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户口怎么迁移

时间:2024-07-07 23:12:22 洪熔 生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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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户口怎么迁移

  户口又称户籍,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毕业生户口怎么迁移,欢迎阅读与收藏。

毕业生户口怎么迁移

  毕业生户口怎么迁移1

  一、户口迁出流程

  1.在线申请:登录校园网门户——进入【业务系统】——进入【安保综合服务系统】——进入【学生户政管理】——进入【户口迁出】,阅读申请须知、在线发起申请——在线打印《集体户口迁转手续办理单》

  2.持身份证、报到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迁转手续办理单至保卫处户政窗口盖章

  3.持身份证、报到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迁转手续办理单至五角场派出所打印户口迁移证

  4.持身份证、报到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派出所(或升学高校)办理落户。

  二、特别提醒

  1.本校升学毕业生只须在网上申请迁出户口,以便派出所办理所内迁移,实际户口仍然在校。迁出地址栏填写“国定路777号”,且注明原院系、学号与现在的院系与学号。

  2.落户上海的学生,在拿到落户上海批复的手续后,需至迁入地派出所咨询落户事宜,明确户籍地址,再按上述流程办理迁出。

  3.按公安机关规定,开具户籍证明须提供学籍证明,毕业生因学籍失效无法提供学籍证明,故已毕业的学生(本校升学学生除外)不能办理户籍证明。为避免户口空窗期带来的诸多不便,毕业生应尽快办理好户口迁移事项。

  4.户口迁移手续须本人办理,如因客观情况无法本人办理,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5.按公安机关规定,毕业满两年仍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强制迁转回原籍;因原籍地公安机关只接受本人办理落户,届时被强制迁转的毕业生户口将处于悬置状态,全国人口信息系统将无法查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毕业生户口怎么迁移2

  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办理程序:

  ①已落实就业单位的,保卫处户籍室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户口迁往就业单位。

  ②未就业且未申请留校的,户口迁往原籍。

  ③毕业前保卫处户籍室集体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以系为单位集体来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户口迁移证》,分发毕业生本人带到迁往地派出所落户(不包括户口留校的)。

  ④户口在校没领取的,本人或委托人必须持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领取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毕业生户口迁移其他相关知识: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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