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06 10:43:51 制度 我要投稿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粉尘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来公司区域作业的相关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

  第四条相关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贯彻落实。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第五条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表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严格按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动火现场必须指定监护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明确动火前的准备工作,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求。

  第八条登高作业

  (一)登高作业分为三级:

  1、30m以上高处作业为一级登高作业;

  2、15m~30m的高处作业为二级登高作业;

  3、15m(含15m)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三级登高作业。

  (二)登高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批:

  1、一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部门会同公司…………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审批;

  2、二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人员与……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审批;

  3、三级登高作业由登高作业人员与……共同制定登高作业方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登高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1、明确在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如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帆布手套,穿软底鞋进行操作;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等。

  2、高处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工具,严禁使用ⅰ类工具。使用ⅱ类工具时要事先检查工具有无漏电现象、电源线有无破损等。

  3、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吊物绳、安全网、吊物网兜等。

  4、高处作业严禁抛物,必须设置禁戒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5、风暴天气或下雨天一般不得进行露天登高作业,更不得从事登高焊接作业,当必须进行抢修作业时,登高作业审批权限升高一级。

  6、所用登高梯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防滑措施齐全,使用梯架时必须指定人员扶持。

  7、登高作业时上方不得同时进行吊装作业。

  8、对于特殊情况和条件的高处作业必须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安全措施。

  第九条带电作业管理。电气设施检修作业正常情况下必须停电进行,作业前必须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一)电气设施检修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在相关电气设施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加贴警示标志。如:“有人检修,切勿合闸”;

  2、现场安排人员监护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登高进行检修时,必须同时办理登高作业审批手续。

  5、检修作业完成后,必须经现场检修负责人同意方可送电,如果在配电房停电、送电,必需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二)当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严格执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三)带电作业由……动力调度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共同审批。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含高毒场所检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由负责作业的部门制定作业方案报……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必须指定现场监护人,并明确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和现场监护过程中的应急救援方法。

  2、进入金属管道、设备内进行用电作业(如:电焊、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金属管道或设备必须进行有效的等电位联结,并与保护零线进行可靠的连接,照明行灯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3、有限作业空间内有水时必须使用12v以下的照明行灯。

  4、进入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长管呼吸器,现场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员必须携带有氧气呼吸器;监护人员必须与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异常,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5、进入使用高毒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事先采取有效的处理,并穿戴相应防护用品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的审批。审批权限:

  (一)部门内部日常吊装作业,由部门制定吊装方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相同吊装作业可一次审批多次使用);

  (二)两个以上部门交叉作业,由组织吊装的部门组织制定吊装方案,……审批;

  (三)当动用外单位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由组织吊装的部门制定吊装方案,……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破土作业由……审批。

  第十三条破土作业前公司破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必须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动力调度、管网、地下线路技术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形成破土作业方案,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带电作业、大型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含高毒场所检修作业)、破土作业等。

  (二)登高作业:是指相对跌落高度大于等于2m的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设备、管道、地下污水池等有限空间的作业。

  (四)破土作业:是指在厂区内进行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破土的作业活动。

  (五)ⅰ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安装的固定线路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六)ⅱ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回”。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布日起执行。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2

  一、对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的放射治疗装置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与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

  二、经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疗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培训。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年四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每二年体检一次。

  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3

  1、建筑结构:

  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疏散通道确保畅通。

  2、通风除尘:

  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设置有防雨措施,离明火和产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3、清洁制度:

  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并做好登记,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的方法清理生产场所,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及时对除尘系统(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等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清理和维护保养,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低至最低。

  4、禁火措施:

  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且停止生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器材配备:

  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等等劳动防护用品;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

  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等应当由专业电工安装,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7、检修作业:

  生产系统完全不停止工作、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

  8、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粉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9、教育培训:

  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负责人、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定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掌握铝镁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要求。

  10、安全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时不定时的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和预防职业危害检查,并做好登记。

  11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加强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岗位人员负责生产场所粉尘的清理、操作控制。

  3.2岗位工段长、技术人员负责粉尘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3.23车间负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4.日常管理

  4.1车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了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制定粉尘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确定检查频次。

  4.2.1包装人员切片期间每天中班下班前检查处理一次,停车期间每周星期一、三检查确认二次。

  4.2.2包装技术员、包装监管人、车间安全员、车间领导、安全环保部管理员每周一次。

  4.2.3安全环保部部长每月检查一次。

  4.2.4公司领导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4.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非生产性明火。

  4.4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

  4.5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6用于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的安全通道、风机、风筒、旋风分离装置等设施、设备,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止使用。

  4.7包装缝袋机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4.8危险场所的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9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作业管理

  5.1严格执行车间制定的包装粉尘安全操作规程

  5.2作业前,应对切片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车间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3作业人员应严格劳保着装,正确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5.4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再停机。

  5.5切片时必须开抽风系统。

  5.6包装二楼门窗严禁关闭,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5.7作业期间,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击设备、管道等金属设施,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5.8作业后,应按规定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进行清扫,清理出的.粉尘及时装袋,转至车间指定地点回收。

  5.9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从而增加该区域的危险。

  6.动火管理

  6.1动火作业必须经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6.2动火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未作业必须从新进行动火分析。

  6.3作业开始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4明火作业地点应与其它区段分开或隔开。

  6.5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冷却期间,产生粉尘的装置必须停止运行,同时,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6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监护人,结束后,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确认现场无明火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处罚

  7.1发现有问题未处理的处罚50元/次。

  7.2检查缺次扣50元/次,领导加倍。

  7.3作业期间,锁闭、堵塞疏散通道,处罚20元/次。

  7.4未严格劳保着装,处罚20元/次。

  7.5除尘系统、抽风系统未投用、存在问题未处理,处罚50元/次。

  7.6作业后,未对粉尘进行清扫,或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处罚20元/次。

  7.7动火作业期间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岗位,处罚20元/次。

  7.8动火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到位,处罚20元/次。

  8.措施

  8.1管道上的粉尘必须用湿的拖把或棉纱进行清理。

  8.2灯具上的粉尘用湿的拖把或棉纱清理,在清理前必须将电源切断,清理后30分钟内不得通电。

  8.3清理地面可先除湿,再清洗。

  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储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xx)《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xx)

  4.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粉尘检测和监控

  6.1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6

  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68号令的规定精神,公司结合本企业实际,确保公司不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而造成自燃、爆炸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单位——准备分厂、织布分厂、整理分厂、成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不同浓度的粉尘(俗称棉尘),必须班班打扫清理干净粉尘,集中袋装放置公司北垃圾暂存处。日常检查和月度考核由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清扫粉尘要按照先上后下、先机台后地面、不留任何死角的清扫顺序,保证班班清洁、各个机台清洁、班与班做好清洁达标交接,只有粉尘清扫干净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动力分厂空调班负责织布地吸风粉尘清除工作,规定每周进行一次,清理出的粉尘袋装送公司垃圾暂存处。以保证地吸风里的粉尘不发生任何不安全的'事故。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关于明火作业的规定,凡违规者有后保部、安全办考核违规单位,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公司内严禁吸烟,凡违规者依照《公司关于禁止吸烟的规定》考核当事人,因吸烟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

  七、动力分厂对织布分厂和应输送空调的棉尘工序负责输送生产用空调,保证不因室内空气受限和粉尘浓度过高而发生事故。

  八、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公司发放的棉纤维工作服,不允许穿易产生静电的非公司发放的化纤服装并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7

  1、 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3号)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度为依据,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防护,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①本单位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睛及耳塞等级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及处罚等级管理制度。

  ②本单位优先选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个体防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提高木材加工及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水平,提升职工个体防护能力。

  ③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执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及耳塞等级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 本单位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粉尘作业员应了解木尘的爆炸危险特性和安全措施。

  3、 粉尘车间确保通风、防爆、隔爆及泄爆等级设施完好、适用。

  4、 粉尘作业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5、 粉尘厂房应安装防雷设施。

  6、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得使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有防爆防尘措施。

  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有防过载措施。

  9、 粉尘车间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相应安全防护装置。

  10、 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除尘通风装置。

  11、 安装于室内的收尘器,应安装直通室外的泄爆管,其长度不得大于3m。

  12、 收尘器应安装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13、 滤袋应采用消静电滤料制作,其抗静电特性应符合规范要求。

  14、 天花板或短管、滤袋框架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15、 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16、 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法兰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小于0.03ω

  17、 配套的风机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8、 收尘器应设置泄爆装置 。

  19、 除尘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20、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21、 车间清洁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8

  1。目的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加强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岗位人员负责生产场所粉尘的清理、操作控制。

  3。2岗位工段长、技术人员负责粉尘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3。23车间负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4。日常管理

  4。1车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了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制定粉尘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确定检查频次。

  4。2。1包装人员切片期间每天中班下班前检查处理一次,停车期间每周星期一、三检查确认二次。

  4。2。2包装技术员、包装监管人、车间安全员、车间领导、安全环保部管理员每周一次。

  4。2。3安全环保部部长每月检查一次。

  4。2。4公司领导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4。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非生产性明火。

  4。4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

  4。5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6用于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的安全通道、风机、风筒、旋风分离装置等设施、设备,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止使用。

  4。7包装缝袋机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4。8危险场所的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9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作业管理

  5。1严格执行车间制定的包装粉尘安全操作规程

  5。2作业前,应对切片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车间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3作业人员应严格劳保着装,正确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5。4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再停机。

  5。5切片时必须开抽风系统。

  5。6包装二楼门窗严禁关闭,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5。7作业期间,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击设备、管道等金属设施,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5。8作业后,应按规定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进行清扫,清理出的粉尘及时装袋,转至车间指定地点回收。

  5。9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从而增加该区域的危险。

  6。动火管理

  6。1动火作业必须经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6。2动火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未作业必须从新进行动火分析。

  6。3作业开始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4明火作业地点应与其它区段分开或隔开。

  6。5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冷却期间,产生粉尘的装置必须停止运行,同时,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6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监护人,结束后,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确认现场无明火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处罚

  7。1发现有问题未处理的处罚50元/次。

  7。2检查缺次扣50元/次,领导加倍。

  7。3作业期间,锁闭、堵塞疏散通道,处罚20元/次。

  7。4未严格劳保着装,处罚20元/次。

  7。5除尘系统、抽风系统未投用、存在问题未处理,处罚50元/次。

  7。6作业后,未对粉尘进行清扫,或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处罚20元/次。

  7。7动火作业期间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岗位,处罚20元/次。

  7。8动火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到位,处罚20元/次。

  8。措施

  8。1管道上的粉尘必须用湿的拖把或棉纱进行清理。

  8。2灯具上的粉尘用湿的拖把或棉纱清理,在清理前必须将电源切断,清理后30分钟内不得通电。

  8。3清理地面可先除湿,再清洗。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储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9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10

  一、作业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不应存放与粉尘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二、消防管理制度

  1、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灭火设施与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2、金属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不应使用使积尘撬起的灭火方法;

  3、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企业应制定灭火及救灾预案并定期演习。

  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涉尘企业作业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2、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生产场所投入使用后,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4、应尽量减少插座和照明灯具。必须安装时,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照明灯具应是防爆灯具。

  四、场所清洁制度

  1、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面粉尘,及时对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2、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五、安全检查检测和故障排查制度

  1、建立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2、定期排查设备设施故障,并将排查情况登记建档;

  3、明确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例如,识别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风机电机是否产生运行异响;水除尘系统供水是否正常,循环水清洁度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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