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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非盗窃证明的条件
(一)办事条件:
1、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辆非盗窃证明。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5)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7)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8)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10)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1)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交验机动车。
5、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7、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8、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9、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证明范文《机动车辆非盗窃证明》。
10、《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警支(大)队领取]。
11、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12、下列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需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本市购置税税单的情况:
①本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Z"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的外籍号牌车辆及领馆号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
②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办理转移登记的。
③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摩托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五年办理转移登记的。
④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二年办理转移登记给个人的。
(2)部队改挂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由档案管理科经办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在计算机中消除“不准过户”信息,并分别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方签注意见并盖章。再到机动车管理科检验岗确认车辆、旧车交易市场交易,凭相关资料到机动车管理科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转移登记,经电脑选号后核发新号牌, 相关资料存档。
(3)特种车、施工车、环卫车、邮电车办理转移登记需经综合科审批;教练车办理转移登记时需驾驶员管理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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