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9-03 11:13:39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园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安全责任制及安全责任追究的细则。

  园长为责任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管理不当而引起的.事故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并有权追究下一层级人员的责任。

  教职工因工作疏忽而引起的事故均属责任事故,需追究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事故:

  1、在岗位上,各人员职责范围内,以谁分管谁负责为原则划定责任范围。

  2、老师责任的划定:

  A、教师一人当班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B、在两位教师同时上班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教师每人承担50%的责任;

  C、按规定两教师应同时进班,而一人擅自离岗者承担80%的责任(因公离岗不算);

  D、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各班教师负责;

  E、幼儿午睡时,各班教师各负其责,应将本班幼儿安全的交给值班教师,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当班教师负责;

责任追究制度2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校门责任人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5、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6、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7、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等实践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8、各班或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学区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3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双方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2、异班(年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双方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先报保卫科和政教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楼梯值日、值周教师、值周责任人、门卫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9、每天上午第四节和下午第二节课的任课老师,下课前要提醒(告之)该班学生楼梯行走的路线,如没有提醒(告之),学生在其他楼梯造成安全事故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班子会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或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上级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4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组员:XX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xx]48号)。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6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追究制度7

  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九)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一)未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或标准)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

  (二)未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三)未对学校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和提出学校食堂存在的明显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提出改正意见并签署卫生监督文书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扩大的;

  (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七)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所属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

  (二)未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三)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指上级包括国务院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办法。

责任追究制度8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卫生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水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水电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或“三无”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三、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购、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中有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将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9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0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等安全工作,确保学生用餐安全,院餐饮中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自查制度:

  一、日常自查。日常自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油烟排放情况等四个方面。

  设院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负责全院食堂的日常自查工作,并对各餐饮公司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每天早上8:10—8:30,由餐饮中心主任在院餐饮中心召开自查汇报会,依据自查情况,作出整改安排。

  二、学生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督查。由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组织学生监督员每天值班检查,每天检查情况报食品安全监督员处理,并做到每周有汇总反馈。

  每学期召开两次“你提我改”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做到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

  三、后勤服务中心抽查。每个月抽查一次,并现场召开检查汇报会,便于对接整改。

  四、院总务处检查。每学期检查一次,记录存档总务处。检查情况反馈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整改。

  五、餐饮中心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请进来食品安全查改活动”。邀请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来我校,现场指导安全查改工作,以提升我院食品安全防控能力。

  六、整改与处罚。依据自查情况,整改时分清即时整改和限期整改两种。

  七、以上检查材料均由院餐饮中心归档保存备查。

  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度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按病人的情况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入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全校教职工齐心协力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责任追究制度11

  一、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

  医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医疗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认定上一季度各案医疗纠纷的性质与程度,最后认定其性质与程度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票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成员应回避),以简单多数票为准,相同票数按轻处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有认定的性质、程度案件不参加投票,以该认定为准)。

  (一)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医疗纠纷性质认定按情节及后果分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⑴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属于有过错且医院承担责任的)。

  ⑵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护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⑴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⑵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有提出医方存在不足或缺陷。

  ⑶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3.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是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医疗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c.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测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d.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是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二)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科室的认定

  1.直接实施者本人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为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但若为执行上级医师(护师)医嘱、指示的,视情节承担责任;过错行为中,岗位职务(或职称)最高者为主要责任人。

  2.主要责任发时所在的科室为主要责任科室,次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次要责任科室。

  3.责任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分医疗过错与护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三)医疗纠纷责任程度的认定

  1.责任认定权限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室质控小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县医疗纠纷调委会、医学会、医疗司法鉴定、法院判决。

  2.医疗纠纷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根据该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责任程度。

  3.医疗纠纷未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来判定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分为:

  ⑴完全责任(100%):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

  ⑵主要责任(75%):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⑶对等责任(50%):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对等。

  ⑷次要责任(30%):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⑸轻微责任(15%):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纠纷责任的处罚

  (一)处罚的种类

  1.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2.年度考核

  3.延迟晋升

  4.降低职称聘用

  5.调离工作岗位

  6.撤销行政职务

  7.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8.吊销执业证书

  上述7-8项行政处罚措施须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医疗纠纷责任处罚

  1.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5千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万元;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2.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5万元;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延迟晋升1年。

  3.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四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5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万元;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延迟晋升2年。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4.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5万元;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降低职称聘用1年,降低行政职务。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5.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5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3万元;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降低职称聘用2年,撤销行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6.若出现次要责任人或次要责任科室,其处罚分别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30%。

  7.对科室负责人的处罚:医院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5万元以下(含5万)、5万元以上(不含5万)10万元以下(含10万)、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分别扣发科主任或护士长1个月、2个月、3个月职务津贴(科副主任或副护士长应为其承担30%),若医疗与护理均有过错的,两者均处罚。

  三、责任人、责任科室的申诉权

  1.对经由科室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分析确定意见不服的,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有权向医院要求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结论成立,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会导致医疗事故处理复杂化,医院有权决定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2.对市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不服的,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可以向医院要求提起上一级鉴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鉴定结论成立,提起上一级鉴定会导致医疗事故处理复杂化的,医院有权决定不再提起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3.责任人、责任科室在行使申诉权时,若导致不良影响扩大、矛盾激化、后果加重的从严处罚。

  4.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5.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实行。

责任追究制度1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三)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3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保证五丰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五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五丰村级重大事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二、决策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五丰村“两委”班子成员,五丰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应承担决策主要责任。

  三、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五丰村“两委”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村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实施后,明知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决策的;

  (五)应有本人做出的决策,推诿、扯皮不做决策的。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五)责令辞职或罢免;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可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损害后果较大的,在责令改正后,要给予通报批评,决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责令辞职或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重大,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追究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的决策责任;“两委”其他成员造成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在追究决策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的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4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责任追究制度15

  为了加强校内治安管理,确保师生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避免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各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大安全工作落实力度。

  二、对不认真贯彻上级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事故、事件不断发生的部门,学校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经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灾害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部门,由学校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损失较大金额财物,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罢课、罢教、罢餐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五、对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对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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