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证明

时间:2024-07-18 15:38:44 证明 我要投稿

经营场所证明[精华]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用到过证明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证明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营场所证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营场所证明[精华]

经营场所证明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或者变相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经营场所证明2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x在x,有x间,面积x㎡,产权归x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现x(拨、借、租)给_作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合同附后)。

  特此证明

  (盖章)

  x年xx月xx日

经营场所证明3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XX在XX经营XX,其经营地址所在处的房产、场地权属XX所有。其经营用房产、场地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证明

  20xx年XX月XX日

经营场所证明4

  拟申请设立的xxx公司,营业场所地址在:武平县xxx镇xxx路xxxx号(或xxxx工业集中区第xxxx栋xxxx层标准厂房),共有使用面积xxxx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xx所有,现租赁给xxx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x月xxx日。该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xxxx(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经营场所证明5

  兹证明现有房屋_间,面积_平方,坐落在_县_镇(乡)_村_(路)组(号),房屋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并归本人(单位)所有,符合《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办理证照的经营场所条件。

  特具证明。

___

  20__年__月__日

经营场所证明6

  兹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________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________ 谨此证明以上情景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住所(经营场所)

  所有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场所证明7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湖北博鑫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恩施市施州大道246号施州富苑406室,共有使用面积108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杨军个人所有,属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1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经营场所证明8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泉xx有限公司,地址在xxxx,面积xx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xx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xx

  谨此证明以上情景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xx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xx

  证明单位盖章: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经营场所证明9

经营场所证明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所有的90平方米房屋(场所),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15号,决定以租赁形式给予黄映组建(主办)的三立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陆年,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8月16日止。

  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营场所证明10

  兹有位于XX的建筑物,土地使用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产权属于XX所有。经核实,该建筑物用地手续合法,用地场所为XX用途,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用途一致,同意该场所作XXx生产经营用途。

  特此证明

  20xx年XX月XX日

经营场所证明11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所有的90平方米房屋(场所),位于____,决定以租赁形式给予____组建(主办)的三立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____年,自20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日止。

  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公章)____学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____

  20____年____月__日

经营场所证明12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xxxx(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xxxx(详细门牌号码),共有使用面积xx平方米,xxxx(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xxxx所有。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经营场所证明13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位于xx(详细地址)的建筑物,土地使用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其产权属于xx(企业或个人名称)所有。经核实,该建筑物用地手续合法,用地场所为xx(工业或商业)用途,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用途一致,同意该场所作(经营项目名称)生产经营用途。

  特此证明

  (公章)

  xx年xx月xx日

  备注:

  1、证明单位可以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有关部门、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2、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顺府办发〔20xx〕160号)规定,该场所使用证明作为向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其它事项审批手续的依据。

经营场所证明14

xx市工商局(地区)xx分局:

  拟设立年检的.(公司名)xxxxxx,经营场所地址在(详细地址),共有使用面积xxxx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房或商业用房)xxxx,以上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xxxxxx所有。

  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占地,不属于违章建筑,xxxx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同意作为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

  签字:

  证明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经营场所证明15

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__________(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__________(详细门牌号码),共有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__________(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__________所有。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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