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7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9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8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七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7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八章附则
第4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0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1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3条本制度自20xx年11月日生效。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2
企业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3
一、为了规范职工招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定。
二、公司招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工作人员在招工中不得对应聘者有就业歧视的言语和行为。
三、招聘与录用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应聘人员登记;
(四)面试或试工;
(五)办理录用手续。
四、招聘方案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工种)及人数、录用条件等。
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总经理的意见制定招聘方案;
仓库主管、文员、技工、普工由用人部门(车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经分管副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方案。
五、公司在招工钱一般要发布招工信息,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或参加招聘洽谈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工简章。
招聘信息或招工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和发布,其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工种)及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求职者须提交的有效证件等。
六、应聘人员登记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部要指导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核对有关证件,告知面试或试工时间。
七、面试工作内容包括:告知劳动条件(包括职业危害)和规章制度,了解求职者的能力和素质,协商工资待遇等。
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由公司副经理主持面试或试工,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车间)协助;仓库主管、文员、技工、普工由人力资源部主持面试或试工,用人部门(车间)协助。
八、录用工作内容有:
1、组织职工健康检查;
2、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录用未成年工时,还要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
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发放厂牌、出入证、考勤卡、工作服等;
5、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始业教育。
九、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被录用职工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应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十、公司实行新录用职工上岗健康检查制度,在办理录用手续前要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对从事未出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十一、录用职工后,应给其开具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应注明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的时间和地点。录用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职工签收保存,另一份由职工所在部门主管人员签具职工上岗时间,并经职工签字认证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存入职工档案。
录用职工后,应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职工要在收到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逾期未告知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应聘人员到本公司应聘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文凭、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求职者提供的证件有:
1、近期免冠照片4张(录用登记表1张,出入证1张,居住证2张);
2、身份证复印件1张;
3、计划生育证明;
4、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毕业证等);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十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职工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和证件的,视为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立即通知职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职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录用后,一经发现便报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处200—1000元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四、求职者应在求职申请表中承诺与其他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
十五、下列人员不得录用:
1、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2、吸毒人员、逃犯;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患传染病和患职业病应退出劳动岗位人员;
5、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应聘岗位的人员。
十六、公司在招用特殊工种的人员时,要把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录用条件。所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难以招到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人力资源部应尽快报公司批准,招用其他人员,并按照本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其参加培训。
无职业资格证的人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十七、接收在校学生到本公司实习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要同学校签订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明确学生的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范围、生活待遇、安全卫生事故责任等内同。
十八、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将全部职工的有关情况记入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可享受公积金;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积金;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xx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5
一、为减少和避免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
三、招用劳动用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护卫年龄条件按原规定),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
四、经批准招用新员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员工)必须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的待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招聘录用员工按《员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从事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
六、招用新员工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辞退。
七、凡现有在岗在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员工,各管理处/站应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清理辞退,并理顺好劳动用工,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的,特别是年龄条件不符合的,必须由各管理处/站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体检证明,才能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6
培训中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 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 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 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 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 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 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4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
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5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 )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xx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 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59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依法修订时,将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者更新。
第60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61条 本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或上墙公布视作己向员工公京。
第62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
第63条 本制度经届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8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9
一、管理责任
1、依据省厅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劳动用工第一责任人。
2、煤业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业务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矿长是第一责任人。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矿和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劳动用工制度
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必须落实“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井下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与施工单位建设期一致,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签订,所有施工人员社会保险应由中标施工单位代为缴纳,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缴纳。
2、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必须经过审核备案,于10月底完成。
3、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各矿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负责每月10日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和《工资支付登记台账》,工资发放后由用工管理人员填写发放金额,经施工人员本人、项目经理、矿综合办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施工项目部盖章,交本人保存。
4、煤矿从业人员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xx年不低于75%,20xx年力争达到100%,20xx年1月1日起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
三、劳动用工、人员配备标准
1、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执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
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项目经理1人,项目副经理4人、技术主管1人,以上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必须到省厅备案。以上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项目部同时任职。
3、施工单位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记录、人事档案资料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日常业务指导,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4、施工单位特殊工种:
⑴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安全检查员、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和班组长等人员,各工种每小班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定员标准。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
(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⑵特有工种指:机、运、通、皮、采、掘等各岗位工种人员,上述人员必须配足,不得缺岗。需持相关工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有煤炭相关专业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施工项目井下施工人员配备标准:综采工作面不低于90人/面,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不低于110人/面,掘进头不低于45人/头。
四、施工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1、为确保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因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不足,矿有权招聘相应岗位人员,实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签订委派协议、确定岗位职责、工资及相关待遇、考核标准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或机电设备事故,当项目部无法处理或在2小时以内不能处理完的.,矿有权根据事故情况,委派矿方特殊工种人员协助参与处理。劳务费用200元-300元/工,所产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
五、施工单位领导跟班制度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层必须执行跟班制度,每月正职下井不得少于18个、跟班不得少于10个;副职(含技术主管)下井不得少于24个、跟班不得少于22个,休假、公假的相应核减下井、跟班数量,相关职责按照下井、跟班制度执行。
六、档案及资料管理
1、矿协助、指导项目部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施工单位必将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交矿综合办管理。
3、地方政府和公司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提供。
七、考核管理规定
1、因劳动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设单位工期不能按计划开工,延误工期或停工达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误一天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另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合同另有专门约定的执行原合同。
2、每月由矿长牵头,组织矿综合办公室、调度室、安监科等科室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开展正常检查、考核的,对矿长罚款1000元/次,对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3、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健全的,对项目部罚款500元;施工人员未按“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规定执行的,对项目部按缺少的项目或人数罚款200元/人(项)。
4、施工单位井下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审核备案的,对项目部按缺少备案的人数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井下施工人员《工资登记卡》制度,并严格执行,未执行制度的每次罚款20000元,并强制执行,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工资卡未按规定执行或未签字的,对项目部按所缺人数每人次罚款100元。
6、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未达到规定的,每降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各项资质证件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款500元-20xx元。
8、施工单位必按规定配备各类人员,经理层每缺一人罚款5000元/人月;特殊工种人员每缺一人罚款1000元/人月;采煤、掘进工人每缺一人罚款500元/人月,劳动用工管理人员未配备的,罚款500元/月。
9、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委派制度,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影响生产达2小时以上的,每超1小时罚款5000元。
10、施工单位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跟班次数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分别罚款200元/个、500元/个。
11、跟班晚下井、提前升井及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500元。
12、施工单位各类人事档案未建立的,每次罚款200元。
13、未按规定提供各项资料的,每次罚款200元/次。
14、各矿综合办每月负责将施工单位各项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罚款金额从月度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0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筑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在城镇建筑领域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公安、水务、交通、安监、工商、监察、司法、
信访、工会等单位负责,配合劳动保障和建设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台账。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记工记薪册》,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并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农民工记工记薪册》由农民工本人持有,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效凭证。《农民工考勤记工册》主要记载建筑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资料、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记工员和班组长确认等内容,实行一工作日一确认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与所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每季度报送劳动部门备案,并按时上报欠薪月报告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统一设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筑管理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依法用工,有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对长期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手续;对使用的季节性农民工必须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中标价的0.3%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按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按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或工程中标价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使用农民工发生人员变化,及时提交变动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建筑施工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未提交《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建筑施工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如实出具《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施工单位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并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体现“先行”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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