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5 18:36:0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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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深圳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深圳管理制度

深圳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属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各属下公司的设备、治安、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本规定为依据,严格进行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管学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xx局物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和培训工作,督管系统内各级安全管理机构。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第五条各属下公司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属下公司应当逐级落实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原则

  (一)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按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设备设施做到“四会”和“五定”。“四会”是指维修人员对设备要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定”是指对主要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点、定时和定质,通过对消防系统的定期试验、检修,使维修人员对系统全面掌握,确保及时排除相关故障。

  (二)明确责任,持证上岗。

  (三)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

  (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能力。

  第八条治安安全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物业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

  (四)完善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加强区域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联系区内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并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八)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联保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高素质的专人负责与群防群治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伍;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定时检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xx局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属下公司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各属下公司依法对设备、治安、消防等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xx局物业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属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各属下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规;

  (二)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验收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受理本公司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投诉;

  (七)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各属下公司管理处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为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投保;

  (八)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凡涉及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含五千)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元至两万(含两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两万至十万(含十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及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各属下公司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地方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和规定向相关单位报告外,要第一时间向总公司报告。

  第十八条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属下公司要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紧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有伤亡人员立即组织救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始末。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

  (二)协助其他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有效降低损失、挽回声誉的;

  (三)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独到经验,并通过系统共享使兄弟单位有效提升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水平。

  第二十一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其所在岗位一年内没有发生一次事故的(含轻微事故);

  (二)见义勇为,在保护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提出有效管理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并提升管理水平的。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属下公司检查落实,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轻微、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五)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七)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八)未按时完成上级单位或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xx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深圳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一)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杜绝水龙头跑冒滴漏造成的“长流水”现象。严禁使用高压自来

  水冲洗地面、设备、器具和车辆。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理:

  (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

  (二)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三)规范驾驶。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库,优先采购以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第十三条 为公共机构服务的物业公司,每年应当明确提出具体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由业主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可从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中采集。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共同承担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任务,明确投资收益分析和节能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第十八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是: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考核评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奖励处罚: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各单位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节能考评结果经报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或通报。

  对涉及重要工作机密或不宜公示结果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予以免除公示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证后,在公示或通报媒体上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且正常运行一年后,项目年节约经费(财政资金安排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按每年20%的比例、连续3年返还给被改造单位,用于该单位节能减排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各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同申报,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标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基础,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使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的原则为:

  (一)求实原则。规章制度要在充分掌握研究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须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规范原则。规章制度应起到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行为做出明确规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精简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一工作事项尽量在同一规章制度内规范,避免分散、交叉、重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属下单位可在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参照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公司行政系统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规范及统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二)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体例及文字表述;

  (三)汇编公司规章制度;

  (四)掌握汇总公司规章制度变动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拟订、组织实施及监管;

  (二)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进行检讨、修订。

  第三章新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规章制度新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原则上一致,即负责审批制订规章制度的层级,同样负责批准修订、废止。

  第七条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根据工作职责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制订。

  第八条涉及面较广的重大规章制度,在提交审定前,负责拟订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多方征求、听取意见。

  第九条新订规章制度的程序为:

  (一)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订申请,将拟订说明、拟订立的规章制度纲要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二)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总经理;

  (三)总经理审批同意的,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交主拟部门拟定;

  (四)主拟部门提出规定草案后,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发公司领导、各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五)意见反馈后,由主拟部门统一修改;

  (六)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做最后文字修正;

  (七)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条办法(细则)类。规则、守则、流程性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发。

  第十一条规定的修订。规定需要修订时,由原主拟部门提出修正稿,并说明修订原因,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规定的废止。凡已有新的规定颁布,应同时宣布废除已不再执行的原规定。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新订、修订、废止都须正式发文通知。

  第四章体例

  第十四条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确定体例。

  内容较丰富的,一般采取“分章贯条”式体例,即:按不同内容,辟为不同章。章之下分条编排。条目编大流水号。

  内容较简短的,一般采取“条文到底”式体例,即:全部内容分为不同条目,顺序编排。

  条下可分款,款内可列项。

  第十五条章、条数目以汉字数字书写;款的数目,以括弧的汉字数字书写;项的数目以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述力求严谨、规范、简练。

  第十七条对于重要的制度、规定,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规范体例、文字表述。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公司重大规章制度发布前,须征求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各部门根据

  需要及时新订、修订、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每年年底定期对职能范围内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讨,并将规章制度变动的总体情况送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二十条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二十一条属下公司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须向公司报批,并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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