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3-03-23 14:28:2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编15篇)

  随着社会在进步,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编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上诉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xx)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XX月XX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异议人:李xx,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xx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异议人李xx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20xx)汨民初字第xxx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李xx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xx与王x20xx年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20xx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一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x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一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20xx年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xx、小儿子李xx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老家居住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xx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王x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职务: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现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写明本案的`事实经过及本案所涉及的有关管辖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

  被申请人:XX,男,出生于19xx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XX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该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其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XX的工伤事故应该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

  该合同第1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

  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为此,请求贵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xx、女、28岁、汉族、住址xxx。

  被申请人:xx、男、30岁、汉族、工作单位:xx,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xx离婚纠纷一案现由贵院受理,但申请人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贵院审理,现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给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结婚时及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直都是位于xxx号,而非xx在起诉状中所写的`BB号,此处房产申请人一家三口从未在此居住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并不在BB,所以,申请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依法不应由BB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纪忠

  被申请人: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辉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____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___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___】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___年4月底刘___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___年5月初刘____与滁州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__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___一直在安徽____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___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____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

  申请人因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XXX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XXXXX.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

  上诉人:刘为民,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18号楼2-304室。

  被上诉人: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32号大众花园小区9号楼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长。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裁定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x3年12月23日,上诉人刘为民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x4年2月19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认为其作出的裁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刘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为民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另一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均不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内,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存在错误。2、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户籍证明,而没有提供上诉人刘为民的户籍信息,实际上上诉人刘为民的住所地是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并不是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所述的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上诉人刘为民的任何信息资料,甚至连上诉人真实名称都不确定,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本案应由上诉人刘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为民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3)市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望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代理人: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李XX,女,20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XX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XX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XX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XX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X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xx年3月2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____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____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敬礼!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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