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3 14:29:55 制度 我要投稿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优选】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优选】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

  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需委托其他危废处理单位处理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固废管理中心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除能自行利用的,考虑就近原则,均须委托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暂不委托处理的,且存储期限超过一年的,需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上报批准。

  在签订委托处理危险废物合同时,须核实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的危废种类是否与公司需转移的相符。在签订合同后需保存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

  与接收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合同)后,应及时填写危险废物备案表,经协议双方及双方所在地环保管理部门盖章后生效。

  以上危废处理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处理协议、转移备案表等相关材料统一由行政部保管。

  2、公司作为危废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

  对于所有公司进行需进行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应定期核实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该表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②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③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④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

  1生产部负责编制危险废物岗位劳防用品和保健品发放标准,并按生产实际及时做出调整。

  2各责任单位按规定拟订归口劳防用品和保健品的采购计划,并报采购部门采购。

  3采购部门负责按各责任单位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和保健品,负责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供应商具有劳防用品生产资格,选用“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

  4仓库负责按《劳防用品发放标准》准确核发归口劳防用品,并建立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台账。

  5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发放到各操作岗位。

  6生产管理、人员、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仓库负责按责任单位核批的劳防用品和保健品种类、数量发放劳防用品和保健品并妥善保管库存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

  8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9各单位负责按核批的劳防用品和保健品种类、数量正确领取、发放劳防用品和保健品,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台账。

  10各部门负责保管本部门未发放的劳防用品和保健品。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全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处室负责本单位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按照国家和本市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供应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厂危险废物的对外处置,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监督。供应科审查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处置我厂危险废物时应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供应科督促对购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将按照从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并由供应科存档,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第八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将危险废物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生产技术安全科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厂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直接从管理、生产危险废物的人员,由本部门及生产技术安全科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条 我厂应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委托、运输和装卸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须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产技术安全科对相关管理单位处罚1000元。

  (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二)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八)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场所、设施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

  1.0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3.0定义

  3.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装危险废物的器具。

  4.0一般要求

  4.1所有涉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单位必须依法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防漏胶袋)上必须粘贴与之相符合的标签。

  4.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及设计原则。

  4.9.1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①地质结构坚硬,距离居民区800米以外,距离地表水水源地150米以外;

  ②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③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④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4.9.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①基础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周边设立围堰,并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防雨、防晒措施;

  ②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③必须在设施内采取通风装置,保持设施内空气流通;

  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⑤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5.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5.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质量控制部或者外部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5.2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入册。5.3不得接收没有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5.4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5.6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5.7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5.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0

  6.1安环部职责

  6.1.1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6.1.2负责固体废物处置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6.1.3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1.4负责向当地环保机构递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并及时将月度、季度危废报表报送当地环保机构进行备案。

  6.1.5负责做好危险废物的宣传教育工作。

  6.2部门职责

  6.2.1负责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运至危废专用库房内,转运过程中必须做好防范措施,防治危废泄漏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2.2按照规定与危险废物贮存单位进行交接,堆放好危险废物,做好危险废物交接记录。

  6.3贮存部门职责

  6.3.1负责对转运来的危险废物及时入库,收集好危险废物进库前的检验报告,并如实做好记录。

  6.3.2产生单位没有出具危废检验报告或者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材料,一律不准放行入库。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6

  医院在诊断、治疗、卫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患者生活中产生的排泄物及垃圾,这些废弃物均有病源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我院对这此危险废物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类: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放置,不能混淆。医疗垃圾包括:

  ⑴破损的`体温表、废针头、压舌板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⑵污染的沙布、绷带、脱脂棉等废敷料;

  ⑶血、尿、粪、痰、呕吐物等检验标本,化验用器材、试剂、培养基等废弃物;

  ⑷病理标本;

  ⑸病区卫生清洁用擦布、拖布等。

  生活垃圾包括:剩余饭菜、果皮、果核、罐头盒、饮料瓶、手纸、各种包装纸、粪、尿等排泄物等。

  二、回收与销毁

  1、专人回收,专人销毁。由专职人员负责各病区及门诊回收医用垃圾,集中到一起,然后统一焚烧,并有回收销毁记录。

  2、传染病员的污物经消毒处理后,才能送出集中处理。

  3、传染病员剩余饭菜和排泄物、呕吐物加1/5量漂白粉搅匀后2小时,然后再运出。

  4、各种废弃标本、敷料及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必须焚烧。

  5、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毁形,然后浸泡在消毒液里,专人回收统一焚烧。

  三、责任到人

  病区的一次性医疗物品管理由每科的护士长专人负责,如发现流失、不毁形、不浸泡的按目标管理的要求,一律扣分,并且与科室奖金挂钩。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7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我公司的危险废物包括:

  名称/类别

  主要成份

  危险特性

  外置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废管理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危废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公司建立了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如下图所示:

  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保证环保资金的投入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环安卫部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环保制度执行的日常检查、申报登记、应急管理、转移手续、日常培训等。

  生产部执行清洁生产要求,从源头控制危险废物产生量;执行固废分类制度,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仓储部实行固废综合分类,由专人将固废收集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危险固废分类存放到固定容器内,每日下班前送至危废仓库。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到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库,做好进出库管理,及时登记,帐物相符;做好贮存场所和危废包装的标识工作。

  技术部应做好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标识制度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管理计划制度

  环安卫部每年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实际利用、处置情况应与计划相符,严禁违规转移(去向不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四)、申报登记制度

  明确专人(环安卫工程师)按时按要求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五)、源头分类制度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生产部各车间进行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六)、经营许可证制度

  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置或自行擅自处置。

  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公司应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八)、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严格分类收集贮存,贮存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合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九)、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

  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xx】284号文精神,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工作。凡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均需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上申报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贮存等情况;必须于每月10号之前上报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贮存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漏报、缺报、错报。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预测量大于20%或小于50%的,或危险废物的类别发生变化的,或环评文件中未进行评价而实际产生的均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专项论证,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进行网上申报内容的更正或补报。

  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危险废物转移必须签订转移合同,由有资质单位承运,严禁无资质运输单位、个人承运危险废物。

  转移危险废物前,环安卫工程师在危废动态管理系统上进行转移申报,如实填写所需转移危废名称、类别、数量、包装方式、应急信息等,经过处置单位、运输单位在线确认后,方可出厂,公司需派员押车至处置单位。卸料结束,确认数量无误。

  十一)、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和车辆需经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在危废动态管理系统中能够查询到),公司与运输方签订危废运输合同,告知运输风险和防范措施,明确运输方安全环保责任,安环卫部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超高或超宽。

  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司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按接收单位指定的场地倾倒。

  运输车辆在运输时需采取措施,确保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十二)、业务培训

  公司环安卫部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危废产生、贮存部门相关人员需掌握危废分类、处置的知识和技能,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了解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

  1、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污水处理工段、泥磷回收站)按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岗位危险废物堆场的管理,及时联系危险废物暂存场管理部门(生产车辆部门)做好厂内倒运(产生岗位至危险废物暂存场)工作。同时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倒运、堆场库存台帐,台帐每月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2、生产管理部门按相关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暂存场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堆场危险废物入库台帐,台帐每月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3、暂存场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4、当库房内危险废物贮存一定量时,专管员要及时上报,通知供销科及时联系综合利用企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

  5、供销科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6、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企业填写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车。

  7、在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车之前,必须对车辆所运输的危废类别及其数量进行核实。

  8、保卫科负责对出厂的各种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不得放行出厂。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及省、市、县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在产生、利用、存放等环节不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要严格按照省环保部门下发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数据要真实有效)。

  第三条

  以上一年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情况为依据,结合装置现状来计划来年危险废物各情况。

  第四条

  管理计划必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及相关措施描述清晰。

  第五条

  管理计划必须对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措施作出说明。

  第六条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必须报环保部门备案,当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

  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和产生量,确保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兆邦化工特制定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涉及危险废物的车间和部门要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

  在进行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时,一定要采取防泄漏防扩散措施,并让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进行。

  第二条

  根据本厂自身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导热油,特在厂区内设置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同类废物不同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

  第三条

  在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或储存场所设有危险废物标识牌,标识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定。

  第四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有专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看守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一条

  危险废物在转移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再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联单。

  第二条

  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东明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四条

  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五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治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活动。

  3、职责

  3.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发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志和数量的统计,以及危险废物台帐的确立。

  3.3.2、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厂房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不定期检查。

  3.3.3、安全环保部负责外包处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外包工作。确保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办理,并按照国家规定有相关资质的运输方法依法保证运输。

  3.3.4、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提出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输、外包办理申请批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也负责当地环保局的申报和相关处理核准。

  3.3.5、厂长负责审查安全环保部批准的.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产管理

  4.1.1、生产工艺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发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工序班长和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4.1.3、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消除滴、泄漏现象。

  4.1.4、生产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运输

  4.2.2.1、各车间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一般固废和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以达到厂房存放的临界值。

  4.2.2.2、安全环保部和厂长批准后方可运输。

  4.2.2.3、负责人、专车运输,现场负责统计一般固废和运输危险废物。

  4.2.2.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3、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

  4.3.3.1、现场提出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申请,如果安全环保部认为需要外协处理,可以经厂长批准进行下一步处理。

  4.3.3.2、厂长导批准后,由安全环保部对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输、处置。

  4.3.3.2、现场统计登记。

  4.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理

  4.4.4.1、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到保单地环保局备案,组织培训。

  4.4.4.2、发现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发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理异常,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厂长启动应急预案。

  4.5、其他

  4.5.5.1、一般固废和危险废弃物状况(生产工艺、处理方法、处理计划)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向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4.5.5.2、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搬迁首先要经当地环保局批准。

  4.5.5.3.禁止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合、混合、混合。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附20xx年公司危险废物名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焦油(次品焦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

  (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流程

  (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二)安全环保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对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包括审查“四证”,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其处置工艺进行审查后,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三)财务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定危险废物回收处置费用,核定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外销价格。

  (四)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五)无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六)安全环保部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七)产生(回收)单位核对危险废物出厂数量,及时统计、汇总,按月报送安全环保部。

  (八)固体废弃物处置(理)后,由产生单位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置台帐》。

  第八条 公司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按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第九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和处置。

  第十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乱存乱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倒放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地。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括该类废钢铁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公司相关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制订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酌情扣责任单位20xx-10000元/次。

  (一)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无台帐,现场收集和贮存无标识,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处理危险废物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处置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处置的。

  (五)擅自停运或者闲置危险废物处理装置、设备的。

  (六)在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责任者,扣责任单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责任者500-1000元/次,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2

  1.目的

  本标准以明确制定公司产生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保管及处置的方法为目的。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场范围内产生废弃物的管理。

  3.用语定义与分类

  所谓废弃物是指公司生产、办公或进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环境的物质。公司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和实际状况,将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生产废弃物、一般废弃物三类。

  A.危险废弃物:可能对周边环境或人体安全健康有害的剧毒、易爆、辐射、放射、感染性的废 弃物质。

  B.生产废弃物:因公司生产活动而产生的非危险的废弃物质。生产废弃物根据性质分为可回收 和不可回收两类。

  C.一般废弃物: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因公司日常活动(办公、生活等)所产生的 废弃物。

  4.管理职责

  4.1、全体管理责任者

  公司成立危险废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司废弃物处理的全体监督和对外部各方的协调,各部门处理责任者的任命并明确其职责。

  4.2、废弃物处理责任者

  废弃物处理责任者为各车间主任,担负有以下职责:

  1)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生产办公等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正确妥当处置。

  2)自部门废弃物种类把握,并调动本部门的全体力量,为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而不断努力和改善。

  3)协助全体管理责任者顺利完成国家及地方对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事项。

  4.3、废弃物处理担当者

  废弃物处理担当者由各部门经理,主要担负以下工作:

  1)确实按照规定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2)废弃物放置场所的标识和整理。

  5.废弃物处理的托

  公司全体管理责任者对废弃物处理的外部回收站进行调查,挑选具备资格的外部回收站。与之协议完毕后,托其对公司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6.《废弃物一览表》的作成与维持

  6.1、作成

  各部门作成附表《废弃物一览表》,并取得部门经理承认后送交环境管理事务局;其中,危险废弃物应指定处理担当者,其他废弃物不必指定。

  6.2、维持

  1)各部门在有新的生产活动,如:生产线变更、新制品或新设备导入,部品出货形态变更时,应对《废弃物一览表》进行重新评审或修订(必要时)。

  2)正常情况下,每年重新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改订。

  另外,新的废弃物种类区分困难时,向环境管理事务局查询。

  7、废弃物分类的教育

  各部门应利用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人员说明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废弃物分类成为全体员工的常识。

  8、废弃物的处理

  各部门应对自部门产生的废弃物担当管理处置责任,度要实施以下事项:

  8.1、暂时放置场所标识

  在简单易行的前提下,和各部门自行设定废弃物暂时放置场所。并按照分类明确标示,使人一目了然,以下为一般原则供参考:

  1)同一场所废弃物箱设置数量应不影响工作的方便性为宜。

  2) 量同类废弃物产生场所应设专门废弃物放置箱。

  3)种类多数量少之废弃物产生场所,暂时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分开,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暂置场所投放时再按分类进行投放。

  8.2、投放

  各部门可将废弃物暂时投放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废弃物投放时,应按照分类进行准确投放,防止混放、飞扬和异味产生。

  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的废弃物由生产管理部搬运工每日运送公司指定垃圾场。

  8.3、放置场所的维持

  废弃物放置场所应经常整理、整顿、清洁、清扫,防止异味、苍蝇、蚊子产生。

  9、废弃物称量

  生产管理部对公司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销量,结果记录在附表《废弃物称量记录表》中

  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噪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筏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污染区域,以防扩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等;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当将废物出库日期、种类、数量及接收单位名称登记好,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公司安环部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0、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安环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由当地环保部门或处置单位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5、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4

  根据《固体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5

  一、总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xx版)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

  (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xx)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

  (八)《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xx)

  (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xx版)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1.管理部

  组长: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①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②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③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④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危险废物管理部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领导各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①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全面了解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③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3.管理成员职责:

  具体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整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与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联络转移工作。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和综合利用具体情况,建立建全档案、台帐。组织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定期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参与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演练方案、操作规程等文件。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现场专职人员职责 :

  1.负责将外来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利用场所,并登记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档案。

  2.落实危险废物接收、利用、贮存的种类、数量,协助运输单位装卸事宜。

  3.危险废物储存点的日常检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识。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4.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及处理台账的记录。

  5.落实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

  1、后勤部

  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负责按各责任单位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核实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合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2、保安部

  负责运输危险废弃物车辆进出入管理与登记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通过全厂监控系统实时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三、标识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危险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xx)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xx)要求。

  附1:危险废弃物贮存场所警示牌样式:

  附2:危险废弃物包装、容器标识样式:

  四、管理计划制度

  1. 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根据危险废物收集、产生、贮存、转移台账汇总年度的公司的危险废物情况,总结上年度危险管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废中心的要求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公司危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交区环保局备案。

  五、申报登记制度

  1. 公司接收、库存,以及危废利用过程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

  2. 每年年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计整年接收量,如实填写年度固废申报登记表并交至区环保局。

  六、分类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结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xx版)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分类,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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