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3 09:32:06 制度 我要投稿

单位管理制度15篇(精品)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管理制度15篇(精品)

单位管理制度1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xx〕99号)、《关于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盱财购〔20xx〕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及医保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及服务。

  二、职责分工

  各科室及医保中心:负责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会同局办公室开展需求论证和文件会审,签定合同;组织履约和验收,会同财务科办理支付手续;提供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材料。

  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初审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办理政府采购报告审核报批;审核支付手续和验收结果;牵头办理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需求公示和验收公示。

  财务科:负责汇总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填报政府采购报表;接受审计检查并组织整改。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法进行查处。

  三、流程控制

  (一)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入运转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办公室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列入专项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各科室(医保中心)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科对各科室(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进行汇总,并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实际需要按项目类别组织实施。

  1.自行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自行采购。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填写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购置(更新)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党组会议审议确定后执行;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填写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购置(更新)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局党组会议审议确定后执行;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且在政府采购限额(具体限额见《江苏省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的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及流程进行自行采购。应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实施,在网站发布采购公告,也可直接邀请两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目,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供应商。项目成交后,需将成交结果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0万元以上(含)自行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实施: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3)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5)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2.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货物采购、服务采购。限额以上货物采购、服务采购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各科室(医保中心)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审核后,汇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各科室(医保中心)配合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其中,由代理机构采购的须进行文件会审。各科室(医保中心)会同办公室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办理合同见证。

  (1)采购需求。事前应充分调研规划,制定项目需求和管理考核制度,经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需求论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各科室(医保中心)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有效、公平合法、清晰完整负完全责任。

  (2)投标条件。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各科室(医保中心)对投标条件的公平合法负完全责任。

  (3)评审办法。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各科室(医保中心)对评审办法(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公平合法、规范严谨负完全责任。

  (4)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货物、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格、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各科室(医保中心)对采购合同制定、签订、履约、验收负完全责任。

  (5)文件会审。由提出采购需求的科室(医保中心)牵头组织实施。会审必须形成会审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对会审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又不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6)审核内容。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会审主要从合法性、公平性、清晰性、完整性等方面对需求描述、投标人条件、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标准的法规依据是否充分;需求是否公平、合理,有无缺陷和倾向性;投标人条件设置是否合法合理;投标方法、评标标准等是否科学公平规范;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等。

  (四)履约验收。由各科室(医保中心)负责验收,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或考核结果通报文件,办公室对履约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资产登记。列入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五)支付资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经办人填写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包括发票、合同、清单附件、验收意见或考核文件等,科室(医保中心)负责人对采购行为和结果签字确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列入专项预算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财务审核支付要素(摘要、金额、签字)后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六)信息公示。各科室(医保中心)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协助办理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办公室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财务科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

  四、制度要求

  (一)岗位分设。办公室、财务科各设1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实行AB岗制度,进行政府采购各项流程时采购专管员应当参与。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做到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回避制度。各科室(医保中心)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档案管理。采购涉及科室及单位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对项目全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采购专管员应对经办的采购操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材料等采购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采购科室和采购专管员应确保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廉洁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严禁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县医保中心参照执行。

单位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办公安全规范化管理,为单位提供一个安全、洁净、舒适的工作环境,经研究决定,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和进入本单位内的个人均应严格遵守该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文明办公

  1、进入单位办公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等上班。

  2、保持办公区域安静,不得在楼道内斗殴、喧哗、嬉闹、酗酒或从事其他违禁活动。

  二、卫生管理

  1、自觉维护办公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烟头、口香糖、纸屑、果皮等杂物。

  2、楼道内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3、办公、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由各卫生负责人清理,不准把茶叶、剩菜、剩饭等垃圾投入便池、洗手盆或拖布池。卫生间垃圾每天要清理。

  4、不准私自在公共场所墙面上随意钉、钻、刻、割、画、贴等,保持墙面清洁。

  5、各办公室要坚持每天打扫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办公室内外墙壁无蜘蛛网,办公桌、文件柜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垃圾要做到袋装化,定点堆放,及时清理;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

  6、不准在楼道、会议室、及标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7、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不准在卫生间内乱扔乱倒杂物,卫生间使用后应及时冲洗。

  三、防火及防盗安全管理

  1、任何个人严禁在办公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焚烧物品;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桶或可能引起火灾的角落。

  2、办公室用过的'废纸要放在纸篓内并及时清除,不准在室内焚烧纸张、物品。

  3、财务组、各设备机房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单位库房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并标注标签,安排专人管理。

  5、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办公室门锁应处在保险位置。确保财物安全。

  四、水电安全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用电意识,不得随意使用超负荷功率的用电器,若未经同意擅自安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安装者个人全权负责。

  2、严禁私自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室内电路、插座不得随意改动。

  3、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外出时要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关闭电脑、空调等一切用电(水)设备的良好习惯,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五、车辆安全管理

  1、除专职驾驶员和特殊情况下主要领导安排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动用车辆和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

  2、驾驶员要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经常做好车辆保养检修工作,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保证行车安全。除出差和修理车辆时间外,驾驶员应按时到办公室上班,统一参加单位考勤。

  3、车辆驾驶员应当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一旦车辆发生故障或即将发生故障形成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领导,并及时进行修理,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每次用车完毕后驾驶员要及时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闭好,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避免车辆被盗事件的发生。

单位管理制度3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单位管理制度4

  本酒店式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高效的运营体系,涵盖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客户服务、设施维护、卫生安全等多个关键领域,以确保酒店日常运营的`顺畅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

  内容概述:

  1.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及员工福利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涉及预算制定、成本控制、收入审计和财务报告等环节。

  3. 客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客户关系管理。

  4. 设施维护:涵盖设备保养、维修、更新及环境美化工作。

  5. 卫生安全:设立严格的卫生标准和应急预案,确保食品安全和客人安全。

单位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培养自防、自救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校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对进入公共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教学、科研、学习、集会、娱乐、就餐、购物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服从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和保卫处的管理。有报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制止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二)在公共场所进行集会、上课、娱乐等活动时,组织者要引导活动人员按顺序出入场,并派专人协助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的秩序。参加活动人员要遵守秩序,不得拥挤,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和拆除;

  (四)学生必须在老师和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各种电气设备,禁止乱用、拆卸、破坏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

  (五)禁止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公共场所使用完毕,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火种,关闭照明灯;

  (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乱扔废纸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三章对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师生员工严格执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针对公共场所的防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经常开展对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消防宣传。

  第八条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成立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培训其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扑救初级火灾和疏散群众的能力。

  第十条室内公共场所须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

  第十二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有效照明20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检查质量。请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并考虑场所内的用电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因工作确实需要临时线路时,需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由电工布线,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加强公共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开放时,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需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疏散在场人员,组织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礼堂、图书馆、大型机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符合本规定,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体育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礼堂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限定和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并不得超过最高人员限额,防止在火灾发生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由于人员过多,秩序混乱,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二)文化娱乐场所存放饮料、食品等物品的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物品与物品、物品与顶棚、物品与墙壁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设吸烟室。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点蚊香熏蚊虫。

  (四)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地下空间。

  第二十二条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习结束后,各处室管理人员对所有开放的教室逐一进行检查,清除火种、火源及各种易燃物,并及时关闭照明灯。

  (二)教师在专业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实验、演示时,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严格控制其用量;课后应将实验、演示剩余的化学药品移出教室,以防发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使用完毕后,讲课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室管理人员要检查所用电气设备的状况,切断设备电源,关闭照明灯,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防火负责人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管理,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管理食堂工作人员特别是临时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

  (二)餐桌、椅(凳)摆放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

  (三)炉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使用的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或钢瓶)、阀门、法兰接头、仪表软管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因松动、破损或老化等问题造成气体泄漏,遇明火、电气火花等火种而引发火灾;

  2、检测时可用专用仪表或用皂液水刷接头等办法,严禁用明火检测;

  3、发现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打开门窗,采取自然通风,禁止使用排风扇通风,严禁使用明火和启动电器;

  4、用食油炸制食品时,用油应控制在油锅容量的三分之二以下,防止食油溢出锅外而起火。油炸食品和炒菜时油温不宜过高。制作饭菜或化解动物油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不得离人;

  5、使用罐装气体作燃料的食堂或餐厅,严禁气罐(瓶)与就餐厅同一空间内使用。对气罐(瓶)要妥善保管,不得在露天和靠近火源处存放,以免由于高温引起气罐(瓶)爆炸。备用的气罐(瓶)应在单独库房内存放,库房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食堂操作间使用抽(排)油烟机应经常清洗,防止油垢积存过多加重电机负荷而引起火灾。对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油垢、烟灰应每半年清理一次;

  7、食堂操作间应注意消灭老鼠,防止老鼠噬咬电线、电缆,造成线路短路起火。

  8、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瓶)。气罐(瓶)禁止躺放、倒放,摔、砸,不得用烘、烤、煮、蒸、热水浇等手段加热气罐(瓶)。不得擅自排放气罐(瓶)内的残液,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9、操作间内的灭火器材应放置在铁箱内,置于干燥位置,以防止潮气侵蚀,影响使用;

  10、食堂、餐厅在改建和装修中要使用阻燃材料,如果装饰件为可燃材料,则灯泡的功率应控制在60瓦以内并保持不小于50厘米的安全距离。接装的电气线路宜采用铜芯线并用金属管作保护,电气设备及电器产品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1、餐厅特别是餐厅内的小包间,在用餐完毕后应及时检查,清除烟头、火柴梗等火种和可燃杂物;

  12、风味餐厅或食堂要加强对炒菜、烤、烙、炸、制作面食、使用火锅、砂锅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火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炉要在使用前进行检查,酒精炉和木炭炉要慎用,最好使用固体酒精作燃料;

  13、操作间禁止使用蜡烛照明。餐厅如需使用蜡烛照明增加气氛时,应将蜡烛,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加强对药品发放、储存的管理。药房内药品的摆放应整洁有序,药品的储存必须遵守《北方工业大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加强对射线的安全管理。操作医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医师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柜台里摆放的物品应整洁有序,废弃的包装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处堆放。

  (二)电闸前和灯具下方严禁摆放货架,货架与货架之间要保证足够的疏散距离。货架与房顶、货架与墙的间距要符合有关规定;

  (三)销售场所不准住人;

  (四)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五)存放饮料、食品、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库房应单设房间,不得混用。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上述各项规定,由各院、处级单位和保卫处负责检查落实。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场所工作、学习、逗留或活动期间,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故意拥挤、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乱扔废纸、遗洒酒精、汽油及其它可燃、易燃物、或有其它危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二)挪用、偷用、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三)乱用、乱捅、拆卸、破坏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

  (四)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偷窃实验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场所过夜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

  (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付款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

  (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

  第五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单位管理制度7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能够:

  1.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化的流程管理,减少因无序使用造成的等待时间和资源浪费。

  2. 保障安全:严格的驾驶规定和安全培训可以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3. 控制成本:有效管理车辆费用,防止过度支出,优化单位的财务状况。

  4. 维护秩序:统一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消除内部矛盾,提升团队协作效率。

单位管理制度8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证车辆安全,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国土资源工作服务,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

  车辆管理的原则是: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保证公务、统一调度;统筹兼顾、重点保障;高效低耗、安全行驶;责任到人,奖优罚劣。

  二、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实行归口管理,市局机关的所有车辆,统一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管理。

  (二)车辆的派遣、维修、油料供应、车辆审验、车辆保险、车辆档案管理、办理证、照以及驾驶员的审验等具体事宜,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负责安排办理。

  (三)车辆管理工作要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种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度。除值班车辆外,下班后,机关车辆应进入车库,没有车库的车辆按指定泊位依次停放整齐。

  三、车辆使用派遣

  (一)机关车辆管理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下,由车队调度和派遣。

  (二)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未经车队派遣,车辆不得随意外出。

  (三)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不作固定,实行统一调配使用。重点保证重大事项公务用车。其它用车,视情况统筹安排。

  (四)城区车辆使用原则上按业务归口相对固定,统一调配,以便协调使用。

  (五)各科室城区以外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审批单(紧急情况除外),送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车队视情况统一安排调度,同方向,同目地的车辆能合并的应合并使用。

  (六)严格控制车辆外借和司机混开车辆,外单位用车经局长同意后,车队指派该车司机出车。个人私事用车,原则不做安排,特殊情况(干部及其家属危、重、急病)报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批准,由车队负责派车。科室外地出差原则上不带车,确需带车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七)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应于放假前将用车审批单送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车队统一安排。

  (八)出城执行公务车辆应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留。

  (九)大客车原则上只接送局职工上下班使用,如有它用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十)本局车辆一律不准参加中、省、市纪律监察部门及局机关禁止的各项活动。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一)凡需维修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车队组织技术会诊,并由修理厂方提出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车管人员拿出修车意见,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同意报请局长批准后,凭《渭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修理申请单》到定点维修厂维修,修理厂凭修车单定期到机关结算维修费用。

  (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规定,应定期安排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到市局协议厂家维修,未经批准,未按维修程序擅自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指定以外的厂家进行维修的费用,市局不予报销。

  (三)出差在外车辆出现故障时,须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的易损部件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后应及时报告,严禁带故障出车。

  (四)机关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单车登记制度,对机关所有车辆要建立车辆行驶、耗油、违章、事故、维修档案,按时间顺序详细登记车辆的具体情况。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定期对车辆行驶里程、耗油量及维修费用、违章等情况进行公布、评比。

  五、车辆保险和审验

  (一)车辆在使用期内须连续购买车辆保险,不得中断,驾驶员要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由车管人员提出保险计划,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的规定定期到确定的保险单位投保。

  (二)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向车队、交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完结后要从实填写《车辆肇事登记单》。

  (三)车辆的年审及驾驶执照审验,由驾驶员根据交管部门的规定,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下进行。审验费用由单位负担。

  六、车辆定点加油

  机关车辆在市区内统一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凭车队加油单加油。市区外出车,因特殊情况需途中加油的,由驾驶员向车队电话汇报后方可加油,回局后先登记后报销,油料的购置,由车队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购油计划,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七、车辆驾驶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专业驾驶员驾驶,专人专车,严禁车辆混开,严禁无照和违规驾车。

  (二)临时驾驶员的'使用,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办公室共同商定,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通过目测、体检、试驾、交通规则和机械常识测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上岗前应与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八、驾驶员的管理

  (一)机关车队负责机关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驾驶员必须热受本职工作,精通业务,受护车辆,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要热情周到,文明礼仪,经常保持车辆整洁,自觉维护国土形象。

  (三)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超速行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带病出车。主动接受车管和交通部门的管理。

  (四)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观念。不得擅自出车,不得无故误车,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五)临时驾驶员实行骋用制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考核合格后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

  九、驾驶员差费,过桥过路费及劳动保护

  (一)驾驶员差费按派车单报销,大客车驾驶员每月补助叁佰伍拾圆(包括洗车费),省内高速路实行“三秦通”交费卡,省外和一、二级公路实行现金交费,按月及时报销。

  (二)驾驶员每人每月配发手套一双,肥皂一块,毛巾一条。

  十、责任与奖惩

  (一)车辆发生肇事,驾驶员要设法保护现场,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车队,不得擅自处理和逃离现场。

  (二)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罚款,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划分,主要责任者,取消驾驶员安全奖及年终当选先进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凡私自出车、出借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丢失的一切责任、损失、费用等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酒后驾车肇事,除由驾驶员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律收回车辆,属在编人员,停止驾驶半年到一年,临时人员,予以辞退。

  (五)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给予安全奖励。

单位管理制度9

  第一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运行维护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体检合格,考试合格后,持有电工证、入网证才能上岗。

  第二条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条电气操作人员要保证电器设备的.整洁、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第九条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等相关科室,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相关安全和技术部门批准。临时线路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好,不得随便乱拉乱拽,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十四条工作时两人工作,互为监护人,不得一人单独工作。学会紧急就护法,特别触电急救,人工呼吸,挤压心脏心肺复苏法。

  第十五条高压倒闸操作要填写倒闸操作票,低压停送电需中控通知后填写书面记录,通知人,时间,停送电部位。

  第十六条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单位管理制度10

  为了更好的发挥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一些具体要求,校基建办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执行监理合同

  1.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员、资料员以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保证人员的到岗率。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 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证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监理人员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必须在2日内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周例会后两日内下发。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监理人员的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甲方工程部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各项报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本人审核的资料及填写的表格要签字齐全,数字准确。

  三、加强监理人员对质量的控制

  1、积极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监理人员应清楚监理控制程序、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满足工程施工中对各项工序、参数的理解和需求。

  4、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复查,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

  5、严格执行质量过程控制措施,在过程控制及工程验收时,要按规定进行实测实量。

  6、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敢于指出,对施工过程中明显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以减少工序验收时大量返工。

  7、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监理抽检工作;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旁站监理范围为:桩间土方等开挖、地下室外墙隐检及土方回填、后浇带、桩头加贴防水、抗渗混凝土浇筑、其它(底板、墙、顶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结构质量缺陷处理、主体结构框架节点钢筋、屋面防水、特殊工艺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需要的关键工序或部位。

  8、监理人员在没有收到书面验收通知的情况下,每天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施工状态进行检查;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的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

  (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执行了已获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

  (4)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对较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监理人员宜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5)监理人员在巡视和旁站过程中要善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其予以纠正。一旦发现问题,应先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改正,必要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记。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人员应口头要求工程暂停施工:

  ①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

  ②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

  监理人员在口头要求工程暂停后,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

  9、监理单位应严格工序报验制度,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工序,监理员应协同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施工方自检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工序验收;凡关键部位或工序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不能进行下道施工。

  四、加强监理人员对进度的控制

  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 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

  2、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按工程进度提交的形象进度和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内容执行情况审查,同时检查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如不合格不予签认并及时汇报甲方。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进度计划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完成。

  4、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等符合要求的及时准确签证,杜绝漏签、错签;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的审核准确到位;计量方法、原则掌握严格、正确,对计量支付的理解透彻。

  五、加强监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控制

  1、项目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工作,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安全文明管理制度,监理人员对发现下述情况,要按照要求提出整改直至制止:

  (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在不醒目位置,或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高层建筑无明显的楼层标识牌。

  (2)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

  (3)施工现场扬尘、撒土对周边居民区、公共场所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噪音。

  (4)发现施工现场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

  (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墙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

  (6)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并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7)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的,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拒不整改。

  (8)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

  (9)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

单位管理制度11

  1范围

  为加强外单位进入运行发电厂、变电站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单位的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及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备法人资格外单位在公司管理的运行发电厂、变电站中承包有关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单位进入公司的其它电力生产区域工作可参照执行。

  外单位人员参与协助公司部门和班组在发电厂、变电站组织开展的工作,视作公司部门和班组的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外单位:是指与运行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3.2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

  3.3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对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

  3.4发、变电运行部门:发、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发、变电设备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

  4安全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4.1.1审查外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备案的工作。

  4.1.2审查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4.1.3审查外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审查外单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签发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4.1.5对发电厂、变电站内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4.2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2.1组织对外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查工作。

  4.2.2组织与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组织审批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准备阶段负责对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4.2.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或监护。

  4.3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

  4.3.1核对外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

  4.3.2审核会签外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审查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3.4工作许可前对外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或监护。

  5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前的有关程序

  5.1安全资质审查。

  5.1.1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的外单位应经过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

  5.1.2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批,分包单位也必须是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单位之一。

  5.2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5.2.1施工前,外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则上每宗发包工程项目应予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对于同一外单位承包的经常性维护等项目,可定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3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5.2.4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5.3施工方案制定与审批。

  5.3.1外单位在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发、变电运行部门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领导批准。

  5.4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资格认可。

  5.4.1外单位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4.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5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进场前,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经三方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名,各执一份。

  5.6在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5.6.1外单位必须向发、变电运行部门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门对其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签发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6.2发、变电运行部门核对外单位及其施工人员是否符合有关公布备案情况。

  5.6.3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工作票会签手续。

  5.7其它

  5.7.1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取得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即《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7.2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内留宿,如确需在发电厂、变电站内住宿的,必须经发、变电运行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方可。

  6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6.1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必须持有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并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工作。

  6.2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后,未取得工作许可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运行部门指定区域等待。

  6.3在工作许可前,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工作许可人填用《发电厂、变电站安全技术交底单》向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互相签名确认,并履行工作其它相关的许可手续。

  6.4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5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发变电运行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

  6.6对于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发、变电运行部门应派人驻守发电厂、变电站进行安全监督。

  6.7以下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7.1安全危险性较大工序的施工期间。

  6.7.2改变安全技术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施工期间。

  6.7.3因客观因素,大幅压缩工期的施工期间。

  6.8以下情况,发、变电运行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8.1带电作业。

  6.8.2动火作业。

  6.8.3部分停电的110kv施工现场。

  6.8.4部分停电的高压室施工现场。

  6.8.5在运行中的二次电缆室及电缆沟施工。

  6.8.6高压场地起重、吊装设备。

  6.8.7高压设备上的油漆。

  6.9外单位在每日收工前,应清扫施工现场。工程完成后,不得遗留各种工具、材料、废料和垃圾在工作现场,由发、变电运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工作票离场。

单位管理制度12

  一、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根据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2负责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3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4委托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5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6组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在现场的实施情况,确保“二次策划"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7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成为文明工地评审要求。

  8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9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二、建设部经理职责

  1建设部经理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3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的安全。

  4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5组织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委托监理单位审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二次策划或实施细则。

  6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7参加上级组织的定期或随机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5.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8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9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三、例会议事程序及会议内容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建设部确定,各项目经理可提前向建设部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安全工作例会实行建设部经理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建设部主任裁定。

  3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项目经理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4施工项目部发言部分:总结前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各工种;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执行情况,汇报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汇报上次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需要业主项目部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5监理项目部发言部分:评述、总结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汇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汇报上次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监理通知单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布置下阶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重点工作。

  6建设部发言部分: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研究、拟定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听取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工程情况的汇报,协调和安排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和现场安全措施检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做出决策。

  四、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监理项目部相关人员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在会后的三日内发给有关部门和各参建项目部。

  2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内容,各参建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形成的决议,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情况提出的要求。

  3出席和列席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4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建设部经理或副经理请假。

  五、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为保证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实,使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1职责

  1.1建设部负责每月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1.2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1.3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日巡查和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1.4监理部、施工项目部负责组织每月至少两次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及不定期专项检

  2检查制度

  2.1实行建设部、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2.2定期安全检查:

  2.2.1每月由建设部组织监理部、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大检查。

  2.2.2监理部及施工项目部(可联合进行)每个月至少进行二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2.2.3施工班组班长、兼职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进行本班组施工区域的安全检查。

  2.3日常安全检查:

  2.3.1日常施工过程中,建设部、各监理部、项目部和班组安全员应按照划分的安全监督区域进行不间断动态安全监督,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3.2监理安全专责应坚持对施工现场日巡查和不定期开展“三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安全施工设施),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的检查活动。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交叉作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

  2.3.3项目部经理、安全及质量专工应不定时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部和项目部,要求监理公司对个别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要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及时向建设部汇报并给予停工或处罚。

  2.3专项检查:建设部开展的专项检查,可采取制定检查方案及检查大纲,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及检查要求,以及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方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并提出防止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实现闭环。

  3安全检查要求

  3.1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围绕本工程执行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方案进行,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

  3.2实行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

  3.3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精神状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3.4各参建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除使用本上级的标准外,还应执行本工程有关各项规定并做好各项记录。

  3.5每次安全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做到资料齐全。

  3.6对各级安全检查中(包括建设部、监理、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所组织的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有关要求,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并按“三定”原则限期整改闭环。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监理单位备案。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为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杜绝各类事故、事件及违章、违规、违反安全协议条款的行为,建设部有权按照下列条款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生产违约金。

  (一)、事故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除20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10万元;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1万元。

  2、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50万元。

  3、发生一般事故,每起扣除10万元;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每起扣除5万元;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每起扣除5万元。

  4、发生事故、设备损坏等,除扣除安全罚金外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二)、管理性违章

  1、未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动火工作等制度和措施,每起扣除1000—5000元。

  2、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起扣除20xx元。

  3、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每起扣除1000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20xx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4、未按照建设部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扣除5000元;未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20xx元。

  5、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每起扣除500元。

  6、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1000元。

  7、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未持“胸卡(安全合格)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除500元;新进厂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每人次扣除500元。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每人次扣除1000元;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500元;未报甲方备案,每人次扣除500元。

  9、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每人次扣除500元。

  10、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次扣除1000元。

  11、使用劳务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每人次扣500元。

  12、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1000—20xx元。

  13、违法分包的,责令停止作业、终止合同,并处罚金10万元。

  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每台次扣除20xx元;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监理备案,每起扣除1000元。

  15、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5000元;未报监理,每起扣除20xx元;

  16、起重、电动工器具未定期检查检测,每起扣除500—1000元。

  17、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未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每起扣除1000元。

  18、夜间施工对周边造成环境影响而被投诉,每起扣除20xx元。

  19、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措施施工等安全措施,每处扣除20xx元。

  20、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未经安全验算,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每起扣除5000元;未报甲方和监理,每起扣除20xx元;指定监护人未到位,每起扣除500—1000元。

  21、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500—20xx元;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相应的专项措施,每起扣除5000元。

  22、未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控制措施不力,每起扣除20xx元。

  23、未执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措施,每项扣除500—1000元。

  24、现场一旦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建设部及相关方,每起扣除20xx—5000元。

  25、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未向甲方提出相应要求,每起扣除500—1000元。

  (三)、装置性违章

  1、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失效,每台扣除1000—5000元。

  2、未经监理同意,擅自拆除、变动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等,每起扣除500—5000元。

  3、未按监理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每起扣除500—20xx元。

  4、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500—1000元。

  5、未设置避雷装置或接地电阻及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除500—1000元。

  6、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xx元。

  7、作业现场、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每处扣除500—1000元。

  8、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每处扣除500—1000元;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每起扣除500—1000元。

  9、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未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5000元。设备安装就位期间,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20xx元。

  10、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每次扣除500—20xx元;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项扣除500—1000元。

  11、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每处扣除500—1000元;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每处扣除1000—20xx元。

  12、电缆层、电缆隧道、容器内、密闭空间等区域内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未监测有害气体,每起扣除200—1000元;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无可靠的接地,容器内、密闭空间内工作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500—1000元。

  13、临近带电设备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20xx元。

  14、未落实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控制措施不力,每项扣除20xx—5000元。

  15、未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保护措施,每项扣除500—5000元。

  16、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未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每起扣除500—1000元。

  17、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每起扣除1000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200—5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200—500元;使用未经检测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500—20xx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500—3000元。

  (四)、行为性违章

  1、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100—500。

  2、水上作业不佩带救生设施,每起扣除500—20xx 。

  3、高空抛掷工具、材料,每起扣除500—1000元。

  4、违反“十不吊”规定,每起扣除500—1000元。

  5、违反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每起扣除500—1000元。

  6、未按规定在施工后清除废料或违反定置化管理要求,随意倾倒废料,每起扣除200—1000元。

  7、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每起扣除200—1000元。

  (五)、其他

  1、被建设单位、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查实违章,每次扣除500—5000元。

  2、其他违章情况,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单位管理制度13

  一、考勤办法

  1、考勤实行去向登记制度。工作日每天早上8:00前到办公室签到及进行去向登记,否则视为迟到,不签到者视为旷工,不允许代签.考勤统计以记录为准,按月统计。

  2、实行考勤督查制度。工作日由办公室每天负责当日考勤,纪检组长不定时抽查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查岗时人不在岗,又没向办公室报告去向的按旷工处理.同时,考勤人员应根据去向登记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视为旷工1天。

  3、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1天,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相应扣股室分数。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公务员法》处理.

  4、下班后各股室的.电灯、电脑、空调等设备要及时关闭。

  5、考勤公示制度。每月末,办公室要及时把上月出勤情况进行统计,送局领导审阅。

  二、请假管理制度

  1、请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好请假条后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并交与办公室。其中,一天以下(含一天)的请假,各股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局长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的请假,由分管领导初审同意后请局长审批。

  2、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填好请假单,安排好有关工作,由所在股室负责人核准、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领导批准。

  3、值班管理制度

  (1)机关内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主要履行好下列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主动、妥善、及时处理来电、来人、会务等日常事务,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

  认真如实填写值班日志,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日值班情况;日常事务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要及时联络沟通,做到当日事当日毕;遇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3)上级要求值班的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别防护期所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为值班日,值班日值班人员、负责人和带班领导由办公室报局长审定.

  (4)参加值班的人员请假由带班领导审批。

  (5)干部值班值日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考核内容。

单位管理制度14

  一、安全机构、安全文化

  1、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图应粘贴在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会议会室(100cm×120cm以上)。

  2、在厂区明显的位置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内容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教训等内容为主)。

  3、各办公、车间、食堂或室内通道明显位置上有安全生产宣传挂图。

  4、在厂区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口号或标语。

  5、各车间内应有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或责任人的信息,有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均用a3纸,过胶)。

  6、各车间有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完毕的,应粘贴有整改前后的照片(过胶)。

  7、在车间、仓库、重点场所的入口和内部必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8、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组织播放dvd安全宣传片。

  二、安全管理档案

  各项档案要建立档案目录,用文件盒归档,文件盒摆放整齐,名称标识明显,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并有专人保管。具体应包含以下档案:

  1、安全管理机构、责任制、制度档案(上至董事长下至班组长,所有管理岗位的人员都要签订责任制)。

  2、隐患自查自改档案(有隐患自查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后的照片)。

  3、工伤事故档案(发生的工伤事故要有统计表、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整改记录、教育记录等)。

  4、安全培训档案(有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成绩统计表等)。

  5、应急救援演练档案(有预案、演练签到记录及照片,照片应记录日期)。

  6、劳动保护用品档案(有采购计划和记录,有发放记录)。

  7、安全生产投入经费台帐(各种安全生产投入的开支凭证要整理入档,复印件)。

  三、厂区环境与消防

  1、要求厂区布局合理、整齐、干净、通道无堵塞。

  2、地面要平整,要有限速限高标志,特殊情况如:坑、工作高台、污水处理池等必须加装护栏、槽、井、盖等保护设施并树立警示标志。

  3、合理布局工作车间、设置安全通道、符合消防防火规范要求。

  4、要有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不得圈占消防栓。

  5、各楼层车间有足够的安全逃生出口,出口或上下楼梯应划黄色安全警示线,不可堆放货物,出口上方有警示标志与应急灯,楼梯间有应急灯。

  四、设备设施

  1、存在危险部位的设备设施必须具备安全防护装置及警示标志。

  2、每台设备的操作规程(a4纸大小,过胶)必须悬挂或粘贴在明显的位置上。

  3、设备之间的.摆放距离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每台设备必须有独立的漏电保护器。

  4、每台设备必须有检查、维修及交接班记录。

  5、每台设备必须定机、定人及编号。

  6、设备待机(停机)、维修、报废应挂牌锁机。

  7、车间根据工种的不同粘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语。

  五、用电管理

  1、电线线路必须入槽(管)。

  2、开关及插座不得缺少保护盖、不得遮挡、下方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每层车间和每条生产线(组)都设有独立的漏电保护器。

  4、低于2.4米以下的照明设备使用安全电压、或转换成低压,特殊情况的(国际标准或客户特殊要求)应加装漏电保护器。

  5、临时用拖地电线应用电缆线。

  六、仓库

  1、仓库布局合理,通道畅通、整洁、设备、货物摆放整齐,地面保持干净。

  2、货物堆放应符合“五距”的要求,逃生口不得堵塞,在疏散方向应设置有警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灯。

  3、货物分类摆放,堆放不得超高,货架应与地面固定。

  4、消防设施应齐全,消防栓下不得堆放杂物。

  5、照明设施应当防爆。

  6、地面通道划黄色安全警示线,不得压线或超线堆放货物。

  7、配备专人进行日常看管,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

  8、进出货物应做好登记表。

  (二)危化仓库

  1、应独立设置危化品仓库,不得与其他车间、仓库连为一体。

  2、危险化学品做到分类分别摆放,不得超量储存。

  3、仓库内必须使用防爆照明设施、排风设备、开关及套管电线。

  4、通风效果必须良好。

  5、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不得使用铁质开罐器(工具)。

  6、进入仓库的危险化学品要有登记表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7、设置防泄露槽。

  8、配备足够消防器材。

  七、重点场所

  (一)、涂层烘干室(工业烤箱)

  1、设备操作规程应粘贴在明显位置(a4纸大小,过胶,黑体字,不小于四号字)。

  2、设备应设有通风装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仪、泄压装置等安全装置。

  3、涂层烘干室(工业烤箱)必须设在人员较少的地方,在场所门口应悬挂醒目的“非操作人员不得入内”等安全警示标志。

  (二)净化车间

  1、洁净厂房的通风设施必须良好。

  2、洁净厂房的安全逃生出口必须足够并畅通。

  3、洁净厂房内的烘干设备必须设置于独立车间。

  4、洁净厂房内机器设备必须设置防漏电装置。

  5、应有“严禁使用能产生易燃气体的液体清洗路面”等警示标志。

  (三)调油(漆)房

  1、调油(漆)间要求独立设置。

  2、调油(漆)间的储存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3、通风效果必须良好。

  4、照明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不得使用铁质开罐器(工具)。

  (四)配电房

  1、配电房顶不得设有水池和冷却塔、周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2、配电房内不得有杂物,通风效果良好,配备专用电器灭火器、防鼠板、绝缘垫、鞋、棒、手套等。

  3、线路排放整齐、入槽。

  4、变压器周围必须有围栏,悬挂警示标志。

  5、配电箱(柜)旁不得堆放杂物,并有操作规程。

单位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单位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单位管理制度06-04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06-13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03-20

单位食堂管理制度12-26

使用单位管理制度09-05

单位采购管理制度04-12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04-22

单位报销的管理制度09-22

监理单位管理制度05-24

单位消防管理制度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