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30 10:32:01 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经典【13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经典【13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1

  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在本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内部员工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劳动力进行流动性就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活动,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两个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并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劳务派遣服务期限;

  2. 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和岗位;

  3.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待遇;

  4.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等条款。

  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向用工单位提供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实现个人价值,并不会影响用工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生产。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社会保障等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其他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章 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商议解决劳务派遣服务中浮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劳务派遣服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安置、管理、培训、退出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制度,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劳务派遣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派遣单位应当严把劳务派遣人员入口关,对招募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检查,防止侵害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较为细致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特殊是在化学品、高空作业等高危领域,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处罚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企业在实践劳务派遣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根据情况或者纠正、限期整改、罚款等方式作出处理。

  第六章 结束语

  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劳务派遣:双方约定的基于劳务性质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需求招募聘用的劳动力。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联席会议机制:指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的沟通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2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3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派遣涉及的员工之间的权益,保证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务派遣服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项目及员工。

  三、基本制度

  1、招聘和甄选

  (1)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规定要求。

  (2)严格执行录用程序,确保申请人拥有相关资格证书,无不良记录。

  (3)公司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在招聘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一视同仁,不存在歧视和区别。

  2、培训

  (1)提供专门的工作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员工掌握相关技能和流程,担负起相应岗位实际要求的分工。

  (2)定期检测和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运用研发新产品或新项目的机会进行培训。

  3、工资福利待遇

  (1)执行测绘和工商部门规定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以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及其派遣公司未承担的各种税费。

  (2)保险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考勤

  (1)劳务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和要求,准确填写考勤信息。

  (2)如果出现考勤异常,必须及时提供假条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纪律

  (1)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规章和管理制度,严禁违反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将予以纪律或行政处罚,必要时予以制裁。

  6、终止劳动关系

  (1)公司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员工亦要遵守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归还公司所借用的.物品和资料。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原因终止工作合同,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标准的申诉和应对

  (1)对于公司或项目方的管理不当引起的争议和问题,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制定的沟通渠道和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2)公司要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合理的应对,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措施

  1、制度宣传和培训

  (1)公司对制度进行全员培训,会议记录、页面公告、形象宣传等形式均可。

  (2)研究制度运作情况,定期组织纪律控制,让制度真正落实到行动中。

  2、制度的监察和评估

  (1)公司应当定期建立监察机制和评估制度,确保制度的全面执行情况。

  (2)对劳务派遣员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3)定期自查并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和良好的表现。

  五、附录

  本制度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为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务,并以劳务派遣机构为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2、派遣员工:指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的具有特定劳动技能或者服务能力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3、用工单位:指从劳务派遣机构聘用派遣员工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4。劳务派遣机构: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从事派遣劳动者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管理条例》。

  2、测绘和工商部门规定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的招聘工资和福利待遇。

  3、社保:指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

  4、纪律或行政处罚:指为了纠正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处理员工。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3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5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6

  ⒈引言

  ⑴目的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⑵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包括派遣员工和客户单位。

  ⒉组织架构

  ⑴公司组织架构

  ⒉⑴董事会

  包括所有公司董事,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决策。

  ⒉⑵高级管理团队

  由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⒉⑶各部门

  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运营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和执行。

  ⒉⑷员工

  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员工被分配到各个部门,并受相关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⒊员工管理

  ⑴招聘与录用

  ⒊⑴招聘需求评估

  根据业务需求,确定各个岗位的招聘需求,并进行合理的人员规划。

  ⒊⑵招聘流程

  包括发布岗位招聘需求、筛选简历、面试评估、录用决策等环节。

  ⒊⑶入职办理

  新员工入职时,需要进行相关的入职手续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等程序。

  ⑵岗位分工与职责

  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需求,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⑶员工培训与发展

  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并根据员工的发展需求和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发展路径。

  ⒋劳务派遣管理

  ⑴派遣合同签订

  派遣员工与客户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明确派遣期限、岗位要求、工资待遇等内容。

  ⑵派遣过程管理

  包括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确保派遣员工的正常工作运作。

  ⑶劳务派遣结束

  当派遣期限到期或其他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应与客户单位协商终止派遣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⒌员工权益保障

  ⑴工资福利

  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⑵职业安全与健康

  劳务派遣公司应制定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⑶工作时间与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⒍附件

  本制度涉及的附件如下:

  ●招聘需求评估表

  ●招聘流程图

  ●派遣合同范本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

  ●工时管理制度等

  ⒎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约定劳动关系和权益的书面文件。

  ●派遣合同: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劳动派遣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制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公司根据各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告,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九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需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接触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着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六章 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执行,经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须按照公司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在申请尚未被审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或者紧急情况未申请的,须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均享有公司的节假日礼品等福利。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须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公司和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旷工(连续旷工从超过3个工作日,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

  (三)不按时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作内容或从事任何兼职活动的;

  (四)不爱护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财产或者不保守公司和公用单位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的;

  (五)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岗位的安排、管理和调整的;

  (六)派遣员工提交虚假入职资料、婚姻生育状况或者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七)派遣员工向第三方打听、透露或者讨论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劳动合同内容及相关附件的;

  (八)组织、教唆、胁迫他人聚众滋事。影响公司或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声誉名誉的;

  (九)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人员健康、财产和名誉损害的;

  (十)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及骚扰等行为之一的;

  (十一)违法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受到2次(含2次)以上书面警告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八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等。用工单位须对派遣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所有派遣员工须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我司负责安排其参与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于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应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内容告知相关派遣员工。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一切保密事项。如因其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内容由用工单位与我司及派遣员工三方确定。

  第十章 离职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派遣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公司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和用工单位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六)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公司或用工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派遣员工如因或者用工单位临时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应,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的方式回应。

  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劳动争议经公司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另外规定外。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派遣员工还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

  4、签订劳动合同后15内,公司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遣员工各持一份。

  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派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

  2、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公司,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的;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规定劳动解除合同的。

  3、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员工在我公司连续工作的,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员工最低工资作为正常工资增长。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特殊津贴等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行标准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职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节约原材料、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派遣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关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及《职工守则》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并经公司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招聘原则

  1.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公司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因公司生产或业务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员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3.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4.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6.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

  7.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8.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权谋私行为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3.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14.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岗位变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员工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公司在未向派遣员工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二十八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员工旷工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按照法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派遣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派遣员工须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xxxx年x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12

  一、员工纪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3、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

  5、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因本着相互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6、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

  二、劳务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派遣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派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派遣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时间

  执行行政部关于作息时间的通知。

  2、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员工上班前必须到指定处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签到,否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处罚50元。因公外出或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

  3、考勤表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统计,每月日将统计结果报主任签字后,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

  4、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处理

  (1)迟到:晚于上班时间签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旷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单位规定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部门、科室相关负责人批准的,视为早退。提前下班时间60分钟(含)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3)脱岗: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脱岗。脱岗时间超过60分钟(含),视为旷工半天。

  (4)旷工:除上述迟到、早退和脱岗的情形,按旷工处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旷工处理: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缺勤。

  (5)处理办法(以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办法为主导)

  〈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旷工半天,扣发一日工资;

  〈3〉旷工一日,扣发两倍日工资

  〈4〉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均予开除。

  5、加班(费):双休日、法定节日或遇紧急任务需要安排加班,由相关部门科室通知,记录加班考勤,加班费当月累计,与当月工资一齐发放。

  双休日加班费=日工资x2x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工资x3x加班天数

  6、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须本人填写请假单,出具相关医院证明,由科室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须向单位出具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假单由科室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资为派遣公司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全年累计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终奖按天数扣除;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务关系。

  7、事假:员工事假需持本人书面说明申请,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息。员工请假半天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员工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当月事假3天内(含),扣20元/天;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扣除工资20元/天x3天﹢(累计事假天数-3天)x日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10%;

  〈4〉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20%;

  〈5〉以此类推,累计事假每增加5天,年终奖下浮10个百分点。

  8、婚假:员工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为10天;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婚假3天,凭结婚登记证和本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间工资不变。

  9、产假(流产、保胎、哺乳、计划生育手术)

  女职工生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生育证,享受顺产假90天、难产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龄生育享受产假98天(男性员工享受7天陪护假,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难产另加15天休假。女职工产假、男职工胡产假期间,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育龄女职工保胎由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休息,视作病假处理,工资按病假期间支付;女职工哺乳期一年内(自哺乳期)课享受工作日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工资、奖金不变)。所有休假都必须由甲级医院开具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产(含药流)的已婚女职工凭手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说明书》享受30天休息假(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已婚女职工未经节育措施意外怀孕流产的,做病假处理。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外戚直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辈死亡,可享受1天丧假。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

  11、工伤:凡在工作期间非主观责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劳动保障)调查、确定,出具书面材料,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安全鉴定,作出工伤决定,享受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按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严格执行。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

  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

  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派遣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关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X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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