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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离职证明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那么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手写离职证明,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手写离职证明1
兹证明xxxxx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xxxxxxxx部职员,在职时间为20xx年xxxx月xxxx日至20xx年xxxx月xxxx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xxxx月xxxx日
手写离职证明2
兹证明xx自20xx年xx月xx日我公司担任xx部门xx岗位,至20xx年xx月xx日因x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xxx”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手写离职证明3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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