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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管理制度模板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模板,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违反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拍照,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应对各人员的违法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记录。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二十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一)各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指挥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指挥超过2次(含2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指挥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撤销其职务,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恢复相应职务。
4、年度违章指挥行为超过12次的,应永久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该部门、车间或班组不能参加当年度优秀组织的评定工作。
5、违章指挥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二)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作业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作业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
4、年度违章作业行为超过18次的,或者停工学习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开除。
5、两次月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
6、违章作业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三)各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涉及出勤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5、年度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6、有以下行为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立即开除。涉及刑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打架、辱骂他人的;
⑵煽风点火、聚众闹事的;
⑶赌博、醉酒的;
⑷传播不良信息的。
7、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分别对“三违"行为的考核进行记录,每季度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各人员对“三违”行为的处理和考核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和复议。
第二十二条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应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理;“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当月考核为“不合格”,且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80%;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