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监事制度

时间:2024-11-01 12:31:42 敏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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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制度(精选12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职工监事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职工监事制度(精选12篇)

  职工监事制度 1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

  (三)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本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获得应当参加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罢免;非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应当参加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第十八条公司的工会组织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职工监事制度 2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1.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一名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区(县)以上单位的相关部门要适时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集中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第十条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指导公司合法规范地推荐、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水平,尤其要指导其他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对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为,依法要求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求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及其他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职工监事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用心、立即申请办理员工代表大会(下称厂职代会)意味着提议、建议(下称提议)和提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我厂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职工监事提议,就是指我厂职工监事在厂职代会举办前要求時间内向型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需由厂部申请办理的书面形式提案;职工监事提议就是指职工监事五人之上联名鞋向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需由厂部申请办理的书面形式提案。向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书面形式提案,理应注明规定处理的难题、原因和计划方案。

  第二条 我厂申请办理提议工作中,在场长领导干部下,由场长会议科学研究,厂公司办公室承担实际机构、具体指导、查验、催办。

  第三条 筹办提议、提议的厂部各部门和生产线(下称筹办企业),理应不断完善工作责任规章制度,严苛程序处理,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现行政策,融合我厂具体情况,用心科学研究申请办理,并承担按时回应。

  第二章 提议、提议的督办

  第四条 厂职工监事提议,由厂公司办公室依据厂职代会提案工作组搜集整理的提议、提议內容和相关企业的职责权限,明确筹办企业交筹办企业申请办理;对重特大、疑难问题、繁杂的提议,由厂公司办公室明确提出督办建议,请示场长会议决策后,交筹办企业申请办理。提议必须2个之上企业申请办理的,理应明确主办方和会办企业或是分办企业。

  第五条 筹办企业接到提议、提议后,对不属于本企业岗位工作职责的提议、提议,理应自接到之日起七个工作中日内,书面形式向厂公司办公室表明状况,经愿意后退还。筹办企业不可停留或是自主转办。

  厂公司办公室对筹办企业退还的提议,理应自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再行督办。

  第三章 提议、提议的申请办理

  第六条 筹办企业申请办理提议、提议,理应重视申请办理品质,具备目的性,讲求实效性。

  筹办企业对应当处理并且可以立即处理的难题,理应尽早处理;对应当处理但一时无法贯彻落实处理对策的难题,理应先向意味着属实表明状况,确立申请办理期限;对的确不可以处理的难题,理应充分证明缘故。

  第七条 筹办企业理应自提议、提议督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结束,并给予书面形式回应;对难题繁杂在三个月内受理有艰难的,理应书面形式报检厂公司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议內容:改进办公环境、进行员工学习培训、提升员工工资待遇、提升劳动防护、丰富多彩员工课余生活。

  1、叙述:工厂乱扔垃圾的'状况、每日造成垃圾数据、如今的解决方法;

  2、不良影响:乱扔垃圾对企业品牌形象的毁坏、对办公环境工作中纪律的防碍、对原料的消耗、对企业员工的素养的危害这些。

  3、对策:提升主题教育、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包干制、搜集废弃物方法、推行查验体制、贯彻落实惩罚方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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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低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

  3、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任期

  监事的任职条件与前述董事的任职条件一样,都规定在《公司法》第147条。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于监事任期的规定与董事任期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强制规定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公司章程不能另行规定。但对于监事的任职届数,与董事一样,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4、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此之外,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由于制度、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事会在我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需要通过体制的改革、立法的完善来不断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职工监事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

  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

  (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选拔;

  2、拟订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或外派董事/监事拟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3、考核年度期满,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与尽职评议;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考核和企业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并拟订嘉奖或责任追究意见;

  4、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奖惩方案并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对外派董事/监事实施奖惩。

  (三)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根据部室职能分工做好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程序与任期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基本任职资格: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实勤勉,依法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独立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拟任职公司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本人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推荐与任职

  外派董事/监事推荐人选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与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意见后,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建议提名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集团公司推荐的外派董事/监事按照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监事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任职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任期内,外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切实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3家被投资企业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参与制定任职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三)指导和监督任职公司经营层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四)参与制定任职公司组织结构方案;

  (五)代表集团公司提出任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六)对任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

  (七)参与制定任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检查任职公司财务,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财务现状;

  (九)监督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规,当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包括:

  (一)获知任职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二)获知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三)列席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四)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五)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七)提出任职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八)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义务。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秘密;

  (四)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影响任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六)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

  (七)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八)督促任职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

  (九)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弃权,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按照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准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如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代为投票,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报。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主动向任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相关信息;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拟审议的议题,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决策意见;

  (三)外派董事/监事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初步决策意见填写任职公司决策议案审核表,并及时地上报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四)外派董事/监事应该大力配合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列席集团公司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代表集团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把表决结果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监事会的决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情况,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其表决意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外派董事/监事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提报集团公司。

  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报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2、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要求被投资企业执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本人对任职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

  6、集团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二)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外派董事/监事发现任职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

  1、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2、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职公司资产或危及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4、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外派董事/监事就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等;

  2、拟表决意见。

  任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紧急事项,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独立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述职管理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满或提前离任,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述职,对任期内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进行回顾,提出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改进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接受集团公司的尽职评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将述职报告分别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结合外派董事/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述职与尽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尽职评价

  外派董事/监事尽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情况、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反馈情况;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落实集团公司指示意见、执行实施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报告是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听取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建设管理情况的专题汇报,听取职工或工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二)列席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收集、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向高级管理人员调查了解、核实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根据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安排,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必要时可聘请集团公司规划、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或外部专家进行论证。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与论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材料备案

  在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外派董事/监事应要求任职公司在10日内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其表决意见等材料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外派董事/监事不得领取任职公司的任何报酬(或津贴)。

  外派董事/监事因执行任职公司公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任职公司公务费用标准,由任职公司承担。

  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经济责任制管理,将外派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与其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及任职公司经营绩效、投资收益等指标进行挂钩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和尽职评议,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兑现其薪酬。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为维护股东、任职公司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了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向集团公司申请给予专项奖励:

  (一)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或为集团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做出突出成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充分肯定的;

  (三)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得出重要结论,对任职公司的发展产生良好的实质性影响,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任职公司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失察,严重失职的;

  (三)与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

  (四)干预任职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报销非公务费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影响恶劣的;

  (六)泄露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

  (七)损害或侵犯了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任职公司发现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视情节报请集团公司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职工监事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6、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7、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监事代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交监事长备案。

  第十条 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的,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监事会形成决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26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自20XX年4月26日起执行。

  职工监事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证监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监事会的工作特点,根据《xxx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的决议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股东在委派的监事中指定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监事不能在其他任何公司和单位兼职。

  第九条监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在任职期间发现公司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处理。

  第十条任职监事不得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不得有与责任单位串通,偏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第四章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监事行使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执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成员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职责,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应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向股东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

  职工监事制度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六条 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

  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长保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监事制度 9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与目标

  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

  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

  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公司与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综合制定股东资金的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避免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风险。

  4、管理好股东及投资者的出资材料与档案,确保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贷合同及投资、融资档案,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

  5、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资金的统收定支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和项目所有的资金收入及时上缴、所有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股东批准的预算、结算方案执行。

  6、组织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公司管理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企业和董事会上报的财务报告与资金使用报告;

  7、加强财务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为公司培养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三)项目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项目的思路,制定项目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模式,保障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股东会的项目管理理念,制定项目投资、规划、开发、建设与经营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计划,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组织制定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对项目投资的进度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开发严格按照股东会的预定方向稳步发展。

  4、组织制定项目的招商引资计划与经营销售计划及工作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确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充足和投资资本的及时回笼,实现项目滚动开发,及时获取投资收益回报。

  5、组织制定公司土地受让、规划和使用方案,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运营管理,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组织制定公司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受侵占或损失,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资产销售、租赁、转让、出让与合作经营方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组织制定项目的产业规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与招商引资方案,审定批复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投资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投资的思路,制定企业、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式,控制投资风险与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发企业和项目各项投资活动的月度、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投资活动按既定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及时解决处理各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3、建立公司投资立项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准确判断立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预期及风险程度,确保投资方案科学、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资成本,并依托合同准确对项目建设投资及配套投资进行投资预决算,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5、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事前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规避风险;事中对投资过程与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防范风险;事后对投资成果进行管理,并做投资效益评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与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判断和审批各项投资付款计划,确保投资资金使用达到投资目的,组织投资成本和投资利润的清算工作,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7、建立公司和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体系,统筹制定各种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对各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股东与投资者及时获取各项投资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

  职工监事制度 10

  1、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5、监事会是通过公司职工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被选举,但公司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每届监事任职三年,三年后进行重新选举,历届监事可以再次被选举,并且在选举后可以再次任职。

  综上所述,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涉及具体的监管内容、除此之外,监事会还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对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其次,能够对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职工监事制度 11

  一、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职工监事制度 12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二、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审核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公司经营行为;

  (二)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四)当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

  (五)当董事、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予以纠正;

  (六)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八)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九)当董事自己或董事关系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十)当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2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三天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不得销毁。

  四、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六条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xxx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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