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1 11:43:57 制度 我要投稿

作业管理制度实用(15篇)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作业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业管理制度实用(15篇)

作业管理制度1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员工安全:通过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降低作业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维护生产秩序:规范作业流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或生产中断。

  3. 遵守法规要求:满足国家和行业关于特殊作业的法规标准,避免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业声誉,增强客户信任。

作业管理制度2

  1.建立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2.实行设备责任制,每位操作员对其使用的设备负责,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

  3.设立专门的爆破设计团队,确保爆破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安全标准。

  4.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加强现场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强化审批流程,确保每一次爆破作业都有合法的许可文件。

  7.制定详细的工作日志和监控系统,以便随时查看作业状态,及时发现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爆破作业环境,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业管理制度3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动土地工人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的(如电缆、管道及隐蔽工程等)调查工作,挖土深度超过0.8米,必须按规定办好动土许可证,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方可施工。

  2、动土申请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填写动土的时间、范围、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图),交施工单位。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弄清情况,才能继续工作,施工点应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

  4、雨后在坑内工作,要详细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有裂纹或不断落土时,要采取加固支撑措施,当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方挖土时,应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脚的办法,所有人员不许在地坑、地沟、地槽内休息。

  6、当天加固支撑时,不应在地坑,地槽边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离内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土方推放距离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6米,地槽边土方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

  7、拆除坑、槽内的支撑时,必须按回填的顺序由上而下进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时拆下的木板不应超过三块,如为松散土或不稳固土壤,则每次不超过一次。

  8、在湿陷性大的土内开挖,如发现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夹层,砂砾夹层等情况,应暂停开挖。必须架设撑板或从上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工作。

  9、地下有管道,电缆和隐蔽工程时,严禁采用机械挖土。

  10、动土工作开始后,施工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路面要及时恢复。

  11、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并签字,交回申请单位。

  12、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证后,交厂总图室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机械电力处审批。

  13、动土作业审批人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14、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电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作业管理制度4

  1、目的

  规范清洁剂的使用工作,确保正确安全使用各类清洁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使用的所有清洁剂。

  3、职责

  (1)保洁部主管负责依照本规程培训员工掌握有关清洁剂的正确使用方法。

  (2)保洁部领班负责协助主管进行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各类清洁剂。

  (3)清洁工负责依照本规程具体使用各类清洁剂。

  4、程序要点

  干泡地毯清洁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定期干泡清洗地毯、各种纤维质家具。

  (2)稀释度为1:30(清洁剂:水)。

  (3)使用方法:用水将干泡地毯清洁剂稀释后,注入擦地机泡箱内,用地毯刷或用手刷对清洁范围内的地毯进行清洁。

  地毯除渍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清除地毯上的水性污渍、茶、咖啡、果汁渍等。

  (2)稀释度:

  a. 预喷或手动除污时稀释比例为1:5(清洁剂:水)。

  b. 抽洗时兑水量为1:30。

  (3)使用方法:

  a. 用喷壶将稀释后的地毯除渍剂喷在地毯污斑上,用毛巾或小刷子进行除污处理。

  b. 用水稀释地毯除渍剂后注入吸水机的净水箱内,对地毯进行抽洗清洁。

  地毯除油喷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清除地毯上的顽固油渍。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将地毯除油渍喷于地毯油污上,用毛巾擦拭。

  除香口胶喷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清除地毯上的香口胶渍。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将除香口胶剂喷在地毯的香口胶渍上,用铲刀铲除。

  化泡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吸水机吸水或抽洗地毯时,化除水箱内的泡沫。

  (2)稀释度为1:1000。

  (3)使用方法:将1:1000比例的化泡剂加入吸水机的污水箱内,再进行吸水或抽洗地毯。

  起蜡水

  (1)使用范围:适用于清除塑胶地板、防火地板、水磨石、大理石等天然石表面上的旧蜡渍。

  (2)稀释度:

  a. 轻微蜡渍为1:10。

  b. 一般蜡渍1:4。

  c. 严重蜡渍1:2。

  (3)使用方法:将起蜡水稀释后涂于大理石等天然石表面,然后用刷地机配百洁垫或用铲刀清除旧蜡,再用吸水机或毛巾擦干净。

  注意:使用时需戴胶手套,若不慎触及皮肤或眼部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底蜡

  (1)使用范围:适用于胶地板、马赛克、云石、水磨石等天然石表面清洁养护。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用干净蜡拖将底蜡涂于地板上,一般涂2-3层。

  (3)使用底蜡时,应先预试蜡面的耐磨性能,然后再大面积使用,一般规律是:硬石地面用软蜡,软石地面用硬蜡。

  石地封蜡

  (1)使用范围:适用于混凝土、水磨石、马赛克、红地砖及粗面花岗岩等。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用干净蜡拖将封蜡涂于地板上。

  面蜡

  (1)使用范围:适用于蜡面地板。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使用时直接用干净蜡拖将面蜡涂于地面上。

  木地板清洁蜡

  (1)使用范围:适用于木地板清洁保养。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用干净蜡拖将清洁蜡涂于地面上。

  木地板封蜡

  (1)使用范围:适用于木板保养。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用干净蜡拖将封蜡涂于地面上。

  抛光蜡

  (1)使用范围:适用于塑胶地板、防火地板、水磨石、大理石等地板。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将抛光蜡注入机上的蜡壶或喷壶,均匀洒在地上,然后用抛光机抛光。

  不锈钢擦亮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不锈钢表面,能除去油污,保持不锈钢表面光亮,防尘、防手印。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将不锈钢擦亮剂涂于不锈钢表面上,用干净的毛巾进行擦拭。

  金属除渍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电镀金属、不锈钢表面,清除锈渍及顽固污渍。

  (2)使用方法:不用兑水,直接将金属除渍剂涂在金属表面的污渍上,然后用毛巾擦拭。

  玻璃清洁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窗、镜、玻璃表面。

  (2)稀释度:

  a. 大面积清洗 1:20。

  b. 镜面和局部除渍 1:5。

  (3)使用方法:

  a. 清洁大面积玻璃时,用水按比例稀释玻璃清洁剂配合玻璃清洁工具对玻璃进行清洁;

  b. 对于镜面和玻璃局部的`污渍,按比例稀释玻璃清洁剂后装入喷壶里,喷在玻璃的污渍和镜面上用布擦拭,再用干布抹干。

  洁厕灵

  (1)使用范围:适用于清洗卫生间内的陶瓷制品上的污渍、锈渍。

  (2)稀释度比例为1:10。

  (3)使用方法:用水稀释洁厕灵后,洒于瓷器表面,再用刷子将污渍刷掉,然后再用水冲洗干净。

  注意:使用洁厕灵时,应戴胶手套,若不慎触及皮肤及眼睛应立即用水冲洗。

  吸尘剂

  (1)使用范围:适用于纯棉质地拖布或棉垫推尘。

  (2)不用兑水,使用时直接喷在吸尘地拖上,对地板进行静电吸尘。

  全能水

  (1)使用范围:适用于胶质墙纸、墙壁、瓷砖、浴室的日常清洁,特别是在已封蜡的地面洗地时用。

  (2)稀释度:

  a. 普通污渍 1:40。

  b. 顽固污渍 1:10-20(视污渍沅染程度而定)。

  (3)使用方法:

  a. 全能水按比例稀释后,用小刷子或干净毛巾、毛刷擦洗胶质墙纸,墙壁、瓷砖及浴室瓷器。

  b. 已封蜡的地面清洁是用水稀释全能水后,注入擦地机水箱内,用擦地机配合百洁垫地板进行刷洗。

作业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术语和定义

  4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xx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监督与考核

  6.1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xx元罚款;

  6.3.7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xx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xx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相关记录

  8附件

  8.1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作业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 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 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 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6、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作业管理制度7

  1、规范动土安全作业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安全票证的管理。

  3、工作职责分工

  3.1分厂设备处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2分厂安环处负责并对各单位的票证进行监督、检查的。

  3.3各分厂设备处每月发放并回收各种票证。

  3.4国家或行业有以上作业部门标准时,执行新标准。

  4、具体要求

  4.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1.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1.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1.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1.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面继续动土作业。

  4.1.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粉尘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2.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2.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1、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aq3024-20xx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3《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分厂设备处负责管理。

  4.3.1动土申请单位在分厂设备处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完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3.2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3.3动土申请单位设备员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技术中心审核后交分厂设备处审批。

  4.3.4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动土安全作业证》。

  4.3.5动土申请单位设备员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技术中心、分厂设备处、施工单位各1份。

作业管理制度8

  1.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编写包含所有爆破作业细节的标准化操作手册,供员工参考和执行。

  2.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爆破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强化监督机制:设立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爆破作业进行实时监控。

  4.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爆破管理制度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5.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技术发展,定期修订和完善爆破管理制度,保持其时效性和实用性。

  煤矿爆破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环保的矿产开采环境。

作业管理制度9

  事故发生后,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编制和完善相应操作规范,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要以事故教训为鉴,督促企业全面查漏补缺,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使用煤气(燃气)、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工矿商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设施“三同时”、重大危险源、危险场所和重点部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等情况。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

  二、开展专项整治,全面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一次专题教育培训。各地要利用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广泛宣传,普及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企业要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员、检测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是开展一次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等规定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外包队伍管理制度。

  三是开展一次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督促企业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防护设施、检测仪器、救援装备。完善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加强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审批作业制度不落实、应急管理不到位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以《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xx版)》为监督检查重要依据,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三违”现象突出等问题,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情节恶劣的企业,要列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监管对象。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落实情况于5月31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作业管理制度10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

  2、《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高处作业应按标准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在设备内动火就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设备内作业安全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作业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作业管理制度12

  一、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班长及安全员要对现场进行核对,验收合格方可开钻。

  二、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要在钻机一定距离半径处设置警示牌“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

  三、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跟班安全员应在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设置安全警示“停止铲装线”,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水平安全距离,应有矿山负责安全的人员确定。

  四、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班长、安全员要及时检查。

  五、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钻机班长、安全员每班现场检查,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合格不能开钻,应在穿孔平台测量好各孔的位置,并做好标识和编号安穿孔的施工工艺流程施工。

  六、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七、一般情况钻机不应靠近台阶边缘行走。特殊情况下靠近台阶边缘行走前矿山安全组门和钻机班长,安全员要对现场进行认真勘查和可靠的加固后做出方案。

  八、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司机和当班长要协作移钻工作,并要求移动路线附近的人员的躲避。

  九、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呜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十、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十一、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剥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十二、采用压缩空气为动力的穿孔设备,没有机车,靠人工搬运和架设穿孔设备的浅孔钻机(如7655型风钻和浅孔岩石钻等),用人工进行搬运时、要搞好班组人员的协调工作,防止挤压、碰伤的发生。钻机架设一定要牢固,同时注高压管线的高压空气爆管吹起沙石伤及作业人员。要定期对空压机和储气罐进行耐压试验。严禁带手套扶持风钻的钻杆。

  十三、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要有经理、负责生产技术组长来进行讲课,并进行考试和备案,使每个从事穿孔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要参加,考试不合格不能上岗。

作业管理制度13

  一、会所正门、停车场

  1.绿化带、花草盆:无垃圾、无杂物,花草叶无枯萎和明显积尘,花草盆侧面及槽边无污迹、无积尘、无积水和异味,花草修剪整齐,摆放美观。

  2.所管区域道路和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口香糖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无青苔。

  3.阶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口香糖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4.扶手:无污迹、无水迹。

  5.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6.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7.指示牌(包括会所招牌):无污迹、无积尘、

  8.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

  9.出入口栏杆:无污物、无杂物阻塞。

  二、洗手间

  1.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口香糖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2.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3.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4.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5.窗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6.镜台: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7.洗手盆:表面光洁、无污迹。

  8.镜面: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9.排气口: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10.尿槽:表面光洁、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烟头、无杂物、无异味。

  11.厕座:厕盖及厕体内外表面光洁,其内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阻塞。

  12.厕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13.手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14.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15.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三、会所内

  1.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口香糖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2.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3.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4.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5.垃圾桶:垃圾不可超过桶盖。

  6.铜牌:无污迹、无积尘、无铜油迹。

  7.水牌及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8.桌、椅、沙盘、模型、装饰物:无污迹、无积尘。

  9.门户(办公室门、管井门、隔烟门、厕所门):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10.垃圾桶:桶体光洁无污迹、无痰迹;烟灰缸盖上无烟头、杂物;桶内垃圾不得超过桶口。

  四、露台(包括天台、平台、阳台)

  1.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2.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3.地面:无堆放杂物、无垃圾、无污迹。

  五、垃圾房

  无堆积垃圾。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做好垃圾袋装化,将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放垃圾;可做废品回收的垃圾,要另行放置;垃圾间保持清洁、无异味,经常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作业管理制度14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模版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作业效率。它通过明确职责、规定流程、设定标准,防止因疏忽或错误操作引发的事故,同时提升企业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内容概述:

  1、定义和识别:明确何为有限空间,以及如何识别和分类。

  2、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有限空间风险评估程序,识别潜在危害。

  3、许可制度:设立有限空间进入许可,规定审批流程和要求。

  4、安全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的培训。

  5、设备与防护:规定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现场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6、监测与通风:设定监测标准,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安全,并规定通风要求。

  7、应急响应:制定应急计划,包括紧急撤离和救援程序。

  8、记录与审核:记录每次作业情况,定期进行制度审核和改进。

作业管理制度15

  一、目的:规范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职责: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间作业类别以及分级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单位的各种设备内部(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厂厂区存留的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通风不良的矿井也应视同受限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限空间作业分为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特级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三类。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紧急情况下为抢险救援人员需要进入受限空间时,可先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但是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补办手续。

  A、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气体介质的受限空间,或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B、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停工检修后将物料全部送出装置外罐区的工艺装置,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2)运送到安全地点的盛装过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C、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者因条件限制无法对设备内物料完全清理干净的受限空间。

  2、办理受限空间作业手续的规定

  理受限空间作业手续前,作业单位要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同时加盖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审批。

  一)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二)二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三)特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最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四)《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单位、监护作业单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间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作业,不得多处施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需在有效期内作业,过期应重新审批。

  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并经本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二)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应根据生产介质的危害因素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或检测,1小时内完成采样分析工作。

  三)根据分析报告,确定作业许可证级别。结合危害识别评估结果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项目负责人、作业单位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四)作业单位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五)作业单位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人员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1)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2)设备容积较大时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4)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七)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八)受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必须进行工艺处理。

  1)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

  2)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3)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下(温度低于50℃,压力为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防止烫伤、中毒。

  4)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图(表)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受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作业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受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十)在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十一)受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受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时还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四、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十原则

  一)方案原则

  凡是涉及到某处受限空间作业的,不论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须组织人员对此处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方案的简易程度视具体作业内容而定,且包含作业方案和安全预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发到作业人员和监督人员手中且必须让其明确。

  二)培训原则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督监护人员进行日常的或作业前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必须包括危险源的识别、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及相关的作业原则等。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常见有中毒、窒息、着火、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砸伤或拆件损伤设备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对人员的培训上必须讲全讲细,且要求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作业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处置原则

  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人员具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后,还应参加应急处置的模拟演练,以锻炼他们实际操作和灵活应变的能力。

  四)安全作业证原则

  在方案具备、人员到位、技术交底清楚、所有作业条件均满足时,由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后开具安全作业证,一旦作业,所有相应人员必须在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认可。

  五)中止交接原则

  因作业人员交换,或与其它工种操作对象衔接或配合而暂停后作业时,必须进行人员间的技术交底、重新过程检查、重新监测分析和再次签订安全作业证。

  六)监督监护原则

  本原则应贯穿始终,无论是作业时,还是前后检查处理时,均需要监督检查,监督监护必须到位且不得离开现场,监督监护时与作业人员保持一定距离,商定好联络信号或手势,并定时联络。

  七)标志原则

  在受限空间作业处、与该受限空间相连接的管道控制点、通道处、风道处或交叉作业处等,均应悬挂上明确的警示标志,同时控制阀门。警示标志旁应说明作业地点,尤其是作业点与控制点不在同一处更应特别注意,以免其它人员未见施工而乱动操作,从而引发事故。

  八)防护原则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须正确选择、检查和佩戴好劳保防护用品或报警仪器,不得错用和使用失效防护用品,在选择、检查和佩戴过程中要相互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作业。

  九)检查处理原则

  作业前要进行检查处理:检查与受限空间作业相连的工艺管道是否处于有效盲断、隔离和拆除;检查与受限空间作业的通道是否畅通;检查警示标志是否正确到位;检查应急设施、物品是否到位;作业后检查作业点是否达到作业技术要求;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存在遗漏的工具、杂物或拆卸物等。

  十)实时监测分析原则

  对受限空间作业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氧含量必须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如在作业过程中,受限空间里面条件会随时发生变化,必须定时监测,终止作业后必须重新监测分析,并将数据结果及时传达给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技术规范,判断、分析并处理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程序。

  五、受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

  1、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和现场初步处理措施及时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会同现场临时救援小组摸清现场情况,迅速疏散闲杂人员,拉设警戒带,综合进行事态分析,最终采取合适的救援行动((1)检测;(2)强制通风;(3)佩戴防护器具;(4)发生火灾的及时扑灭,有触电危险的要切断电源)。

  3、果断决策,快速行动,抢救伤亡人员和控制危险源,防止灾情扩大。抢救伤亡人员时,必须坚持“依然活着”的原则,深入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证避免造成新的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积极进行救援行动,以最快的速度将中毒和受伤人员撤离现场。

  4、出现其它紧急情况,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环保部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制度或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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