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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1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实行签到制度,科室月初送上月考勤表到办公室。
二、办公室、财务科以考勤月报表作为当月工资、岗位津贴及绩效工资扣罚依据。全年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的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且无旷工记录,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5日享受年终全勤奖,15日-60日按日扣除全勤奖;60日以上的不享受全勤奖,婚假、产假按全年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全勤奖,临聘人员病事假一年累计达60日者,按自动解除劳资关系对待。
三、各科室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科室留存。科主任请假由分管院长签字后,院长签字审批,护理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科室护士长签意见、总护士长签意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到办公室报到,并向所在科室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请病假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一周内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须由医务科核实或需专科会诊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科医生会诊,专科医生会诊后提出意见出具证明,主管院长审批,院长申报,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批请假。
五、所有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六、因事请假的,累计事假在30日以下的,工资按80%计发;15日以内绩效工资按日扣除,15日以上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当年累计事假在31-90日的,工资按6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90日的,停发工资。
七、因病长期请假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家会诊,确实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后,工资按90%计发,无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工资按85%计发,院内专家会诊不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时,按事假执行。
八、婚假、产假等按国家及本省规定执行。
九、劳动纪律及处罚规定
1、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迟到、早退一次,处罚50元,旷工一天,处罚100元。迟到或早退1小时按旷工处理。
2、凡工作时间与患者及职工吵架、打架斗殴,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处罚当事人100元。影响恶劣的,从重处罚。
3、上班期间有干私活、上网、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经查实后扣50元/次。严重影响工作的,从重处罚。
4、值班期间相关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科室负责同志,如因通讯不畅或脱岗而影响工作,除视情节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并扣除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的职务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处300-500元的罚款。
5、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职工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穿拖鞋上岗,违者处罚50元。
6、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同自动离职,给予解聘或除名处理。
7、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者,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本制度由院办公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2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院职工(在职在编、招聘制及返聘职工)。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4小时,下午3小时。
第四条
各管理科室(班组)应实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据科室特点实行月或周排班。实行二线值班的部门应将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职能部门,由主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交医院办公室,并张贴在医院总值班室。
第五条
职工上班或值班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准备;特殊部门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
第六条
迟到、早退、中途脱岗10分钟--30分钟者扣个人月质控分1分;30分钟--1小时扣个人月质控分3分;超过1小时计旷工半天,扣个人月质控分5分;超过4小时计旷工一天,扣个人月质控分10分,由科室在奖金核算时扣除。
医院职能科室对管理部门进行考勤时,发现的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职能科室只对管理部门进行质控,扣质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实到个人。
第七条
一月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八条
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含3天),扣发年终奖50%;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扣发年终奖100%。
第九条
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是在编职工的,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是招聘制职工的,医院予以解聘。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急诊除外);
3.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4.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十条
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在医院工作区内进行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如有违反的,先行下岗一个月,下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重新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职工着装应规范整洁,不得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及会议室。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来接班,交班者不得离岗,否则交、接班人员均按脱岗或旷工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双方责任。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晚来值班,必须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待批准后方可休息或晚来(极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旷工或迟到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不能私自换班,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其双方责任。如需换班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换班,并做好书面记录。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月质控分2分。
第十五条
职工不服从岗位调动,在组织正式谈话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岗位上班者,从第四天起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应如实报送科室全体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实际未出勤按出勤报送或实际未出勤但在报送表格中不记录的,造成出勤记录不真实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科室考勤员负责。考勤资料是职工节日福利发放的主要依据。因考勤错误造成职工相关福利发放差错的,由科室承担负责。
请假管理
第十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1.本院在职在编和招聘制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以汽车、火车、高铁、轮船等医院允许报销的旅行方式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2.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及计算路程假、路程费用,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3.职工配偶与职工父亲或母亲同居一个县(市),职工享受探望配偶探亲假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假待遇。
4.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5.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职工当年结婚的、见实期(试用期)、当年累计六个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过30天的'、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6.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其自理,超过部份由医院负担。
8.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假的管理
1.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再婚职工同初婚职工享受一样的婚假待遇。
4.婚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5.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九条
丧假的管理。
1.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假期3天(不含路程)。
2.丧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3.丧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4.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
产假的管理
1.正常分娩假期98天(14周),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系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系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5.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6.怀孕7月以上,科室不得安排晚夜班。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晚夜班。
7.怀孕后至产前15天请假的假期及产假已逾期的,不按产假管理。确因身体原因请假的,按病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管理
1.休假对象:凡本院正式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
2.假期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5.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6.累计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7.累计工作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8.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5、6、7项规定的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年休假可一次性批假,科室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10.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含绩效工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事假的管理
1.职工先休完本年度的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2.职工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发给15天工资,超过1个月的停发其工资。职工属经济核算科室的奖金按原核算办法进行核算;不属经济核算部门的,假期超过15天但不足1月的,享受当月一半奖金。
3.科室负责人请事假后,应保持通信畅通,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在1个小时内返院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4.当年事假应予累计计算,超过15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岗。
第二十三条
病假的管理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外,病假不享受奖金待遇。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四条
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审批权限
1.除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办理相关请(休)假手续。
2.事假审批权限:普通职工、班组长及临床、医技、药学、后勤等科室副职请事假,首先经所在科室同意,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
3天以上10天以内,由主管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人事科批准;事假在10天以上但不满1个月的,由主管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人事科审核后,分管院领导批准;事假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的,主管职能科室、人事科、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批准;超过3个月的由人事科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批准。
科室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正副科长(级)等中层管理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必须经职能科室科长(科长请事假省此环节)、人事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离开岳阳地区的,尚需报院长同意。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下3天以上的事假,除前述程序外,均需经院长批准。
副院长(级)以上领导请假,按组织程序办理。
当月请假超过15天,取消当月职务津贴。按医院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一律不办理停薪留职的性质请假。
3.病假审批权限:门诊病假必须以本院专科主任或上级医院开出的疾病证明为依据。住院病假必须以专科病历记录和专科主任开出的住院证及出院诊断书为依据,原则上以本院或上级医院的相关证明准。门诊病假3天之内(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3天,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再报人事科核准、备案。住院病假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科核准、备案。病假假期结束后,确因病情严重,需继续病休的,须经专科主任复诊确定后,再按程序办理休假手续。出院休息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急诊病人可先抢救治疗,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虚构病情或以其他不法方式取得相关证明的,不能作为请假依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产假、职工放射(疗)假的审批权限:经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再到人事科核准、备案。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副院级领导工需直接向院长报告,特殊时期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同意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3
一、请假制度:
1、职工因公、因私、因病离岗外出者,要遵守职工考勤制度,必须填写《医院考勤制度审批表》;
2、请病假门诊治疗的职工,需提供诊断书和辅助检查票据,提供不了的算事假;请病假住院治疗的职工,提供住院的相关材料,住院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需要在家继续休养的,算病假。
3、特殊时期,因事需要请假的职工,必须向主管领导和院长请假,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无权给假,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事假期间扣发工资和奖金;病假期间给予病假工资,病假期间不享受奖金,特殊疾病请长期病假的,超过一月的,由院部承担病假工资;
5、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在与工作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按劳动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丧假:(1)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伤亡的,给假七天。(2)配偶和子女丧亡的,给假十天。超出上述假期期限的,按事假执行;
6、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除扣除当日工资外,按日薪的两倍给予处罚,不享受奖金;休假期满,逾期不上班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7、无故不请假、请假未给予准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除名处理,将人事关系转到人事部门;
8、以住院、休病假、开具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手段到外单位试用、办理调动事宜或经商者,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请假的审批权限:
1、普通职工请假1—3天以内的,向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请销假,同时将请假条报到院办。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院领导请销假;请假超过7天以上的,书面说明请假原因,在不影响开始工作的前提下,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领导、院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且到塔河县卫生局及主管副县长办公室签字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时,必须向分管院领导、院党政主要领导请销假。
3、职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须向分管领导以口头形式请假;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向领导说明。如没得到允许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4、职工请假离开十八站林业局者,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
三、请假手续办理:
1、请假时按规定的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院办备案登记,销假时也必须向规定的各级领导销假签字并到院办存档;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请假期限返回时,必须向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续假,销假时填写续假事由、续假期限;
3、职工请假除特殊情况以外,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各科室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院部将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科室考评和年终个人奖金考评;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4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调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勤
(一)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休各种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
(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按照考勤表的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的天数,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综合考核办,各种假条证明附后。
(四)一周内工作满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间,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关规定冲销。
(五)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六)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职工调资、发奖、评先、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职工休各种假期,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各科于次月3日前将《休假申请表》报送综合考核办。
(二)职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请病假的,除急诊外,其余疾病一律要回本院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急诊、重病、意外等),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急诊需持当地医院相关病历资料、疾病证明回医院补办病假手续,意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三)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科室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综合考核办备案。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责任自负。
(四)参加学习、进修及公务活动等,按《关于职工外出参加学习的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参照《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请假,休假时应合理安排好工作。
第四条假期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的,病假条必须由相关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并要求附带病历,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病假7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病假7天至15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的,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事假3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事假4天至7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事假7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如生育假(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丧假等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休婚假须先到工会核准,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带薪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工伤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
(四)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假期计算(《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
(一)病假、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
第六条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待遇
(一)病事假期间扣(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病假1天扣2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为止。(扣发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同制职工参照在职人员病、事假天数规定扣发。(扣发后余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卫生津贴按日扣除。
(四)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五)年终目标奖、全勤奖按规定执行。
1.病事假15天以内,扣全勤奖、1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2.病事假1个月以内,扣全勤奖、2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3.病事假1~2个月,扣全勤奖、4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4.病事假2~3个月,扣全勤奖、6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5.病事假3个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奖和全部年终目标奖。
(六)病事假累计6个月者,扣除一年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的,病假不影响其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第六条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考勤月度内,未经请假,迟到、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达岗位或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前擅自离开岗位)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以此类推。
3.不经科室负责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调班或休假休息者。
4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虽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失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说服教育仍不到新岗位报到者。
7.由于打架斗殴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
8.调动、出国、辞职者,未办理手续或虽申请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半天扣半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1天扣一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2天的扣2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2个月绩效奖。
2.旷工3天的给予待岗。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院方有权给以开除公职处理。
4.凡旷工的,扣全勤奖和全年目标奖。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实行休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1)职工申请享受年休假,填写《休假申请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安排职工休年假期间,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
(2)每位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统一计算后,于每年一月份发至科室。
(3)对在当年度工作累计满一年的新职工,按照满一年后剩余月份计算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以“天”计数)。
(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四条。
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内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
(6)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满6个月的;
⑺当年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如职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现(1)~⑺情况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
5.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即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6.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7.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旷工考勤。
(二)婚假(《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7.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休完。
(三)生育假1.产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均享有产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职工产假证明由产科主任出具,逐级上报。
(4).产假天数规定:
①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可以产前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男女职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3.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4.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职工休节育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2)凡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而怀孕的,手术费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处理。
(3)节育假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证明,相关专科主任签字。
(4)节育手术假天数规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
②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日。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
④单侧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双侧输卵管结扎,休息30日。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
⑤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宫外孕手术者,休息30天。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假期2日。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0日。
6.产前检查假、怀孕流产假、产假、晚育奖励假、哺乳假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四)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天数规定
(1)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每次20天。
(2)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科室当年不能安排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
3.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5.根据《江苏省xx工作若干规定》,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报销路费标准按医院原有规定执行。
(五)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死亡后,科室可安排3天丧假。
2.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3.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六)工伤假(20xx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
1.职工工伤的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4.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放射假(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从事放射、CT、MRI、放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1)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14天;
(2)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21天;
(3)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以上的,休28天。
2.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当年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4)如当年享受了放射假以后,出现本条上述情况的,则下年度不再安排放射假。
3.非放射岗位人员临时参与放射线下工作,已享受放射补贴的人员,一律不享受放射假。
4.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1)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休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2)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放射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八)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28岁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八条其它
1.外出进修、学习期间的休假:按进修学习单位的规定执行,医院不认可其累积休假。
2.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各科室凭值班表汇总至相关职能科(临床科室汇总至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医技科室汇总至门诊办),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医院办公室。日常急诊手术、抢救病人等情况加班的,以行政总值班与医疗、护理总值班确认为准(查对行政总值班记录)。医院年终核定后,有关加班费用发放至各科室。
本规定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即依上级规定执行。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5
第一条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其中加班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保安负责上班前20分钟和下班后20分钟内的考勤监控工作)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员工工作卡编号、职务由院办统一核定,工作卡上班时间应予以佩带,一次未佩带,罚款10元;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未打卡者每次扣罚10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 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 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病假:凡本院员工病假,需交诊断书,诊断书必须由专科医师及专科主任签字。病假休息四天以内者,扣除相应工资,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基本工资、节假日补帖,效益工资)。连续病假超过60天者,按自动解聘处理。工伤视情况而定。扣除的工资中基本工资归院方,效益工资归科室其它人员.
第二项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 请假手续
第一项 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 各科室各种请假手续必须在月底和考勤表格一起送至人事部备案审核。
第五条
第一项 加班种类。
1、节日加班;
2、周日加班;
3、夜班{含总值班};
4、临时加班。
第二项 各加班工资的补贴标准。
1、节日加班:春节上班一天按三天发放日基本工资;“五一”、国庆、元旦上班一天按二天发放日基本工资。国·民营医院发展论坛
2、周日加班:根据员工职称、职务的不同发放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基本工资÷26。
3、夜班:每个夜班补助10元。
4、临时加班:是指在休息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加班,补贴标准为3元/小时,18元封顶。
5、以下几种情况不予以加班补贴
⑴、员工培训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单休日的
⑵、晚上开展娱乐活动的
6、各相关科室加班类属的确定。
⑴、院部负责人及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除节日加班、周日加班、总值班外,其他上班时间均属正常工作时间。
⑵、广告医院工作人员除节日加班、周日加班外,其他超时工作属正常工作时间不发放加班补助。
⑶、采购员、仓库保管员、药库保管员、药品会计、物资会计、水电工、财务科工作人员(收费员除外)除节日加班、周日加班外,其他超时工作属正常工作时间,不发放加班补助。
⑷、司机、保安、食堂人员除节日加班、周日加班外,其他超时工作属正常工作时间,不发放加班补助。
⑸、门诊和住院部清洁员的付班,每班次补助6元。二楼清洁员因洗刷检验科试管每月增发补贴90元。其他加班不再发放加班补助。
⑹、临床各科室、手术室、B超、放射、检验等值晚班人员晚上加班按夜班10元标准领取补助后,不再按3元/小时领取加班工资。
⑺、各类加班工资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7、各类加班在加班的次日应详细记载在加班明细表上,证明人应签字。(科室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8、各类加班均按院办下发统一表格由科主任、护士长或负责人填写,报送分管院长审批。
9、加班表格在月初二号之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月初四号报财务科。
10、财务科科长应对全院加班表格进行全面审核、确立无误后,将加班补助随工资发放。
11、惩罚
凡多报加班补助,一经查实,对当事人除收回多得补助外,第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50元;屡教不改者予以解聘。科主任因审查不严,所属科室每发现一人次,扣罚岗位津贴50元。分管院长、人力资源部及财务科长没按规定审核,全院每发现二人次各扣罚岗位津贴50元。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6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院风院纪,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我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原考勤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院考勤到科室,科室考勤到个人。
(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作好考勤统计工作并负责保存请、销假资料。
(三)各科将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医院办公室,上报时须考勤完整,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没有按时上报扣除相应的质控分5分。办公室将当月全院的考勤汇总后送至财务科,并由财务股对照相应规定进行工资待遇扣罚。
(四)考勤情况的应用:每月考勤结果作为当月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扣罚依据;全年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的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且无旷工记录,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5日享受全勤奖,超过15日部分按日扣除全勤奖;聘用人员病事假一年累计达90日,给予解聘。
(五)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1、行政后勤人员上班时间(办公班):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2:00—5:00
2、临床医技科室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实行排班制;
3、凡实行排班制的科室,本周排班表应于上周星期六交至院办公室备案。
二、请销假相关规定
(一)请假手续
1、凡医务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科室留存。
2、请病假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一周内须由医务科核实、一周(或间隔不满一周续假的)以上或需专科会诊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科医生会诊,专科医生会诊后提出意见,医务科出具证明。
其它请假步骤按上述有关手续办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
1、病假、事假、公假在3天以内的,由科室主任审批后报办公室存档;3天以上至6天的,由科室主任审批,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存档。7天或以上至15的,由科室主任审批,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报院长审批,办公室存档。超过15天的,须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科室主任请假须经院长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存档。
2、凡请婚假、探亲假、丧假、生育假、节育假、工伤假、放射假等法定假日的人员由科室及办公室按规定核定假种后,由主管院长给予批准请假。
(三)所有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四)因生产、急病等事由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通讯联系办公室及所在科室,且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
(五)凡请病假、生育假、节育假、工伤假、婚假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7日以上除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外,属门诊治疗的必须提供门诊收费单据复印件作为佐证,属住院治疗必须提供住院收费单据及住院清单复印件作为佐证;生育假须提供准生证和医生诊断证明书;节育假须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工伤假须提供劳动部门工伤鉴定报告;婚假须提供结婚证书。
(六)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到办公室报到,并向所在科室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遇有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者,必须电话联系,返院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部门开写出证明,按规定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补办请假手续。
三、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事假
1、事假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假期。
2、因特殊原因被动离开工作岗位未能履行请假手续的按事假对待。因触犯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受到处理等离开工作岗位的,除按事假考勤外,一切工资福利暂停,待处理结果公布后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奖金计发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日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下同)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日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3)请假时间在7日或7日之内的,奖金(指绩效工资,下同)按日扣除;超过7日不足10日的,当月奖金按50%发给;10日或超过10日的,当月奖金停发。
(二)病假
1、病假是指职工由于身患疾病,不能坚持上班,经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后,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获本单位批准的假期。
2、病假工资、奖金计发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奖金按日扣除;
(4)见习期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以其工资待遇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5)经调查核实,属因工负伤但劳动行政部门未给予工伤认定的职工,确因病情无法坚持工作,治疗期在两个月内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治疗期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其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三)节育假
1、凡实行节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假期:放环3天,取环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人流14天,怀孕4个月以上者(含4个月)引产42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休息30天,流产加女扎休息40天。
3、计划外怀孕及未婚先孕等终止妊娠按病假对待;已婚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节育假对待。
4、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四)婚假
1、婚假是指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经申请同意休息的假期。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3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以上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入单位的一年内不享受婚假;
4、职工需持结婚证到医院办公室登记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5、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五)生育假
1、按规定只生育一胎,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产假增加50天;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如剖腹产、重度会阴破裂者等)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和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不安排夜班。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每天上、下午分别给予30分钟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3、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律按病假对待。
4、产假期满后,如果由于并发症须延期的,须由保健科请专科医生会诊后出具证明,延期的时间按病假办理。
5、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给予10日的看护假。
6、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期间工资及奖金计发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2)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给,奖金按日扣除。
(3)男职工看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7、领到《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发给一次性独生子女优待款120元(夫妻双方均在本单位的240元)。
(六)丧假
1、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假期,县内5天(含往返时间);县外和省外5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对岳父母死亡,女婿可享受丧假3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2、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七)探亲假
1、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以上假期不包括路途假,但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3、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4、探亲假期间因急病超过了假期,须及时与办公室取得联系,回院后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5、欲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通过科主任或护士长,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准假。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
(八)公假
1、公假指因公请假,包括出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
2、公假按出勤处理,基本工资、奖金全部照发。
(九)放射假
1、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每年享受放射假30天,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根据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放射假。放射假申请需提前三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自行决定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放射假;当年已享受放射假,后又有病、事假超过一个月情形的,下年不再享受放射假。
4、放射假的.执行应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因医院工作需要,无法离岗休假,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
5、放射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十)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取得工伤鉴定证明书,方可享受工伤假。
2、工伤假的确定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鉴定证明书为凭证,视情况给予治疗期,并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时间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四、劳动纪律及处理规定
(一)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自觉维护劳动纪律,若违反规定,扣除相应的质控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凡工作时间吵架、打架斗殴,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罚责任人当月奖金。
(三)上班期间有干私活、带孩子、上网、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情形的,经查实后扣100元/人次。严重影响工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值班期间相关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科室负责同志,如因通讯不畅或脱岗而影响工作,除视情节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并扣除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的职务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
(五)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所嬉笑和大声喧哗,在抢救、查房、检查、手术、治疗和开会时手机一律置于静音、振动或关机状态,非工作需要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
(六)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职工仪表大方,语言
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趿拖鞋上岗,违者扣罚相应的质控分并给予50-100元罚款。
(七)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处罚200元: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经劝说无效的。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5)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为旷工。
2、旷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1)旷工一天者,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及当月奖金50%。
(2)旷工一天半至二天者,扣除基本工资及当月的全部奖金。
(3)旷工二天半至三天者,停发基本工资,扣除二个月奖金。
(4)旷工四至七天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扣除三个月奖金。
(5)旷工八至十五天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扣除当季度全部奖金,并责令其书面检讨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同自动离职,给予解聘或除名处理。
(八)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处50元罚款。
2、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处100罚款。
3、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
4、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者,扣罚当事人当月40%的奖金。
五、本制度由院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二、工作时间
(一)医院行财后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上午上班时间为08:0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7:30,如工作时间变更则另行通知。临床、医技、及其他岗位工作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全院职工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脱岗、有事事先请假。倒班人员均按照排班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次上下班,若遇节假日,各科室依据节日排班表上下班。
(三)各科必须严格执行以科室为单位的上下班签到制,严禁代签,发现一次处以当事人及直属领导100元。
(四)各科必须健全考勤登记,记录内容包括迟到、早退、脱岗、病事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保健假等的具体时间。
三、打卡规定
(一)本院采用指纹扫描考勤制度,上行政班的`员工上、下班共两次打卡。倒班人员亦需按照排班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临床人员实行每日签到制。员工每月考勤根据上下班打卡记录、休假申请单等进行综合统计。
(二)各后勤科室需将夜班排班表上交人事科存档备案。
(三)员工忘记打卡,应在次日向人事科说明情况,并填写漏打卡说明。
(四)因公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填写《出差派遣单》经审核批准后交人事科备案,出差回来后于3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销假,否则按“空卡”处理,每“空卡”一次扣除工资100元,依次类推。
(五)各科室在次月5日之前将科室上月考勤统计表交由人事科进行审核,统计表内容必须真实,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罚填报人100元。后勤科室(不含工人)以指纹打卡机的记录为准,没有记录且没有登记请假的均视为缺勤。
(六)员工外出如不能及时打卡,需向科主任请假并在人事科填写外出登记表,由人事科主任签字备案。
(七)因录不上指纹,无法指纹考勤的,改签到考勤。
(八)因考勤机故障或偶尔指纹打不上卡者,于当日内到考勤员处签到。
(九)人事科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科室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四、考勤规定
(一)迟到早退
1.迟到定义:超过晨会交接班时间(8:00)打卡到岗者为迟到,迟到一次扣罚50元。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工1次,扣罚100元。
2.早退定义:下班时间前提前10分钟下班者为早退,扣罚50元。早退超过30分钟为旷工1次,扣罚100元。
3.事先未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一次,一次扣罚50元。
4.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计一天旷工。
(二)旷工
1.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出勤的视为旷工。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上下班不打卡(请假情况除外)、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执行:
1)旷工半天,扣发200元;
2)旷工一天以上的,每旷工一天,扣罚400,以此类推。
3.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直接给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在编员工作待岗三个月处理,扣罚期间全部工资和绩效。
4.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除扣罚相应的款项外,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扣罚年终奖金的20%,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除扣罚相应的款项外,在全院通报批评,不享受年终奖金,并待岗培训三个月,待岗期满后一个月内在全院范围内自找岗位,找不到岗位或无科室愿意接纳的给予解除合同处理。
5.经直属领导批准的迟到早退每月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超出的迟到早退一律按以上规定执行。
(三)脱岗
1.上班期间为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岗位的视为脱岗。
2.脱岗1次扣罚50元,如经检查组发现再次脱岗,扣罚200元。
五、排班规定
1.倒班人员按照排班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次按时上下班工作。
2.各科室在节假日到来前,应将节假日期间排班表上报院办公室;如未能依时提供排班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50元/次处罚。
3.排好的班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班次者,报科室主任审批后有效。如私自调班者,当天的考勤按事假处理。
4.任何科室与个人,请人代班需经科主任同意。若发现私自请人代班,代班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一律由代办人与当事人共同负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50元/次处罚。
六、正常请假规定
1.正常事假包括:事假、病假。
2.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年终绩效奖分配。
3.一次性事假不得超过10天。
4.病假:办理时间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事假,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奖励性绩效奖分配。
5.员工请假须提前完成请假申请,并逐级审批后,由本人将请假申请交到人事部核实并出具相应的准假单。人事科及时登记员工请假记录,特殊情况不能够提前履行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事后48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补办请假手续未得到批准者,按旷工论处。
6.员工请假若遇特殊情况需延续假期的,必须提前两天报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七、本制度从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8
为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对本院的`考勤与各种休假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考勤
1、员工必须自己签到上班,不得代理签到。因工作需要,无法签到,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到。
2、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如有发生,除绩效考核规定处理外,并按以下规定再处理。
(1)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5分钟(包括5分钟)者,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扣发一天基本工资,累计三次者,扣发一天基本工资。
(2)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30分钟(包括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
3、员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时上班,需在第一时间报请科室主任或部门主任以上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以病、事假处理,否则以旷工论处。
(1)每月旷工半天,扣除当月10%的基本工资。
(2)每月旷工壹-两天,扣除当月20%-30%的基本工资。
(3)每月旷工达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事假、休假
1、病假:需提交病情证明书,(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医保医院提供)。对于普通疾病(如感冒发烧、肠胃炎)须于上班后15分钟内与办公室联系申请病假,并在病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条及有关证明。病假四天以内者,先按医院规定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扣发相应的工资的40%(按天计算)。
工伤视具体情况(有无责任或自负责任程度),由院领导研究决定。
2、事假:职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两天以上需经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而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也可先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
3、休假: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和年休假制。
3.1每周休息一天,具体休息时间由医院统一安排。
3.2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壹年以上,省内人员(不含梅州市及其各县市)和外省人员可享受年休假。除院方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放弃休假,可补助相应加班工资以外,其他情况一律安排休假。省内人员(不含梅州市)可享受七天的年休假,外省人员如路程超过500公里(以大埔为起点),可享受十天年休假,如路程不足500公里,则享受七天年休假。休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报销一次单程路费。年休不得超假,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欲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逐级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领导研究批准后正式休假。
4、婚、丧假
4.1婚假:员工结婚可连续休息一周,只享受基本工资。
4.2丧假: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连续休息三天,旁系亲属可休息一天,另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只享受基本工资。
5、产假:医院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聘用怀孕女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70%。四个月产假满后不能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9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各科室(工会、离退休科、医务科、护理部合而为一,药械科、供应室合而为一)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考勤员职责: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各科室应在5日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日抽查、周巡查,月考核,10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将工资奖金核算表及罚款单报计财科。
第三条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工作时间规定:
一、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40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通常周六上午做为职工补休假日,遇工作需要时,另行特别通知周六上午半天工作。
二、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5月1日—9月30日: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注:日常依据正式通知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五条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科室主管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二、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3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7天(含7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7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假,不办理销假者,视为旷工。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完,不准累积,超过三天或当月无法补休者,须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予以及时的调休。特殊情况者,经院长批准,可以薪销假,每日40元。需补休假者若无即时办理的备案手续,一般不给予认可。
四、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凡请事假5天以下者,扣发事假日全部薪资。凡请事假5天以上15天以下者,另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补贴。凡请事假15天以上30天以下者,另加扣年终奖。凡请事假30天以上者,另加扣一倍岗位津贴。年度请事假15天以上或4次以上者,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请事假违反院规定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知书可请3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1天带薪事假,超过带薪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五款执行。
第六条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二、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休病假审批权限为:1天由分管副院长批准,1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三、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审批权限为:1—3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4—7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准,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四、院长休病假7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报经省民政厅批准。
五、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休病假者均须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六、女职工人流、上环、引产等,视为病假处理。
七、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相应的福利费,不享受各项岗位性津补贴。取得资质的外聘人员减半发给月工资,享受相应的福利费,不享受各项岗位性津补贴。外聘临时用工人员按已定月工资按日折算发放。病假30天以上职工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由省级以上医院认证并经院认可的因公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规定: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5天。
二、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23天。
三、婚假须提前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八条产假规定: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持医院证明的难产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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