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工程合同8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合同 篇1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原则,就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项目中参与分项工程施工达成协议,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分项工程的基本情况
1、分项工程的名称:
2、分项工程的内容:
3、分项工程的地点:
第二条、分项工程期限
本分项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工期为________天,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项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甲方以完成分项工程细目产值(按“施工项目清单”的列项和单价计算,唯一计算方式)作为对乙方承担工程的现场组织、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完成及缺陷修复工作的报酬,应视为此费用中已经考虑了乙方所完工程的一切费用(也包括前期施工准备、驻地建设、机械设备的调遣、临时设施、便道修建、临时用电线路架设营业税金等),除另有规定外,不另行计价。
第四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
1、主材由甲方代供,实行总量控制,限额领料制度。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下月材料使用计划,甲方根据乙方工程量核实材料用量后,按乙方用料时间限额供应,材料供应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2、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时,必须是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同意的供货厂家的合格产品,并符合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方能用于本工程。
3、自采、地方性材料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或指定的地点采集、购买,并经甲方鉴定,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2、工程质量验收以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建设单位有关文件为依据,要求分项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分项工程综合得分90分以上,总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3、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分期、分段进行验收。
4、乙方在分项工程完工后5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条、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工程总价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故延期_______日以上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
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视情节轻重乙方应按工程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外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协议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工程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保密事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_________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_________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第十条、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_份,承包人执____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程合同 篇2
多选题:
1、投标或是弃标,首先取决于投标单位的实力,实力表现在(ABCE )
A·技术方面实力 B·经济方面实力 C·管理方面实力
D·装备方面实力 E·信誉方面实力
2、如果以投标程序中的开标为界,可将投标的技巧研究分为两阶段,即开标前的技巧研究和开标至签订合同的技巧研究。开标前的投标技巧有(ABD )
A、不平衡报价
B、零星用工一般可稍高于工程单价表中的工资单价
C、零星用工一般可稍低于工程单价表中的工资单价
D、多方案报价
E、平衡报价
3· 从招标的原则来看,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内,是不能修改其报价的。但是,某些议标谈判可以例外,在议标谈判中的投标技巧主要有( AB )。
A、降低投标价格 B、补充投标优惠条件 C、降低投标利润
D、降低经营管理费 E、设定降价系数
4、工程项目的投标决策中,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有( ABC )
A、业主方面的因素 B、工程方面的因素
C、承包商方面的因素 D、资金因素 E、技术因素
5、投标文件(ABCE )
A、是承包商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凭证
B、是评标、决标和订立合同的依据
C、是投标人素质的综合反映
D、不是能否取得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
E、是能否取得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
6、现场考察是投标单位必须经过的投标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了解(ABCD )
A、工程性质以及和其他工程间关系
B、投标人投标的那一部分工程与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关系
C、工地地貌、地质、气候、交通、电力、
水源等情况,有无障碍物等
D、工地附近的治安情况 E、工地面积大小
7、下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E )
A、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B、合同标准的特殊性 C、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D、计划和程序的随意性 E、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8、建设工程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下列关于其分类方法正确的.是 ( ABD )
A、从承发包的工程范围进行划分,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B、从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堪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C、从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合同
D、从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E、从承发包的工程范围进行划分,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9、成本加酬金合同 ( BCDE )。
A、承包单位有风险,其报酬往往较高
B、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C、适用于风险很大的项目
D、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
E、适用于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
10、建设工程堪察、设计合同的委托人一般是 ( AC )
A、项目业主 B、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
C、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 D、项目的某分包单位 E、堪察设计单位
11、建设工程堪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 )。
A、委托方提交的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
B、堪察、设计单位提交堪察、设计文件的期限
C、堪察或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堪察、设计的费用
D、违约责任
E、堪察、设计合同的定金
12、在建设工程堪察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有(ABDE )
A·可行性研究报告 B·工程需要堪察的地点、内容
C· 工程施工详图 D·堪察技术要求 E·附图
13、堪察、设计人提交的堪察、设计文件有(ABE )
A·堪察、设计图纸及说明 B·材料设备清单 C·可行性研究报告
D·工程所需燃料方面的协议 E·工程的概预算
14、建设监理合同的主体是( AB )
A、业主 B、监理单位 C、承包商 D、监理法人 E、发包商
15、监理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ACDE )。
A、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师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B、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C、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D、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E、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6、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单位( ACDE )
A、享有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B、不享有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C、享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D、享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E、享有工地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17、建设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监理合同的履行包括(ABC )
A、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 B、监理酬金的支付 C、违约责任
D、监理单位完成附加的工作 E、监理单位完成额外的工作
18、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BDE )
A、买卖合同是双务、无偿合同 B、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C、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D、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E、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19、有关租赁合同,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AC )
A、租赁合同的履行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B、租赁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C、租赁合同没有租赁期限的限制
租赁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20、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工作包括(ABCE )
A、定作 B、修理 C、测试 D、建筑 E、加工
工程合同 篇3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1.6 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己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 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_______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__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_元。
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贡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出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_%。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运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己付定金;己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_______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及派出机构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份、勘察人________份。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______ 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鉴于乙方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来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建设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义务
1.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2.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
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其中,设计文件一式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
2.乙方编制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同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乙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费
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交由3-5家工程公司报价,若上述公司作出的报价均在甲方要求的基础造价范围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设计费人民币25,000元。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退还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乙方应承担赔偿金。
六、其它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工程合同篇10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建筑面积: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条: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
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5.……
第九条:承包方义务
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6.……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乙方:
甲方承合同段工程任务,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将本合同段内交给乙方施工,本着遵XX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明确甲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规模:303;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包含:
1、洞身开挖(围岩级别分类情况见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临时设施建设、设备调遣及进出场,搭、拆脚手架,测量,人工挖除整修,钻眼、爆破、通风、出碴、运料、防尘、照明,三管两线及出渣道路养护,排水,木支撑制、安、拆,整修边沟,超挖回填等为完成隧道开挖所需的一切工序施工、完成和缺陷修复工作(弃碴运距从出碴洞口算起1公里、弃碴场用地由甲方负责)。
2、支护(包括A砂浆锚杆、中空注浆锚杆、B超前小导管、C注浆、D喷砼、E挂网、F格栅钢架、G联结钢筋)。具体内容包括临时设施建设、设备调遣及进出场及脚手架:
A、砂浆锚杆、中空注浆锚杆——搭、拆、移动脚手架、加工制作锚杆及垫板、钻孔、砂浆制作、灌浆、装树脂包、安装锚杆、上垫板、锚固、焊接、运输等全部制、安过程;中空砂浆锚甲方统一供应。
B、超前小导管——钢管加工制作、运输、布眼、搭、拆脚手架、钻孔、顶管等全部制安过程;
C、注浆——搭、拆脚手架,运料、浆液制作、压浆、检查、堵孔等全部施制过程;
D、喷射砼——搭、拆脚手架,安、拆转移机具设备,砼制作,喷射及养护等喷射砼所需的所有工序施工、完成和缺陷修复工作;
E、挂网—制作、运输、挂网、点焊、加固等挂钢筋网所需的所有工作内容;
F、格栅钢架—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加固等格栅钢架制安全部施做内容;
G、联结钢筋加工制作、运输、安装、焊接等全部施做内容;
3、衬砌(包括正洞衬砌、仰拱及其钢筋、仰拱填充、铺底、大小避车洞衬砌、水沟、电缆槽、盖板、电缆余长腔、电缆槽内铺砂);具体内容包括:临时设施建设、设备调遣及进出场、脚手架及衬砌平台制、安、拆,模板制、安、拆,砼制作、运输、灌筑、振捣及养护;水沟、电缆槽模板制、安、拆,砼制作、运输、灌筑、振捣及养护,钢筋砼盖板制、安,砂浆制作、电缆槽内铺砂等衬砌所需的一切工序施工、完成和缺陷修复工作。
4、工程价款及清单。
该隧道工程价款为324XXXX0857.00元(大写:XXX万零捌佰伍拾柒元)后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价已包含了为完成以上第二条工程内容所需的一切人工、材料(已含水、电)、机具、设备费用、施工超挖回填及进出场费,施工风险,管理费,利润,还包括为完成本承包工程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本隧道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各细目中,没有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分配在其它单价之中。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项内容费用作为附属工程已含在相应项目或综合单价中,计量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办法、规定等,清单中另定单价在后续补充协议商定。
三、工期
正式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工程是按工序单价承包,如果实施中乙方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不能令甲方满意,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此时,合同工期条款自动失败。
四、工程数量的核实和确认
1、乙方向甲方施工技术人员提交已完工程量计算单或签证,以便甲方对乙方进行验工计价。
2、工程量验收方法:隧道开挖数量以隧道设计开挖断面计算,(乙方不得欠挖,欠挖的甲方将要求乙方整改,甚至对乙方进行处罚),隧道开挖数量不计预留沉落量和乙方超挖数量;衬砌数量按照图纸设计厚度及尺寸计算,乙方超挖造成的衬砌厚度加厚,其加厚部分不计入结算工程数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避车洞衬砌工程数量按照设计图纸尺寸一并计入隧道衬砌数量,按照衬砌单价计算,不再另立单价;隧道仰拱填充及铺底按照图纸设计厚度、尺寸及甲方技术交底计算,乙方超挖造成的填充厚度加厚,其加厚部分不计入结算工程数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排水沟、电缆槽、排水沟电缆槽盖板、电缆余长腔及盖板数量按照设计图纸尺寸及甲方技术交底计算,按照附表清单单价计量,清单中没有单价的认为包含在相应项目或单价中不再单独计量,隧道电缆沟铺砂由乙方负责填铺,费用由乙方负担;隧道砂浆锚杆、超前锚杆支护数量按乙方依照甲方技术交底施工的实际数量计算,以延米为单位(在施工中,由甲方验收签证);隧道注浆时由甲方清点并进行签证,按照签证数量计入验工数量;乙方喷射砼厚度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厚度喷护,喷射砼数量经甲方签证后计入验工数量(以立方米为单位);钢筋网支护数量乙方依照甲方技术交底尺寸、要求所施工的钢筋网重量(以吨为单位),经甲方签证后作为验工数量;格栅钢架按甲方技术交底所计算的重量,以吨为单位,(每榀重量按设计重量);复合防水板及透水盲沟依照设计图纸和甲方技术交底计算,经甲方签证后作为验工数量,因乙方超挖造成复合防水板及透水盲沟数量增加不计入结算工程数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洞口工程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计算。
3、隧道施工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塌方。造成塌方的,塌方处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工程质量标准与验收
1、乙方在现场必须按甲方贯标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测量检测仪器设备,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现行公路验收标准和公路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3、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本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4、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检验。
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进行返工,并承担因返工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则认定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委派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按《公路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质量标准和适用办法验收。
六、工程变更
1、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的变更,乙方必须服从。
2、施工中甲方有权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必须服从。
3、因变更延误的工期经甲方批准后相应顺延。
4、乙方确保甲方可能提出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实施,乙方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虞顺延。甲方同意乙方合理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5、由于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照附件1的单价执行,工程项目增加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七、双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责任与权利
(1)负责解决施工场地的征用,工程用电主线提供至施工现场。
(2)甲方提供的主要工程材料供应到甲方材料库,乙方负责领料费用(装、卸车、运输等所用机械及人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3)负责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负责隧道主体的线形控制。
(4)负责技术监督、检查工作,甲方技术人员有权对乙方不合格工程责令返工并视不合格轻重情况给予适度罚款。
(5)在施工中,对乙方从事管理及施工人员工作不得力、不认真者,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清退。
(6)负责处理监理及业主关系。
(7)负责对乙方提供的施工原始资料进行审核。
2、乙方责任与权利
(1)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项目工程及附属的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工作。
(2)负责从甲方主电源上安装自备电表及用电线路,并承担费用。
(3)负责临时住房、小型临建、生活设施以及设备人员进出场,费用自理。
(4)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乙方使用的甲供材料到甲方材料储存现场领取并管理;
(5)乙方进场的队伍,必须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甲方的要求,挂牌上岗。
(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和甲方下达的技术、质量等管理办法、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7)按甲方要求作好施工原始记录和编制甲方需要的全部施工资料交甲方存档。
(8)施工中注意妥善排污,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环境部门的环保规定,由乙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承包人代表必须常驻现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10)乙方指定施工现场负责人为,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有事外出必须向甲方项目部领导请假,每当发现一次没有请假外出罚款20元。
(1
1)按照项目部总体施工组织方案,在横洞施工、隧道进度等方面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确保甲方相关工序的计划实施。
(1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应提供和维修夜间、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机械设备、器具、材料的'被盗,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夜间、非夜间的施工照明。必须保证隧道施工的正常进行。因乙方安全保卫、照明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1
3)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甲方办公、生活房屋及设施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方便。
(1
4)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乙方需安排不少于3人施工总调度,轮流值班,负责现场的交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材料设备的调度,负责处理日常施工事务等,保证工程正常不间断施工。
(1
5)乙方负责对道路、场地维修并承担费用,负责水电线路的维护、损坏恢复并承担费用。
(1
6)乙方必须加强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标识明确、统一,并接受甲方现场标准化管理。
(1
7)竣工队伍退场,要做到工完料净,恢复原貌。必须彻底清理完当地村民经济关系,不留尾巴。
八、安全施工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操作步骤及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生产,各项主体工程施工前乙方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安全防护方案报甲方审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安全、交通等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和甲方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甲方发现施工现场需整改的安全事项,乙方必须无条件整改,如不整改,出现安全质量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及费用。
3、开工前,乙方必须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使用设备必须性能完好,持证上岗,运输汽车证件齐全,并必须购买保险。
九、进度计划
1、经甲乙双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2、乙方必须按照上报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执行上报甲方的进度计划,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如不及时上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具体进度计划,制订详细的奖罚措施。
十、承包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
1、甲方不拨预付款,根据现场实际完成情况,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每月甲方根据由项目总工审核批准的工程量和本合同附件1《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核定工程价款。经甲方项目经理审核批准后,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每次应付金额为其验工计价的80%,同时扣减甲方供应的材料(应由乙方承担部分)及提供的水电费、罚金;扣留2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电费按乙方安装的电表的实际耗电数与甲方变压器给乙方分摊的电损数之和乘以每度电单价(0.9元度)计算,每次拨款时从工程款扣除。
2、待乙方施工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甲方、监理、业主的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进行工程结算,拨款限额为合同总价的90%,同时扣减甲方供应的材料(应由乙方承担部分)及提供的水电费,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保修金。待承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后(保修期满足业主要求,保修期间若发生工程缺陷修复,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进场施工,并达到业主方的修复要求。若乙方未能按期进场施工,甲方可自行组织施工,其施工费用乙方无条件接受,并从其质保金中扣除),保修金一次付清(无息)。
十
一、履约担保
合同签约时乙方必须交纳承包工程总造价5%的履约担保金交与甲方,或以到场机械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扣留乙方相应价值的部分机械设备或所有机械设备。在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以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直至乙方承包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甲方、监理、业主的检测达到质量要求后,进行工程结算时退还给乙方。履约担保期间履约担保金无利率。
十
二、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承包工程全部内容。
2、保修期限:满足业主要求。
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式:保修金额为总合同价的10%,在竣工结算款中扣留,保修期满后一次性归返乙方。
十
三、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若没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延期一天罚款1500元,罚款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
3、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返工,直至符合标准为止,返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由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施工力量不足,不能按附表完成施工进度推迟在二个月以上者,不服从甲方管理等问题时,甲方有权分割或收回所承包的工程,直至终止合同,而由甲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5、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其他情况,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6、因第三方原因(主要指业主、监理、重大变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进度,工期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间乙方发生的39;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延长的天数应由乙方书面呈报甲方,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确定工期延长天数。
7、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若乙方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分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将单方面作出合同终止,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
四、其它
1、环保:由于本标段在山林环境中施工,乙方进场后必须注意环保卫生,满足施工地区的环保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2、文明施工: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就使用当地劳务、购买地方材料等物资费用应及时付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罚款。
十
五、附则
1、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存在误工费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合同期间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加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当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并且协商无法解决时,依法向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竣工结算完毕后,除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甲方支付完毕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5、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6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一、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互惠互利的平等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负责所租车辆的启动费用,即负责油费、过路费及生活费、以后不在租金中扣除。
三、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的油料、维修、保养,以及零部件的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五、乙方必须完全承担租赁期间车辆、司乘人员的安全(含车辆的防盗)、由此产生手损失、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租赁期间的误工:修车5小时不计时,超过5小时按实际时间计,每月累计72小时为正常修车时间。如遇修车、买零部件、待工延误时间等不计算之内。
七、租赁费用及时间:
1、每天租赁费:双驾1000元。
2、租赁期限: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
九、付款方式:
十、违约责任:
1、如乙方的司机经甲方打招呼(需电话告知车主)不听指挥的,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司机。
2、如甲方不及时按上述约定执行的,乙方有权撤出工地,甲方赔偿乙方往返的一切费用含误工费(以实际天数为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8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就甲方将已立项项目及计划建设项目委托乙方代建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项 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方: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组织及管理工作的一方;
4.前期物业管理: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到甲方接收前这一时段的乙方所进行的物业管理;
5.财务决算报告:指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建设成果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二条 代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预计投资:
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周期:
第三条 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目标
1.建设工期:以委托方确定的建设工期为准;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并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合格要求;
3.投资控制:投资控制在委托方确定的项目目标成本内;
4.安全控制目标:无重大安全事故和死亡事故。
第四条 委托事项
1. 前期事项:
1.1依照委托方的要求,针对以上建设项目组织完成项目开工前的项目策划、市场定位、可行性分析、以及项目立项工作;
1.2负责办理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施工等建审手续,并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等工作;
1.3办理项目建设所必须的消防、环保审批等建审手续;
1.4配合甲方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合同签订工作;
1.5负责非主体零星施工项目的招标、委托及合同洽谈、签订工作;
1.6开展甲供材料、设备的集中采购、市场价格的调研、采购合同的洽谈和签订;
2. 建设组织和管理:
2.1根据建设计划或目标任务书的时间进度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年度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年、季、月度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并报甲方批准;
2.2制订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协调;
2.3制订设计、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审批流程制度;
2.4及时向甲方通报建设过程中施工进度等各种情况;
2.5对设计或施工变更引起的投资费用增减变化进行核算并报
甲方确认;
2.6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周期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2.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按月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审核月工程进度报表,办理进度款支付手续;
2.8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甲方参与和监督审核;在项目移交给甲方之前,负责前期管理(竣工验收后至甲方正式接收前产生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9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和财务决算工作;
2.10收集和整理项目建设资料并形成完整资料,向相关部门备案,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要求向甲方移交;
2.11负责项目质保期的维护管理,与有关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商定处理维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五条:委托事项的开展方式
下列事项,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开展并完成:
1.1项目策划及可行性分析论证;
1.2负责办理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施工等建审手续,并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等工作;
1.3办理项目建设所必须的规划、消防、环保审批手续;
1.4协助甲方开展项目建设工程主体施工招标工作;
1.5配合甲方进行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的洽谈、会签和签订工作;
1.6负责非主体零星施工项目的招标、委托及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1.7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1.8按月审核建设进度,编制进度付款报表,按月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度及资金的使用计划;
1.9按甲方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办理项目资料的移交;
1.10甲方要求的工期、投资目标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程序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按程序进行的任何设计、施工或材料等变更,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乙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文明、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或工程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3.有权审核乙方提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施工管理制度,并依此对相关事务作出决定或核准;
4.完成代建项目的开工条件并向乙方交付施工场地,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5.组织项目建设工程中主体施工的招标;负责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的委托编制及工程结算的委托审计工作;
6.负责招标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7.负责大型材料、设备等的认质认价工作;
8.协调乙方在项目建审和建设中与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土地遗留问题;
9.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审核乙方报送的月度、季度资金计划;
10.负责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11.参与和监督项目的竣工验收,接收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文件的移交。
12.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工程设计委托工作,并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限额设计;
2. 负责办理项目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的审批及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3. 负责项目总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的编制报甲方批准后和执行;
4. 配合甲方进行主体工程的招标、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
5. 负责非主体工程的项目的招标或委托、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
6.负责对招标项目中的暂定价、施工单位的采购材料及甲供料进行认质认价,配合甲方进行大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
7.负责委托项目的成本控制工作,将成本严格控制在目标成本内;
8.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甲方的建议权;
9. 负责项目的验工计价工作及进度付款手续办理工作,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度及资金的使用计划;
10.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甲方参与和监督;
11.组织安排工程结算初审,配合甲方委托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12.配合甲方完成财务决算工作;
13.负责将项目的竣工资料及相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
14.负责向甲方提供与相关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工程保修文件,在工程保修期内,督促上述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15.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安全及质量的管理;
1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时,将工程档案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
17.乙方在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18.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增加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其中设计变更超过10万元,现场签证超过5万元)必须按程序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代建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1.计取基数及费率:
2.支付方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 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
2.双方均有权就因另一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1对投资控制把关不严造成费用增加的,按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
3.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返修直到合格;如无法返修或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3.3 若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变更、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3.合同解除约定:
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3.2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虽可继续履行但实际履行已不必要时,可以解除合同;
3.3《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解除的规定;
3.4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将
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甲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可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解除合同。
3.5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甲方可以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
3.6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7本合同履行终了或被依法依约解除后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后,代建费用的结算原则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量和代建费计算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建费用。
2.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甲方除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量支付相应的代建费外,还应按照该代建费基数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 的代建费,乙方并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的补充、修改、目标成本限额指标、或变更文本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在委托期间,双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双方相关人员参加的工程例会,会议记录经双方签章后,可以视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3.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修改和变更以及补充文件,在产生冲突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确认,即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4.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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