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22 13:33:40 制度 我要投稿

船舶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船舶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船舶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1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管理制度2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保障海洋环境安全,防止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泄漏的关键措施。它涵盖了从设计、建造、运行到退役的全生命周期,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装卸货物、处理废弃物等方面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环保法规。

  内容概述:

  1. 设计与建造:要求船舶在设计阶段就考虑环保因素,如选择低排放的发动机,设置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布局油水分离系统等。

  2. 操作管理:规定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操作规程,如废弃物管理、废水处理、燃油使用限制等,确保船舶运行期间的环保性能。

  3. 维护与检查:定期对船舶的防污染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问题。

  4.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地应对,减少环境污染影响。

  5. 培训与教育:对船员进行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记录与报告:要求详细记录船舶的环保操作情况,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以便监督和改进。

船舶管理制度3

  船舶管理制度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营、提高工作效率和维护船员权益的重要规范。它涵盖了船舶日常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维护、安全操作、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船舶运营:定义船舶的运行规则,包括航行计划、货物装卸、燃油管理等。

  2. 人员管理:涵盖船员招募、职责分配、工作时间、休息规定及绩效评估。

  3. 设备保养:规定设备检查、维修和更新的程序,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安全规程: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熟悉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措施。

  5. 环保规定: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环保法规,规范废弃物处理、排放控制等。

  6.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船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船舶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管理制度5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细化本企业原有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道门关闭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关闭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舱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检查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过程中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和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监护人负责清点好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人员数量。生产主管/作业长、现场安全人员负责把关。

  b. 确认舱内人员已全部撤离满足道门关闭条件后,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和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关闭道门。

  4.2.4道门开启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开启后应及时将道门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到位。

  b. 进舱前,应对舱内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当测氧、测爆合格和舱内作业环境(通风、照明措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4.2.5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道门开启、关闭,按照《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6长时间封闭的密闭舱室初次开启道门及密闭舱室作业,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舱的道门开启需要确认周边的环境是否存在交叉作业。

船舶管理制度6

  船舶涂装管理制度是确保船舶外观保护和性能维护的关键环节,旨在规范涂装作业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该制度主要包括涂装材料的选择与管理、涂装工艺标准、安全与环保规定、质量控制与验收标准以及人员培训与责任划分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涂装材料管理:规定涂料的采购、存储、配比和使用流程,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船舶涂装要求。

  2. 工艺标准:设定涂装前的表面处理、涂装层数、干燥时间等工艺参数,确保涂层效果。

  3. 安全与环保: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火灾、中毒等事故,同时遵循环保法规,控制voc排放。

  4. 质量控制:设立质量检查点,进行涂装过程监控,确保涂装质量达标。

  5. 人员培训:对涂装工人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6. 责任划分: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确保涂装工作有序进行。

船舶管理制度7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门

  2.1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厂

  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安全施工准备

  3.2.1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

  3.4.1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3.5起重作业安全控制

  3.5.1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

  3.5.5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

  3.6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3.6.1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交叉作业安全控制

  3.7.1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3.7.2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7.3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

  3.7.5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8切割船体结构钢板的安全措施

  3.8.1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

  3.8.2切割的顺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

  3.8.3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结构。

  3.8.4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

  3.8.5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

  3.8.6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方向。

  3.8.7严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离。

  3.8.8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

  3.8.9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安全的交叉作业的条件。

  3.9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

  3.9.2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

  3.9.4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

  3.9.5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做到工毕场清。

  3.9.6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

  3.9.7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

  3.10受限空间安全控制

  3.10.1受限空间的范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

  3.10.2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

  a)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清除。

  b)已进行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

  c)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

  3.10.4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

  3.10.5上述舱室必须保留安全通道。

  3.10.6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闭。

  3.10.7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定。

  3.11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3.11.2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11.3水上作业(包括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3.11.4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气割工、打磨工必须按规定戴相应的防护眼镜。

  3.11.6电焊工必须戴面罩。

  3.11.7涂装工必须戴风帽。

  3.11.8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

  3.11.9进入噪间超标场所应戴耳塞。

  3.12施工结束

  3.12.1各有关部门及时将各自器材、设备、材料及照明灯具等撤离,并进行整理、检查,避免遗失。

  3.12.2单船总管督促全船清扫清理,并进行检查。

  3.12.3船舶离厂撤除本厂消防器材。

  3.13船舶离厂

  3.13.1船舶修理项目施工结束,经营管理部通知后,维修船舶方可驶离码头。

  3.13.2由安全环保部收回船员持有的入厂证。

  3.13.3项目部组织对维修船舶进行离厂前联检确认,联检项目应包括:本厂灭火器是否已撤离下船;各舱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资;进厂申报的贵重物资完好性;其它应检查的项目。

  4、报告和记录

  相关记录台账

船舶管理制度8

  船舶管理制度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营、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船员权益的重要手段。它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规范船上工作行为,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装卸货物、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都能有序进行,降低事故风险,提高航海效率。

  内容概述:

  1. 船舶组织架构:明确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职务的职责与权限,以及船员间的.协作机制。

  2. 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规定火灾、碰撞、搁浅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实施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3. 操作规程:规范航行、停泊、装卸货、设备操作等作业流程,确保操作合规、高效。

  4. 船员生活:设定作息时间、卫生标准、膳食安排,保证船员身心健康。

  5. 设备维护:制定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制度,确保船舶设备良好运行。

  6. 通信与报告:规定与岸基的联络方式和报告程序,以便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船舶管理制度9

  船舶管理制度是对船舶运营、维护、安全及人员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船舶高效、安全、合规地运行。

  内容概述:

  1. 船舶操作规程:详细规定船舶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等操作流程和标准。

  2. 安全管理:涵盖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事故报告等方面。

  3. 设备保养:规定设备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周期及方法。

  4. 人员管理:包括船员招聘、培训、考核、福利待遇和行为规范。

  5. 环保规定: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控制污染排放。

  6. 文件记录: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统,确保所有操作均有记录可查。

  7. 质量控制:确保船舶服务质量,满足客户和行业标准。

船舶管理制度10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火灾预防

  4.1日常防火

  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记录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附录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船舶管理制度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船舶管理制度12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船舶维修、保养、检修工作流程的管理规则,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停航时间,并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内容概述:

  1. 预防性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防止设备故障发生。

  2. 故障修理程序:明确设备故障的报告、评估、修复和验收流程。

  3. 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物料和设备的调配与使用。

  4. 质量控制:设定维修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5. 安全规定:确保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 应急响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7. 培训与教育:对船员进行维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 记录与文档:完整记录维修过程,便于追踪和分析。

船舶管理制度13

  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公司所属船舶。

  3. 实施细则

  3.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3.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

  3.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3.3 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3.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燃料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

  3.3.2 锅炉停炉前彻底排污(有蒸汽时上排污),排污后打入淡水到正常水位。

  3.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柴油机。

  3.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3.3.5 关闭高低位海底阀、有关通海阀、主机海水进出阀、主机淡水进出阀、膨胀水箱出口阀、副机海水进出阀等机舱有关阀门,切断有关机电设备的电源开关。

  3.3.6 检查备件、物料库存并封存。

  3.3.7 各部门长应督促本部门人员关好房间内所有门窗以及电器电源,现场检查后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3.3.8 做好交接工作,各部门人员应与部门长进行交接,部门长应与停航值守人员进行交接。

  3.4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盗工作,定期巡查备件、物料等库房,查看是否处于正常情况。

  3.5 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在指定场所吸烟,严禁游烟、躺着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烟蒂一定要熄灭并放到有水的容器里。有油污的棉纱、破布收集存放在金属桶内,且远离高温热源,防止自燃。厨房用火应做到人走火灭。严禁私自使用取暖电器。

  3.6 值守人员应保持船舶各层地板、楼梯、栏杆、通道及机电设备的清洁、无油渍;维护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收拾干净。

  3.7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严格控制轻油使用,严禁船员私自处理船舶的燃、润油。每天1700-2100时,值守轮机员应启动应急发电机,操作时严格遵照《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进行。应急发电机运行时,轮机员应每2小时在副机日志上记录油压、水压、油温、水温、排温、燃油柜油位、油底壳油位、冷却水箱水位等参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排除。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轮机部值守人员应做好电瓶充电外、空气瓶补气,压力水柜补气,洗浴水加热等工作;甲板部值守船员应及时开启船长房间冰箱。

  3.8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有关设备性能试运行工作,以保证这些设备处的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8.1 停航期间,甲板部值守人员应定期对通讯、导航仪器、系泊设备、货舱及附属设施、通风筒/孔、救生、消防设备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清洁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8.2 值守轮机员应定期对电瓶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值守机工应定期检查24V锚灯灯泡,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8.3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天巡查机舱、舵机房等舱室设备。

  3.8.4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周查看并清通主机机带海水泵、淡水泵的机械密封处漏水检查孔,每3天对主机进行手动盘车3转以上,每半个月左右启动主机慢车运转15分钟。

  3.8.5每周检查锅炉水位,每月手动拉开锅炉安全阀。 有关水泵(包括应急消防泵)应每周检查一次并手动盘车3转以上。

  3.8.6每台副机每周启动1次,运转10分左右,可以在不供海水情况下运行,但要保证有关机油、淡水温度正常。充分利用副机启动供电后,对有关设备进行短时间的运转。

  3.8.7分油机每周启动空转到正常转速后停机,锚机、舵机、甲板液压舱盖半个月运转一次。

  3.8.8 艇机、机舱通风筒风门等应急设备按规定检查试验。

  3.8.9定期对有关设备加油活络工作,防止设备锈住。

  3.8.10放空管路中残水,做好防冻工作。

  3.8.10值守驾驶员/轮机员应将有关设备的定期盘车、运转以及养护工作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3.9 船舶停航时应按规定要求显示信号,并应与附近锚泊船保持有效的联系渠道。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相互配合,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3.10 停航船舶无线电设备应保持可用,至少维持一种磁罗经可用以测得方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应保持正常开启。

  3.11 公司应当根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对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的岸

  基人员和值守船员进行定期应急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值班人员都要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值守轮机员还要熟练操作大型co2固定系统。

  3.12 值守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服务簿。

  3.13 停航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规定,并记载于《油类记录簿》或《垃圾记录簿》中。

  3.14 停航船舶应保持与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接收安全信息,并在每天0800时向公司报告船舶动态,1600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司报告船舶动态。

  3.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应立即向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15.1改变停泊方式或位置的`;

  3.15.2负责停航船舶停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变化的;

  3.15.3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的;

  3.15.4发现停泊水域有异常情况的;

  3.15.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应急方案

  1. 当台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威胁船舶安全时,公司应根据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停航船舶的值守船员,并采取保证船舶安全的相应措施。

  2. 如发生本船走锚的紧急情况,值守人员应立刻报告公司,并同时抛下另一锚,并且通报附近其他锚泊船。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联系落实拖轮抵达现场,必要时应组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

  3. 发生船员伤病时,值守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采取临时急救措施,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联系落实交通工具,将伤病员就近送抵医院救治。

  4.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用大声呼喊的方式发出火灾警报,同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有助于缓解或减轻火情的措施。值守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公司尽快联系落实救援力量,必要时应组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

  5. 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值守人员应立刻报告公司,并采取措施堵住污染源和甲板下水孔,使用防污器材进行清污。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救援措施,如联系污油清除公司或其他外援单位提供援助。必要时应组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

船舶管理制度14

  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

  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

  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

  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400吨的`记于《轮机日志》;

  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

  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

  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

  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

  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船舶管理制度15

  船舶船长(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船航行、施工作业安全,确保本船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强了望、谨慎操作,积极主动做好航行避让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船舶航次安全会议,组织船舶每周的安全检查,按项目部统一部署开展船舶安全活动。

  4、负责船舶长途调遣拖航封舱的安全工作。

  5、负责天气预报的接收和现场监测。

  6、服从海事局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业主、监理、海事局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负责本船防洪防台防突风应急安全预案的落实。拖轮负责与之对应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台防突风的安全拖带避风工作。

  8、协调处理现场施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或突发事件,对本船的重大或安全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负责船舶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大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领导下负责管理驾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驾驶部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做好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督促驾驶部人员学习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负责保持舱面设备和属其、消防、救生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5、布置、检查、落实船舶防洪、防汛、防台、防寒、防冻等工作,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6、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作业时在前甲板指挥操作及了望。

  7、协助船长制定、改进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设备,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船长汇报。

  9、船舶厂修时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击等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0、在应急事故海难救助时,按船长指示组织船员进行抢救。(非自航挖泥船)

  大副是甲板部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船生活和卫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时轮流值班,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技术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及行政、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法令。当船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离船时应暂代理执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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