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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的管理办法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收据的情况越来越多,收据也是收条的一种形式,表示对方已收到钱或东西。那么你有了解过收据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收据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收据的管理办法1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发票(收据)管理。
第二则发票(收据)的开具
第3条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
第4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第5条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收据)。发票(收据)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单证并获取开票或结算清单,开票额不得超过结算金额。
第6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7条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8条禁止发票(收据)的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的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上盖“现金收讫”章。
第9条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10条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11条发票(收据)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
齐全。
第12条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13条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第14条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15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
第三则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16条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17条发票(收据)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
第18条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19条建立发票(收据)领用存登记簿,每次领用时须及时登记领用的发票(收据)的'编号范围、领用的本数,并有领用人签字。
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须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20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擅自扩大发票(收据)使用范围。
第21条发票(收据)实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项检查。
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
第23条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第24条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25条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其管理及销毁方式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26条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财务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27条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四则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28条内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29条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30条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附则
第31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32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01日起执行。
第33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湖南中庆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
收据的管理办法2
一、发票、收据的开具流程
1、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由项目人提前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填写完整后提交主管会计审核。主要核实发票、收据需开的金额、合同回款情况,并在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予出纳。出纳根据审核后的申请单开具发票或收据,财务人员不得代替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收据和无申请收据。
2、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方能生效,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工号、数量、单位、金额;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已开好的发票,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5、对于销售合同有折让金额的,经办人必须要提前将折让说明提交财务备案,一同放入折让合同内。
6、本公司收据只用于现金及承兑汇票方式收款。
7、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或无日期的收据。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收据的,需要总经理签批。
8、对于第一次开具收据后款项未回的,经办人之后又连续申请开具同一项目下一次的收据,财务不予开具收据。
9、收据、发票开具后,要进行发票开具登记。
6、收据、发票由领取人直接拿走,拿走人需签字。如果是邮寄的,由邮寄人签字,且邮寄人要随时跟踪,直到收票人收到收据、发票为止。
7、收据开出后,如两周内未回款,则收据退回,需要时重新开具。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已使用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收到发票抵扣联按月装订成册,封面写上发票所属日期、价款、税款、总价、张数,如果当月发票抵扣联少,可以合并几月装订,封面写上详细记载不同月份的发票金额,价款和税款分开记载,以上发票资料要装订按月存档。三、收据的保管流程
1、外购空白收据一律由会计主管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由出纳或其他有关人员领用,并在“收据领用登记表”办理领用手续。
2、收据领用采取验旧付新方式管理,统一编号。
3、出纳根据申请单填开收据,由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3、出纳根据收据制作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在收据存根联标注记账联所在的凭证日期及号码。
4、一本收据用完,出纳即交还给会计主管,会计主管根据存根联的标注检查收款项目是否已完整入账无误。
5、如检查无误,会计主管在该册收据封面上标注“使用完毕、已检查无误”之类的语言并签字后将此收据封存(同时也在领用登记表上做同类标注)。
收据的管理办法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及收据等方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收据的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发票、收据的印制或领购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印制。
第六条
印制发票、收据必须提供印制票样、数量、每本份数、联次颜色、编号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印制发票除需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发票、收据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票据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票据,并在误填的票据上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
3.如有票据开具后因收执方不索取应单独保管。
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缴款单位(人)如实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相符。
8.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开票人和收款人应在发票上填写全名,不许只写姓氏。
10.尽量做到开票人和收款人的分离。
11.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和收据,存根联应始终为整体。
12.作废发票应所有联次齐全,已撕下的'联次应粘贴在一起,不许缺少联次。
第十条
票据的开具时限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同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收款后应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十二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许跨页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第十四条
发票和收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查明原因,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呈送主管税务机关,且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设专人专柜负责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空白收据管理制度:
原则上除财务部外,其它部门或人员不得携带空白收据。但为方便有关部门或人员灵活、机动清收账款,不误时不误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使用的所有的空白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购回、统一保存、统一管理,并对空白收据实行分类及连续编号。
2、设立空白收据分类专用领取登记薄,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空白收据,必须在登记薄上按照规定项目,填写收据起止号码、领取本数、领取人及领取时间。
3、领用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在财务部登记册上登记时间、数量、号码、部门及领用人,以备查对。如有差错,交回处理。
4、空白收据为代收款收据,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款收回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另开收据给代交款人,代交款人将收据贴存至本人携带的空白收据相应联上,以备查证。
5、公司的票据使用实行换领管理办法,即领用者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缴回财务部门核销以后,再领用新的票据。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相应地,保管员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6、凡书写完毕或其它原因缴回收据时,在专用登记薄上填写缴回本数、作废张数、缴回时间及缴回人。
领用者缴回收据时,事先对收据存根进行金额合计和核对,并在收据封面上签注交回时间,对作废收据单独进行金额合计,并由缴回收据人在封面上签字,借以保证空白收据的不流失。
7、领用收据的部门及人员如因机构变动或人员工作变动,需在变动前到财务部交回收据并结清核销。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和涂改及相互串用各种票据。如果票据发生意外,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人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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