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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断路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断路管理制度1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断路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断路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3.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3.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3.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 (标准附录)
2.4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1.断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图、断路原因及时间:
2.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3.断路后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
断路管理制度2
1 目的
规范厂区断路作业及《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断路作业造成的事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化工生产区的断路作业管理。
3 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断路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综合办公室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3.4安环科负责监督各单位生产过程中断路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 工作流程
4.1凡在化工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
4.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3进行断路作业必须通知生产管理办、安环科等有关部门。
4.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11车间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 相关文件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
断路管理制度3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武装保卫处负责管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和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证检查后,恢复交通。
6、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7、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
9、武装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等有关部门。
10、《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断路管理制度4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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