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员制度

时间:2024-06-22 16:34:44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管理人员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始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禁忌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二)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者悬挂有碍视线的遮挡物; (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定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装置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施,设置验卡设施的,验卡设施应当完好准确;

  (五)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 (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在规定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载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站停车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

  (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

  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2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招聘录用管理人员,目的是选聘更好的管理人才。

  第二条 考试方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之后,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面试前,需要应试者提交求职申请和应聘管理人员申请。

  第三条 任职调查和体检

  是否正式聘用,还要经对应聘者以往任职情况调查和体检后决定。任职调查根据另项规定进行。体检由企业指定医院代为负责。

  第四条 考试时间

  笔试两小时,面试两小时。

  各考试方式的考试总时间原则上应为4小时以上,以附带考查应聘者的'毅力和韧性。

  第五条 笔试内容

  因各部门具体管理对象不同,笔试内容应有所侧重。一般以下五个方面:

  (一)应聘部门所需的专业知识;

  (二)应聘部门所需的具体业务能力;

  (三)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对企业经营方针和战略的理解;

  (五)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

  第六条 面试内容

  面试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是管理风险、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个人形象等。

  第七条 录用决策

  在参考笔试和面试成绩的基础上,最终的录用提议应由用人部门主管提出,报总经理核准后决定录用。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3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拓展资料

  1、简介

  奖惩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机关和公务人员依法进行奖励或惩罚,以强化人事行政的制度。包括实行奖惩的原则、条件、种类、方式、程序、手续,以及行使奖惩权限的机关等内容。

  2、来源

  为了使惩罚更加慎重、公正,许多国家都规定公务人员如受到不当处分,可向专门机关提出申诉,如英国设有文官"申诉委员会",美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中国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惩罚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于违法失职、渎职人员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4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一)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二)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五) 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技术总监、 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五)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六)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董事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 (除独立董事) 薪酬制度;负责对公司董事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根据董事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其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 7.2 万元人民币(含税)。 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年度津贴为 4 万元人民币(含税)。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 公司有权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补充。

  第三章 监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监事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监事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薪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标准。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年度津贴为 3 万元人民币(含税)。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基本薪酬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薪酬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严重社会不稳定问题,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相应扣减责任人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 第二十四条 薪酬核定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各类重大事项情况,各单位应如实及时上报。对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及弄虚作假多提多领薪酬等违规行为的,予以双倍处罚。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企业资产重组或整体改制,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的,应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5

  一、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该物业管理部门和管理规定,尽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开工当日起,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统一《施工进度表》、《施工标识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严禁吸烟》,《垃圾堆放处》,《半成品堆放处》,《成品堆放处》,《每日巡检单》在工地门口张贴统一宣传标语。

  三、工地必须按规定配制灭火器,摆放在明显位置,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打赤膊、穿拖鞋施工。

  五、工地严禁生火做饭、严禁家属、非施工人员进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人。

  六、工地中严禁饮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及其它违法乱纪活动。

  七、施工用电要设立临时电箱,禁止违章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施工大功率电器。

  八、施工用水点只能固定一处,严禁长流水,保持地面干燥、无积水现象。

  九、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集中(油漆材料除外)。需留宿的工地,开工时,生活用品必须在暂未施工的地方集中堆放。

  十、工地中应设立临时大小便设施,并由专人负责每日冲洗,保证无异味。严禁随地或利用排污管口大小便。

  十一、施工中的施工人员必须在公司考核注册的.,按规定配带工作牌,实行一人一证,临时施工人员可配带临时工牌,每工地不得超过三人。

  十二、工地中所有施工图纸必须用夹板装订成册,并保持图纸完整,直到工地结束。

  十三、高层施工严禁向外抛物,沿外窗、外阳台施工必须注意安全;严防物体坠落、严禁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在可能跌落的位置。

  十四、在施工中对成品和半成品要有相应有效的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半成品、堵塞管道(包括门窗、洁具、电器、家具、木地板等)。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6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针对员工的关键业绩指标(产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管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

  二、考核车间:原料、成型、烧成、分级包装、模具(其他车间部门暂不考核)

  三、考核内容:本月产量、质量缺陷计划,产量、质量均衡率。详见每月车间生产指标和车间缺陷控制目标。

  产量均衡率=(每天实际完成/每天计划×100%之和)/月工作日

  质量均衡率=质量达标品种数除以当月所生产的品种数乘以100(即品种质量达标率)

  四、考核方法:将考核人员的一部分工资作为浮动工资(考核基数)。考核基数按不同职级划分:车间主任xxx元,副主任xxx元,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xxx元。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根据产、质量实际完成计划的百分数发放工资,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第一条对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的考核:考核基数×30%作为产量工资,考核基数×50%作为质量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产量均衡率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质量均衡率工资

  产量浮动工资=本月完成产量/计划完成产量×(考核基数×30%)

  注意:当本月完成产量除以计划完成产量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5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产量均衡率/产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产量均衡率除以产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应得工资=基本工资+(产量浮动工资+质量浮动工资+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第二条对质检的考核:考核基数×80%作为产、质量工资,考核基数×20%作为产、质量均衡率工资。质检主要考核质量指标。

  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8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2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检应得工资=基本工资+(质量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五、考核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的.考核负责人是车间主任,而车间主任的考核负责人是生产部和技术部;

  第二条考核结束时,考核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单独进行考核沟通;

  第三条具体考核步骤在各岗位的考核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考核结果及考核文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六、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一条考核时间安排在每月x日至x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要求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每月6日前把产质量完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根据上报材料指导相关车间作工资,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各车间主任有权利、责任在考核总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班长、质检员工资,根据他们所承担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调整,每月6日前把调整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没大问题,原则上尊重主任意见,并实施监督。

  第三条各车间每旬利用黑板报形式公布一次车间产质量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同时每道工序每旬评选一次产质量第一名、产质量进步最大第一名、产质量倒数第一名、产质量退步最大第一名,前两名予以公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评选方案由各车间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本考核制度从xxxx年xx月正式实施。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7

  一、公司管理人员制度的定义和作用

  1.1 定义:公司管理人员制度是指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1.2 作用:公司管理人员制度能够提升组织效率,加强人员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管理人员制度的必要性

  2.1 规范管理行为:通过制定管理人员制度,可以明确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责,避免管理混乱和职权冲突。

  2.2 提高管理效率:管理人员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使决策更加高效和准确,提高组织运作效率。

  2.3 促进沟通协调:管理人员制度能够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促进信息共享和问题解决。

  三、管理人员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3.1 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确保各个管理层级的职责清晰明确。

  3.2 :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激励管理人员积极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3.3 培训与发展:制定培训和发展计划,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4 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包括、晋升机制等,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实施管理人员制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4.1 制度宣贯:在公司内部广泛宣传管理人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确保每位管理人员都了解和遵守制度。

  4.2 培训指导:为管理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理解和运用好管理人员制度。

  4.3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4.4 及时修订: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变化,管理人员制度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的公司管理人员制度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明确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促进沟通协调,可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为了实施管理人员制度,公司应该注重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同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修订制度。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管理人员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8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针对员工的要害业绩指标(产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车间治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

  二、考核车间

  原料、成型、烧成、分级包装、模具(其他车间部门暂不考核)

  三、考核内容

  本月产量、质量缺陷计划,产量、质量均衡率。详见每月车间生产指标和车间缺陷控制目标。

  产量均衡率=(天天实际完成/天天计划100%之和)/月工作日

  质量均衡率=质量达标品种数除以当月所生产的品种数乘以100%(即品种质量达标率)

  四、考核方法

  将考核人员的一部分工资作为浮动工资(考核基数)。考核基数按不同职级划分:车间主任600元,副主任500元,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400元。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根据产、质量实际完成计划的百分数发放工资,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第一条对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的考核:考核基数30%作为产量工资,考核基数50%作为质量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产量均衡率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质量均衡率工资

  l产量浮动工资=本月完成产量/计划完成产量(考核基数30%)

  注重:当本月完成产量除以计划完成产量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50%)

  注重: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产量均衡率/产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重:当完成产量均衡率除以产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重: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应得工资=基本工资+(产量浮动工资+质量浮动工资+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第二条对质检的考核:考核基数80%作为产、质量工资,考核基数20%作为产、质量均衡率工资。质检主要考核质量指标。

  l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80%)

  注重: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20%)

  注重: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检应得工资=基本工资+(质量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五、考核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的考核负责人是车间主任,而车间主任的考核负责人是生产部和技术部;

  第二条考核结束时,考核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单独进行考核沟通;

  第三条具体考核步骤在各岗位的考核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考核结果及考核文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六、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一条考核时间安排在每月五日至六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要求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每月6日前把产质量完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根据上报材料指导相关车间作工资,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各车间主任有权利、责任在考核总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班长、质检员工资,根据他们所承担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调整,每月6日前把调整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没大问题,原则上尊重主任意见,并实施监督。

  第三条各车间每旬利用黑板报形式公布一次车间产质量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同时每道工序每旬评选一次产质量第一名、产质量进步最大第一名、产质量倒数第一名、产质量退步最大第一名,前两名予以公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评选方案由各车间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本考核制度从1月正式实施。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xx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9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促使管理人员自我改进,自我完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业绩,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诚实守信,务实高效,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及时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管理人员在接受重要工作任务时,应签订相应承诺表,按《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上级与公司的声誉负责,实现自己的诺言。

  第四条 按时报送各类计划、报表、资料,保证内容数据真实详细。

  第五条 按时参加公司或部门召集的各类会议、培训、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按程序请假。

  第六条 各部门之间团结协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工作的须出示工作联系函。

  第七条 承诺表见附件1,工作联系函见附件2。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xx有限公司

  二〇〇x年xx月xx日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10

  第一条目的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招聘录用管理人员,目的是选聘更好的管理人才。

  第二条考试方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之后,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面试前,需要应试者提交求职申请和应聘管理人员申请。

  第三条任职调查和体检是否正式聘用,还要经对应聘者以往任职情况调查和体检后决定。任职调查根据另项规定进行。体检由企业指定医院代为负责。

  第四条考试时间笔试两小时,面试两小时。各考试方式的考试总时间原则上应为4小时以上,以附带考查应聘者的毅力和韧性。

  第五条笔试内容因各部门具体管理对象不同,笔试内容应有所侧重。一般以下五个方面:

  (一)应聘部门所需的专业知识;

  (二)应聘部门所需的.具体业务能力;

  (三)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对企业经营方针和战略的理解;

  (五)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

  第六条面试内容面试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是管理风险、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个人形象等。

  第七条录用决策在参考笔试和面试成绩的基础上,最终的录用提议应由用人部门主管提出,报总经理核准后决定录用。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11

  一、实行趟值工资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成公交243、6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机、乘务员、调度员、保修工工资方案》和成公交[]201号文《关于设立安全风险金和安全服务奖的通知》以及东星[]23号文《薪酬管理制度》和东星[]26号

  文《安全服务奖实施及考核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激励驾驶员在营运生产岗检的正常运行,让驾驶员个人收入与在营运线路的责任、技能、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体现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现驾驶员岗

  位试行趟值工资考核办法。岗动薪动,动态管理。

  二、驾驶员试行趟值工资的办法

  1、计算基本趟值工资的要素

  基本工资〔780元〕、岗位工资〔按线路挡次分660元、720 元、780元〕、岗技工资(其中300元)三要素组成月基本趟值工资。

  2、安服奖及安全风险金(合计800元)纳入趟值计算,安服奖及安全风险金除以月计划总趟数等于该线路每趟安服奖值。安服奖的其他考核继续有效。

  3、基本趟值工资和安服奖趟值必须与本人当月实际完成的载客人次比例挂钩计算,即同比例挂钩考核。完成本线路平均载客人次比例95%以上的(每月实际比例由车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即可全额享受趟值。未达到的,按本人实际完成

  比例计算趟值工资。

  (1)本人基本趟值工资__本人完成的平均每趟载客人次比例; (2)本人安全服务奖趟值__本人完成的平均每趟载客人次比例; (3)人次比例95%及以上为1,低于的按实际比例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4)车队要依据客流实际按月动态下达人次计划。营运计划由公司营运部确定。

  4、结构工资未计入趟值考核部分

  (1)年功工资、误餐补贴仍按原方案执行。

  (2)岗技工资超出300元部分全部与出勤天数挂钩考核。缺勤一天减发一天。

  三、各类休假待遇

  1、婚假:不享受安全服务奖,按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天数享受折算的基本、年功、岗位、岗技工资。

  2、事假:应先安排年休假,休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均不享受。 20天以上的事假,社保和公积金全额(含单位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3、全月病假: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病假工资。

  4、年休、丧假:享受全额工资。

  5、其他休假: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议定。

  四、节曰期间的趟值计算

  1、驾驶员节日加班的时间和加班工资独立计算,不与平时的工作时间和趟值工资合并。

  2、节日加班费基数为每天225元。每小时28.13元。

  3、加班当日工作时间不足和超过8小时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五、延时加班费的'计算

  驾驶员每月的工作时间(不含单列计算的节日加班时间)超过167小时的部分,其延时加班费按每小时15元计算。(不再重复计算趟值工资) 即:超167小时后的延时工资=月延时小时数X 15元

  六、其他规定

  1、营运计划按上午和下午分断工作、且实际也是按上下午分断运行并完成当天计划班次的驾驶员,每天可享受10元补贴。

  对于在营运计划调整中遇到因市场需要的特殊班型,由车队向公司营运部、人力资源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再报公司办公会审定后处理。

  2、营运线路司机由车队临时安排兼线路交通车任务的,期间计算为工作时间,享受延时加班工资。

  3、节曰期间正常轮休的,按休息节日假,暂时保留每天给予补贴100元。正常上班安排节曰放假的不享受。

  七、驾驶员月应发工资的组成

  基本趟值工资、安服奖趟值、年功工资、与出勤挂钩的岗技工资、节曰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误餐补贴、其他各类考核组成驾驶员每月应发工资。

  员工出满勤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八、因各类原因少跑趟的工资规定。

  1、指令性调停:巳有排班,由于特殊原因,经公司同意临时减少的趟数(调度员应作好记录提供给总调和干事〉。按本线路每一趟趟值的50%享受工资。

  2、特殊情况塌班:经队委会研究决定,按相关规定计算工作时间,工资按每小时5元计算;

  3、计划性年审、接新车:按每天110元享受工资。〔当班司机不重复享受趟值)

  4、指令性的接送保养车按每次20元享受工资。

  5、大机动驾驶员,经公司同意的跨线支援的机动人员 按所在线路趟值计算工资。

  6、单位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按每小时10元计算工资。

  九、运行纪律的考核细则

  1、司机、乘务员须提前2班车到岗。

  2、凡有班未到按旷工处理。迟到司、乘人员各扣10元,线路头班车迟到司、乘人员各扣50元。

  3、塌班司乘人员本人最后一趟扣20元,线路最后一趟扣50元,中途缺踏事假每趟扣20元,无故缺踏每趟扣80元。

  4、抛锚有车不更换未运行扣50元。

  十、对本办法未调整的其他原工资考核办法及管理规定继续有效。

  十一、各车队由于在营运生产安排中存在不同班型、线路状况,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12

  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简捷、实事求是;

  二、考核对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依据:

  本月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

  四、考核权重: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实行直接主管和上一级主管的两级考核,即每月的考核评分是直接主管考核评分占70%,上一级主管(即公司分管领导)占30%的考核评分。人力资源部做好考核的组织实施及汇总。

  五、考核流程:

  被考核人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工作小结、工作业绩、存在问题交至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于2日前完成对被考核人评价和评分后交至上一级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领导在5日前完成评分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于6日前完成汇总后书面上报总经理。

  六、考核比例: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4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各分公司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在工资中兑现;考核在95分(包括本数)以上绩效工资为全额工资;95分以下每减少1分按月绩效工资的相应百分比计算,得出分值对应的金额。

  七、年度考核: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分公司总经理(包括项目总经理)、各部门部长每月工资总额的10%参与年度考核,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各项指标全额发放,具体考核实施细则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指标制定。

  八、考核反馈:

  1、考核结果由考核人及时反馈到被考核人。对存在的问题考核人要和被考核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说明原因,以便改进工作。

  2、每月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公布并存入人事管理的考核档案中,要作为年度考核、任用和晋升、培训或辞退的主要依据。

  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制度2

  第一条人事考核体系

  对原有的月度考核、劳动态度评价等考核形式进行系统整合,再加以专业化、形式较为科学的人事考核体系。

  1、劳动态度评定:

  根据退休金发放制度进行季度劳动态度评定,日常考核中不评议劳动态度。劳动态度评定实质上是考核员工是否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工作标准,这个标准是文化标准,包括基本行为规范、责任心、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五个方面。

  2、工作绩效考核:

  工作绩效考核是对日常业务工作表现的考核,是由各级行政主管去实施完成的绩效管理与评价过程。

  此项考核由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转化而来,考核期中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这是一种以成果为导向的考核制度,强调的是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直接表现成果及与工作有关的实际能力体现。

  3、任职资格能力考察:

  由各系统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各级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能力状况,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每半年有一个系统性考察。主要是考察、评价干部和员工的任职资格水平,为干部选拔提供后备人才库,也为培训、开发与使用员工提供动态、丰富的档案库。

  第二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进行深化和优化,吸收其理念和框架上的优点,同时提出新的内容和改进要求。对高中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将另行制订相应的工作述职与评价制度,以下内容只适用于中基层员工。

  1、考核对象。

  中基层员工相对于高中级干部而言,指大系统三级部门及其他二级部门副经理以下正式员工(不包括钟点工、临时工和计量制人员)。

  2、考核形式。

  根据职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考核要素。通过量化表的形式,以实际的工作表现(事实或数据)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评价。量化表力求实用性和操作性,并保留较大空间供考核者填写评价意见。

  3、考核内容。

  核心是工作绩效,这里面包含了工作能力或岗位技能的转化部分,即表现出来的能力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的可量化的绩效成果,二是反映能力的可衡量的绩效特征。

  4、考核要素。

  按分类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考核要素,开发类重点考核项目进度与质量,营销类重点考核销售额及市场潜力,专业类重点考核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事务类则重点考核日常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等。要素力求简化,以点带面,而且考核要素必须具有较高的可衡量性,易于评价。

  5,考核基准。

  指公司内通用的考核标尺,尺度的掌握原则是:S(“杰出”)指实际工作远远超过目标要求;A(“很好”)指实际工作超过目标要求或某些方面在远远超过目标要求且其他方面达到要求;B(“好”)指达到目标要求;C(“需改进”)指有些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D(“差”)指主要方面未达到目标要求。

  6、考核标准。

  指对具体考核要素进行评价的绩效标准,通常表现为可衡量的工作目标数量、比率等或可检测的品质标准,前者在考核期初由考核双方确认,后者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规范。

  7、考核依据。

  指能够反映员工工作绩效水平的依据。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客观、准确的事实或数据,数据主要在业务活动中采集,事实主要由考核者从工作过程中记录和收集。相关协作部门的评价意见也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可应用规范的表格通过正式渠道获得。

  8、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要素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再对照考核基准确定绩效考核的等级,即得出考核结果。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考核结果应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效度指结果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工作绩效的真实水平,信度指不同的考核者对同一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能够保持一致性。考核结果不只是一个等级概念,而且包括考核者所作的规范性评价意见。

  第三条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制度。

  任职资格能力考察建立在职位描述的基础上,以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为标准,对员工的工作适应性、能力倾向、潜能与职业品质等内容进行评估,以确定员工所在职位的胜任程度,提出员工能力资格上的优势与不足,并逐步明确员工的事业成长与发展通道,其中包括干部培养方向等。

  1、考察形式。

  上级考察下级,主要依据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的稳定的能力特征和职业品质特征。考察下级是上级的日常性工作,也是管理者的重要责任,考察下级的过程就是一个关心、指导、培养下级的过程。员工对任职适应性也可向上级提出。

  2、考察内容。

  考察评估内容的重点在于“工作人”而非“社会人”,即组织中人的品质和能力因素,这些因素只与员工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有关。考察时上级应力戒带人个人主观偏见,月度人事考核应较多地从公司角度对员工提出要求,主要发挥其导向和约束功能,以达到全体员工在企业文化基础上对公司管理的认同。改进后绩效考核制度主要是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专门的考核,加强工作成果导向,以引导员工工作上不断进步,不断提高绩效水平。

  3、季度绩效考核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

  可以将工作绩效考核的周期改为季度后,逐步导人目标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注重期初目标的制订与期末的考核评价,但同时更应重视过程管理与控制。可以设计月度工作计划与检查制度、月沟通制度、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周记制度等,注重对员工工作过程的阶段性成果记录和工作指导。

  4、强化考核者培训并引人资格审核制。

  不少考核者在执行考核制度时角色不到位,致使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的绩效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对考核者进行相关培训。并引人考核资格审核制,考核者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持证执考,同时对其考核活动进行监管,对其考核资格实施定期审查。

  5、各部门应在“继承”中开展改进工作:

  在总体改进思想的指导下,各部门应坚持吸纳原有制度和方法中的积极因素,并结合部门业务特点开展改进工作。

  6、以各干部、干部处为改进工作的主要推行者。人力资源管理部在思想、制度、方法的层面上提出指导,并与各干部、干部处达成共识。在此前提下,各干部、干部处应担负起此次改进工作的组织责任,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及时提供有关支持。

  7、改进工作与工资改革工作相辅相成。

  人事考核与工资制度的关系其本质是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两者之间是非常紧密的。考核改进与工资改革工作看似独立的两件事,实际上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应统筹安排、互促互进,争取高质量完成任务。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相关文章:

管理人员制度11-07

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规章制度范本02-19

环卫管理人员制度11-11

工地管理人员规章制度03-17

公司的制度01-14

公司管理人员述职报告01-03

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11-15

制度公司规章制度04-11

客房管理人员奖惩制度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