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心得体会

时间:2024-09-01 09:07:21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律师心得体会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马上将其记录下来,这样能够培养人思考的习惯。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心得体会

律师心得体会1

  实习是大学学习中最重要的实践之一,在实习中将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不管对于什么专业课程的大学生,受训都是非常重要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学院大学生的实习经历非常看重,律师不仅需要考取相关的证书,更需要有相关的实习经验才能一名真正的律师。

  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一般是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对于实践各方面很是欠缺,所以为了让理论与科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社会实践成为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学习过程。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方向一般是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首席记者有更多的锻炼机会,律师事务所会为实习生提供很多的'工作,如案件整理、案件的调查分析、搜集资料等等。在检察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实践的过程中,取证慢慢地提高实习生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让首席记者在校园里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充分结合起来。

  纸上得来终觉浅,在校园里研习的专业知识里如果不能与实践相结合,那么特长的知识始终是肤浅的,即使在学校里学的非常优秀,实际运用操作的时候也会觉得所学的知识只是庐山一角。

  总而言之,律师事务所是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锻炼的重要场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习虽短但是将会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桥梁。

律师心得体会2

  在一次交流会上,有位律师同行给法学院的学生出了这么一道题:有一个公司因客户拖欠其十万元的货款,经多次催要就是不还,就打电话向律师咨询。问题假如你是一名执业律师,面对这样的咨询,该如何处理?

  就这么简单的问题,结果近百名法学院的学生没有一个敢正面回答,大部分人想到的就是:一发律师函,二向法院起诉。这个的答案,如果是法学院的考试答题,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是针对一名执业律师来说,这样回答肯定是错误的。因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面对任何的咨询,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把咨询者变成自己的客户,把咨询者的问题变成自己的业务或案件。因而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告诉别人怎么处理,而是怎么让

  户来与自己面对面地交流,通过交流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下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并收到相应的律师费。既然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咨询者带着交易资料来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地交流,那么方法就是多种多样的,律师与律师之间个人魅力上的差异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显现出来了。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问题就不难看出,律师不仅仅专业人士,而且还是商人,律师的专业能力要通过高超的商人技巧才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现在地大学中,法学院和商学院是分开的,商学院必须要学法学院的课程,但法学院就未必去学商学院的课程了。现在律师的商业意识很薄弱,做了律师也不把自己当商人,由于不善于推销自己,再高的学识和才华充其量也就是巷子深处的酒。

  律师属于知识分子的范畴,中国知识分子历来重学轻用、重理轻行、重己轻人、重文轻商,这些知识分子的酸臭味在法学院老师不遗余力的言传身教下得以不断的发扬光大,使得现在有些法学院的学生到了社会上后,望着茫茫人海,不知所措,满腹经纶无处可泄。

  作为一名律师,知识、学问、技能、经验也都不是你从娘胎里带来的,执业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把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知识,自己和别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技能、技巧贩卖给需要它的人,说白了就是拿别人好的东西拿来贩卖,就足可以成名成家了。

  律师等于商人加专家,先用商人的大脑找到目标客户,用商人的大脑谈成业务,签订成业务签成单,只有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业务技能,否则再高深的学问和精湛的技能充其量也只是茶壶里的水饺——倒不出来。

  现在年轻律师感觉执业难,无非就难在两方面,一缺经验,二缺人脉。经验靠积累、人脉靠培养。就经验而言,律师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格式、内容,一切的工作都是有顺序的,其次每一阶段的工作也都相对固定的格式,所谓的格式

  就是结构层次非常明确,最后才是填充内容。律师两大基本功就是说和写,至于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该写什么、不该写什么,说到什么分寸,写到什么程度,这完全靠练,就像烧饭做菜一样,咸淡、火候只有多练几次才能掌握。在人际关系的培养上,最大的瓶颈是心理障碍,自我设限和对自我价值的定位过低。假如把一位刚刚从事律师工作年轻人与亿万资产的企业家,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在一个桌子上吃饭,可能就会不知所措,甚至会惊慌失措。

  年轻律师要注重培养自己的平常心,面对各种各样的场合,各种各样的人都要有一种平和的心态,做到不亢不卑、坦然自若。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值得律师去大惊小怪的,大凡世界上所有的怪人和怪事,在律师经办的案件中都会出现。 综合以上的内容,做律师首先是要接到业务,其次是接到什么样的业务,再者能接到什么样人的业务,最后是选择为什么样的人服务。一名律师只有具备了选择当事人的能力的时候,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接受你的服务,做律师所有的'学问大概都在这其中了。

  做律师应该具备的几项能力

  一、有工作经验、阅历,这样肯定有一定人脉,比刚出校门的案源方面肯定强。如果刚出学校门,最好是在社会上磨砺一段时间再想做大律师好律师吧。`

  二、通情达理,这样容易被受众接受;律师要心思细密,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理。

  三、交际能力,个性长袖善舞八面玲珑未必是个好律师,但是有着超强的交际能力无疑会为你带来更多渠道去接触到给你带来案子的人。

  四、写作能力,要求文字组织能力强,出稿快,文章说理性强。因为律师要求应变能力强,同时写作方面也要跟的上才行,律师在法庭上的基本功能就是说服法官,所以要求文字的说理性要强。

  五、演讲能力,在法庭上要能得势得分最好,不能得分的时候一定要得势,所谓得势得分,我的概念里就是:势是得当事人的,分是得法官或者仲裁员的。而得势最重要的是看庭审表现,演讲能力出色的会更能渲染气氛,引起旁听群众跟当事人的好评的;

  六、唯美追求,精益求精,法律文书、出庭发言要争取做到没有一句废话,不说一句错话!

  要做好律师要注意这几个方面能力的培养:

  一、思辩的方法:要看出别人看不出来的问题,想别人想不出来的方法,找别人找不出来的道理,多角度思考问题,要是做不到这点怎么脱颖而出?平日读书最好是多读大家之作,不要浪费太多时间在无谓的争吵和聊天嘻嘻哈哈上。

  二、专业的选择:在做实习律师期间最好掌握一、两门绝活。举例:专利、房产、金融。可以根据你的兴趣爱好,更应该根据你的客户层次。想超越别人,

  必须有超越别人的本事,要舍得下一番工夫,除了常识性、理论性、基础性的东

  西外,要肯钻艰涩的专业书!!成不成才在自己,不行一定是决心不够。其实要做成功律师真的很简单:

  战略上:一、眼界要开阔,一定多跟高层次的人交往,他们不仅可能给你带来高端客户,更有可能提升你人生的品位。(找配偶也一样,一定选最有潜力的绩优股或成长股)多参加各种研讨班、学术会从现在起你就该学着抓大放小,记住:律师要想作大作强最终要做高端客户的高端业务,起初的低端客户的低断业务只是为了练手,高端客户的低端业务也要做,为了将来做高端业务打基础。

  二、努力要执着。要记得:失败得越惨烈,成就得越辉煌!千万不要被一时的失意打倒,律师行业的规律就是这样一开始难得很,做顺了就好了。即使做顺了,也不是每月都保证有钱挣的,心态一定要特佳才行,永远自信!

  三、律师工作独立性很强,要特别自制特别有斗志才行。你开始可以跟着别人,以后可要带人的呦。要没这个志气可不行。说起来特强的律师,不光是律师助理佩服,律师同行也佩服的紧呢,法官检察官也尊敬!其实法官从骨子里面是看不起卑躬屈膝,只会送礼请客的律师的,正如律师看不起一点业务不懂的法官一样;

  四、目标明确后,有规划有过程。别和任何人比,心静如水!!人和人的情况不一样,机遇也不一样,永远和自己的计划相比。你要记住:积累得越深,成就得越辉煌!!!学习、发展潜在客户就是积累的内容!别急着挣钱,等积累到一定阶段,想不挣钱都难。

  战术上:实习期间

  一、努力尽快建立自己的工作风格,多学习资深律师的谈话风格形成自己的接待当事人和解答法律咨询的方法。要多思考和研究如何树立自己的专业形象;

  二、多研究法律文书尤其是诉状的写作,一个没有庭审经验的律师想作好非诉讼的业务相当于痴心妄想。

  三、业务上精益求精:

  (一) 对一个案子要作到把握好所有的1、证据2、法律、法规、政策;3、所有的案例。说到这补充点:最好订购一套《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的。 不打无把握的仗,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文件夹,一点一点积累,这是业务作好的唯一选择;

  (二)感动当事人:就是在费用上和工作中要尽量多给当事人行方便,替他考虑;

  (三)挑战极限、超越自我:对每一件案子都把知识、能力、水平发挥到极限!!

  四、没有事情的时候,学着找正经事情做。养成思考和动笔的习惯,律师不一定要能说,而是会说,有时无声胜有声!年轻的你很有正义感的,有时侯可能会多说,其实不一定会起到最佳效果,这个在实践中慢慢品吧,不是一两句说清楚的。还是慢慢来吧。

律师心得体会3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书的写作

  (1)写作态度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原因有二: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也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笔。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5、其他问题: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还有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或感触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

  (1)关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咨询;

  (2)公安机关经常成为咨询者意图起诉对象的原因;

  (3)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4)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程序合法的。

  三、后记

  在学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该成为怎样的人?我思索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满了酸甜苦辣,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即便如此,每个人也都应该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戏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痛苦与不便。

  最后,向你们各位献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律师心得体会4

  20xx年5月4日,我提出申请在某某律师自修事务所实习。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的学习,本人深感确实收获颇丰。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及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

  经过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代理人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1、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2、维护法律正确开始实施,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其要求;3、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消除,正确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搞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4、维护社会的公平与良知。律师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中流砥柱法律的重要一环是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开始实施,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其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下一阶段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

  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要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理性化应当保守当事人及国家暗地。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三、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

  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新规定为准。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境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当心结合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确凿基础上,事实是靠确凿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案子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不有力。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非常大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格外的娴熟。因为程序公正保障是私有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不足以启动、无法推进。

  四、我深奥对法律职业和法律人的理解更透彻。

  在实习中,通过从事具体内容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或者说法律人的理解不断加深,也相当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监查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项目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若想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的实务及案件的流程有了更深远、更直观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开展编码以及卷宗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们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班莱班县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写的都是写成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与了不少错误,所以一遍遍的检查核对就在所难免了。渐次由此我们也体会到了代理人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组织工作的琐碎的教育工作。他们的生活以及简单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们以前或许的那么简单,里边的里头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二、旁听案件。比拟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并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们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相当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之后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有灵活的一面。

  三、黑唇社会工作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摘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

  四、其他,诸如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在一年的实习时间里,我们配合所里内勤,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五、闲暇空闲时间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我们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

  一、循序渐进。兼职阶段一般时间都较短,不可能面面俱到,还受到此阶段收案情况的影响。对此,我们从整理卷宗,打号,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一般杂务开始,然后通过参加庭审旁听,填写与修改法律文书,熟识程序的多方位。

  二、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结合实践。课堂上的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常有脱节的地方,这常是我们的疑问。这让我们深深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方法论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捉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践行的转化。

  三、阶段总结。及早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一点儿是一点点的意见与建议。但就是这一点点经验与真知,才是真正的收获。及时与不同实习单位的同学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受训心得,及时分析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

  1、业务学习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司法的理解不断加深,也愈加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有关规定,运用到现实中,结构性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结构性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共容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换句话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会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2、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有的放矢是他们的共同特征,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理应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律师从事职业仍显准备不足。主审辩护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消极态度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于,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3、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普遍存在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会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4、执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能够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同,自己应当加强诉讼销售业务的租赁业务锻炼,主动参与一案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健康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第一审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着重仍然重要领域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划和追求。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按程序按规定的实习律师开始,责备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良知的良心。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领会了最根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在心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争取案件剪出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赤子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眼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一年的实习,控制我掌握了最根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辩护人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收款学会如何起草各种凭证,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进修期间所遇到案情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无数个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保持平衡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律师心得体会5

  深圳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 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

  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是个不争的事实。

  当然,我不是反对什么我们律师一定要专业化,我只是把我想到问题的写出来,来说明我们大陆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和英美、香港比起来为什么会不高的原因在哪里。只是在理论上分析一下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源在哪里而已。这些所谓理论的东西没有一位讲课的律师涉及,我权当给他们做个有益的补充吧。

  我个人认为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接触到案子相对简单些,用的的法律也就是那几部重要的大法律,做个“万金油”型的律师没什么不好的,也无可厚非。首先要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是吗?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适当的追求点专业化,不为过,但不能盲目的为了专业化而专业化,其他的法学领域还是要掌握点的,不是天天在喊培养符合型人才吗?

  二、面对律师界存在“二八现象”我们该如何应对的问题

  今天我来谈谈我们律师界的所谓“二八现象”,或者叫“二八定律”。这个问题也是从培训一开始就有几位律师一直在谈,反复讲到的问题。下面我来谈谈我个人对此现象的理解和看法。我还是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我大学毕业后,先后从事过不少的行业,诸如超市,宾馆,保险业推销员等行业,自己也尝试着做了几年的书店小老板,在成为律师的道路上,也算是历经磨难,走了不少弯路。我先后从事过几个不同行业,所以也就有机会参加了上述几个行业的相关培训、讲座,有幸聆听了各方面所谓“专家“的高见,有趣的是,大家都无一例外的讲自己的行业存在“二八现象”。在律协培训上我又有幸听到律师同行们大讲特讲自己行业存在“二八现象”,这好象还被当作是个十分重大的发现,让我感到颇有点意思。

  “二八定律”是商品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律师业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部分,出现“二八”现象没什么大不了的。所谓定律也就是规律性的东西,我们是没办法变的啦,既然人家都成规律了,咋地你还想人为的改变规律不成。“二八定律”反应了一种不平衡性,但它却在社会、经济及生活中无处不在。

  “二八现象”应解释为“二八法则”,也称帕累托法则,不平衡法则。因为在现实社会中,通常20%的人掌握80%的财产,20%的人集中了80%人的智慧,20%的人完成80%所完成的任务,在我们律师界就是说20%的律师掌握了80%案源,或者说是20%的律师挣了80%的钱。

  在我看来,我们律师界“二八现象”的出现,恰恰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们国家回复律师制度几十年来,我国律师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我指的是单单从数量上看,律师业也开始出现僧多粥少了,也开始两极分化了,与此同时律师业也就有机会进行所谓的产业升级换代了。

  律师和其他的有些行业比起来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就它是个大小通吃的行业,相对来讲是个纯粹的单人表演的项目,只要你一个人的能力、学识超群,在你的行业领域内,只要有你一个人在,其他的人就该一边歇菜,哪里凉快哪里呆着去,你一个人就足以代表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我们这个行业的这个特征,也就决定了我们行业成功的只能是少数人。我们律师业不象农民工他们盖房子,一定要很多人在一起干活,相互照应才能把房子盖好。我们行业通常状态就是单兵作战,所以就一定要分出个一二三四,三六九等来不可,我想要是没有了竞争我们的行业发展也就成问题了。也就正像美国的游泳运动员菲尔普斯一样,在游泳赛场上只要有他,那么金牌非他莫属,其他的人想分一杯羹是很难很难的事。人家在奥运会上一人独得8枚金牌,相信你也不能有什么别的想法,是啊谁让人家能耐超大呢?游戏的规则如此,谁也没有办法啊。而作为团体运动的篮球就不同了,尽管姚明球技出众,也人高马大的,可中国队照样不行,为何?因为篮球是项集体运动,光单单凭某一个人能力是不可能成大事的,需要其他队员的配合,是要打配合战的。

  就算是退一步讲,人家老律师工作十几、二十来年了,案源多点,钱赚的多点,也很正常的嘛。就算是按工龄计算,人家也应该多拿点。这没什么啊。超市、酒店,商场哪个行业不存在“二八现象”呢?名牌的商品就是贵,这又有什么办法呢?这就是市场法则。我们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讲提供的就是一种商品,那也就会有知名和不知名的区别,毕竟我们每个人能力、水平、经验不同嘛,针对不同等级的商品服务,消费者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很正常啊。

  苦练内功,抓住机遇,力争上游,努力开拓案源,努力挤进那为数不多的20%,才是当下我们实习律师应该干的事,而不是在这里坐井观天。

律师心得体会6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律师实习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有幸在大学的法律实践课程中获得了实习机会,这篇文章将分享我在律师实习中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

  首先,律师实习让我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学校里,我们通常只是学习案例和法律原理的基础知识,而律师实习则让我能够亲手处理真实案件。我帮助律师处理了许多案件,包括劳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商业诉讼等。通过实践,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款、法律程序和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的重要性。

  其次,律师实习培养了我的法律研究能力。每个案件都需要我们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包括法律文书、历史案例和最新的判例法。我学会了如何深入挖掘问题和查找关键信息,对法律文书的`解读和理解也更加精准。

  第三,律师实习带给了我实践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律师必须处理与客户、对手方律师和法庭官员等多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我学会了如何与各种类型的人交流和处理问题,以建立强大的案件策略和达成良好的解决方案。

  第四,律师实习使我意识到了守法的重要性。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道德和职业守则。实习期间,我学会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独立、诚实和职业信誉的重要性。

  最后,律师实习让我有机会学习并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律师必须专业地撰写各种法律文件,如申请书、呈请书和起诉书等。我通过实践和反复训练,提高了自己的写作技能和语言表达能力。

  总之,律师实习是我法律学习和职业发展中非常宝贵的一部分。通过与实践律师合作,我学习了很多关于法律系统的课程,提高了自己的实践技能、思维能力和交流能力。我相信这次实习经历将有助于我未来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

律师心得体会7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xx市司法局在常熟市委党校举办的“xx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听取了江苏省和xx市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关于律师执业道德的教育、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介绍、邵雪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xx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两天时间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业务能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简要汇报如下。

  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爱心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社会底层的普通群众。他们收入不高,生活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帮助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委托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人。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都少不了一死。

  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觉得应该是快乐的生活。快乐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快乐吗?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其实那些根本不叫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自我,一旦一个人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但是,如果你去帮助别人,如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温暖。所以,我更应该感谢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我的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赞美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静。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命,歌颂生活。

  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微笑和每一个平静的问候。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的渊泉。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职业,爱每一个你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诚信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

  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劳动,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切妨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平),你就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持久的。同样,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

  我认为,作为中国社会中一个年轻的职业,律师应当在同潜在委托人进行业务洽谈时,引导公众对法律、司法和律师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帮助公众树立法治意识从而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如果律师一味迎合委托人,放弃法律立场和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定位,将会使越来越多的公众“信访”不“信法”。法律没有了权威和地位,一切靠金钱和权力说话,那么律师业以致法律职业也就迎来了灭顶之灾。

  年初,我为北京市某区政府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做论证,当时申请人对多年前的一个“请示”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已经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我提出,“请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区政府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即可。当时区政府法制办刚刚来了一个分管行政复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觉得承认当初受理错误面子上不好看,要求我改变论证意见。从专业角度反复思量,我对论证意见向法制办进行解释,顶住负责人的压力坚持自己的专业意见。后来,区法制办向北京市法制办进行了咨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

  我坚持认为,律师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的底线是依法,如果违反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那么他提供的不再是法律服务,他也就不再是律师了。通过听各位资深律师授课,我更加坚信,律师应当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为委托人出具独立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心得体会8

  xxx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四、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六、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八、不动产登记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十、遗失物处理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称呼,也有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十二、小区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十三、居民购买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十四、抵押权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律师心得体会9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上述可知,第33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34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第35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比照《刑事诉讼法》有关“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显然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具体表现为:就会见权而言,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就律师的阅卷权来看,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卷材料;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

  二、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突破案件侦查难点

  (一)、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封建制纠问式诉讼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时刻面临着法官的追诉与审判,沦为诉讼客体。由于贯彻罪从供定原则,实践中奉行无供不定案,导致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加之弱化乃至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泯灭人性的刑讯逼供合法化,犯罪嫌疑人成为拷问的对象,只有接受讯问并招供的义务,而刑事诉讼的重要活动即是逼取口供,程序正义得不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列为当事人,使得其诉讼主体地位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中得到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刑讯逼供的对象、诉讼客体转化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体。所以,执法人员应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抛弃旧的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事,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二)、要“两手抓”检察机关建设,增强办案侦查能力。

  律师法修改后,进一步加强了对侦查机关的权力予以规制,注重强化犯罪嫌疑人各种权利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口供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就会弱化,因此要改变以往的侦查重点,把收集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作为侦查方向,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手抓检察机关硬件建设,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以满足现代侦查技术要求,有利于多方面收集证据;另一手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现人才强检,通过各种学习途径提高干警侦查能力,适应查处现代犯罪需要。

  (三)、协调检警关系,共同完成追诉任务。

  公安机关是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力量,大量刑事案件由其受理并负责侦查。律师法的修改对侦控机关收集、整理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需要通过继续侦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控制指导不够,难以保证其侦查活动符合追诉要求,导致控诉力量不足,妨碍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为此,要着力改善目前检警关系,使其进一步协调起来,共同完成追诉任务。

  (四)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证据展示是双向的,检察官可以通过证据展示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不在现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出庭准备,避免辩护人当庭出示这些证据,搞“突然袭击”,造成控方不得不请求延期审理或者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尴尬局面,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将会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从理论和实践中研究、探索适合现代犯罪需要的侦查模式。既要深入实践,总结经验,以推动刑事侦查理论发展,又要注重有关刑事侦查理论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侦查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笔者浅谈了以上学习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律师心得体会10

  经过一年的实训,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优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我即将开始的执业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为成为一名优秀律师而奋斗。

  经过一年的实训,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划和追求。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一名实训律师开始,我就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着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信誉分得更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信誉。

  经过一年的实训,我也深知自己背负的责任和压力。实训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客服的,需要.个法律共同体以及.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 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经过一年的实训,我对自己的职业有了更多的憧憬和期望。天道酬勤,凭借自己扎实的基本功,一定会在律师行业中有所作为。

律师心得体会11

  如今,反腐倡廉已成为社会风气中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广大人民群众中,都需要广泛弘扬廉洁自律的道德风尚。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应该如何更加廉洁自律呢?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是加强自我约束。在生活中,我们要始终保持警觉,不说空话、不做虚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自觉抵制一切形式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各个方面,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持自身清白。要时常反思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言行进行严格审视,不断提高自我修养和人格境界。

  “诚实守信”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核心价值观。做人要讲诚信,做事要遵循事实,不瞒不欺。在生活中,我们要尽量避免说假话,避免欺骗他人。在工作中,要恪守承诺,按照合同、协议等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只有在自己言行一致的基础上,我们才会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

  防范心态病变也是如何更加廉洁自律的一大重点。在面对利益的时候,我们必须时刻想到职责和使命,时刻提醒自己,不能轻易泯灭良心,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也不能想着走捷径或者不择手段去达到目的.。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思想和信念。

  最后,我们更需要发扬正义精神。在面对违法乱纪、腐败行为的时候,我们应该敢于站出来,勇于揭露不当行径,挑战不正之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只有以正义之心去监督和揭露一切违法、腐败行为,才能真正实现监督权的彻底落实。

  总而言之,如何更加廉洁自律,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从管理、教育、制度等多个方面入手。我们需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加强自我约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防范心态病变,发扬正义精神。这既是对自身的挑战和提高,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和回馈。

律师心得体会12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查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训练课程的理论,我假如作为律师的话,肯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查找到平衡点的机会。而跟着江律师去询问才叫有意思。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肯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询问这样的案子根据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晰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相互商议价格,最终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这和案件聚焦、东方110里的世界真的不太一样。

  电视里的真的有些抱负化,像是给民众看的东西。而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怜悯。法庭,应当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由于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好像应当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许多人觉得律师是特别轻松的职业,成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处处走走,钱就来了。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洁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熟悉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来年的寒假,我还会找一份实习工作,由于学问就是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实践得来的,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的实习工作的总结。

律师心得体会13

  应用四五度、三六度分律法,调律、检验同时进行

  我个人比较喜欢这种方法,因为曾经不止一次的尝试过分别单独用一种方法来分律,结果是很难做到相对理想。在基准音组范围内,四、五度或者三、六度的拍频变化很大,从一秒零点几拍到一秒八九拍,而且每个音程都不一样,单靠某一音程而精确掌握是非常困难的。至少我做不到。合理利用两种分律法的特点,结合我们可以掌控的部分技术,应用于分律过程中,再加上其他方法就可以把误差降到很低。

  以雅马哈131高度的琴为例:确定好标准音37A,来调42D和33F,我们可以随便先调哪一个。比如先调42D,我们通常把这个纯四度音程调成一秒一拍。通过之前的拍频训练我们已经基本可以掌握一秒的概念,所以调这个音也会变得简单。然后再以37A做基准调33F,这个大三度是三度中拍频最慢也是最容易掌握的一个大三度,一秒的速度我们已经掌握,那么在这个额定的单位时间里均匀的数七拍,这个也不难做到吧?其实真的不难。如果觉得不是很有把握,此时33F和42D也构成了一个大六度,这个大六度的拍频比33F—33A这个大三度的拍频快一拍,每秒八拍。此时要求大三度、大六度、纯四度近乎接近标准。如果大三度的拍频还可以,大六度的拍频明显快很多,这就说明42D调高啦,如果觉得42D的没有疑义而大六度拍频明显快,那么就要重新确定大三度33F—33A的七拍概念啦。总之是拿确定的已知音来验证不确定的.音。四、五度,三、六度调律检验同时进行可以让我们得到更多参照来验证拍频概念模糊的音程,从而确定更多的音,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主观听觉的误差。

  每个音尽可能通过主观听觉加客观音程对比来确定

  调大六度33F—42D的过程,主要应用主观听觉加拍频对比的方法完成。如果继续进行的话,按照常规的顺序会先以42D为基准调35G(五度)然后调40C(四度),但我会以主观听觉加客观音程对比的方法进行取音,所以我会以通过验证的已经基本确定的音为基准分别调42D—35G(五度)和33F—40C(五度)两个音程。由于33F和42D两个音通过主观听觉和音程对比已经基本确定其准确性,所以以这两个音为基准调相关联的两个音也会相对准确。

  如果由于主观听觉判断不太确定的话,此时可以进行拍频对比:两个五度33F—40C、(拍频大约是0.6拍/秒)和35G—42D(拍频大约是0.7拍/秒),两个四度35G—40C(拍频大约是0.9拍/秒)和37A—42D(拍频大约是1拍/秒),一个大三度(大约是7拍/秒)和一个大六度(大约是8拍/秒)。

  以上拍频分别进行对比的方法要应用于分律的全过程,且对比会越来越复杂。在分律的进程中,某些不确定的音可以通过客观的拍频对比来确定,发现哪一个环节出错要马上进行纠错。我把以上过程比喻成打地基阶段。如果这个阶段做不好那注定结果是不理想的,调律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意义。

  以上内容是我的一点体会,比较主观笼统,不会适合所有人,希望某些体会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心得体会14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年的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的学习,本人深感确实收获颇丰。具体从深入分析下面几个方面未加总结:

  首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律师是维护权利的社会工作。具体为: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

  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其要求。

  3、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逐步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

  4、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上能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使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正义公平和正义。

  其次,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当更深入。律师职业道德的道德规范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过程中,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理性化当事人及国家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排球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最后,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与此相反客观事实和结论,以现行法律规定备注。要以一种"心中永远洋溢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出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基本特征,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前例越有力。对于案件适用于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非常大风险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因为程序而非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的执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书写新的篇章。

律师心得体会15

  律师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需要时刻警惕和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在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律师事务所的风险及其带来的深刻启示。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在这个领域学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敏锐感知风险。

  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地方。律师需要在每一个阶段都敏锐感知风险,从而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在我的.工作中,我始终注意监控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所有重要文档和文件的存储、保护和备份,以及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不受到任何潜在的威胁。

  特别是在处理敏感案件时,律师要更加谨慎小心,注意事项也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我只会选择最可靠并经过充分审查的工作方式,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三、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相当重要,可以对所面临的风险做到有效的预防。其中,包括完善的财务管理、客户管理、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例如,我曾经经历过一个案件,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和英明的判断力而受到一定的损失。这给我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我在开始时就有一个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就能避免无谓的损失。进一步思考后,我开始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预算和预测、审查、内部控制、风险协议和管理等方面。

  四、团队合作成为风险的有力防线。

  律师基本上都是在团队中工作的,合作是重中之重。在我的工作生涯中,我认识到,所面临的风险很大程度上与团队合作的成功程度有关。事实上,团队合作必须考虑所有成员的贡献、技能和专业知识,以确保最好的结果。律师通过团队合作除了可以充分发挥个人优势,还可以彼此之间了解情况,相互协调,一起解决问题。

  五、总结。

  作为一名律师,我时刻注意风险及其带来的影响。我注意敏锐感知风险、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通过团队合作成为风险的有力防线。这些经验教训可能会增加律师的成功率,减少因风险带来的损失和不利情形。同时,也是对应新时代律师工作要求的反映,律师要在风险中寻求创新和机会,加强自我修养,提高全局意识。在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成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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