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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户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商户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志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主页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利、贪腐、收贿赂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商户管理制度2
一、商户临时场租管理
1、目的:规范临时场租的活动,保证公司的利益又保证UTY购物中心的形象
2、适用范围:项目上除商铺租赁之外的租赁收入。
3、工作要点
1)临时场租分类
①、广告租赁
②、场地与库房租赁
③、其它租赁收入
2)要求
1、广告租赁
广告位租赁标准,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任何超出公司的标准的应报公司流程审批后执行
广告位除合同约定的免费之外,其它任何免费的要通过程序审批后执行,特殊情况可申报公司营运部审批后执行。
具体租赁的操作流程由项目营销人员负责合同的签定,财务部负责费用的收取
广告位的安装由工程人员到现场实施安装管理,保安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措施的实施管理,营销人员负责安装现场的协调服务工作,日常维护检查由项目营销人员负责
2、场地与库房租赁
场地租赁与库房租赁,都是项目挖掘的租赁收入,是利用项目空置场地或空置其它房间进行租赁,因此属业务招商人员负责租赁,财务部负责费用的收取
所有空置场地与空置其它房间的租赁标准,公司未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同楼层,同业态的租金价格进行招商租赁管理
所有空置场地与其它空置房间的开发,形成固定的经营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按租赁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执行,在三个月以下的,可按花车使用标准进行
空置场地与其它空置房间的开发经营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约定好安全协议与经营管理协议,似同正式的租赁合同的执行
空置场地与其它空置房间的开发经营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装修管理,按公司装修管理要求进行装修,同时要特别注重与商场的整体形象的协调
二、广告管理
1)营销部负责招商,并负责费用的收取
2)检查责任人:营销人员
3)巡查次数:每天至少一次
管理重点
1)广告制做效果图审核权限
①广告牌:效果图报营销部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营运总监审批
②柱面广告:效果图报营销部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营运总监审批
③ 栏杆广告:效果图报营销部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营运总监审批
④ 户外广告:效果图报营销部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营运总监审批
⑤ 商户店招:效果图报营销部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营运总监审批
⑥墙面广告:效果图报营销部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营运总监审批
2)灯箱广告安装管理
①安装手续由营销人员办理,安装现场管理由工程人员负责
②广告设计样稿、制作说明、材料说明、用电说明报工程人员审核后安装
③广告安装须完成报批手续后方可进场安装,安装前发函通知工程部
④广告灯箱安装现场设置隔离带,并在指定位置安装
⑤广告灯箱安装在商场整体关门后再进场安装,并由营销部派专人负责在现场跟进安装
⑥安装完毕后,由营销人员组织进行现场安全及效果综合验收
3)广告牌安装管理
①商户办理广告牌申请单,完善费用
②营销人员到现场指定位置,并说明安装要求
③商户直接按规定的`位置安装到位,
④营销人员现场验收安装合符规范
⑤安装前发函通知营运部或电话通知营运部
4)柱面广告张贴管理
①商户办理广告牌申请单,完善费用
②营销人员到现场指定位置,并说明安装要求
③商户直接按规定的位置安装到位
④营销人员现场验收安装合符规范
⑤安装前发函通知营运部或电话通知营运部
5)栏杆广告张贴管理
①商户办理广告牌申请单,完善费用
②营销人员到现场指定位置,并说明安装要求
③商户直接按规定的位置安装到位
④营销人员现场验收安装合符规范
⑤安装前发函通知营运部或电话通知营运部
6)商户店招安装管理
①商户在装修方案中一并报店招设计图、效果图
②商户直接按审批同意的方案在指定位置进行安装
③营销人员现场验收安装合符规范
④安装前发函通知营运部或电话通知营运部
7)水牌摆放管理
①水牌摆放地点:按各个项目要求规定的地点摆放
②水牌管理责任,检查责任人营销策划人员
③摆放前发函通知营运部或电话通知营运部
三、商户促销活动管理
1、目的:为统一购物中心的形象,明确商户的促销方案。
2、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购物广场和各个小商铺
3、工作要点:
1)陈列展示
承租人店面,除于内装设计中已核准之招牌外,不得任意增加设置、招贴或悬挂任何其它之广告、海报、宣传物品,以维持店面及本购物中心形象及统一性。
承租人之商品陈列及物品摆设,应经常保持整洁,装潢、家具、照明等如有破损、老旧,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为维护顾客之安全,所有陈列货架之锐角,应做适当之修边处理。
2)促销活动及广告
针对由本商场统一筹办的各项活动,承租人应全力配合。
公共区域于各项节庆的气氛及视觉布置,将由本商场统一筹划制作,并通知各承租人同时配合做必要之视觉陈列及整体规划,承租人应积极配合。
各节庆之布置,承租人应接受本商场工作人员之协助或要求承租人店内整体规划以配合节令。
承租人应配合提供礼品用于各种促销活动。
承租人可自行举办各种不同的促销活动,但所有活动应仅规划于租赁物范围内。若有其它空间或设施、器材之需要,本商场可依性质不同,提供出租场地、花车等。
3)媒体及公关
本购物中心之各项信息,将由本商场统一设计及安排,透过适当媒体对外发布,各承租人应配合提供所需之相关资料。
承租人就其促销活动和推广广告中,凡与本购物中心有关之广告、活动、新闻稿等均应事先征得本商场的同意。
承租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本购物中心的言词,或未经本商场同意之商场相关信息。
4)促销活动
①每月或四大法定的节日定期对商户营销策略进行了解登记,并建立定期的统计与分析制度;
②对商户实施了营销策略进行后评估分析,以帮助商户建立适应商品及消费需求的营销策略;
③对商户营销策略实施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确保商户之间的有序竞争;
④对商户价格营销策略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发现违规的营销策略要立即进行禁止
⑤对商户的营销手段有损其它商户的经营行为,要立即禁止,禁止不听的可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求助管理
⑥对商户营销策略与商场整体的品牌推广营销策略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司的营销策略提供帮助。
商户管理制度3
一、证照和人员管理
1、在店内醒目位置挂置《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公示牌》等证照原件;
2、统一管理员工的健康证,并将其留存在店内以备随时检查;
3、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二、设施设备管理
1、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2、厨房地面平整,无积水油污,排水沟通畅;
3、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
4、脱排油烟机应无明显油腻,挡火板保持完整和清洁(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重餐饮至少每月清洗一次,轻餐饮每月一次,商户应将清洗合同及每月的清洗记录提交商业公司备案;
5、有防蝇防尘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6、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7、电器设备安装符合规范,电线都有套管,无裸露,拖线板不能再接拖线板,拖线板应固定。
8、灭火器(箱)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和油污,瓶内压力在有效范围内;
9、包厢内应有排风机;
10、餐厅正门应配备风幕机;
11、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12、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独立区域或包房可设吸烟区但应有明确标识。
三、食材管理
1、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账记录;
2、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3、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4、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出售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5、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6、烹饪所使用之任何原料,尤其油品必须要做到容器卫生,生产方、油品种类、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标示清晰;
7、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四、加工操作卫生
1、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2、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
3、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4、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5、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6、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可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五、专间操作卫生
1、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备餐间除外);
2、消毒间应为独立的`房间,配备三个水槽,不得存放其他杂物,严禁存放垃圾;
3、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4、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六、餐具消毒卫生
1、餐具清消毒用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即能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
2、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餐具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
3、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七、其它
不可私自出售以下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a)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b)咸虾、毛蚶、赤贝及未经批准的腌制生水产品等;
c)包装标识无或不全的定型包装食品;
f)受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g)用化学物品加工的水发和畜禽产品;
h)腐烂、削皮瓜果;
i)无证食品。
商户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货款。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营利性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以及各种技术培训等项业务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商户管理制度5
用电安全
1、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进行电气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绝缘是否破损;绝缘电阻值是否合格;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保护;保护接地、接零是否正确、可靠等;
2、自觉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和觉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内心真正地重视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3、要熟悉自己工作现场主空气断路器(俗称总闸)的位置,一旦发生火灾触电或其它电气事故时,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4、不能私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不要使用灯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当设备内部出现冒烟、拉弧、焦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切断设备的电源,并通知电工人员进行检修,避免扩大故障范围和发生触电事故;当漏电保护器(俗称漏电开关)出现跳闸现象时,不能私自重新合闸。
5、确保电器设备良好散热(如电脑、音响等),不能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防止因散热不良而损坏设备或引起火灾。
6、珍惜电力资源,养成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当要长时间离开或不使用时,要确定切断电源(特别是电热器具)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7、带有机械传动的电器、电气设备、必须装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进行保护才能使用,不能将手或身体进入运行中的设备机械传动位置,对设备进行清洁时,须确保切断电源、机械停止工作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消防安全
1、营业期间安全出口门禁止上锁,严禁用其他物品将防火门卡住。
2、严禁在疏散通道里堆积物品。
3、禁止客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到营业场所;
4、服务员要随时注意客人划着火柴和未熄灭的烟头是否落在烟灰缸外,用水将未熄灭的烟头浇灭;
5、营业场所发现异味,烟烧焦味,电器烧焦味要及时检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6、每班的班后检查,要对沙发的每一个角落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电器,电源是否关闭自查无误后由本部门值班人员随从检查.确认安全后双方在班后检查记录上签名,最后关闭电源总开关,锁好门方可离开。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改正,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商户管理制度6
商户管理制度
一、因特殊情况老板需要进店经营者,身份等同导购员,必须服从商场统一规定。
二、人员规定:专柜导购员由商户自行选择,如商户在寻找导购员方面有困难者,本商场可以代为招聘,但最终选择权由商户决定。导购员基本工资、奖金、提成以及相关补助由商户承担,导购员的基本工资由商场统一规定,奖金、提成以及相关补助由各商户根据各品牌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商场对导购员进行统一管理,商户必须配合商场的管理;(具体细则见专柜人员管理)。
三、严禁私自张贴广告和pop,一经发现,立即整改。
四、为了节约成交时间,提高销售效率,本商场实行明码表价,禁止讨价还价;
五、本商场严格禁止商户私收货款等走单行为,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当月内累计发生二次走单或私收货款的,本商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六、举报规定:凡对走单、私收货款行为进行举报的顾客,持商品举报,一经证实,商场将对举报人给予200元的奖励并且所购商品免单。
七、柜内照明费:公共照明由商场统一负担,二次用电部分,按实际用电量由商户自行负担,收费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电费标准执行。
八、商户之间相互有争议,应和气协商,拒绝争吵,解决有困难,应找商场管理人员帮忙处理。
九、商户经营商品应符合商场整体定位与档次,禁止“三无”产品上架。
结算管理制度
一、结算流程说明
(1)商场规定每月15日、30日为结帐日,按合同约定商场与各商户结算当期的.货款。
(2)各商户在每月16日、1日到商场财务部领取对帐单。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对帐单之日起5日内与财务对清账目。如到时无法对清,本月账款移至下月结算。
(3)本商场每日早晨与各商户就上一个营业日的销售进行对帐,商户必须认真严格对清每日账款,如因总结算金额不一致导致结帐延误,后果由商户自负。
(4)双方对帐清楚后,商场将应结款项打至商户银行卡上或发放现金。
二、结算的一般原则
(1)销售、单位产出排名靠前的品牌,优先结算。
(2)属商场的代表性品牌优先照顾。
(3)能与我商场友好合作、互谅互让、共创优异业绩的商户,优先结算。
(4)新入驻品牌予以优先照顾。
(5)有培养前途的品牌优先照顾。
商户管理制度7
用电安全
1、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进行电气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绝缘是否破损;绝缘电阻值是否合格;设备的露带电部分是否有保护;保护接地、接零是否正确、可靠等;
2、自觉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和觉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内心真正地重视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3、要熟悉自己工作现场主空气断路器(俗称总闸)的位置,一旦发生火灾触电或其它电气事故时,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避免造成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4、不能私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不要使用灯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当设备内部出现冒烟、拉弧、焦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切断设备的`'电源,并通知电工人员进行检修,避免扩故障范围和发生触电事故;当漏电保护器(俗称漏电开关)出现跳闸现象时,不能私自重新合闸。
5、确保电器设备良好散热(如电脑、音响等),不能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防止因散热不良而损坏设备或引起火灾。
6、珍惜电力资源,养成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当要长时间离开或不使用时,要确定切断电源(特别是电热器具)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7、带有机械传动的电器、电气设备、必须装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进行保护才能使用,不能将手或身体进入运行中的设备机械传动位置,对设备进行清洁时,须确保切断电源、机械停止工作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消防安全
1、营业期间安全出口门禁止上锁,严禁用其他物品将防火门卡住。
2、严禁在疏散通道里堆积物品。
3、禁止客人将易燃易爆物气到营业场所;
4、服务员要随时注意客人划着火柴和未熄灭的烟头是否落在烟灰缸外,用水将未熄灭的烟头浇灭;
5、营业场所发现异味,烟烧焦味,电器烧焦味要及时检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6、每班的班后检查,要对沙发的每一个角落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电器,电源是否关闭自查无误后由本部门值班人员随从检查。确认安全后双方在班后检查记录上签名,最后关闭电源总开关,锁好门方可离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改正,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商户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及其他行业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或者项目除外。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自产自销,代购代销、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来料加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经营方式,可以承包、租赁、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与其他经济性质的经济实体联合经营。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边境贸易活动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可以承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定制和补偿贸易业务。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
负责审批个体工商户开业特定条件、特定事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法律、法规对审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注册,从事经营活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帮助个体工商户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送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送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经营需要起字号,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帮手、招收学徒,辞退帮手、学徒;
(四)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五)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八)凭营业执照雕刻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九)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十)依法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
(十一)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有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职称,应当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外,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收费、罚款、摊派,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三)依法纳税;
(四)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履行合同;
(六)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七)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雇请帮手、招收学徒,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帮手、招收的学徒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倒把,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五)生产、销售假冒、劣质商品;
(六)印刷、播放、出售或者出租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八)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者胁迫帮手、学徒从事非法活动;
(九)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三)依照法定程序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四)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安、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卫生、文化、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解决个体工商户贷款、经营场地、产品鉴定、产品出口、技术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不得挪用。
在贫困乡(镇)、村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费。
对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吊销。
第二十八条任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和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推销或者搭售商品。
第五章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二十九条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其提供信息、法律咨询、业务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拨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将收缴的营业执照归还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四十条从事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从事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个人合伙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修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商户管理制度9
一、目的:
规范商户档案资料的编号、分类、整理、保管及借阅工作。
二、职责:
1、营运部经理负责审批档案对内的借阅申请及清单、档案管理的实施工作。
2、营运部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客户往来信函、装修管理文件,租赁合同、物管合同、转租撤场等相关资料与文件。
四、工作要点:
1、所有商户档案进行编号,一个客户立一个档案袋,分楼层或业态进行存档;
2、所有商户的档案袋应设立目录,并在目录上记载详细的入册内容与时间;
3、任何人借阅商户档案,要办理借阅手续,并通过营运部经理签字方可借阅;
4、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在借阅商户档案时,应向借阅者当面清点好档案袋中的详细的资料,并完成双方交接签字手续;
5、商户档案的借阅,当天须归还,如超过一天时间,须经营运部经理审批同意;
6、商户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按当时借阅时的详细清单进行清点完整无误后,双方完成交接手续;
7、档案管理人员,应每半年对商户档案进行清查与整理,每年年底应对商户档案进行归类存档。
商户管理制度10
为保障大市场健康发展,长期繁荣,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在大市场内参与经营活动者均有责任共同维护zz大市场三期的形象。
1、礼貌经营,文明经商。使用'谢谢、你好、慢走、欢迎下次光临'等文明用语。禁止污言秽语,谩骂消费者。
2、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要耐心细致解决,不得推诿。
3、经营者要注意自身形象,不说粗话、衣冠整洁,商户之间不闹纷争。
4、商铺雇员须统一着装,佩带统一制作的'工牌。
5、公共场所禁止打牌、饮酒。
二、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1、市场内参与经营活动者,应积极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经商水平,共同维护大市场的繁荣、稳定。
2、所经营商品来源合法,货真价实,严禁摆放、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或内容不健康或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
3、必须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禁掺杂使假、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强卖骗卖,哄抬物价。
4、禁止采取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5、亮照经营,做到资质合格、证照合法齐全。
6、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业主/经营户不得改变商铺的用途及经营范围、类别或品种,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将商铺长期闲置。
7、经营做到诚信守法,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取得特种行业批准的除外)。
8、所有商品不得摆放在商铺外部销售,否则,市场管理员有权制止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商户管理制度11
为维护全体租户的财产及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新世界电信城每天的营业时间统一经营活动的正常进和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未经批准,晚上22:00后未离开商铺者,经劝谕无效,由商场保安实行全封闭管理;
3、未经批准,在非营业时间严禁出入商铺,触犯法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4、租户不准自行推迟营业时间或提前结束营业时间,即不准“迟开门,早关门”;
5、租户在新世界电信城内不得大声开产音响、喧哗、吵闹、追逐,经劝告不听者,保安人员将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制止;
6、租户在本商铺范围以外的公共地方摆放物品妨碍通行,经劝告不听者,管理公司会将物品搬到临时仓库,物主须付搬运和仓储费用;
7、来禁携带猫狗、家禽进入新世界电信城;
8、机动车辆送货停车需时免收泊车费,具体情况按停车管理规定执行;
9、未经批准,不准在新世界电信城内张贴派发宣传单;
10、租户须向商场管理部上交从业人派发申请表,更换从业人员须及时报告;
11、租户应按有关工商税务的规定,按时向管理公司上交有关资料,否则责任自负;
12、租户应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人为制造抢购假象蒙骗顾客,不得出住假冒伪劣产品,违者将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13、不准在铺位内设置“货物出门,恕不退换”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字或缉张贴不文明宣传品,违者将会被处罚;
14、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准污辱、谩骂、殴打、刁难顾客,违者将会被工商、公安部门,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15、凡进出商场范围内的一切车辆必须听从商场保安及新世界电信城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场停放、保管;
16、严禁把车辆停放在商场闲用的消防通道、楼梯口、通道拐角或车场进出口等,违者将会被拖至指定停放点,违章车辆使用人须缴付拖车费用,并承担车辆被拖而损坏的责任;
17、在物业范围内,所有车辆必须按所设交通标志指示行驶,不得逆行,造成事故者,负全部责任;
18、清场后,不要在铺位、写字间内存放及保管现金、金银手饰、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违者如有丢失,自负一切责任;
19、在新世界电信城打架斗殴、无理到闹、管理公司会报公安机关得理,肇事者将会被公安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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