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时间:2024-08-01 09:23:24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时常需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欢迎大家分享。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

  一、主要工作任务

  1、事故发生时,对事故及时进行核实与分析,由监测站人员对环境危害程度做出监测,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发布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配合市政府等其他部门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组织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对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

  2、参加市政府和潍坊市环保局确定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做好污染事故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配合市政府做好物资调动。及时组织环境污染事故专家组对事故作出评估。

  3、统一组织指挥xxx市内和参加上级环保部门指令的跨区域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监察和监测。

  4、指导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对企业可能发生环境隐患及时排查,做好污染源调查、企业应急培训、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并指导公众进行防护,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开展消毒除污处理工作。

  5、经上级批准,负责发布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潍坊市环保局、省环保厅报告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组织、工作机构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是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崔维川局长任组长,王丰顺副局长为副组长,范黎明、张树军、李振、周乐义、范晓龙、王廷相、张炳国、李鹏举、张世国为成员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现场监察组、监测组和信息组。

  2、工作分工及应急任务

  (1)应急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李鹏举同志任主任,财务科科长张炳国同志、局办公室副主任车队队长张世国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和财务科同志组成。负责应急任务的受领,应急车辆和后勤保障;协调、邀请专家,寻求技术指导、控制事态发展的具体办法;对各企业存放的防止环境污染的物资协调、有序、合理调动;协助上级指挥机构,下达预备通知和应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联络方式);健全、提供后勤保障物资信息档案,对各企业存放的防治环境污染的物资协调、有序、合理调动;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物资、防护设备、人员补助费用等);协助信息组搞好信息发布。

  (2)现场监测组。由李振站长任组长,王海波、王廷相为副组长,成员由监测站、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应急现场化验仪器、现场的污染危害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协助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确定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范围,提出控制污染蔓延、保护环境、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完成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

  (3)现场监察组。张树军副大队长任组长,杨巧玲、范晓龙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取证,提供监察应急信息;详细调查污染源的种类、性质、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及其污染特征,污染区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污染危害等级,在规定时限内分级上报;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主体单位的“环评”文件的审查;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完成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

  (4)信息组。由周乐义主任任组长,郑光涛任副组长,成员由法规宣教科人员组成。负责应急事件处置资料的汇总;协助新闻单位搞好宣传报道;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外发布处置信息。

  三、突发事件预警、接警处理

  1、预警处理

  (1)按照环境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本市预警级别拟为四级,即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各企业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潍坊市环保局报告并应立即启动市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展开工作。

  如果发生较大环境事故(Ⅲ级),接报告后应急办公室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如果发生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请示市政府办公室,然后及时发出蓝色警报,上报潍坊市环保局,并按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环境污染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有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向市环保应急指挥中心(环保110)报告。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发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乡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应立即对事故进行核实及分析,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把情况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物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潍坊市环保局报告情况

  2、接警处理

  (1)由局办公室(电话:xxx)、信访科人员负责接报工作,并负责受理其它相关部门(如110接警台、119火警台、122交通事故报警台、120急救台等)转接过来的案件。

  (2)接收和了解突发性污染事故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事件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污染物、事故性质(毒物外溢、爆炸、燃烧)、危害程度以及波及范围和程度、去事故现场的路线等并做好电话记录;

  (3)接报人员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主任李鹏举;环境应急办公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崔维川。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件报告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局应急处理预案。

  (4)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由局应急办公室向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处理指令,各应急小组接到指令后组长应立即召集小组成员,研究制定有效计划,迅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环保所各所长应按照局应急办公室提供的信息,针对危险品的化学特性,迅速研究制定控制现场的有效措施,迅速赶赴现场,对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小组,为应急领导小组进一步研究制定办法提供依据。

  四、应急处置

  1、应急程序

  (1)受领任务。环境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负责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决定是否启动市环境应急预案。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任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局应急预案。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事故的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法。本分队的任务、编成、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友邻的任务及协同方法与要求等。根据任务的受领情况,迅速向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通知。

  (2)组织准备。各现场处置组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所属人员(有时在接到预备通知后,即向所属人员发出收拢人员的通知),研究本组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组织本组加入开进序列或单独组织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点。后勤保障部应尽快组织调配车辆,确保通讯畅通和应急车辆使用。

  (3)进行防护。各处置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后,应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情况等,组织进行个人防护,然后进入应急现场。

  (4)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各处置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5)应急终结。各处置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应组织本组人员对遭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或消除污染,组织返回,保养应急器材,进行应急总结。

  2、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要求

  (1)现场应急处理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备好防毒面罩和防护服。在应急处理中,要随时注意现场风向变化,做好自身防护,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伤亡。

  (2)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区前,必须穿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服。执行监测任务时要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顾,带好通讯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系。

  (3)现场所用工具必须具备防爆功能。

  (4)第一责任人因故不能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时,由第二责任人全权负责。

  (5)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全局所有人员不准请假;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6)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局所有车辆收归后勤保障组统一调度,在外执行公务车辆限时返回。

  3、记录应急过程

  应急办公室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为以后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提供经验和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情况有:事故的发生原因、发展与终结;领导机构指挥程序,物资、车辆等的调度情况;应急队伍反应是否及时、快速;出动力量的规模、各处置组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程度;相关人员提供信息的有效性,措施的可行性;各企业人员调度情况与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采取的重大控制、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令、通知及重要指示。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记载。应急终止后应急办存档。

  4、发布信息

  (1)公众信息发布的权限。公众信息通常由应急领导小组请示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由前方指挥所发布有关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方面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通常是:确认事故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时;采取重要公众防护措施时;天气条件对事故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事故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其他必要的时间。

  (3)公众信息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五、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提出和批准

  ——由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

  ——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

  ——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现场指挥部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环境应急终止通知后,向现场监测组、现场监察处理组、事件后现场清理组下达应急终止通知。各组接到环境应急终止通知后组织所属人员有序撤离。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应急终止的提出和批准

  ——由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

  ——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

  ——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5、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现场指挥部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环境应急终止通知后,向现场监测组、现场监察处理组、事件后现场清理组下达应急终止通知。各组接到环境应急终止通知后组织所属人员有序撤离。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六、培训与演练

  1、培训

  培训人员应包括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相关单位,环保局所有成员。对各企业,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环境污染隐患的日常排查,最大程度的从源头上规避和化解风险。同时组织编写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的宣传材料,要求企业将污染事故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环保局工作人员要定时参加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常规性培训,培训时将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要纳入基本培训内容,提高应急人员环境监察业务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

  2、演练

  适时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演练包括虚拟演练和实战演练,由环保局拿主要方案,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通过演练,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快速反应、科学指挥、处置有序的应急系统,全面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为今后处理类似污染事故积累了实战经验。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2

  一、演练目的.:

  本次演练主要为环境突发事件,公司应急指挥体系反应情况,同时研讨事故发生后,如何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明确发令人,为今后环境突发事事件区域安全运行及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基础。

  二、演练时间:

  三、演练对象:

  四、参加演练人数:

  五、演练组织机构:

  为确保演练取得实效,切实抓好演练的各个环节,由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急演练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效果检查工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构成

  总指挥:

  副总指挥:

  组员:

  应急演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办公室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现场施救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通讯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治安疏散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4、物资保障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5、抢救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6、事故调查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3

  20xx年5月13日上午九点,xxx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举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公司环保部和车间工人共50多人参加了本次环境应急演练。

  本次演练假定甲苯在蒸馏回收过程中出现泄露,当发现异常后假定已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开冷却水系统,因釜内压力高,假定釜内物料全部冲出,情况十分严重。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并开展先期处置,同时马上将情况报告县环保局。环保局决定: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应急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污染防控指导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各专业组,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的环境监察和监测人员第一时间奔赴现场,在企业的协助下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和监测。同时,应急处置相继采取了设置围堰、覆盖、用化学试剂处理等措施。

  在各参演方的密切配合与共同努力下,经过40分钟紧张、有序处置,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冲出的甲苯已得到妥善处理,经监测,地下水、土壤中均已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污染警戒消除。9时50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命令,演练圆满结束。

  此次演练无论从演练方案设计,程序安排,内容分配,力量布置来看演练的组织和进行均十分成功。本次演练的成功为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也积累了对突发进行救援和控制的实际经验。

  虽然演练十分成功,但在演练的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主要反映在救援处置装备保障不足和个人防护能力不强,在这两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4

  (一)指挥机构。

  县运管局成立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并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下达、启动各级预警预案指令,深化现场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县运管局维管股,在县运管局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主要负责统一指导全县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救援预案施行,搜集、汇总、上报相关情况,控制相关舆情,统一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二)工作机构。仪陇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分设应急处突组、应急运输组、后勤保障组和事后处置组。

  1、应急处突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

  2、应急运输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组织抢险救援运输车辆和人员,运送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快速赶往事发现场,保障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运行平安。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快速组织采购救援物资,统筹救援资金,安排后勤人员,协调急需专业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助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4、事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协助卫生部门抢救伤员,施行受污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控制环境污染。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做好安抚工作。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违规违纪、渎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组长:

  成员:

  (一)应急预警。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引发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开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施行相应的预警行动。

  (二)应急响应。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预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以及环保、消防、卫生、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及时下达应急指令,安排各工作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和协助地方政府进展应急救援。

  (三)现场控制。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处突组到达污染事件现场,快速与相关部门组织施救,初步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开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调查污染情况,掌握引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性,受污染区域及可能涉及范围,控制污染事故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向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

  (四)平安防护。根据环境污染源的特点,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各工作机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在涉及到的范围设立戒备区,在戒备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戒备,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制止别人进入戒备区,在通往事件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根据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迅速安排专人对周边居民施行紧急疏散,在疏散或撤离的道路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在事发地平安边界以外,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协调属地政府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施行安置,并装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选择有利地形位置设置急救点,对受伤人员施行现场急救,并装备具有防污染功能的救援器材。

  (五)组织保障。分类建立仪陇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响突击队,突击队员由相关客(货)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分管平安、环保的指导和对应科(室)人员组成,突击队归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队长由县运管局维管股股长戴吉龙同志担任,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行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经费,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根底设施工程建立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由相关客(货)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自由资金中单列,确保随时调用。适时组织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和演练,由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办公室负责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实在进步现场应急才能。

  (六)后期处置。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一周内,参与处置的各工作机构应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县运管局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适时组成事件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评估,形成内容包括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书面报告提交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及时归纳,形成全面总结报告,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存档备案。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5

  为快速、及时、妥善的处理园区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安全生产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二)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三)生产场所事故。企业、原辅料供应商等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

  (四)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等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

  安全生产事故由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领导机构如下:

  组 长:陈重彩 县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钟天阳 县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 组 长:杨冬梅 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钟天阳 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县园区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部职工相关企业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园区管委会综合股,由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冬梅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职责

  (一)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长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专业处置组的.职责综合协调组由综合股负责,承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安全保卫组由园区规划组负责,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医疗救援组由园区财务室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善后处理组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一)相关企业立即向综合股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二)发生事故2小时内,综合股按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监局。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协调、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一)启动本预案。园区党政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指挥长或者常务指挥长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赶赴事故现场。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三)现场救援处置

  1.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县政府调集县武警大队和消防大队参加抢险救援。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2.综合协调组。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3.安全保卫组。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灾害救援组。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等专项抢险队伍,迅速开展灭火、防毒、防爆、反恐抢险救援工作;

  5.医疗救护组。立即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7.善后处理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前指挥。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把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靠前指挥,分管领导精心安排,组织调度,现场指挥,根据事故类型、事故大小及态势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确保事故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部门配合,常备不懈。指挥部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应急方案,落实参战人员,配备抢救处理事故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抢险器材、医疗用品等,确保接到事故报告或指挥部命令时,能按要求组织力量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抢救。所需人、财、物由指挥部统一调度,随叫随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延误。

  (三)及时报告,严明纪律。园区各科室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园区党政办公室。对因迟到、瞒报、错报事故信息或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园区管委会规划股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处置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6

  一、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的预防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破坏,强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理”思想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全镇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庄镇环保应急预案、预警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镇政府或县环保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沂水县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事。

  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社区书记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管理、指挥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工作。定期听取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应急事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常态下,不作为单独部门开展工作;日常防治工作由环保办负责,绩效考核办公室跟踪督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程序,全力开展防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决控制事件险情的蔓延和扩展。各小组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及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落实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整合环境保护管理资源,统一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2)党政办:负责审核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和新闻稿件;负责信息调度及上报,搞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的应急准备工作。

  (3)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工作,对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督导预防排查工作。

  (4)财政所:负责配合各单位、部门做好全镇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技术装备能力建设;统筹协调安排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经费。

  (5)司法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文书制作,搞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环保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配合监察队搞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镇政府和区环保办公室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7)社区办:负责辖区内企业预防排查、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及上报工作,协助各小组搞好后勤保障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8)后勤办:负责购买储存备用物资,如:编织袋、铲子、灭火器、过滤网、稀释剂等突发环境应急物资。

  3、各单位、社区要参照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社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镇环保办。

  三、预防排查

  要特别注重“突发性环境事故”防范,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要建立必要的预防和排查制度。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尽最大努力减轻直至消除事故危害,做到事前准备、事中应急、事后总结。

  1、环境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化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生产、储存、运输等行业。

  2、环保办应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故的预防和环境事件隐患的排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重点排查,建立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区对环境存在风险的、危险的危险源和危险废物,注重加强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做好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预防工作。对化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行业进行督察、检查,并及时汇总,督导有关单位储存应急物资。

  3、应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及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事故防范和处理处置的宣传教育。要有效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获得环境事故发生的第一信息,建立快速受理、处理、反应系统。

  四、应急反应

  (一)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一般(Ⅳ级)响应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2、分级响应的启动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县政府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镇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村(社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区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镇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镇政府或者镇政府授权镇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区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

  (3)及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镇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必要时邀请区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情况,并请求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后,应重点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同时督促发生事故的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接受调查处理。

  (二)响应措施

  (1)实施应急处置环境事故时,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源周边应设置一定距离的防护带和疏散路线,在敏感地带(如水源地周边)设立禁区,以备在事故突发时有较安全的防护带和应急抢险行动的时间、空间,最大限度地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

  (2)环境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各小组根据分工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应急环境监测、应急处置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影响,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取得上一级环境监测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3)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发生的环境事故尽最大努力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资支援;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4)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过程时,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调查。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事故,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5)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紧密协作,建立与公安派出所、医疗卫生、防疫、交通、通讯等部门在内的.区域性协作关系。力求在短时间内实现应急反应最佳决策、行动程序和抢险措施。

  五、报告制度

  1、一旦发生环境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发生环境事故、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重大或特大环境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报告形式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2)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上报形式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环境事故报告的内容。

  (1)速报: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 野生动植物受损数量、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情况;

  (2)确报:在速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明等详细情况。

  六、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1)镇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社区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一般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3)配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并组织实施。

  (4)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二)善后处置

  镇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镇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一)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本预案。

  (二)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镇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三)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是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根据涉及内容和范围,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镇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对按照《襄阳市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辐射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按照《襄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纪委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完成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信息发布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闻发布、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按照《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企业排放污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襄阳支队、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技术专家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襄阳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现场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或现场总指挥指定单位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襄阳军分区、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襄阳军分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军分区、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国网襄阳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电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5·24”要求,即: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军分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2县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应部门组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事件)、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并向各责任部门提出预警通报。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xx〕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或修订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发布,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

  (2)发布内容

  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2.3预警状态

  (1)蓝色预警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3)橙色预警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4)红色预警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其他必要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分析研判建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涉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管控,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现场污染处置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处置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4.2.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因素,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检测结果与技术专家组的分析研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事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

  4.2.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注重做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士关爱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条件。

  4.2.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7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2)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响应的政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受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总结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负责编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市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119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xx〕1号)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人力资源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协调组织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形成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及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与铁路部门沟通联系,健全水运、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根据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加强与相邻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6.10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市政府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制作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6.1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奖励与处罚

  按相关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持续改进。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政办发〔20xx〕76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8

  1、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概况、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

  2、公司主要的平面布置图

  3、企业环评报告

  4、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环境风险源识别及环境风险评价结果,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后果和波及范围

  5、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重要人员资质

  6、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7、公司原辅材料表,化学性质(MSDS)

  8、主要产品

  9、“三废”产生情况表,布置图,10、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表,处理设施参数及监测记录

  11、公司大气排放情况表,处理设施参数及监测记录

  12、公司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排放量表

  13、公司噪声产生及处理方式

  14、公司噪声产生及处理方式,处理设施参数及监测记录

  15、主要物质危险性判定结果

  16、企业风险源情况

  17、应急救援指挥组织与联系电话

  18、应急救援材料清单及相应的布置图

  19、其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补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9

  今年以来,我单位按照应急办的要求,认真扎实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现将我站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强化工作责任。

  1、领导重视。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建立领导小组。为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环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建立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现场处置组,确定了各组的工作职责,强化了工作责任。

  二、逐步完善环境突发应急预案体系。

  明确工作措施今年,坚持统一领导,按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部门之间加强了的协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按环境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了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明确了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三、强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

  针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了强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与20xx年10月12日组织开展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活动。

  此次演练的目的在于:

  1、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通过此次演练,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环境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此次演练应急办主任也参加观摩了我站的演练并对我们的演练做了总结性的发言,祝贺我单位演练的圆满成功同时也提出了许多不足需改进之处:

  1、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将应急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充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继续加强在应急演练预案的完善和培训工作,确保在真正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条不紊的处置,尽最大努力降低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领导要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要常抓不懈,确保万无一失。

  通过此次演练,提高了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处置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切实保护群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环境权益。

  四、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目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①监测应急预案还不够完善

  ②各小组之间的配合和对自己的职责还不够协调和明了

  2、整改措施

  ①继续完善细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训练。

  今后,我单位将认真按照上级部门和应急办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改进不足,发挥长处,努力把我站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0

  (一)行政区划

  我县位于xx省西北部,内蒙古高原东南陲,古长城外侧。周邻xx市、万全、尚义、康保、沽源、xx县,又与内蒙古xx县接壤。东西109公里,南北67公里,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现有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89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

  (二)自然资源

  境内地下矿藏丰富,现已发现和探明有金、银、铅、锌、硫铁、硅藻土、浮石、大理石、萤石、橄榄石、石灰石、褐煤、专用粘土等20余种。蔡家营铅锌矿属全国大型综合矿床,富含铅、锌、金、银,矿石储量达8000万吨。

  森林覆盖率达到22%,天然植被以耐寒、旱生、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主要有:披硷草、羊草等。人工植被为人造林木和人工种草,主要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落叶松,主要人工种草种类有:沙打旺、苜蓿等。

  野生动物中兽类主要有:兔、鼠、蝙蝠、狼、狐等野生动物,禽类有大雁、野鸽、喜鹊、野鸡等。

  (三)自然气候

  我县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397毫米,无霜期95—110天,年平均气温2.6℃,年平均日照时数2841.8小时,全年活动积温2448℃,年平均7级以上大风日数53天。气温低、无霜期短、光照充足、平均昼夜温差大、干旱多风少雨是主要气候特点。

  (四)主要河流

  境内有25条河流,主要是内陆河水系,分三个流域,包括安固里淖流域、九连城流域、西盐淖流域,河流主要汇集处为安固里淖。安固里淖等10条主要河流年产水量7261万立方米。地下水年补给量2.755亿立方米。现有中小型水库10座,控制面积7.13万亩。

  (五)交通状况

  张北雄距要位,背靠内蒙,南临京津,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闻名世界的古张(张家口)库(库伦)大道必经之地。县城距北京240公里,距张家口和京包铁路45公里,207国道、张化、张尚、张沽、东商、张三等公路干线和正在建设的张石高速公路于此聚集辐射,构成了以县城为枢纽,连接内蒙、辐射京津的`交通运输网络,是沟通华北内地与坝上及内蒙古的咽喉要道。公路交通四通八达,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的危险性增大。

  (六)污染物排放情况

  XX年,全县共有重点工业企业19家,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1604万元;主要污染物有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六项污染控制指标;全年总用水量450万吨,其中:工业用水总量189.94万吨,共排废水282.8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60.88万吨;cod排放量379吨,氨氮排放量18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70吨,烟尘排放量123吨,粉尘排放量53吨,固体废物排放量1.09万吨。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有:皮毛加工行业、马利、天露等企业,危险源主要有:铅锌矿、东华公司。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为依据,正确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处置,保护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公司范围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我公司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从物质的属性上分主要有污水、大气、危险化学品;从事故的类型分主要有丢失、被盗、火灾、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人为的操作失误、防护不力和工作场所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指挥机构、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公司总指挥:

  2、专项指挥组:

  3、应急小组成员:

  (二)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组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三、预防事故措施

  对已确定的危险目标,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各种预防措施必须建立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一旦发生情况时,尽力降低危害的程度。

  1.化学物品的管理措施

  (1)使用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个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和发放,用后立即将剩余化学物品收存起来。

  (3)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危险化学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6)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集中装箱、登记造册报环保办,由环保办找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7)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要避免引发火灾

  A.储于钢瓶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受热膨胀,压力升高,能使钢瓶爆炸;

  B.有些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

  C.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

  D.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具有爆炸性外,还具有易燃性、助燃性、毒害性和窒息性,在受热、撞击、震动等外界作用下均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等事故。

  2.其它措施

  (1)普及和提高个人自救技能。

  (2)预案演练。专业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

  (3)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健全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4)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做到一水多用或循环使用,降低耗水量,减少污水排放量。

  A.实验废水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B.一切废油及有机溶剂,未经处理,禁止倒入明沟或下水道,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回收利用。

  C.食堂的废水中的动植物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下,方可排放。

  D.对自备水源井要严加保护,在水井直径200米以内不许有污染源、渗井、渗坑、明厕所。在水井周围不许种植各种蔬菜和堆放垃圾。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定期化验,定期洗井,保护好饮用水源井。

  (6)禁止焚烧垃圾、树叶及其它废弃物。

  四、事故处置程序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情况、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专家组成员接到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为事故处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二次危害的发生。要对现场的重要物资、设备,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设备、器具组织安全转移。

  现场指挥组成员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专项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报指挥组。

  1、现场污染控制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3)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2、现场调查与报告

  (1)污染事故现场勘察;

  (2)技术调查取证;

  (3)环境监测:一般要求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发出监测报告;并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五、现场保护

  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救援抢险的每个人都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六、组织事故调查和修订预案

  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做到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2

  为进一步健全雁江工业集中发展区园区安全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风险事故应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目标任务

  为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的工作和园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防范突发安全、环境风险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园区辖区内各类危险源、污染源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全面覆盖。对园区内各类安全危险源及大气、水体、固废、噪声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安全、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三)突出重点。对园区重点安全危险源、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三、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雁江区工管委安全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指挥长 :曾 科工管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指挥长:许 正 工管委党组副书记

  李 刚 工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杨吉生工管委党组成员

  龚定洪工管委副主任(挂职)

  吴世英工管委副主任(挂职)

  成 员:尹开境、卿太华、秦兆润、唐龙、龚建、龙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刚同志兼任。应急救援处置建立6个专门小组:

  1.现场处置组:组长:曾科,成员:许正、杨吉生、李刚

  2.专业抢救组(应急救援组):组长:李刚,成员:唐龙、尹开境、卿太华、李德志、邓华锋、杨名德、李必虎、鄢意力、张跃

  3.警戒保卫组(风险源控制组):组长:许正,成员:李亮、龚建、邓绍如、林桂勇、林刚

  4.医疗救护组:组长:龚定洪,成员:侯智勤、杜艳丽、王显刚、张艳、唐薇、陈萍、任婉萍

  5.后勤保障组:组长:杨吉生,成员:付琼英、龙萍、邓绍玉

  6.事故调查组(信息发布组):组长:吴世英,成员:秦兆润、田伟、胡华刚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长: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指挥。

  2.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具体联系,实施决策。

  3.指挥部:负责研究重特大事故应急问题处理。

  4.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正、副指挥长工作,负责指挥长、副指挥长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供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检查预案模拟演习,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的报道,统一对外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事故信息,办理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5.现场处置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

  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专业抢救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如灭火、

  人员搜救、工程拆除等。

  7.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伤亡事故的进一步发展。

  8.医疗救护组:负责设立现场救护场所,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9.后勤保障组:负责排除各类通讯故障,保证现场指挥的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负责指挥抢险人员的物质保障,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运送、疏散人员,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人。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10.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小组的要求,积极协调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事故发生后,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专门小组要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力量抢救,组织人员疏散和设施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在应急抢险中,各小组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预测、预警

  在得知突发安全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安全重大危险源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安全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应急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部必须用最快的时间和有效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置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前段时间、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六、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一)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安全环境风险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应急处置办公室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紧急调配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的条件: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得到有效治理,受伤人员得到治疗等。

  属于启动上级预案的,应按上级的决定办理。

  应急结束后,应由应急处置办公室按规定进行事故现场处置和事故情况调查、上报,接受事故调查部门的调查及处理,同时形成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总结报告,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范围内发生的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按照《金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六安市金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定期培训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xx﹞119号)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县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县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县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县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组织指挥体系

  县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包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联络员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金寨县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在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和指挥相关乡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县政府要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下,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本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3应急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指挥部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确保联络工作及时有效。

  应急联络员组主要职责

  (1)交流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有关经验,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的关问题。

  (2)应急响应时,按照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4应急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由科研单位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

  应急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定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应急办、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财政局、农发委、住建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应急办、公安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国土局、水利局、畜牧局、农委、安监局、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县和交通管制县域,确定重点防护县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利局、农发委、气象局、人武部、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委牵头,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县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正常通讯;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信委、环保局、文广新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县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县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预防和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环保部门。

  3.2预防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并掌握县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县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县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预警解除程序。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继续进行事件事态跟踪,直至事态隐患完全消除为止;有关职能部门应继续查找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隐患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明确落实责任,防治类似问题的出现。

  符合预警结束的条件如下: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隐患已经消除。②对污染源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事件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响应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Ⅰ级响应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县级各有关部门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县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进行支援时,向县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

  县政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的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县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接间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部门,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县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县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县和交通管制县域,确定重点防护县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相关县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县县政府,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6.2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一般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环境污染事故大多数是由于化学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泄漏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其中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合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进入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人员,呼吸系统的防护,一般要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应急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眼睛的防护要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的防护要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手的防护要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在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县作业,应有监护措施。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的条件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负责编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各工作组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县县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培训,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2财力保障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3物资保障

  (1)有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自身风险源的特点贮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具备处置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物资供应,民政、粮食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3)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物资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5.4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成员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5通信保障

  电信、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制定并实施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环境应急成员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5.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公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县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能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组织医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工作。

  5.8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案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县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9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是县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对重要目标危险县域实施治安警戒。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1)县环保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里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2)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后,各应急联动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6.1.2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6.2调查评估

  6.2.1调查报告。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2.2事故评估。(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评估程序。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评估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决策咨询。

  6.3恢复重建

  事发责任单位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残留物,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生态恢复进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以及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要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管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xx年元月1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省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粮食和储备局、林业局、药监局,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东海事局,省地震局、气象局,广东银保监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武警广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单位负责人。

  (1)省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协调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我省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

  (2)省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必要时依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应急干预措施。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动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

  (6)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7)省民政厅: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8)省司法厅: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省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进行法律研究。

  (9)省财政厅:做好省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

  (11)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区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意见,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下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4)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5)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16)省商务厅: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

  (17)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18)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19)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0)省广电局:负责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和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1)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做好储备粮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和救灾物资等储备工作。

  (22)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23)省药监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保障药械质量安全。

  (24)省铁投集团: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所辖自主运营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有关设备的修复管理。

  (2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26)广东银保监局:负责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27)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9)广东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30)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31)武警广东总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32)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

  (33)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按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 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应对。

  相邻地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5 前方工作组

  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相关部门或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组成。

  2.6 专家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鼓励相邻地市、毗邻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2.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相关地区。

  3.2.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3.3.2 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1)一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二级响应。

  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三级响应。

  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省级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提级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3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3.3.4 指挥协调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3.3.5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3.3.5.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3.3.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3.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3.3.5.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3.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3.3.5.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3.5.7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务必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群众恐慌和带来社会不稳定。

  3.3.6 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3.7 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 后期工作

  3.4.1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事件总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执行。

  3.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相关信息。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3.4.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4.3 物资保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油应急保障以及救灾物资、化肥、食盐、药品、冻猪肉、食糖等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归口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省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4.6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省生态环境厅要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应急指挥作战、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4.7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280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 省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省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2.1 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2.2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广东海事局,武警广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3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2.4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地震局、气象局,广东海事局,武警广东总队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决策依据。

  7.2.5 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药监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7.2.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广电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7 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5

  一、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发生后,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防范环境的能力。

  三、非政府体系应急机构职责

  (一)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缩写环境应急指挥部)由乡长任统一指挥短,分管环保领导任副指挥短,镇环建站、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财政所、甲壳类安办、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小存有中心卫生院、小存有畜牧站负责人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内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于镇环建站,负责管理全镇环境处置工作的非政府、统一指挥和协同。其职责为:非政府实行本预案,研究同意全镇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关键性问题。

  (二)镇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环建站:非政府制订全镇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予应急事件非政府、统一指挥、协同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后勤保障和资料收集工作。

  镇综治办:协调派出所负责管理非政府、协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和出现环境污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经费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管理非政府、协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搞好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应急处理中的关键目标、危险镇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食安办: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处置单位安全事措施。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

  六、应急分队

  各村(居)委相应成立应急分队,如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属地原则,应立即组织应急分队投入事件处置和救援处理工作,应急分队构成如下:

  1.小一居委(10人),负责管理非政府人:邓小五。

  2.石良村(12人),负责组织人:刘德书。

  3.水源村(12人),负责管理非政府人:冯永清。

  4.指拇村(10人),负责组织人:王兴华。

  5.小保村(11人),负责管理非政府人:张承全。

  七、后期处置

  应急完结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管理伤势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征用、丧生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八、宣传、培训

  指挥部定期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检测,应急处理人员培训,提升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存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与表扬和奖励。

  2.责任追究: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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