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豫备案介绍信

时间:2024-01-27 07:15:26 介绍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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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豫备案介绍信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介绍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介绍信是用来介绍联系接洽事宜的一种函件。还是对介绍信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进豫备案介绍信,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进豫备案介绍信

进豫备案介绍信1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

  1. 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要求原件)

  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网上下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6人证件及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6、外省进豫企业备案办理时间:每周二、五 办理地点:14楼1406室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建造师证以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

  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进豫备案介绍信2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

  1. 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

  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6人证件及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建造师证以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

  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xx年7月8日开始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 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时,除按《暂行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向登记备案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未出具该证明、证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二、 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进豫登记备案证》,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网络图(注明:人员姓名及职责)以及由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发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书。

  三、 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参与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评价或年检,对不参与安全生产评价或年检的企业,负责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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