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时间:2024-05-31 09:28:00 申请书 我要投稿

【优秀】复核申请书15篇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复核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优秀】复核申请书15篇

复核申请书1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xx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xx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xx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xx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

  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彝族,xxx年xx月xxx日生,住xxxxxxxx一组。

  被申请人:xxxx,男,其余信息不详。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xxx驾驶的振兴牌号贵xxx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xxxxx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xx驾驶的牌号贵Bxxx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xxxx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xxxx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xxxx的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xxx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综上所述,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xxxx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复核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大队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时许,被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号出租车,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驶至_____________家属院门前,适逢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号裕兴电动自行车在此由北向东左转。被申请人前部与申请人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

  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西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申请人认为:

  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观察,安全意识差、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为让行人优先通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2申请人未下车推行.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

  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申请人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的情况下:

  第一,机动车有谨慎文明驾驶、观察注意、减速慢行的义务。

  第二,法律规定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叉路口相遇时机动车有主动避让行人和让行人优先通行的义务。

  第三,申请人遇无红绿灯、无天桥交叉路口过马路属于正当权利,无违法情节。

  第四,申请人已确保安全距离方才在交叉路口通过(过马路时与肇事车相聚十余米),尽到了注意观察谨慎通过的义务。

  第五,申请人过马路未下车推行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假设剔除骑行因素改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谨慎驾驶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无红绿灯、无斑马线的交叉路口骑行过马路时已确定安全的通行距离。因肇事车辆未减速、未注意观察文明驾驶、优先行人通过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推行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违法情节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申请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复核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

  签名:

  日期:

复核申请书5

  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生,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内踝骨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___分。申请人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进入东加油站。右转道行驶的出租车车速过快。发生碰撞后。致使申请人腿部内踝骨骨折。其损害程度已经达到伤残状况,现申请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复核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大厦_____号楼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院长对(_____)_______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____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复核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______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复核申请书8

  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复核申请书9

  申请人__,男,__岁,汉族,__镇人,现住__。

  被申请人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6月9日作出的第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___。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__为__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__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__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___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___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复核申请书10

  申请人贾某某,男,某岁,住址:湖南省某某县景港某镇某某街某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某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20xx年3月28日

复核申请书11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12

  申请人:___,男,___岁,住__县__镇先农街_号楼__号,身份证号:51052419_________,川E____号车驾驶员,电话:____

  复核请求:

  撤销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年】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年】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____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__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__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___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___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___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复核申请书13

  申请人:xx,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xx镇那秀村杨冲组,公民身份号码:xx,系驾驶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由:申请人与xx(死者)交通事故,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刑事侦查立案并无罪释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xx市大瑶镇南川社区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在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已经全部进入环城大道且车头已经到达道路中线,其它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车辆已经停车避让左转的赣xx车辆时,xx驾驶的湘xx轻型厢式货车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严重超速(该路段最高限速为30Km/t,湘xx号车速在60Km/t以上)行驶,并在没有任何制动的状况下,直接与申请人驾驶的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xx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显然,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严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车辆转向暂时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请人为了帮助xx家属获得民事赔偿,在制作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对xx驾驶湘xx号车严重超速(超过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车辆已经停车让行的状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xx应该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赣xx号车按交规进入左转弯,且车辆第一轴左右二轮已经超过中线,不能预见且无法避让湘xx号车严重超速,并在发现前方不能通行时,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直接与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因此,xx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下面,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违规处简要叙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xx号车车速进行确认,显然是故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作为交警,应当知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车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xx驾驶的湘xx号车车速没有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会发生本次这样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确定湘xx号车车速,是确认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标,而被申请人故意回避湘xx号车车速,显然不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明显有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xx号车是否采取制动进行确认,仅轻描淡写地认定湘xx轻型厢式货车左前轮胎面磨损严重,不符合GB 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从本次交通事故来看,如果xx驾驶的湘xx号车没有超过限速,且采取制动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但从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来看,xx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没有对湘xx号车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请人故意隐瞒xx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事实,从而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申请人没有对与湘xx号车同向车辆司乘人员进行调查,从而隐瞒申请人驾驶赣xx车辆进入左转,同向车辆已经避让的情况下,xx驾驶湘xx号车严重超速且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与申请人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错误认定申请人的责任分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特依法申请复核,请复核机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依申请人之申请请求作出复核决定。

  呈:

  湖南省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辩护人:

  二0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复核申请书14

  申请人:xxx,男,汉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xxx。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xxx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xxx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3、xxx驾驶小型货车经技术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观察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技术因素。

  二、申请人对该起事故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的阐述。

  申请人认为影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首先,事故发生地点正对着创智广场工地门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区,路两边均是公交站牌,平时人流量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况并非事故认定书描述:中心绿化隔离,机动车道单向三车道,实为:机动车道单向两车道,马路两边为绿化带,中间绿化带对着路旁公交站牌铺设有较大面积的方砖,平时行人均从此处过马路。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众”的立法原则,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责任,请求交警支队综合考虑。

  三,受害人x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发现场附近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行人过马路只能观察来往车辆,在确定安全后直行通过,通过受害人选择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过马路,可见受害人选择了更为安全的方法想过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动缓慢,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应更为谨慎和重视,安全意识更为强烈,绝不可能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冒然过马路,于情于理,都让人质疑,因此受害人没有过错。如前所述,正是驾驶车辆的xxx根本不注意行人,

  在公交站牌附近不仅没有减速,而且车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预测,导致悲剧发生。

  四、在该起事故中,应充分考虑“以人为本”。

  在本案中,xxx存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即使存有过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责任,而且申请人认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况下被撞致如此惨重,让其家人感到万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因为受害人微末的过失,就片面的认定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利于规范行车秩序,稳定社会的。

  综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15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住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江,河南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男,岁,住河南省市镇村组申请人于20xxxxxx年xx月x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xxxx年xx月xx日时许,驾驶的豫A号车与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警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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