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包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总则
1、为加强单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安全管理,保证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是指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承担信息技术服务且非本单位所属的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及其它相关信息化建设服务等。
3、安全管理是以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财力、物力、时间和信息,为达到预定的安全防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称为安全管理。
4、外包服务安全管理遵循关于安全的所有商业准则及适当的外部法律、法规。
第二节 外包服务范围
5、外包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等。
6、咨询服务:
6.1根据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协助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实施方案。
6.2 对单位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架构、设备运行状态和应用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
6.3 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备份方案和应急方案。
6.4 其它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7、运行维护服务:
7.1 软硬件设备安装、升级服务。
7.2硬件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7.3 根据单位业务变化,提供应用系统功能性的需求解决方案及执行服务。
7.4系统定期巡检和整体性能评估。
7.5 日常业务数据问题的'处理服务
7.6 其它运行维护服务。
8、技术培训: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三节 外包服务安全管理
9、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用确保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建立权责明确、覆盖信息化全过程的岗位责任制,对信息化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10、 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信息化外包管理组织,明确信息化管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11、建立信息建设安全保密制度,与外包服务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或合同,明确符合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12、制定信息化加工过程管理、信息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等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
13、外包服务方的人员素质、技术与管理水平能够满足拟承担项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资质管理。
14、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日常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安全性监督与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对访问实施控制,出现问题应遵照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求。
15、对外包服务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安全状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当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进行重新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停止外包服务。
16、使用外包服务方设备的,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17、在重要安全区域,对外部服务方的每次访问进行风险控制;必要时应外部服务方的访问进行限制。
第四节 附则
18、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1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2
1总则
1.1为搞好大修外包工程的安全,切实保障大修现场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生产机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部有关规程,参照华能电力开发公司的一些做法,制定本办法。
1.2外包工程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以包代管”。
1.3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1.4本办法适用于大修外包工程。
1.5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监部门。
2安全管理
2.1大修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2健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到大修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安全工器具清单、施工现场组织结构等。
2.3公司应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承包单位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②承包单位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施工安全的机具,以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③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
④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我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⑤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公司安全规程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机构。
⑥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发生本企业因工死亡及3人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的有关情况。
2.4公司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依据。
2.5公司应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
2.6公司安监机构应该监督外包工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2.7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
3安全责任
3.1各单位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本公司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
3.2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②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经抽查考核,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现场。
③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
④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
⑤电力生产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⑥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
⑦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并经使用单位验收。
⑧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⑨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3.3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并相互协助”的原则,承包方应按安全协议规定、安全交底内容,作业要求及工作环境状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厂审查同意后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按安全协议的规定,分由公司或承包方落实,各负其责。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安全施工负责人。
3.4承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向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②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③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④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有关部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的有关部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⑤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应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负责。
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施工安全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⑦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交公司安监部门审查登记备案。
⑧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和组织处理,并会同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⑨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负责者)对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3.5检修电力生产设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扩大工作范围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6外包工程按规定需要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含动火执行人)各负相应的责任。
3.7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的设置及责任见〔外协单位工作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处罚规定及其他
4.1发包方安全责任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时要追究本公司有关部门的责任。并按《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及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按责论处。
4.2安全管理不力或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承包单位,公司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发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发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应具有和施工作业相适应的资质。
(2)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做好合同评审。
(3)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4)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具有与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管理协议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5)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六条安全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第七条安全责任
(1)外包单位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3)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4)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2)提供或租赁给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3)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4)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5)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
第九条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1)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2)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3)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4)施工周期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5)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6)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4
一、范围
为加强营口邮政公司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及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外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各外包单位进行自主管理,本规定仅对各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起到督促及补充的作用。
二、术语和定义
外包单位:生产外包、检修外包、施工外包、生活外包、绿化卫生外包等所有外包单位的统称。
三、协议签订部门管理职责
1、签署《外包项目安全协议书》
2、对外包部门是否履行安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3、对外包单位宣传本公司安全、环境方针,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提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
4、对外包的安全资质进行复查。
5、对外包单位劳动纪律及培训教育方面提出要求,并进行检查。
6、对外包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考评等综合管理。
7、对外包的车辆及人员入场进行管理。
8、对外包单位具体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1、进入公司的外包单位和外包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以及公司安全、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区域的专业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作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安保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
2、进入公司作业的外包的单位应自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3、外包单位应配合和接受公司对本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核,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4、外包单位应获知公司所确定的适用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执行与此相关的公司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5、外包单位应使用适宜的设备、施工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装备,使用的物资设备(危险化学品、个人防护装备、防爆电气设备、消防设备、运输设备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和公司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和工器具(紧急情况除外)。
6、外包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均配备必须的劳动及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按标准使用。
7、进入公司作业的外包单位应建立并维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或未能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协力人员,不得在公司内从事相关作业。
8、外包单位需用公司的能源介质(水、电、煤气等),必须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应确保在用能过程中的'安全。
9、在公司区域施工动火、登高、受限空间内部作业,必须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
10、外包单位应确保独立管理区域内安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排检修,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安全、消防设施。
11、外包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2、外包单位应对各重要的过程(重大危险源)或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13、外包单位收到公司相关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立即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公司相关部门。
14、外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合格证书等相应资质,作业人员应通过本单位的上岗作业能力考核或必须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资质证书。
五、事故管理
1、外包单位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外包单位进行考核。
2、外包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考核,如事故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还应进行赔偿。
3、外包单位发生事故,对我公司协议签订部门进行考核。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霍林郭勒市企业外委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林郭勒市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外委外包施工作业。
第二章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三条 我市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将本行业领域内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统一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内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对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投入落实、企业隶属关系、机构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三)外包工程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
第五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失信企业及个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六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上级企业直至总部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发包单位职责
第七条 发包单位禁止将作业环境差、危险性高的项目通过劳务外包形式一包了之、包而不管,要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将长期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逐渐转为发包单位自营或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消减外委外包单位和人员数量。
第八条 发包单位要建立外委外包单位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确保外委外包单位总数准、底数清,每班上岗前核对外委外包人员准确,禁止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发包单位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不得将外委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条 发包单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列入项目概算,并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不得将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指定双方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必须对多个承包单位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必须向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必须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安全风险较大、存在危险作业、需要进入危险区域的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对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情况开展考核奖惩。
第四章 承包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作业,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必须在作业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价,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动火、爆破、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高空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交底,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及交底。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或从事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并接受发包单位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必须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行业领域的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规章违背《安全生产法》基本精神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从事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安装、维护、保养活动,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的方式发包(租赁)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合称承包方)进行生产经营的活动。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合法和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合法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承包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与发包单位通过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包方属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发包单位对其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非法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发包单位对其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对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不负主体责任的一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对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但事故数据纳入事故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第六条 承担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能力,审查其从业人员的各种法定资质(资格)。
承包单位的分支(派出)机构承担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法定资质外,还应当审查其分支(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下同)持证上岗等情况。
发包单位得不将生产经营活动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载明安全生产管理条款,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监督与考核;
(七)安全生产违约责任。
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方及其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约束机制,提升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及其分支(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每年对承包单位的各种法定资质(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持证、生产经营现场安全管理等进行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单位内多个承包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之间存在交叉、重合、接续等环节的,发包单位还应统筹、协调、解决各环节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方进行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将生产经营活动外包给登记注册地不在自治州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告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内容至少包括外包生产经营活动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主动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等级资质,并在其许可和资质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除总承包单位外,禁止承包单位再次转包其承揽的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风险管控、设备设施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派出)机构的安全管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对其分支(派出)机构人员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经营方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方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治理;不能立即整改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主动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积极参与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承包方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范围以及作业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园区)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履行本行业(领域)内所有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督促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以外,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法定职责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分支(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园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信息台账,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建立健全外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诚信守法的外包生产经营单位,在财政、许可、信贷、融资、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务承包环节的安全生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包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要求,抵御外来风险,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信息系统。本规定所指外包包括外包服务公司、外包服务人员、第三方信息系统和第三方终端。
(一)外包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包公司”)是指以签订项目合同方式,提供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技术开发、系统运维、安全检查、等保测评、应急处置等服务的外部公司或部门。
(二)外包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外包人员”)是指上述外包公司委派的工作的人员。
(三)第三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第三方系统”)是指外包公司为提供服务需要所部署的信息系统。
(四)第三方终端是指外包人员携带并在校园网内部使用的信息通信终端。
第三条应遵循“合规性、预防性、有限授权、监督制约”的原则,加强外包服务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外包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外包服务信息安全管理进行合同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外包服务的基本情况调查、合同签订和服务管理等,并将外包服务合同提交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外包公司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条款中应明确相关信息安全的要求及处罚要求。
第八条应在合同中明确外包公司在信息安全方面的职责和合同终止后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外包公司应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均具有按照等级保护要求开展安全运维工作的能力,并将能力要求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
第十条外包公司在学校以往的服务项目中出现过重大的信息安全违规事件,不得再引入该合作公司。
第四章外包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与外包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违约责任、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外包人员开设账户访问系统需提交《信息系统账号开通申请表》,各单位审批后由专人开设账户、分配权限、并登记备案,服务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其所有的访问权限。
第十三条外包人员的账号口令必须满足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必须使用8位以上的复杂口令。外包人员的账号、认证、授权管理和安全审计应纳入系统集中管控。
第十四条禁止外包人员在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方式接入,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远程登录,须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批授权后,临时开通远程登录功能,用毕及时撤销。
第十五条外包人员离岗时,各单位应及时完成外包人员的账号撤销、设备安全检查审核、技术资料移交等工作。
第十六条外包人员在学校以往的服务项目中出现过重大的安全违规事件,该人员不得再继续为学校提供服务。
第五章第三方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系统需与内部系统互联时,应提交《信息系统接入申请表》,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行连接。
第十八条第三方系统在入网前必须通过安全评估和安全测试,确保第三方系统符合内部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外包公司应妥善保存第三方系统所有系统信息、客户信息、操作日志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六章第三方终端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第三方终端如需接入学校网络或服务器,其终端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必须安装病毒库更新至最新的.杀毒软件,且终端经查杀后,没有病毒。
(二)必须将系统补丁更新至最新。
(三)除业务需要,不得安装任何漏洞扫描软件或手工对学校网络进行探测。
(四)不得安装任何监控软件对学校网络数据进行捕捉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终端需与内部系统互联时,应提交《信息系统接入申请表》,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行连接。信息化办公室应对第三方终端进行安全审核、检查。
第七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外包服务涉及的网络链路、安全设备、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等的运行状况,审查外包服务涉及的安全策略、审计数据、恶意代码、补丁升级等安全相关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办公室根据不同时期及重大活动阶段,依据网络安全关注重点对外包服务进行专项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查,确保外包服务的可用性和数据的可靠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企业,以外包或外协的方式从事生产和设施设备安装、维修等项目作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以下简称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或外协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单位)对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承担外包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考核机制,提升其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和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三)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条件;
(四)安全投入保障;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
(八)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九)违约责任;
(十)其它要求及责任等。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项目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承包项目安全投入的监督管理,保证将安全费用投入用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技改外包项目,发包单位应成立专门班子,由一名公司(厂)级领导专项负责,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需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存在危险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作业前,发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技术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安全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
在进入现场作业前,发包单位应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发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即查即改,及时公布查处情况。
在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发包单位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项目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项目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情况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
承包单位由于技术等方面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合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进行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保证安全投入,不得将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接受发包单位专人的现场监督,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进入现场作业前,承包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并拒绝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作业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同时开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包单位应急管理要求,编制专项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外包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包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情况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外包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二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将发包单位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贸行业企业,是指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二)外包项目,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接在发包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三)发包单位,是指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施工的企业;
(四)承包单位,是指承接发包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五)危险区域,是指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高温高压及蒸汽、粉尘涉爆等危险场所;
(六)危险作业,是指进行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动土、断路、高处等作业。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安装等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10
1.范围
1.1为了加强xx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风险管控,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切实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设备安全及电力生产的正常进行,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事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分公司等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生产外包工程、长期运维维护项目、短期外包服务、设备厂家售后等与外包有关项目的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过程控制、质量控制、验收管理、应急处理等管理要求。
1.3本细则适用于xx能源分公司所有新能源场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外包工程
是指非xx公司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在xx公司生产运营、检修技改等环节中从事的设计、土建、安装、调试、监理、检修、运行、维护、试验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本细则中的外包工程指xx公司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工期超过2天、人数超过3人的服务项目。
3.2运行维护项目
是指风机质保期内的厂家维护项目和签订有服务期半年及以上运行维护合同的项目。
3.3临时入场项目
是指设备厂家维保售后、技术指导;新购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故障的紧急抢修等工期不超过2天、人数不超过3人的临时性工作。
3.4发包单位
是指项目业主单位。
3.5承包单位
是指通过招标、议标并经合同约定揽发包单位委托业务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单位)。
3.6分包单位
是指从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揽业务的单位。
3.7“三同时”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职责
4.1发包单位
4.1.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4.1.2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准许进入现场,必要时可再进行抽查考核;
4.1.3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
4.1.4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
4.1.5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作业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
4.1.7对承包方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承包方治理违章现象
4.1.8生产区域内以及特殊、危险的作业,必须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有关规定。复杂性、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实行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和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监护制。
4.1.9应将长期在本单位从事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配在相关班组或车间的承包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正式员工一并进行管理。
4.2承包单位
4.2.1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强制性制度和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设施制度化要求,做好防范各类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发包单位设备、设施安全。
4.2.2外包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禁止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分包事项在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未经发包单位书面批准不得分包。总包单位应在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向发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4.2.3应按照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的要求,制定确保工程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照国家和华能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成立负责工程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任职。
4.2.4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禁止在工作过程中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应组织全体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开工后,严禁擅自承包单位擅自增添、变更现场作业人员,若必须增添、变更作业人员必须报发包单位审核,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4.2.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资质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供给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4.2.6专(兼)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作业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以及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签字确认。
4.2.7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存在较大复杂性和危险性的外包工程编制专项作业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实施。
4.2.8购置、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工器具、机械设备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开工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作业机械、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验,有效的检验证明必须提供给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4.2.9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承包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处理。
4.2.10对列入承包合同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保证用于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和挤占。
5.管理内容和办法
5.1外包工程
5.1.1入场前准备
5.1.1.1承包单位在入场前应出具真实有效的下列文件,并提交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红章,印章复印无效)的复印件供新能源场站及xx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对于存在分包的项目,所有分包单位也需提供下列文件,并加盖总包和分包单位公章(红章,印章复印无效)。
(1)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承包单位应保证其营业范围符合工程要求,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年检记录齐全等;
(2)资质证书:承包单位应保证其施工能力是否符合工程要求,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年检记录齐全等;
(3)近三年无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关于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承包单位应保证法人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所登记的法人一致,法人资格证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有效期内,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5)已完成签署的合同、《安全协议》(含交叉作业的)(内容及格式参考附件一)、《技术协议》;
(6)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文件;
(7)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车辆载具清单(格式参考附件三)及其检验证明:承包单位应提供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和须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才能使用的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车辆载具;
(8)人员信息表(格式参考附件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险种证明(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额度)、体检证明(具体体检项目参考附件四)、劳动关系证明;
(9)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工作票“三种人”教育培训记录;
(10)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合同约定人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5.1.1.2运维部、新能源场站应根据招标文件、已签署的合同、安全协议、技术协议对承包单位提供的入场资料进行审核。临时增加的人员、变更或增加工种的人员也必须提供第5.1.1.1中第(8)、(9)、(10)项要求的材料。
5.1.1.3新能源场站应建立长期的外包队伍管理档案,作为动态考核的依据,录入并长期保存外包队伍的资质审查资料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
5.1.1.4安全协议应与工程承包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1.5承包单位必须对拟选派进厂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工作票“三种人”培训、技术培训,并将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资料交发包单位审核、备案。发包单位对拟入厂的承包单位员工进行安全、专业技能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5.1.1.6承包单位应确保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车辆载具等符合安全规范,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且合格,相关资料报发包单位审核、备案。不合格的严禁入场。
5.1.2开工前准备
5.1.2.1承包单位应成立项目部,建立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照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
5.1.2.2所有的外包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出具经施工方案或作业方案,报新能源场站审批。
5.1.2.3规模较大、危险性较大、较为复杂的外包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由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三措两案”(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施工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含安措费用使用明细),并报新能源场站、xx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对聘请监理的发承包项目,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单位审批。
下列外包工程项目必须编制“三措两案”。
(1)新能源场站年度检修及预试;
(2)新能源场站生产技改项目;
(3)新能源场站小型基建、土建项目;
(4)风机大部件更换;
(5)集电线路箱变更换,需要攀爬铁塔的作业;
(6)升压站主变、GIS、SVG的大修及更换,备用变、站用变、35kV以上断路器、35kV以上隔离开关、35kV以上PT和CT等设备的更换;
(7)场区内测风塔、避雷针需要攀爬的作业。
(8)其他地方政府及上级公司明确要求的项目。
5.1.2.4新能源场站必须对拟任工作票“三种人”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督部门,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下发通知公布“三种人”名单,授权其办理工作票。
5.1.2.5开工前,新能源场站应组织双方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样板参考附件五)和现场作业条件确认。安全交底经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其内容由被交底人培训该项目的所有成员。
5.1.2.6开工前,新能源场站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检查项目参考附件六),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开工。对于必须编制“三措两案”的外包工程应由新能源场站、运维部、安监部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全过程参与。
5.1.3现场作业管控
5.1.3.1发包单位应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杜绝无票作业以及现场无监护、无监管等现象,确保外包工程实施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对危险性较大的关键作业,发包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承包单位应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
5.1.3.2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作业方案或“三措两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并做到“五不准”,即: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准施工、作业方案未组织审查不准施工、施工人员未经培训不熟知方案不准施工、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准施工、没有监护不准施工。
5.1.3.3承包单位应组织开好班前会、班后会,进行危险点分析,部署安全措施,总结安全作业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考勤。定期开展安全活动,计划工期超过一个月的,承包单位每周安排一次安全学习,
5.1.3.4落实《集团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常态化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反违章工作,严肃查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1.3.5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始终在工作现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5.1.3.6承包单位所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应按规定进行保养、检查、检测、保管,确保状态良好、安全可靠,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5.1.3.7承包单位应做好环保、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火灾、治安及交通等事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求。
5.1.3.8对于检修项目,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检修文件包。做好项目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必要时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施工通道和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识。
5.1.3.9监理单位(若有)应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作业安全方案并监督实施;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旁站等,及时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时应下达停工令;
5.1.3.10发包单位应建立的三级安全管理。作业现场要建立由场站负责人、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若有)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每周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适时安排其他的专项检查。重点监督工作票办理及执行情况,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反违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安全设施、工器具、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施工人员持证情况等。
5.1.3.11场站工作联系人应深入施工现场,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外包单位工作负责人交代工作注意事项,对项目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若在生产现场发现严重违章或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人员,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清退违章人员。
5.1.3.12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超过1天的应向场站负责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其他人员离开现场超过1天的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但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现场作业能够正常开展,不能因为作业人员请假导致的停工或作业进度滞后。
5.1.4竣工安全验收
5.1.4.1外包工程结束后,外包工程项目部、新能源场站应进行安全验收检查(检查内容参考附件七),检查通过后方可开展工程竣工其他流程。
5.2运行维护项目
5.2.1入场前准备
5.2.1.1运行维护单位在入场前必须按照本细则5.1.1.1项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到新能源场站、运维部审核。对于后续增补的人员也应提供本细则5.1.1.1项要求中对应的资料,并将相应资料复印件交新能源场站备案。
5.2.1.2发包单位应组织双方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承诺、服从管理承诺(内容样板参考附件八)和现场作业条件确认。安全交底经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其内容由被交底人培训该项目的所有成员。
5.2.1.3安全协议应与运行维护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1.4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对拟选派进厂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工作票“三种人”培训、技术培训,并将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资料交发包单位审核、备案。发包单位对拟入厂的运行维护单位员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5.2.1.5运行维护单位应确保使用的机械、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规范,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且合格,相关资料报发包单位审核、备案。不合格的严禁入场。
5.2.2运行维护项目日常管理
5.2.2.1运行维护单位应成立项目部,设置项目负责人,配齐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超过1天的应向场站负责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其他人员离开现场超过1天的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但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现场作业能够正常开展,不能因为作业人员请假导致的停工或作业进度滞后。
5.2.2.2新能源场站应将运行维护单位纳入场站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运维维护项目部也应建立自身的培训体系。发包单位每年定期对运行维护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知识考试及工作票“三种人”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督部门,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下发通知公布“三种人”名单,授权其办理工作票。间断工作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5.2.2.3具备居住条件的新能源场站,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常驻在场站内,服从场站的统一管理,参加场站的班前会、班后会、培训学习、安全活动、应急演练、安全风险分析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反违章等活动。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项目部应择近选择,并按照场站的要求参加日常安全活动。
5.2.2.4场站应定期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车辆、起重机械、工器具(含特种作业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进行检查,对于超期未校验、存在安全隐患的严禁继续使用;
5.2.2.5场站应定期对运行维护单位的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其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消防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执行情况等,规范其台帐和技术资料的管理,要求其建立完整的生产管理档案资料。
5.3临时入场项目
5.3.1入场前准备
5.3.1.1新能源场站应建立厂家的资料档案,收录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授权委托书、合同、技术协议等资料。
5.3.1.2临时项目人员入场时需提供体检报告(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险证明(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额度),由新能源场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现场。
5.3.1.3对于存在分包、劳务派遣的项目,入场人员必须提供其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文件、与业主单位的合同和协议,由新能源场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场站。
5.3.1.4入场人员若需要从事高低压、登高、电焊等特种作业,则必须提供合格的特种作业证。
5.3.1.5入场人员若携带有工器具,则必须提供对应清单以及工器具合格、定期检验的证明。
5.3.2现场作业管控
5.3.2.1临时入场项目的人员严禁在场站住宿过夜,当日工作结束后必须离场。
5.3.2.2临时入场项目的人员入场后由场站安全员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告知其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严禁开展工作。临时入场项目的人员必须针对服从场站管理和确保自身安全作出承诺。(内容参考附件九)
5.3.2.3严禁临时入场项目的人员独自进入生产区域。
5.3.2.4临时入场项目人员进入风电场生产区域,必须身着合体的工作服,佩戴合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进入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其他区域 。
5.3.2.5临时入场项目应开具工作票或联系单,且不应开具外包工作票或外包联系单,临时入场项目的人员应编入工作班成员,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和安排,认真开展工作前的风险辨识。工作负责人必须对临时入场项目人员自带的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5.3.2.6临时入场项目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工作环境至原有状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3.2.7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场站要及时将其清除出场。
6.安全考核
6.1外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依据安全奖惩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6.2资质审查不严,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现场、按照“谁审查谁把关、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溯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xx能源分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7.附则
7.1承包单位、服务单位提供的所有纸质材料必须加盖公章(红章,复印无效),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原件(审核完毕后扫描或拍照留存,原件返还),对于能够通过国家正规网站查询到的信息,必须提供截图和查询途径。
7.2本细则由xx能源分公司运维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11
1.总则
1.1 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2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等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开展档案数字化外包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数字化服务机构”)承担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应遵循本《规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档案部门自行开展档案数字化时,可参照本《规范》实施安全管理。
1.3 本《规范》所称数字化外包档案指非涉密档案,涉密档案数字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用确保档案安全的技术手段,建立权责明确、覆盖档案数字化全过程的岗位责任制,对档案数字化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2.档案部门的安全管理
2.1 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档案数字化外包管理组织,明确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2.2 根据档案数字化总体规划,确定数字化外包档案的范围,提出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指标。
2.3 提出档案数字化外包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协助制定招标文件,审定合同。
2.4 对数字化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业绩、人员、设备和加工软件等进行考察,并了解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具有与数字化加工相关涉密资质的数字化服务机构。
2.5 建立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制度,与数字化服务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对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2.6 制订档案实体交接、数字化加工过程管理、数字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档案实体保护等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
2.7 建立档案数字化外包项目管理档案,记录档案部门和数字化服务机构实施档案数字化外包项目的全过程。
2.8 建立监管机制,对数字化服务机构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档案实体受损、丢失,杜绝数字化服务机构擅自复制、留存、使用档案信息的行为。
3.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3.1 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数据处理类项目。
3.2 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3 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要时提供政审材料。
3.4 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动合同。
3.5 数字化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与素质、技术与管理水平、设施与设备状况能够满足拟承担项目的要求。
3.6 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制订并执行数字化安全保密制度,制订并执行档案实体交接、数字化加工过程管理、数字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档案实体保护等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3.7 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3.8 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不得阅读、摘抄、外泄档案内容和其他安全保密责任、义务。安全保密协议应报送档案部门备案。
3.9 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保密检查。
4.数字化场所的安全管理
4.1 数字化加工场所一般设在档案部门独立、可封闭的建筑内。
4.2 数字化加工场所应符合防盗、防火、防尘、防水、防潮、防高温、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管理要求。
4.3 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档案暂存处、数字化加工工位、服务器、数据导出端及门窗等无监控死角;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档案部门专人负责,数字化加工场所设于档案部门之外的,档案部门应定期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将视频监控数据移交档案部门保存;视频监控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档案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数据进行回放检查,在删除视频监控数据之前,要留存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
4.4 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具,用于分别存放待数字化处理和已数字化处理的档案。
4.5 数字化加工场所须封断所有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的无线网络功能,并定期进行相关检测。
4.6 数字化工作人员存放随身物品要有专用储物箱柜,并与档案装具分区放置;数字化加工场所不得有非工作需要的私人物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手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各类电子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擅自将数字化加工场所内的物品带离现场。
4.7 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接受身份核查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4.8 工作人员不得在数字化加工场所内从事与数字化无关的活动,严禁在数字化加工区内喝水、进食、吸烟等,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4.9 档案部门和数字化服务机构应指定有关人员经常对数字化加工场所进行巡查,确保有关数字化加工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
5.数字化加工设备、网络环境与数据载体的安全管理
5.1 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建议使用档案部门提供的相关设备,使用数字化服务机构设备的,档案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5.2 档案数字化加工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必须采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物理设备封闭所有不必要的信息输出装置或端口,如USB接口、红外线、蓝牙、SCSI接口、光驱接口等,封闭的装置或端口要定期进行检查。
5.3 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推荐使用国产设备并使用正版软件。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软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国产品牌产品。除必要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加工软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软件外,档案数字化加工计算机不允许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
5.4 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要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
5.5 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环境中应配备具有权限管理、设备管理、端口管理、日志管理和安全审计等功能的数字化加工安全保护系统,准确记录授权用户的访问行为、设备接入和电子档案信息流向等信息。
5.6 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应具备流程定义、任务分配、过程跟踪、质量检测、成品制作、数据验收、数据备份管理等功能,并分别设置管理员、保密员、审计员,实行“三员分离”。
5.7 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建议由档案部门提供计算机等设备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并逐一进行检查、登记。数字化工作完成后,这些设备必须交由档案部门统一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
5.8 用于档案数字化加工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数字化专用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5.9 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刻录设备应由档案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拷贝和刻录应相对集中。档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数量的清点,数字化服务机构完成拷贝或刻录的数据介质(包括损坏的数据介质)应及时交接给档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5.10 档案数字化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必须送外维修的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由档案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5.11 处理尚未开放档案的信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秘密载体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6.档案实体的安全管理
6.1 档案部门要对拟数字化的档案进行涉密性、完整性、有序性及档案实体与目录的一致性检查。涉密档案要予以筛除,档案实体破损、残缺的要进行登记与处理,档案实体与文件目录不对应的要进行必要的记录或标示。
6.2 档案部门人员应按照工作计划分批调档,并与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档案接收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双方确认准确无误后填写档案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注明交接档案的内容、数量、状况、交接时间和经办人等。
6.3 档案数字化加工不得损毁档案,出现档案损毁的,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修复和登记。需要拆装档案时,应尽可能地保持档案原貌。
6.4 档案数字化过程中要建立档案流程单,流程单包括档号、加工工序、设备编号、数量、经手人、加工时间等,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档案流程单应与档案实体同步流转。
6.5 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发现有涉密标识且无解密标识的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该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在登记目录后立即将档案移交档案部门。
6.6 正在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必须每天入库(柜),不得在加工工位上留存过夜。
6.7 数字化档案要专人专柜保管,数字化加工完毕的档案要及时归还入库。对于离库时间较长或有虫霉隐患的档案,应进行消毒杀虫处理。
7.档案数字化成果移交接收与设备处理的安全管理
7.1 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档案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数字化加工介质(如存储介质、移动介质、备份介质等)、加工监控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实体出入库交接记录、加工人员变更记录等进行安全保密专项验收;凡未开展安全保密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7.2 档案数字化成果必须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双方办理数据交接手续。
7.3 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数字化服务机构应会同档案部门拆除其自带加工设备中的硬盘等存储介质,并将其与数字化过程中使用过的其他移动存储介质一起移交给档案部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7.4 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档案部门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数字化服务机构所用的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设备中无信息留存。凡存有信息的,必须作清除信息的安全处理。
7.5 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将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日志、记录等原始记录材料移交档案部门,作为项目档案内容进行管理。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第三方的安全管理,明确定义第三方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服务交付的安全要求等,特制定本文件。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文件适用于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对第三方以及外包服务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术语定义
第三条 本文件中第三方是指所有进入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内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非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内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合作厂商、服务商)。
第四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 第三方管理部门或人员一般为信息系统相关外包服务项目管理部门或人员,职责:
(一)按照权限最小的原则,负责第三方权限的申请工作。
(二)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选择声誉良好,值得信赖的第三方服务商。(三)负责对第三方的信息安全培训以及第三方人员现场工作的管理。
(四)负责在协议或合同谈判阶段,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以及确定服务安全的要求。
(五)根据合同或服务协议对第三方服务交付进行管理,保证服务交付质量。
第五章第三方选择要求
第五条 第三方选择基本要求:
(一)准确理解需求原则:第三方必须对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系统外包服务的需求有深刻的理解,凡不能准确理解需求或与需求相悖者不予选择。
(二)技术能力:要求第三方具备所需的技术能力、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或者能够合理地预期第三方最终会得到这些技术能力、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管理水平:第三方是否已经具备,或者能够合理地预期第三方最终能够开发出项目所需资源的管理能力。
(四)财务能力:第三方是否已经具备,或能否合理地预期第三方能够具备项目所需的财力资源和财务能力。
第六条 资质要求:
(一)按国家、行业、单位明确规定的服务资质要求考查第三方,如规定缺失, 则根据项目实际要求确定第三方资质要求。
(二)按服务项目专业要求设定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数量要求。
第六章第三方合同要求
第七条 第三方需要对敏感的信息资产进行访问时,要签订保密协议或正式的合同,合同中有关的安全要求符合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系统总体安全策略。
第八条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中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合同双方各自的相关责任;
(二)明确对第三方的保密要求;
(三)明确保护信息资产的内容和要求; (四)明确描述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人员的安全要求;
(六)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七)明确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保护;
(八)必须声明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所拥有的权力,包括:监督、限制第三方活动的权力;对合同权责进行监理或指定第三方监理的权力;
(九)软、硬件安装和维护方面的责任; (十)清晰具体的变更控制流程;
(十一) 用于安全事故和安全违规事件的报告、通知和调查程序。
第七章第三方服务交付管理
第九条 服务质量要求:
(一)第三方必须依据合同或独立的服务协议中的关键指标提供服务;
(二)在服务提供期间,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部门或人员应该经常对第三方的人员资质进行确认,保证服务期间服务人员的稳定性;
(三) 制定对第三方服务的评价指标和测量体系,以确保第三方服务提供的质量。
第十条 服务的改进:
(一) 第三方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现与服务的需求有较大差距时,双方必须对服务进行评估,如果是未达到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要求,则责成第三方对服务进行改进;
(二) 如果第三方服务达到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要求,但是还是不能满足服务的实际需求,则双方可以协商对合同或服务协议进行变更,提高关键指标以适应服务的实际需求。
第八章第三方信息传输
第十一条第三方必须按合同中规定的保密条款对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任何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第三方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如果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会造成影响,必须事先申明,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实施相关的`操作。第十三条如因业务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含有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或实物时,接待人应当获得相应的批准或授权,并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提供时应开具清单请第三方签收。
第十四条 对第三方的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须在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驻场工作时,应与其签订个人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制度,如需接触或查阅内部文件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由其本人填写查阅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复印。
第九章第三方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服务项目范围变更:
(一)如果合同执行中,发现第三方的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服务外包的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般要求更换服务提供商。
(二)如果合同执行中,发现服务需求的范围超过了合同里所约定的服务范 围,而这些需求与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范围是相同的系统或设备,并且正好是第三方的服务能力范围之内,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服务合同,增加服务范围。
(三) 服务项目变更必须经过所属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十六条服务提供商变更:
(一)在对第三方考评不合格时,给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第三方提高服务质量, 并明确指出服务质量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改进办法;
(二)如果第三方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服务要求,并造成系统运行不良影响时, 可以考虑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第十章第三方出入管理
第十七条人员出入:
(一)第三方人员进入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各种场合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并在门卫处接受检查;
(二)第三方人员进入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时,必须在门卫处出示有效证件,按门卫或接待处的要求登记相关信息,登记内容必须包括进入及离开区域的日期与时间、第三方人员签名、访问事由等信息;
(三)临时来访第三方必须由接待人全程陪同,告知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任其自行走动和未经允许使用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计算机设备;
(四)第三方人员进出机房等重要区域时,必须遵守该区域的进出管理规定;
(五) 临时第三方人员离开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时应由接待人陪送,接待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并签署确认离开时间及相关权限、物品、交接时间;接待人在无法陪送的情况下应委托本部门其他人陪送;
(六)非临时第三方人员工作完成后,由所属项目管理部门或人员对第三方人员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后方可离场。
第十八条设备携入携出:
(一)第三方人员携带设备(如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及配件、网络设备等)进入,必须进行登记;携带设备离开,必须经过按照事先登记的内容进行检查;
(二)第三方人员携带的维修配件必须在进入维修区域前向接待人员出示,并登记;
(三)第三方人员将维修设备的损坏配件携出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系统的运行场所时,必须向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系统设备的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在维护记录中登记;
(三) 第三方人员将好的配件换入维修设备时,必须向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系统设备的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在维修记录中记录。
第十九条 办公场所:
(一) 业务洽谈和技术交流应当在接待室、会议室或培训教室内进行,招标、谈判等正式洽谈和重大项目的会谈应当在专门的会议室进行,不得在办公室内进行;
(二) 必须指定非临时第三方人员的办公区域,只允许第三方人员在指定区域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一章 信息系统使用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一)第三方人员不得越权使用信息系统的任何功能;
(二)第三方人员不得私自拷贝信息系统中的任何数据和程序;
(三)第三方人员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携入与携出信息系统的运行场所必须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四)第三方人员不得私自将含有密钥的设备(或配件)携出信息系统的运行场所;
(五)第三方人员使用信息系统的操作记录应进行登记(附录一、第三方人员操作记录表);
(六)未经允许,第三方人员不得使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账号控制:
(一)第三方人员使用信息系统必须遵守信息系统使用的账号管理规定;
(二)第三方人员必须保证信息系统账号的安全,不能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三) 第三方人员在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向项目管理部门或人员报告,由安全管理员对账号进行安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密码控制:
(一)第三方人员必须保证密码不泄露,当不慎泄露密码时,应立即通知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信息系统相关管理人员;
(二)服务提供的密码由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员定期更换,更换后信息系统相关管理人员向第三方人员通知密码。
第十二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由于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内部对第三方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相关人员,由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内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因第三方违反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由第三方负全责,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有权终止其服务,如影响业务正常进行的,将根据影响程度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第三方人员,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将会同违规人员所属单位将违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并根据违规人员给嵊泗县各机关单位和部门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13
1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将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公司日常管理中来,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确保承包方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由外来单位进行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大、中、小检维修项目中一切工程施工和活动。
3 定义
3.1 外包工程项目:是指经本公司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3.2 外包单位(承包方):是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
3.3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指对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负有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一般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合同项目的管理部门。
3.4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等。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资质审核和承办工程招标、合同签订、过程质量、进度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4.2 安全环保部
4.2.1负责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拟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4.2.2对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4.2.3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负责对复杂、危险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审批;
4.2.4对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4.2.5 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3 工程所在部门
负责外包工程在本部门施工过程的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4 外包单位
4.4.1 外包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4.4.2 开工前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4.3 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场所;
4.4.4 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4.5 落实施工项目的各项安全措施。
4.5 财务部负责根据安全环保部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同外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保证金的结算。
4 管理程序及要求
4.1 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
4.1.1 本公司对所有外包单位实行安全资质评审确认和准入制度。外包单位在进入本公司承揽工程前必须经过安全资质评审。任何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严禁录用,更不得私自安排施工作业。
4.1.2 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b.法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b.施工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c.安全管理网络机构、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d.施工涉及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及操作证原件,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e.员工安全教育记录;
f.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g.过去一年的安全生产业绩记录;
h.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
i.工程施工计划/方案;
j.外包单位全体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k.外包单位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的人员的清单及相应材料。
4.1.3 评审程序
a.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部门对中标外包单位进行施工资质审查。
b.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外包单位必须向安全环保部提供上述资质材料,填写《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包单位不能获得安全资质确认,不得进入本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和施工作业。
a.不能提供4.1.2条所述安全资质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或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
b.在两年内在本公司施工作业期间有发生过重伤、死亡事故的记录的;
c.新的外包单位在进入本公司之前两年内曾发生过死亡及以上事故的。
d.外包单位存在其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2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要求
4.2.1外包单位通过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施工协议。
4.2.2 在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单独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本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与外包单位签订。
4.2.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协议后的2天内,外包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总额的1%-10%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4.3 安全教育
4.3.1 经审查合格并签订安全协议的外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组织施工人员接受本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教育等,并作好记录,未经教育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4.3.2 外包单位应自觉接受本公司的安全教育。
4.4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及要求
4.4.1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办理开工申请手续,填写《外包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开工。
4.4.2 外包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工程所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
a. 外包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范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b. 外包单位工作范围相关的系统和相邻空间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如水、电、汽源的断绝、标志和隔离措施,介质的泄排措施等。
c.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求外包单位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4.4.3 外包工程施工计划/方案的编写
4.4.3.1 外包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写安全施工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工程所在部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宣贯。
4.4.3.2 安全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目标、组织管理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保护措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4.4.4 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
a. 外包工程项目中涉及危险作业时,要按照本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办理高危作业安全审批手续。
b.对设备(系统)检维修、维护时,必须办理“停电作业票”。
c.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d.工程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源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审批表”。
e.进行土建项目的外包工程,如对正常的生产产生影响(使人身、设备安全受到威胁,需停止某些设备运行作为必须的安全措施等),则必须办理工作票。
上述工作票由工程所在部门协助外包单位进行办理。
4.4.4 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4.4.4.1 外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对所负责项目全过各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全部得到落实,对工程的危险点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现场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做好记录。
4.4.4.2 工程所在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包工程的现场管理,经常到现场进行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4.4.4.3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外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重点监督和检查现场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及时纠正各类性质的违章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外包单位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作为对外包单位的考核依据。
4.4.4.4 对于外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根据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
4.4.5 设备启动、调试的安全管理
4.4.5.1 施工过程中需要设备试运转时,必须与工程所在部门联系,由中央控制室操作人员或岗位员工负责操作,严禁外包单位私自启动设备。
4.4.5.2 主体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必须有施工、调试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专职的监护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4.4.5.3 施工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应熟悉管辖范围的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工作原理和操作等内容。
4.4.6 外包单位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4.4.6.1 设备设施、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通道和影响生产人员的操作、巡检;
4.4.6.2 废旧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4.7 竣工安全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验收,不符合本质安全要求的不得验收通过。
5 惩罚与考核
5.1 外包单位违反本制度条文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违规操作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罚款。
5.2 外包单位施工现场违反文明生产规定或未做到工完场清的,视情节收取乙方2000—10000元违约金。
5.3 安全环保部根据外包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评价,按《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评分为100分制,评定结果: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将继续保留合作,在使用过程将享有承接工程优先政策,总分70---90分之间为较好,将列为观察使用单位,总分70分以下为一般,将列入为临时单位和重点监视对象单位;对评审总分60以下为差,将给予淘汰清退处理;
5.4 外包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生人员轻伤事故的扣除保证金的1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如发生人员重伤事故的扣除保证金的5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造成死亡事故的,扣除全部施工保证金作为承包方的违约金,并取消其施工资质,两年内不得进入本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扣除保证金的行为,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方对第三方和/或甲方的赔偿责任。
5.5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部门违反本制度条文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5.6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20xx年8月30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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