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用到过证明吧,证明是核验一个人的身份、经历或一件事的真实情况时所写的一类文书。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1
《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医学证明,为确保您宝宝出生证明的完整有效,请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医学证明》必须要有您宝宝的名字,新生儿出生证明。如果您宝宝的名字尚未取好,请您和家人尽快取好,以便及时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请在您分娩后一月内,由宝宝父亲或母亲携带准生证、双方身份证到宝宝出生医院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
三、须填写内容包括:准生证明号码、新生儿姓名、双方身份证号码、新生儿申报户口地址。因《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医院将无权更改,故要求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并仔细核对院方所填写内容,有疑问及时提出,确保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四、办理出生证明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时间。
对于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地落户所需的其他证明。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出生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带上宝宝妈妈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节省医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证草稿,然后到妇幼保健站开正式的出生证明,在带上妈妈的户口不到所辖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这些都要在宝宝出生后一月之内办妥。在宝宝妈妈生完三个月之内到计划生育指导站落实节育措施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拿着节育措施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证明到计生委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我们这里是走这些手续,可能地区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别,你要细心一点问仔细了,否则你会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顺利!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2
___公证处:
兹有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国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出生证明
姓名:___,性别:_,出生日期:___,出生地点:___,生父姓名:___,生母姓名:___。
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3
___公证处:
兹证明___,男/女,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4
___公证处:
兹证明___,男/女,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5
兹我镇____村(社区)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日与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年____月日(顺、剖)生一____(姓名:____),属政策内生育。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6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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