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

时间:2023-02-20 12:13:48 证明 我要投稿

【热】出生医学证明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证明吧,证明就是用可靠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或事情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我们该怎么拟定证明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生医学证明,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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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1

  永年县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由永年县卫生局委托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的事务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这一法律证件的管理与签发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县卫生局妇幼科和保健院主管领导带队,对我县县、乡级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我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中还存有以下几种问题:

  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外的婴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二、个别医疗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按要求将新生儿和新生儿父、母亲的个人信息存档,《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未按要求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的右下方。

  三、个别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

  针对以上问题,督导小组十分重视,经过研究,决定采用签发一批、查验一批、完全合格后给予换领空白证件的.办法,同时对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督导,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严肃认真的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2

  以下出生证不符合标准,将被视为无效证明:

  (1)手写出生证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

  (4)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非法印制的出生证;

  (6)出生证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出生医学证明3

____妇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_____同事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委托人:(签字)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4

  XX妇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 同志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委托日期:

出生医学证明5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6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7

  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结婚,双方系初(再)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计划内(外)生育第xx胎男(女)孩,取名xxx,该子女已在我计生办上报出生,该育龄妇女已纳入我地计划生育管理。

  联系电话:xxxxxxxx,经办人:xxx。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8

  一、 《出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三、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四、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管。

  五、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

  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严肃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为我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凡在我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独永久保存。

  第四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骗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申请人在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鉴别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各地在领取证件后,应有两名证件管理人员现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并确认无运输损坏后入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人员名单逐级报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证件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定期对储存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损毁等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号等相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年底逐级交至市卫生局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自20xx年1月1日(省内其他地市从20xx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年报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第三章

  首次签发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单位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签发人员须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2)”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接生人员填写,其中“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并对所填信息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单独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外籍护照,应在《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第二十条

  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随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附件3)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一)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4)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身份证明;

  (二)新生儿及其父母旁证:①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②新生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和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儿和在港、澳、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另行改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领人如实提供。

  第二十三条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第二十四条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与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明文件,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20xx年3月1日(我市境内出生时间截止到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未用微机打印的;

  (二)填写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或字迹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以及在涂改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指定,为本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五)申报出生登记前《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已拆切的;

  (六)《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条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依照公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不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换发与补发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附件5)。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并归档,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已申报落户后,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第二十八条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6),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第二十九条

  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认真查验辨别真伪,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检查、鉴别(检测方法见附件7)。

  第三十条

  户籍登记机关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文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联的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专用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需加盖其他印章和骑

  缝章。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式样由卫生部统一制定,新增助产单位和各县(市)区证件管理部门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统一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部刻制,专用章印模式样上报市卫生局,并在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第三十五条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本机构内所有分娩产妇的分娩记录、印章及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明知是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卫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出生医学证明10

  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样本填写内容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11

  为加强我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我院组织人员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证件管理

  1、安排有专人负责证件出入库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2、证件管理人员参加过培训或学习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知识通过问卷调查熟悉相关管理情况。

  3、签发登记记录规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出入库制度及签发、补发、换发、废证管理和文件归档。

  5、《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与签发分开管理。

  二、证件签发

  1、证件由专人填写清楚完整。

  2、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给予办理留存有证件存根。

  3、证件换发情况按程序办理。

  4、办理时出生证明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或存根。

  三、证件宣传

  通过调查孕妇及家属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为100%。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填写质量抽查表中存根内容、印章及其它内容填写完整

出生医学证明12

  委托人: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xx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xxxxxxxxx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受托人: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xxxxxxxxx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xxx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__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xx

  受托人签名: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13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14

  1.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

  2.《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

  4.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6.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

  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8.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9.每季度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季度对发证机构进行1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

出生医学证明15

  委托人:XX 性别: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

  联系电话:XXXX

  受托人:X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X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XXX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XXX 受托人签名:XXX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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