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0 14:55:11 制度 我要投稿

检定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检定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检定管理制度

检定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行以预防维修为基础、以点检定修为核心的全员维修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点检就是通过人的五感(视、听、嗅、味、触)或简单的工具仪器,按照预先设定的周期和方法对设备上的规定部位进行有无异常的预防性检查的过程。以使设备的隐患和缺陷得到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生产厂,对生产操作者、维修工和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设备部负责监督检查。

  二、点检制

  第五条点检依据周期和方法不同分为日常点检、定期点检、专业点检和精密点检四大类,日常、定期点检是由岗位设备操作工完成,专业点检由机电维修工完成,精密点检由厂设备科工程技术人员完成。

  第六条设备点检制的组织机构、维修管理体制、业务分工和职责:

  1.厂设备科职责:

  1)参加制订、修改设备点检标准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制订点检周期表。

  2)编制和修订点检计划和点检作业计划。

  3)实施点检作业,对应进行精密点检的设备按点检线路按时认真进行现场点检,并做好记录。并对生产工人的日常点检、维修工人的专业点检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确认岗位点检,维修巡检记录。

  4)搜集点检信息,设备有问题要查明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下达临时维修计划,并督促实施。

  5)编制检修计划,制定维修备品备件、材料计划。

  6)参加设备事故故障分析,提出修复和预防意见。

  7)做好检修记录,验收检修项目。

  8)做好设备运行状态管理。

  9)协同有关人员对现场设备实施简易诊断和专业诊断。

  10)制订计划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深化点检定修的各项工作,组织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存在的各种问题。

  2.岗位设备操作工日常、定期点检职责:

  1)认真执行设备操作维护规程,操作好、维护好、修理好本岗位设备。

  2)岗位运行设备日常点检的.基本内容:检查、修理、调整、清扫、给油、排水等。

  3)在当班时间内,按照日常、定期点检的标准和内容规定,认真逐项进行点检,并做好记录。

  4)当发现设备部位实际状况超过标准值或异常现象时应做好记录,应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通知班组长、车间主任、厂设备科,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5)交接班时,应将当班点检情况交接清楚。认真接受厂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对点检问题的确认、检查、考核,认真向工程技术人员反映设备状况。

  3.生产岗位设备操作班长、组长、车间主任日常点检职责:

  1)除认真执行日常、定期点检工作外,要督促检查本班组、本车间各岗位点检的执行情况,及时收集点检信息,编制检修计划(包括检修备件、材料计划),上报厂设备科;联系设备检修及组织检修后的验收;设备有异常或缺陷时,暂时又解决不了,应采取操作措施进行补救,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对本班组、车间人员的日常、定期点检进行技术指导,及时总结点检和维护设备的情况,填写规定的记录。

  4.机电维修工专业点巡检职责:

  1)按照规定的点检标准、周期和项目,认真做好设备点巡检,并做好记录。

  2)当发现或得知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设法排除。不能处理的,应向上级报告。设备状况及处理经过要认真做好记录。

  3)交接班时应将点巡检情况交接清楚。服从设备科布置的有关点检和重要监视设备的项目。

  4)依照工序服从的原则,按照点检方提出的日常检修、定修计划,临时抢修任务积极进行检修作业。

  5.厂长、设备副厂长职责:

  厂长为点检定修制创造条件并大力推行,设备副厂长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厂对所有设备按照《设备技术状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实行点检的设备进行登记、造表,考核点检执行率。各岗位的日常点检记录表、点检员业务用表以及汇总各级点检情况的记录表、检修通知单、检修质量验收单和各种计划表由各分厂自定。

  第八条在推行深化设备点检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设备技术规程、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三、定修制

  第九条主作业线设备是指该设备的停机对全公司(或本厂)生产计划的完成有影响的设备。普通作业线路设备是指该设备停机后并不影响计划的完成的设备。

  第十条生产线路的检修分为日修、定修、年修。

  1、日修:不需要在主作业线停产的条件下进行的日常计划检修。

  2、定修:在主作业线停产的条件下进行的计划检修。定修是按照一定的模式有计划的进行,定修日期(周期)是固定的(在不同时期可做相应调整),每次检修时间一般不超过16小时。

  3、年修:连续几天或十几天进行的定修。有些重要设备虽不在主作业线上,但长时间的检修使主作业线生产受到影响或有很大威胁,这样的检修也应当作年修来安排和管理。

  第十一条日修由各厂根据设备点检情况,编制检修计划自行组织来完成。

  第十二条定修要纳入公司生产计划,由公司设备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依据设备点检信息和定修要求编制检修计划,由各厂报设备部平衡后下达执行。定修计划编制时日修项目一般不纳入定修计划,定修项目一般不纳入年修计划。

  第十四条每月20日前提出下月检修计划,并上报设备部,同时各厂要作好备件、材料准备。设备部平衡后,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设备的技术状态确定计划检修时间段(一般规定在每月底),提前3天下达检修计划,同时由设备部主持召开计划检修会议。

  第十五条计划检修会议要确定的事项:

  1、检修的时间带(考核值)。

  2、检修的项目、联络方式、联络人。

  3、停电时间、安全联络、挂牌检修等安全事项。

  4、后勤保障项目。

  5、煤气设施检修,煤气区域动火,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定修的实施:

  1、定修内容确定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的项目检修人员要提前介入,充分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包括安全预知活动和检修前的安全确认),

  一般在开始检修前30分钟到达现场,准备检修。

  2、定修期间厂级间协调由安全生产部负责,需要设备部协调的要及时报告,定修由公司调度统一协调。

  3、施工完毕试车验收程序:c、d类设备由生产操作工及班组长、车间主任汇同检修人员进行,厂设备科组织确认;b类设备由分厂设备副厂长组织确认;a类设备由设备部、安全生产部参加试车验收并组织确认。各厂设备科要认真做好记录、总结,对a、b类设备报设备部备案。

  第十七条定修结束后,召开定修总结会,对本次定修在组织、指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回顾总结,相互交流意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实行定修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利用定修安排小型改造项目,利用年修安排较大改造项目,利用大中修安排大的改造项目,不断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装备水平。

  四、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修订,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设备检修工程管理制度》、《点检管理制度》、《定修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检定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检定管理制度3

  一、为了保证使用中的计量仪表值的.统一、准确,计量标准器必须按检定周期送上级有关计量部门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期末检验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得使用。

  二、加气站内压缩机房、充装台上用于生产和计量的各类压力表,由计量检定员检定、调试、修理,根据各类仪表的检定规程,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国家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时间,在用仪表周期受检率应达100%,检定不合格或超期的仪表不得使用。

  三、本站计量员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由本站申请市技术监督局按检定周期安排就近送检。

检定管理制度4

  1.0目的

  为了贯彻中国政府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xx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说明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国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4.0职责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5.0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xx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3. jjf1033-20xx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5.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 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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