或下跌)。 甲方流转土地为以上第___________种。

  六、 承包期限:

  ①耕地为________年;

  ②草地(荒地)为________年;

  ③林地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算。甲方流转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为以上第___________种。

  七、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需确保所流转土地(荒山)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损害第三人和乙方利益。

  (2) 甲方享有土地(荒山)流转的经营权转让金及青苗附属物赔偿费用等。其中计算标准以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支付方式计算。

  (3) 甲方在对土地(荒山)承包期内,享有该土地(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承包经营期满,由乙方与第三方(原发包方)自行商议,与甲方无关。

  (4) 甲方在对土地(荒山)承包期内,因其它原因如农转非等情形,则其承包收益权终止,由第三方(原发包方)收回,并与乙方自行协商,与甲方无关。

  (5) 甲方享有优先的'在乙方碎石厂提供劳动和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

  (6) 在乙方生产、经营期间,甲方不得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干涉、阻扰乙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在甲方生产经营期间(或期满),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提出其它要求的权利。如上涨流转承租金、复耕等。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享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甲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

  (2) 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自享、风险自担。

  (3) 乙方有权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认和聘用员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提供劳动力和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

  (4) 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甲方不得无理取闹,破坏生产设施设备,阻扰生产,否则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有保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八、 乙方在向第三人支付山体管理费后,第三人有义务协调处理甲乙双方矛盾和纠纷,合理确保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甲方的合法利益。其中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第三人山体管理费:第________年为4000元;第________年为5000元;第________年及第________年以后,在上________年度山体管理费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

  九、 此协议是在经第三人镇村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一致同意甲方对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流转。甲、乙双方自愿流转承包。

  十、 违约责任: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胁迫、误解和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除赔偿守约方损失外,另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0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如山洪、地震等。

  十一、 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无需公正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 此协议为第三人镇村组及全部村民代表在场予以见证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

  十三、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周家镇龙虎村6组及周家镇龙虎村委会各执一份。

  十四、 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坐落于天津市 装厂经营权转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有正在运行经营的服装厂经营权转包给乙方经营,乙方同意接受承包该服装厂的经营权。

  二、服装厂厂房、设备:有厂房一座、服装厂内有平盘机17台,双针机4台,带刀2台,包缝机2台,打结机1台,订扣机3台,平眼机1台,幌针机1台,大烫机1台,共计32台,以上厂房、场地及上述设备全部转包给乙方王伟使用。乙方在经营期间使用设备时负责保养及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承包期满后乙方必须将上述设备完好无损如数交还给甲方,并保证所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水、电、税、(给村委会贰仟元承包费)等各项费用归乙方负责缴纳。

  三、承包期限叁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计三年,每年承包费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交清当年承包费,余下承包费乙方于每年月日前交清当年承包费,乙方逾期不交清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将服装厂转包给他人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间如需扩建厂房、建筑房屋、租赁或转让他人时必须先告之甲方,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扩建厂房、建筑房屋、租赁或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四、乙方承包期间如遇国家、集体征占该服装厂场地时,所得国家补偿款由 三人均分,与乙方无关。甲方不承担给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出让方) 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该机动车转让事项订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购置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车辆类型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原牌照号__________的机动车转让给乙方,并提供该车过户所需的一切证件。

  二、通过评估甲、乙双方确认该机动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车辆提取后,车辆的一切好坏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车辆转让前如果甲方的`机动车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封或发生权利纠纷及自行交易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六、车辆转让后未办好过户手续前,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肇事、罚款或其他情况均由乙方负责。

  七、车辆的过户手续由 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甲方须提供一切方便,子以合作,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八、甲、方双方不履行上述合同条款,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备注:本合同履行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6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体现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这就限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政府通常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房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政府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所有地上建造并销售的房子,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民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管理困难,各方利益保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禁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农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一种有序规范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限制。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与我国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转让,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离的状态,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4]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故合同因为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须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改变。

  1.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决定,由出卖人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拆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然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还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可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行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对买方给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情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行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放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然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政策不允许买卖,但他毕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使合同达成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城市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而卖方的损失就远远低于买方的损失了,相对于卖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属性,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远远低于买方。并且卖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高额的拆迁款,因此,通常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 买方利益受损大,卖方受损小,反而还会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而获利[6]。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采取的措施为: 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和房屋归还。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难以真正恢复原状的情况。

  2. 单方过错的情况

  一方存在过错时一般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买房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卖方提供虚假文件促进合同达成的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是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买买方不知合同标的之房屋是集体组织性质; 第三,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或虚假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对该条款,法院的适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得主动适用。

  五、结语

  小产权房的存在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但却有很多合理之处,因此屡禁不止。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并且使得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会造成我国土地资源更加紧张,扰乱房产市场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确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交易中的纷争。

转让合同 篇7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使用权( 市 区:旅馆)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出租给甲方的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同意甲方正在经营的 旅馆转让给乙方经营。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二、甲方将旅店经营权转让与乙方,并包含清单所列的全部设施(旅馆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等,详见清单所附物品)。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动产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租赁合同执行)。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旅馆转让金共计大写 元,其中 年 月 日支付 订金, 年 月 日支付万元,余款 万元,待甲方协助乙方将相关证照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具体协议详见与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该旅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由丙方办理,经营范围为住宿,丙方有义务协调原“ 旅馆”经营者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从( 年月 日—月日债务)甲方接手到月 日之内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乙方需转让给他人经营须征得丙方同意,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继续租赁权。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丙方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原租赁协议、相关证照、印章交接清单、甲乙丙三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原甲方经营的南通市教育路31号绿缘浴池,一次性转让乙方经营。现本着友好、公平的原则,就有偿转让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原承租的海洋水产研究所的房产,已经所有人海洋水产研究所同意,现已有甲方出资改造为营业性浴池,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三十六万元转让乙方经营,转让范围甲方投资的.浴池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甲方所承租的房产,转让后其产权甲、乙双方无权予以变更,依旧有原所有人海洋水产研究所所有,其房产设施含主体、门窗、生活用电、用水设施,依旧归原房产所有人海洋水产研究所所有,本次转让范围为原甲方所投资的经营性设备,含锅炉、储水罐、管道、浴池必须的衣柜,前台设施经营性设备设施(包括装潢)。

  三、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出资三十六万元一次性买断甲方的设备、经营权,其付款方式为:20xx年8月8日前乙方交予甲方现金贰万元整,乙方可有权对该浴池进行维修、维护和经营。

  20xx年月日前,乙方第二次付款万元,乙方可以开门营业。乙方于201 年 月 日前结清尾款,结清余款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含设备和经营等问题)予以推诿。

  四、在乙方对甲方的转让费未付清之前,乙方对所使用物品必须妥善使用、保管,甲、乙双方需对所有物品登记造册,予以验交,在未付清余款前,所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余款付清后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

  五、甲方在转让前发生的债务与乙方无关。转让后乙方的经营中所发生的债务与甲方无关。

  六、因政策原因导致乙方暂不能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保证乙方的经营不受影响,甲方准许乙方暂用原有效证照经营,乙方应积极办理相关证照,甲方应当配合。

  七、乙方使用甲方证照经营过程中必须守法经营,如发生行政处罚,乙方应自行承担,如不能履行处罚应以浴场的经营权以及设备设施优先变现后履行。

  八、合同转让后一切事务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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