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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广告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广告部管理制度1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首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①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②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要向广告客 户索要。
二、审查。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后,由公司广告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① 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是真实合法的组织。
② 审查广告是否真实。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③ 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的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在规定。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三、复审。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进行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合法经营,向社会提供有用的,优秀的广告,为社会和广大消费者负责,本公司愿采取积极态度,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与广告客户共同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做出对社会有益的广告,使广告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广告部管理制度2
为规范公司广告发布业务活动,使广告发布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社会形象,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告发布审查、审批程序
1、公司广告发布先由商务部门进行广告业务承接工作,并对广告予以备案登记和初步审查。
2、商务部门对广告初步审查后,移送法务部门进行整体审查。
3、对经法务部门审查的广告业务,由副总经理审批后,由法务部交广告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发布。
二、规范广告业务登记管理
1、广告业务承接归口商务部。业务承接时应告知广告发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名称、数量、格式、方式要求。对广告发布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详尽登记,完成广告业务的初步审查。
2、商务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广告发布申请人向我方提出的广告发布申请单;
(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3)、广告内容、类别、拟发布区域、发布点、发布时间、发布时长及其他发布要求。
(4)、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包括生产、经营、销售、卫生许可等国家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广告发布需事先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查审批的,需提交广告审查审核批准文件;
(5)、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的广告发布合同;
(7)、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8)、广告发布申请人对广告审查的内部文件;
3、商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全,应督促资料提交者补全资料。
4、商务部应设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专职人员,应定期对备案登记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督查,并接受法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督导。
三、法务部门广告业务的审查职责
1、对商务部门移交的广告业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可识别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商务部门补充资料,商务部门应按要求督导广告发布申请人补充资料。
2、对广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
(1)、广告主的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
(2)、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合同是否影响广告的最终发布;
(3)、国家行政部门广告发布内容证明文件、审核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合法性和妥当性。
(5)、评介广告发布后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
3、法务部应当对广告发布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审查意见书须由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
4、出具的通过的审查意见书交由副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送达至后台管理中心,由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进行广告发布。审批不通过的广告发布业务,交由商务部门,按审批意见处理。
5、法务部门应对商务部门在广告业务工作进行督导,提出广告初审工作的改进建议或意见。
6、法务部门应对广告业务审查工作进行登记备案。
四、后台管理中心广告发布职责
1、对经审批通过的广告按要求进行及时发布,不接受任何人的广告发布请求。
2、对广告发布的格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3、对广告发布时间、时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4、把好广告发布终级审查关。广告上传前,发现广告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或表现形式存在问题的,及时向法务部门或副总经理报告。
5、因广告内容合法性、真实性、表现形式存在问题的广告或因业务要求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广告,商务部门、法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广告发布的,后台管理中心应立即中止或终止广告发布。广告发布中止的,应待中止原因解除后,方可重新上传。
6、后台管理中心应对发布的广告进行登记备案。
五、规范广告业务档案管理
(一)、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归口行政部,行政部应设专职人员对广告业务档案进行专项管理;
(二)、广告业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商务部门承接业务登记所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2、广告业务审查意见书;
3、广告业务审批意见书;
(三)、广告档案资料应具备完整性,能够真实反映广告承办过程。
(四)、广告档案制订卷宗,有卷宗索引目录和卷宗内容目录。
(五)、广告业务档案内容涉及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秘密,非经总经理批准,公司无关人员或外人不得借阅。
(六)、广告业务档案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五年。
六、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修改、解释,经审批后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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