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8 15:27:4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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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员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检查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检查员管理制度

检查员管理制度1

  一、安全检查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责任心强,政策性强,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2、安全检查员要有5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身体条件检查,确认能坚持经常下井工作。

  4、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上一级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二、安全检查员必须定期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本工种。

  三、安全检查员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即“三大规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独立对井下任何一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检查员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权利,主要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各施工队的工程质量。

  五、安全检查员必须每班对所管辖区域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填写巡回检查记录,巡回检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

  六、对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三违”现象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七、矿井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安全调度室等有关科室和矿井领导,正确报告灾情和现场救援条件,并积极指挥抢救工作,对在事故抢救中不积极、不主动者立即调离本工种,并严厉处罚。

  八、煤矿各级领导拒不接受正确意见,坚持违章指挥,冒险生产或因工作打击报复,安全检查员有权越级上报。

  九、按时上下班,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将本班次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必须交接清楚,交接不清不得离开工作地点。

  十、安通科对安全检查员违犯管理者处罚如下:

  1、安全检查员培训期间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10元。

  2、安全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又不积极采取措施,发现一次罚款10元;对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又不及时汇报,立即调离本工种,本月只发生活费300元,酿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罚或开除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检查实行施工区域负责人签字制度,施工区域负责人不给安全检查员签字,安全检查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矿安全调度室;发现安全检查员代签字或他人代签字者,罚签字者10元。

  4、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发现一次,罚交、接班安全检查员各10元;正点后30分钟不能到达交接班地点交接班,罚接班安全检查员10元;接班安全检查员还没有到交接班地点,交班安全检查员离开交接班地点,罚交班安全检查员10元。

  5、发现安全检查员巡回检查记录填写不清或不能说明实质问题者,一次罚款20元。

  6、安全检查员漏检一次处罚款20元,空班一次调离本工种,本月只发生活费300元,因空班漏检酿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罚或开除处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7、凡本月受罚金额累计达到200元以上者,必须停班学习3—10天,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检查员管理制度2

  1、瓦斯检查员必须配备齐全、完好的设备仪器,领取仪器时必须认真检查仪器,检查配备仪器不齐全或携带仪器不正常的处罚50分/人。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汇报时交班人、接班人必须同时在指定地点向队部汇报,各项未完成任务及注意事项交接完后相互在检查小表上签字,交接班不正常的违反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分。

  3、检查瓦斯时,动作要标准规范,检查位置要正确,检查数据要精准,认真填写检查牌板,检查结果必须做到手册、牌板、汇报台帐“三对口”,检查牌板、小表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乱写乱画。对于不填写检查小表,谎报,虚报,从牌板上抄写数据的一经查出处罚50分。

  4、职责范围内未查明ch4/co波动异常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分,矿机处罚自负,造成重大瓦斯事故的矿级处罚自负外,队内处罚500分。

  5、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瓦检工岗标标准同时使用光瓦仪器和便携式瓦检仪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严禁仅使用便携式瓦检仪不使用光瓦检查瓦斯。经查出一次处罚50分。

  6、严禁睡岗或脱岗,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时间向队部(通风调度)汇报所检查地点瓦斯和路线内“一通三防”情况,脱岗一次罚款100分,睡岗罚款100分,漏检罚款30分。

  7、工作面瓦斯员必须坚守岗位,井上来电话必须及时接听,若队内电话有事在2个小时内找不到瓦斯员一次罚款50分。

  8、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时,同时要细心观察检查地点通风设施、通风系统和文明生产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队部,通风调度,安全调度,生产调度汇报。如所查范围内存在质量、准化差和存在“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未能查出及汇报的一次罚款瓦斯检查员50分。

  9、瓦斯员(炮掘面)必须认真履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次爆破严格检查装炮眼数目和所配药量,对于超量爆破的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加以制止,不汇报或制止的,查出一次处罚50分;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分,矿级处罚自负,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级处罚自负外,队内处罚500分,各种评先选优不予考虑。

  10、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要求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内容要清晰、准备。不得提前填写牌板,违反者查出一次罚款50分;对于牌板填写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识的每发现一次处罚30分罚款。

  11、由于瓦斯检查员脱岗或漏检假检造成井下局部地点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500分,矿级处罚自负,造成重大事故的除矿级处罚自负外,另外队内处罚500—1000分。

  12、瓦斯员负责检查范围内的巷道煤尘冲洗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队组正规循环作业要求监督生产队组巷道煤尘冲洗情况,发现不按要求进行冲洗的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队部汇报。查出一次不汇报处罚责任人50分。

  13、汇报数据时汇报要准确,口齿要清晰,综采面瓦斯员在正规循环检查其他地点瓦斯后必须在工作面回风隅角(上隅角)处执行特殊环节的瓦斯检查,查出一次脱岗处罚责任人100分。

  14、瓦斯检查员必须听从值班队干派遣,认真完成队内分派的临时性任务,对于不接受和完成对内临时任务的罚款50分。

  15、瓦斯员岗位标准化检查工作及职工素质由郎晋伟、靳玺平主管负责培训考核,由其他队干、班组长查纠岗标,严格执行以上制度。

检查员管理制度3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指定时间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

  二、交接班内容:各采掘面、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机电硐室等地点的瓦斯变化和煤尘情况,通风设施使用维护情况,传感器运行情况,局部通风机运转和风筒使用情况,下班注意问题等。

  三、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情况交接清楚,并由交班人填写交接记录,接班人同意后接班并签字,交班人将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定器、智能瓦斯采集器升井后及时交回工区。

  四、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间:

  早班16:00~16:20分;中班:24:00~24:20分;夜班:8:00~8:20分。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严禁晚下井、早上井。

  五、瓦斯检查员如发现井下瓦斯、温度等变化异常以及风筒、通风设施等被损坏,要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防工区汇报,并记入交接班记录。

  六、交接班记录必须详细填写,严禁弄虚作假。要搞好交接班室内的卫生,严禁在交接班内就餐,使之保持清洁、干净。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检查员管理制度4

  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科科室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发现不交接班每次罚款3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交接班)对下一班交接清楚。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除外)罚当班安检员50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必须下罚款单,并及时上交安监科。

  五、安检员“反三违”罚款金额,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50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科汇报。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汇报的处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上班除外),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极怠工。如果被他人检举班中睡觉、不负责、工作失职等,且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十二、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检查员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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