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时间:2023-12-11 17:03:5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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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

  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

  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

  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

  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六、本企业和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等条款。

  七、本企业员工应对本经营企业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推出市场;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2

  为建立和实施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制度,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其它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的;

  (二)“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五)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七)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标准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质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

  三、对尚未售出的食品销售者应认真清理,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自动下柜下架,退出市场。

  四、对巡查和监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市场。

  五、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在第一时间追回,或在媒体发布召回、停止食用的公告。

  六、对无法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经济赔偿,并视情节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3

  不合格食品实行预警退市措施是商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和杜绝再次流入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经营者仍在上市交易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强制抽检,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食品流向,销毁或退回原厂进行处理。

  二、对不能确定其食品来源或食品是否合格,又无质量检验的,要求该食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必须退出市场。

  三、对经质量抽检,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外,不影响食用的,可经厂家整改后继续销售;不能食用的,就地销毁。

  四、对退出市场的问题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供其流向证明,备案存查,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五、为确保问题食品流向到位,超市配合工商部门与问题食品退回厂家当地工商部门联系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问题食品得以有效的监督管理。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4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抓好食品安全事前监管,消除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商部门要督促经营者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查验,对过期、失效、变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并填写《退市登记表》。

  三、退市食品范围

  1、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

  2、过期变质食品(含无生产日期、有效期的食品);

  3、假冒伪劣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

  4、流动检测(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

  5、不符合生产标准、卫生标准、计量标准的食品;

  6、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7、国家发布的问题食品;

  8、部门协查食品;

  9、媒体曝光食品。

  四、处理办法

  1、对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采取强制退市的`办法,对上述市场食品依法没收。

  2、对影响危害人体健康,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工商部门要采取集中销毁方式退出市场流通。

  3、对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通用标签标准》的,要求整改,暂时退出流通。

  4、厂场挂钩、厂地挂钩、签订进场协议的,要解除协议,取消挂钩。

  5、对问题食品已售出的要及时责令追回。

  五、退市商品实行行政报告制度,各经营户对退市食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填写《退市食品登记表》。

  六、对问题食品实行消费警示制度,工商部门将对问题食品的名称、批次、数量、问题原因、经营企业、生产企业情况向消费者公告。

  七、工商部门对问题食品,要重点监管,防止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八、退市食品要实行退市备案,退市整改食品重新入市须抽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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