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关于劳动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劳动合同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理由有哪些?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其实是一种误解。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理由有哪些呢?
案例:
小洋在一家化工厂工作,不久前他因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规定吸烟,遭到了辞退。对此,小洋觉得难以接受,他表示自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领导怎么能因为一件小事就辞退人?
我们的观点:
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铁饭碗”划上等号是一种误解。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的情形;
三、预告解除,即劳动者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四、经济性裁员,也就是用人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劳动者也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协商解除的方式外,还包括预告解除,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即时解除,也就是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2
1、员工分类要先行
制定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具体分类,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本单位职工不加区分,采用同一份劳动合同管理,即不能满足员工的个性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因此需要根据岗位、工作期限、工作形式、员工特点等因素,对员工做出分类,对不同类型员工分类管理。具体操作如下表:
2、劳动合同主体须明确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用人资格问题和集团型公司劳动关系归属问题。用人资格表现为用人单位主体适格性,现在企业经营形式多样,包括挂靠经营、内部承包、贴牌生产、连锁运营,涉及的企业众多,这就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主体,以实际用工作为用人单位确定的标准。
同时需要注意采用集团化经营的单位,因集团型公司融合和了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联公司等多种类型,职工可能在这些公司之间来回变动,也需要注意劳动关系主体的归属,确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为那一方。 劳动者主体要求有年龄要求和劳动能力要求,劳动者年龄分为最低年龄和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年龄为16岁,低于最低年龄的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导致非法用工的行政责任。退休年龄法律规定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区分女职工和女干部)。最低年龄一般没有争议,最退休年龄各地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的身份认定。因对此类职工有的认为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有的认为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笔者建议企业应当结合当地的地方性法律规章予以确定,防止超龄劳动者用工。
3、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点条款,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均采用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加区分采用同一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导致单位用工成本的无端增加。
对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分类约定:普通员工一般采用固定期限,期限的长短可以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对项目类员工,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可以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主要注意要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对技术性或者管理型员工,可以采用无固定期限,建立员工和单位的长期关系,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建立监控体系,法律规定工作年限超10年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强制缔约权,因此单位必须做好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监控工作,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合同期限选择中的被动局面。
4、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旨在约定一定时间作为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的时间,对试用期的约定要注意三点:一是试用期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如违反试用期最长期限,超期试用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面临赔偿金罚则;二是试用期的约定次数,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此条款企业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试用期可以因岗位调换约定多次。确实劳动部《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了试用期的随岗约定,但新法优于旧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修订,应当按照19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三、试用期内谨防出资培训。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性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5、工作地点弹性约定
工作地点的约定与员工社保关系、仲裁管辖、最低工资均有很大关系,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一般情况下是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对待。但实务中,因企业搬迁、办公场所到期、员工外派、出差等多种因素,工作地点容易发生变动。这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弹性工作地点。
弹性工作地点,一要求工作地点宜明确不宜模糊约定。实务中有些公司为了避免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采用模糊约定的方式,如将工作地点约定为“中国”、“中国陕西”或者约定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其他工作场所”、“职工自愿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等等,这类约定往往导致工作地点不明,在实际处理中,法院或者仲裁部门也会根据实际履行原则,以员工现有的工作地作为工作地点,从而使工作地点的模糊约定归于无效;二是工作地点宜面不宜点。工作地点是一个固定的点,但约定时可以作为一个面约定,如约定为“陕西西安长安区”,则单位在长安区内的变动,并未给员工造成不方便,则此种变动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变动,可以由单方自主决定。三要求工作地点约定与岗位相结合。如对外勤员工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XX(省)市等,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员工同意并承诺在以上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工作地点调整的安排”。
6、独立岗位合同约定
岗位条款约定历来是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岗位一旦约定,则企业调岗自主权受到限制,一旦调岗就必须和职工协商一致,极容易产生纠纷,对此笔者建议采用订立单独的岗位合同+竞聘上岗规避岗位约定的风险。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将劳动合同期限分割为若干个岗位合同期限,岗位合同期满,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如不能竞聘上的,则重新调换岗位,重新订立岗位合同。采用此种方式单位可以将岗位变更转换为岗位合同的履行,避免了岗位变动的协商一致风险。
7、劳动报酬“三化”约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有两点要求:一是报酬的激励性,建立阶梯式报酬体系,利用劳动报酬强化激励性;二是报酬的可控性,便于单位调整劳动报酬,控制劳动报酬成本。据此,笔者提出劳动报酬的“三化”方案。
劳动报酬结构多元化。劳动报酬总额是固定的,法律对劳动报酬的规制也仅仅是从足额及时发放的角度来要求,并未涉及劳动报酬结构。因此企业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劳动报酬结构,即采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奖+补贴的结构方式,并制定每类结构不同的支付办法,如基本工资依据岗位确定,绩效工资随考核,福利以级别职位为准,年终奖将个人报酬与企业效益相结合,补贴作为企业的自由支配项目。
劳动报酬长期化。劳动报酬长期化的关键在于降低短期支付项目,加大长期支付项目。
关于劳动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及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劳动手册编号: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技术等级:
外来人员就业证编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认真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位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使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管理、生产)岗位从事工种(工作),并履行岗位职责。
三、劳动保护的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按国家规定配给乙方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乙方如下: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衣,戴好安全帽,操作人员必须遵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
2、实行每日不超过12小时,每周不超过8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等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虾类标准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正常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
3、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单位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实行(月、日)工资制,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的十五日,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为:把80%工资存入员工工资卡,其余年底结算。
五、劳动纪律
1、甲方规矩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完善各项劳动保证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与管理,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乙方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并由甲方代为缴纳。
2、甲方应当创造条件,努力改善机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职业培训
1、甲方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
2、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3、乙方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刻苦钻研技术,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做到持证上岗。
八、劳动合同的种子、续订、变更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种子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天便利续订手续。逾期未办理而双方仍维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关于劳动合同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个体户雇佣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关于劳动合同5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十分重要的,合同订立生效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在劳动合同中,合同的订立涉及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等。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①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②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③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④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5)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9)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10)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11)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12)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
(13)劳动合同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4)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总之,应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关于劳动合同6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签收单。 企业仅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送达劳动者,同样会面临着不必要的赔偿风险。
2、签收单内容 劳动合同文本编号、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具体岗位、入职时间、合同期限、签约时间、劳动合同签收时间、劳动者签收、备注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仅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送达劳动者,同样会面临着不必要的赔偿风险。
2、签收单内容
劳动合同文本编号、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具体岗位、入职时间、合同期限、签约时间、劳动合同签收时间、劳动者签收、备注等内容。
签完劳动合同,还要与公司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签收单,是否合理,而且签收单中还有“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些是否合理?
最佳答案 劳动合同依法应该至少一式两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如果合同签订的规范,那么理论上用人单位持用自己应当持有的那份,由劳动者签过字的合同就足够了,没有必要一定要劳动者再提供什么“劳动合同签收单”。
“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语言按说应该是出现在劳动合同中的,如果其内容没有触犯有关法律法规,那么当然无所谓不合理。
最后来说,如果是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应当出示书面通知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的,没有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7
缔约的各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合同的谈判,双方都应该诚实守信,负有法定的.诚信义务。
协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须的,最后达不成协议,也是可以预料和常态的风险,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恶意磋商(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不诚信的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
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
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
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
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____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____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____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员: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
关于劳动合同9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关于劳动合同10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劳动合同11
题目名称:《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姓 名:张 华
学 号:041210039
学 校:济源市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李 辉
写作时间:20xx年5月1日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同样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劳动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社会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制定劳动法时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相对而言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2、在实践中熟练掌握技术的劳动者并非弱者,用工单位是弱者。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履行通知义务,用工单位对此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条款。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同存在缺陷,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规定过于严格。
4、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负法律责任不明确。 5、工会制度不够完善。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建议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力和义务。 2、完善相关立法。
论文摘要---------------------------------------------1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
三、针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点建议-----------------------6
四、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企业已经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择业选择权。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业片面强调用人的自主性,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义务来去自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了解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劳动者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17条,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占9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虽然劳动合同解除占一半以上的条文,但是劳动法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纠纷的调整显然力不从心。本文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试图指出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规定的不足,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许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因双方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极其严肃的问题。如果解决好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在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法在该处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设定任何条件,该条经常性被劳动者滥用,劳动者来去自由根本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劳动者连提前30日的书面形式通知都不愿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不辞而别。
我认为《劳动法》在第31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在制定劳动法时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但相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劳动法该条的规定是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使劳动者获得过大的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熟练掌握专门技术之后,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时,劳动者的突然离开,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也只能坐视劳动者离去而不能追究劳动者任何违约责任,极大的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
2、第31条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弱者,但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掌握熟练技术,在用人单位起到关键作用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并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单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真正处于弱势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单位没有掌握任何技术,不能操作用人单位运行命脉的劳动者,该条对这些劳动者才有保护作用。
关于劳动合同12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13
甲方:
乙方:
乙方和甲方是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因为乙方有客户资源的特殊性,现甲方和其就劳动合同及其中条款的约定如下:
一、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有效。
二、因为乙方强调自身客户资源的重要性,和融入到甲方的`可操作性,本协议将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分为两个阶段:
1、在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起,至 年 月 日。甲方支付乙方的月工资为A部分4000元和B部分1000元,A部分为基本工资,和乙方出勤相关,B部分为乙方工作考核部分,由甲方对乙方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态度、勤勉情况考核,具体参照甲方考核相关规定;乙方在此期间的工程、工代合同,甲方按照3%支付乙方合同佣金(按工程回款进度)。
2、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相互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年度工程部销售任务为20xx完,确定乙方年薪为15万,目标考核和业务提成?。
三、考虑到乙方前期接触客户情况和商定的价格,甲方允许乙方在年月底前,在甲方工代供货价格上溢价销售,溢价部分按收款进度,和乙方五五分成。
四、如果乙方在年底前,尚有自有客户未能有效进入合同签订,此部分客户资源,甲方允许乙方提前列表报至甲方,如果在年能形成有效销售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可在正常业务提成外,酌情商定客户信息佣金。
五、乙方作为甲方员工,应以江苏贝德莱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和销售政策为唯一工作依据。除上述第三条外,乙方再不得改变甲方销售价格体系,也不得以溢价销售要求甲方支付特殊分成。
六、乙方若有外部团队带入,须乙方面试合格方可录用,在年底前所产生的销售业绩,除佣金外乙方另得销售总额的%。
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双方严格遵守,若有违反,可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并可视情况双方提出追究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关于劳动合同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 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 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 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 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 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 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 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 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一)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 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员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工作。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 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 补偿标准
(一) 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 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
(一)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二) 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办法,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15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劳动合同 违约。
昨天,参与了该法起草工作的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为广州企业界解析《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许大大减少;用人单位换血速度也许加快;广州劳务派遣市场也许将萎缩……
广州企业界法律界聚焦《劳动合同法》
昨天,广东企业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业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和社会律师做了一天“小学生”,津津有味地听我国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详细解析于今年7月1日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规定的新动态。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参与了《劳》的起草过程。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广州市企业界和法律界首次进行大规模探讨。
劳动者获益
签约两次之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5岁的小吕在广告公司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约,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开宗明义,“出台《劳》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劳》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10年’反而成了劳动者丢工作的一个槛。”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介绍。
“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利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合同范本《劳动合同 违约》。”黎建飞教授分析。
肖胜方律师也有自己的看法,“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4~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能进不能出是否会引发企业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
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违约金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要提醒你们记得收好发票;作为劳动者,就要记得快点毁灭证据啊。”黎建飞有趣的说辞引来台下一片笑声。
单位拖着不签约将会赔得更惨
迟迟拖着不跟劳动者签约的'无良老板要注意了!“《劳》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提醒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要注意使用这一条款保护自己。”
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医疗费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用人单位警惕
大批劳务派遣公司或倒闭
刘小姐与某人才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会计,“看起来光鲜,其实我的收入、福利远远低于直接与这家大公司签约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赁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刘小姐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下肢瘫痪,但大公司以与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人才租赁公司又说自己赔不起,申请破产了事。像刘小姐这种“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用工形式就叫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业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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