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疗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疗管理制度1
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向江西省卫生厅申报审批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5、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程序
医院医学伦理员会和学术员会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院内审核工作,医务科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向医务科提交《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申请书》,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向医务科提交《江西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申请书》。审核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医院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医务科将上述材料提交医院医学伦理员会和学术员会讨论,论证通过后,将第一类医疗技术报南昌市卫生局备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报省卫生厅进行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各科室应当自准予开展新的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填写《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向医务科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应、随数等,医务科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定期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医务科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三、各临床科室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医务科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临床科室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医务科批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1、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2、该项医疗技术坟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3、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4、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五、医院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六、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务科组织实施。
七、未经医院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管理制度2
物业管理与维修科是总务处仓库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科室、中心是材料领用及使用的监督部门。仓库保管员是维修耗材进出库的具体管理人员。
一、维修耗材入库规定
(一)维修耗材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综合管理科协同物业管理与维修科监督供货商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综合管理科、物业管理与维修科要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维修耗材进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耗材条款内容、质量标准,对耗材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维修耗材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四)维修耗材入库,要按照不同耗材的型号、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货物的安全。
(五)维修耗材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问题。
(六)精密、易碎及贵重货物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其中贵重物品应妥善保存,以防盗窃。
(七)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八)仓库保持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货物的摆放应整齐紧凑,作到无遮掩,标牌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二、维修耗材出库规定
(一)维修耗材出库,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二)维修耗材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问题。
(三)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货单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维修人员持单领用。发生上述问题时,管理员应及时的与具体管理部门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
(四)为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领取维修材料时维修人员应先写好出库单,并且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领取货物。
(五)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向物业管理与维修科和财务部门做出入库报告。物业管理与维修科要监督保管员按月核对库房的维修耗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维修耗材仓库盘点
(一)物业维修与管理科负责组织仓库盘点,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二)仓库盘点分月盘点、学期盘点和年度盘点。月盘点以“抽查”为主,重点抽查出库比较频繁的材料品种;学期盘点和年度盘点定期在学期末、年度末进行,要对仓库整体盘点。
(三)盘点时必须详细记录盘点情况,参加人确认签字。
(四)盘点后,物业管理与维修科应对各类材料进行分类统计,以便核定使用部门提出的下个采购计划。
四、废件回收
为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凡维修的废件在固定资产帐的要办理入库。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管理制度3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管理制度4
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2、医院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应力求为满足病人的需要保证医疗工作以最佳和技术状态为病人服务。
4、质量管理以控制预防为主的思想。
5、系统管理的思想。
6、标准化管理的思想。
7、科学性与实用性统一的思想。
8、对新招聘来院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教育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教育。
9、开展全院性质教育。每季度由院长在院周会上通报医疗质量检查情况,表扬质量好的科室和人员批评差的科室及个人。各科要传达到每位职工。
10、各科要定期组织学习规章、职责及各种操作规程和专业基础知识。
11、对质量观念弱者要进行强化教育。
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度
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办事机构在院分级办公室。科室质量控制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医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度
(1)根据医疗、护理、总务、财务等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标准。
(2)研究提高质量的方法和控制手段。
(3)对各科室、各部门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随时对各种质量进行分析定期向院长汇报。
2、(1)根据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质量标准每月统计本科室完成情况上报医院分级管理办公室。
(2)随时对本科室的质量进行分析向科领导汇报。
(3)收集对质量进行分析向科领导汇报。
(4)收集对质量控制手段以提高质量方法意见和建议并与医院分级管理院办公室联系。
三、医院护理、医技质量管理方案
1、全院实行在院长领导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建立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建立医疗、护理质量小组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由业务职能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科室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结合岗位职责把质量目标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抓质量、讲质量,把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3、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尤其是各级干部要把提高医疗质量作为管理工作的核心作为医疗临床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抓好医疗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检查达到质量管理的优化目标。
4、开展全员性质量教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5、医院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制订医疗质量主要标准与指标及考核评价办法下发科室执行。
6、质量管理的'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病案、控制院内感染等项的质量。
7、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医疗护理质量委员会会议,按照标准与指标对各科室医疗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研究改进措施。
8、每季度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组织一次全院医疗质量检查评比并将主要结果向院领导汇报。
9、每季度由院长将全院医疗情况通过院周会等方式反馈科室通报全院。对医疗质量好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扬鼓励,差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提出改进和强化质量管理要求。
四、医疗质量主要标准
(1)诊断质量标准
正确性确诊要符合诊断要点病史、体征、实验室及特殊检查,具有的特性拟诊要基本符合诊断要点。诊断性治疗有效。全面性主病并发症伴发症应依次列出诊断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法为准。及时对急、危、重病应力争在24小时内确诊,疑难复杂病症应及时组织科内会诊,需其他科室会诊要及时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组织全院会诊或及时转入上级医院。
(2)疗效评判标准
治愈病人症状消失,器官功能恢复正常,外伤创口愈合。好转病人症状减轻,器官功能较首认明显好转。
(3)护理质量标准
按照医院护理质量标准与常用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的标准评定。
(4)技术操作规程
按照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有关技术操作常规与规程以及高等医学院校教科书和我院编印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5)病历书写标准
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印发的《病历书写规范》及我院病历书写制度执行。
(6)工作质量标准
各项工作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健全并能认真执行。患者、本院职工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在要求的指标以上。
五、医疗质量教育方案
1、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
2、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健全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3、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4、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对新进人员上岗前教育要包括质量教育。
5、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
6、医院质量管理的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病历及控制院内感染。各级管理人员要把提高医疗质量作为管理工作的核心。后勤部门要为医疗第一线服务。
7、质量的检查结果与评价、奖惩相结合并纳入医院评审。
六、医疗质量监督、检查、评价方案
1、院科两级质量管理小组对院科医护、医技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由院办、医务科组织具体实施。
2、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一次科室、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小组每月一次由科主任和护士长监督实施。
3、医疗护理、医技质量监督、检查、治疗、评价按医疗质量标准与指标执行。
4、医疗质量检查每月一次由院长及业务副院长在院周会上向科主任反馈。
5、认真评价医疗质量
(1)评价标准按医疗质量标准包括诊断质量标准、疗效评判标准、护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病历书写标准。
(2)评价方法采用病例评价与统计指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病例评价主要由科室进行由科主任、护士长掌握。
A、病历评价要按病历质控标准进行主要评价内容包括诊断是否正确、全面、及时治、医疗缺陷等。
B、医技科评价内容包括整体工作质量和每个病人报告是否及时、准确。
C、统计指标评价包括诊断质量指标、治疗质量指标、工作效率与质量指标、医院感染控制等医疗质量指标。
D、药剂科要对所购进药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评价不购进“无三证”、霉变、污染、过期等物品。
E、临床检验科要开展室内质控与空间质控。
医疗管理制度5
一、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二、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管理制度。
三、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四、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五、医院由医务处牵头成立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专家3—5人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六、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管理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处审核和集体评估。
医疗管理制度6
一、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各项工作。
二、提出工作计划,做出工作总结。
三、审查各科提出的'医疗设备购置申请,组织人员汇总,制订采购计划,报设备管理委员会和院长审批。
四、了解本院各科提出的医疗仪器设备的需要及使用管理情况,做好合理调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组织人员对医疗设备进行验收、建帐、建卡。
六、督促维修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组织技术人员共同解决维修疑难问题,本院无法维修时,提请院长批准组织外修。
七、负责本科的经济管理和业务培训及工作人员考核,向院长提出奖惩意见。
八、参加院内的有关会议,主持本科会议,传达院周会内容,组织政治学习。
九、填写本科的工作月报及审阅其它工作报表。完成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设备科副科长在科长的领导下协助科长搞好本科工作,科长不在时代理行使科长职责。
医疗管理制度7
(一)根据能级配置、安全有效、效率及经济原则,制定医院仪器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购置计划,以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等远期发展和近期的工作需要。
(二)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
(三)制定并执行医疗设备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有效。
(四)做好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管理:包括安装调试、验收;制订操作规程;日常维护保养;预防性维修和故障维修;计量检定;设备性能检测;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等。
(五)做好医疗设备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在医疗器械的'分类和代码应用、名称规范化方面不断创新。
(六)重视和加强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和评估,确保医疗设备资源充分利用。
(七)做好器械库房的环境和帐务管理,不得在库房积压医疗设备,定期盘点在用医疗设备,确保账物相符。按规定做好医疗设备的调剂和报废工作。
(八)遵纪守法,严禁在医疗设备购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并自觉接受监督约束。
医疗管理制度8
各科室:
随着医院的发展,作为医疗、科研、教学的医疗设备已成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医院越来越重要,因此对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的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根据国家有关对医疗设备管理方面政策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我院必须制定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才能体现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效能,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减少或杜绝人为损坏,保证医疗设备处于最佳状态。有关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备科职责
设备科是全院医疗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参加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全过程。负责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论证、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培训使用、报废鉴定、配合财务部门完成医疗设备的调拨使用及报废报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参加医院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介入设备的规划、调研、主控审查、设备选型、购置验收、入出库管理、安装调试。
2、负责医院范围内设备的业务管理,组织使用科室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建立设备管理责任制及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3、负责编制落实设备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下科室巡回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检查各科室设备保养情况。
5、分类健全设备明细台帐,建立设备库房和设备管理数据库。
6、做好年度大型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
二、设备使用科室职责
各使用科室负责设备的使用、日常保养、现场管理工作。科主任是各科室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万元以上设备须规定专人负责管理。
2、爱护设备,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制度,保证设备的平稳运行。
3、及时向设备科反馈设备的运行故障及维修后运行效果情况,认真做好运行保养记录,做到内容祥实准确。发现设备不正常损毁,应书面报告情况并分析原因。
4、未经设备科同意,各科室不得擅自将有关设备外借出院。如设备出现故障需请院外专业人员维修或确需带到院外维修,须经设备科同意或设备科人员在场。
5、严禁在相关设备上安装一些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游戏。未经设备科同意严禁将设备与外网和移动存储介质连接。
三、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1、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日常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2、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指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参照随机附带的设备维护手册进行。
3、设备日常管理与保养由使用科室负责,日常保养在每次使用设备后进行,保养内容: 清洁、调整、紧固等,配套设施摆放整齐。
4、设备拆机保养由设备科维修人员按计划定期进行。
5、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损坏,使用科室要及时通知设备科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调试。如维修人员也无法解决的问题,由设备科与供方联系解决。
6、特殊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医院如无维修能力的: CT、彩超、MRI、直线加速器等,由设备科负责与厂方签定年度维修保养合同。
7、设备科维修保养人员必须做好每次的维修保养记录。
四、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
1、 水电科应积极配合设备科定期检查电气安全。提供给设备的电源,其电压、相位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供电线路必须能够承受设备的用电负荷。对电压要求稳定的精密仪器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稳压电源或UPS。 定期检查接地装置。所有带电医疗设备工作时应做好接地,并保证接地设施良好。
2、使用科室应保持设备工作环境清洁、干燥,做好防尘、防潮、防爆、防水、防电磁波、防静电工作。保证机房环境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3、 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方法和程序后才能上岗工作。对放射、放疗、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危险部门的工作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工作。
4、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开关机程序开、关机器。严禁违规、野蛮、不按程序操作机器设备。
五、医疗设备维修的应急保障
(1)、设备科实行全年每天24小时值班制,临床科室遇有紧急情况可通过院总值班通知设备科值班人员。
(2)、对于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设备科应将排班表送达院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修电话后要及时作出响应。
(3)、设备科值班人员如遇到无法排除故障情况,应及时与其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给与支持。
六、设备的事故处理与罚则
1、事故及责任的划分
(1)、小事故 因操作保管不当损坏设备配件或造成设备丢失的,损失金额在壹万元以内的.;
(2)、一般事故 因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工作责任心差造成设备丢失、损坏,可以修复的,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
(3)、重大事故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设备净值达10万元以上的;可修复,修复资金达设备净值50%以上的;
(4)、特大事故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设备净值达50万元以上的;可修复,修复资金达设备净值60%以上的;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应分为: 负完全责任者、负主要责任者、负次要和一定责任者。
(2)、根据事故、责任人的划分,按一定比例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负完全责任者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主要责任者、负次要和一定责任者按6/3/1的比例赔偿损失)。事故情节和事故性质严重的可并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公职。
(3)、对隐瞒事故和事故情节的科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处以经济处罚,情节和性质严重的可并处警告和记过处分。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应遵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人人平等的原则、事故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按规定处罚,避免处罚过重或过轻,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处罚金额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增减,对设备人为损坏,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疗管理制度9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医保科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和医保中心沟通、协调。
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医疗管理制度10
1、凡是医院购买的医疗器械,都必须建立档案。
2、每一件医疗器械的'相关情况,均应记录在档。
3、器械的相关证书,也应妥善保管。
4、档案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
5、实行统一保管,一般不外借。
医疗管理制度11
一、医疗室要具备基本的设施和设备,室内环境整洁、卫生、优雅,药品、器械摆放规范,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应防尘、防蝇、防污染。
二、药品、器械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执行,要消毒、杀菌,防止交叉传染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医疗室工作人员,要有行医许可证,着卫生服上岗,规范操作。要不断学习,提高技术,遵守医德。
四、采购药品、器械必须到国家认定的经销单位。购买符合国家医药质量、卫生标准的药品、器械。若使用不正规渠道和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器材、药品,而造成医疗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总务处定期对医务室的卫生、药品、器械进行检查,严防使用过期、假冒、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药品和器械,若查出每次罚款50-200元。
医疗管理制度12
为提高本院药学技术和医疗器械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1、药械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市药监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专业学习,卫生院鼓励职工学习药械专业知识。
2、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不少于16小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及时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专业知识。
3、卫生院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做待岗处理,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4、卫生院建立培训教育档案,对各人的学习培训情况及考核情况记入档案管理。
5、从事药械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保证药械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6、从事药械管理人员应敬业爱岗,工作认真负责。
医疗管理制度13
(一)仓库管理
1.入库
(1)卸货及运输:
①外包装检查:对于大型及精密医疗设备在装卸货物前,医院在场人员首先应对货物外包装情况进行认真查看,重点查看外包装有无受撞击痕迹、倒伏痕迹、水浸痕迹和破损,如发现应予以详细记录,并由交货人现场确认。
②货物装卸:对于大型及精密医疗设备卸货时,医院在场人员应严密观察装卸过程,如发现危险行为或情况应及时停止装卸,以防止货物损坏。
③货物运输:货物到院后运输时,医疗设备科在场人员应跟踪院内运输全过程,发现货物有倒伏等危险迹象应及时制止,以防止货物损坏,直至货物安全落位。
(2)开箱及验收:
①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物资开箱验收应有供货商、最终用户代表、医院主管工程师和医疗设备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在场。
②医院主管工程师和医疗设备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控制开箱现场,严格遵守逐件开箱、逐件清点、逐件登记的原则。
③设备包装箱在验收未结束前严禁移离验收现场,直至全部验收工作结束,且对包装箱进行认真查看后,方由设备科处理。
④设备验收文件需现场由最终用户代表、设备科、采购中心等参加验收人员和供货商验收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后方可归入档案。
⑤对于随设备的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重要文件,需进行仔细登记,并由保管人在验收文件上签名确认。
(3)入库手续办理
设备科仓库保管员根据验收完成文件和发票原件及时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2.出库
设备科仓库保管员需在入库手续办理完成后在归定的工作日内,督促使用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
3.库存保管
(1)暂存物资保管:对于无法进入医疗设备科仓库的大型精密医疗设备,仓库管理员及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对其开箱安装前存放场地进行经常查看,防止碰撞、雨淋和水浸。并要与存放地(最终用户所在科室)及医院保安部进行交代。
(2)备用物资保管:对于医疗设备仓库库存备用物资,应按类存放,先进先出,保持整洁,通风防潮,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二)在用物资管理
1.分户帐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管理,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物资供应部应按期对最终用户分户帐及帐下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年度盘点:设备科医疗器械物资供应部每年对全院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目的是在尽可能对一线临床科室影响小的前提下保证医院固定资产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3.分户财产保管人员更换:医疗设备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财产保管人员更换前,必须通知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物资供应部,由该部人员协助做好帐物移交工作。如未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手续而导致的后果,由接替者及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固定资产移动管理(变动管理)
1.跨科借用:由于医疗需要,经借与被借双方负责人同意将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跨科借用,固定资产借出方需由财产保管人保留借方财产保管人借条。该借条必须注明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设备完好状况、设备归还日期等。如未办理借条事宜或借条丢失所造成帐物不符等结果,将由借出方财产保管人承担相关责任。
2.资产转科: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因临床业务需要进行转科使用,主动提出一方需向医疗设备科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科审核,医疗设备主管院长批准,才能实施财产转移,由双方财产保管人携带分户帐到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物资供应部办理固定资产帐目变更后,方可移交相关资产。
3.资产出院:医院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因支援或捐赠转移出院外,设备科、医疗器械物资供应部必须根据医疗器械主管院长的'批准相关文件,凭接受方接受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帐目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资产所有方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并提交维修部门进行工程技术鉴定。
2.报废物资鉴定:维修部门主管工程师应本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医疗器械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意见。
3.报废申请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设备科负责人审核,医疗设备主管院长及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实施办理报废手续。
4.固定资产帐目变更:设备科物资库房保管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归档,并凭此单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帐目变更。
(五)固定资产(万元以上)档案管理
1.卷宗建立: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卷宗是从医疗设备科接到医院批准采购的申请书开始,由采购执行者建立。该卷宗包括:论证、申请、批复、联系、招标、签约及相关全部资料。
2.档案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后,由设备科固定资产管理员将其卷宗全部文件与设备验收文件一并装订、编号,建立医疗器械固定资产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档案调用:医疗器械固定资产档案是医院医疗器械固定资产的原始纪录,因接受检查、维修等事宜需调用档案,必须征得档案保管人员同意,并在借出当日归还。
医疗管理制度14
一、营业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样品陈列整齐,设置顾客意见簿,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应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应分类摆放,产品名称准确,与实物相符,标价清晰。
四、销售人员应熟悉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专业知识,认真检查产品的质量及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销出产品应先开票,按票付货,认真核对,不出差错。对产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记录内容见附表二,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两年备查。
五、不得销售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及国家药品监督部门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变造、伪造或者冒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编号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给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单位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六、企业对销售的医疗器械的质量负有责任,应认真做好医疗器械的质量查询、用户访问、信息反馈、质量投诉的处理等项工作,并详细记录填写有关报表、记录备查。做好缺货登记,对顾客专项定货及函购定货要认真热情对待,尽量满足顾客要求。建立用户档案,载明基本情况,便于质量追踪。
七、在产品销售活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应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公告社会,同时收回不合品。
八、执行“先进先出、近效先出”的销售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九、销售人员每年进行体检,不符合要求者及时更换。
十、销售部负责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
医疗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医疗管理制度10-04
医院医疗管理制度09-27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09-04
医疗仪器管理制度06-02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05-17
医疗器管理制度03-07
器械医疗管理制度03-30
医疗设备的管理制度(精选)07-13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