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2 11:44:09 制度 我要投稿

房屋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管理制度

房屋管理制度1

  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工人,并与管理处合作,确保地盘管理适当及装修工人行为良好。

  (2)装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区进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装修户必须确保装修期间地盘清洁。

  (4)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

  (2)噪音施工内容:

  a.凿墙

  b.钻墙

  c.钻切金属

  d.锤打白铁

  e.用电锯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装修巡查

  1、事务员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装修户每日进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内容:

  (1)核实申报范围,对超出申报范围的,及时要求补办手续。

  (2)督促装修人员按章操作,不损坏住户利益,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3)发现违章装修,立即制止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必要时按《违章处理规范》执行,并按'违章处理程序'执行。

  3、巡查规定:

  (1)对巡查中发现的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在《装修巡查记录(二)》中,并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汇报,征求管理意见。

  (2)住户超出申报范围,事务员应督促住户办理申请手续。

  (3)当超出申请范围不属违章的,住户要增报装修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以确保验收时申请范围与事实相符,若住户因故不能前来时,可委托装修负责人代办申请手续。

  (4)发现违章装修,按《违章处理规程》执行。

  五、装修验收

  1、装修验收分类:

  (1)初验:当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进行。

  (2)复验:初验满三个月后进行。

  (3)特殊情况: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进行厨房、卫生间改造的,如只申请'室内粉刷一次'、'安装、粉刷防盗网'和'安装空调架'等,由管理服务中心认可的初验和复验可一次进行。

  2、装修验收规定:

  (1)为避免管理人员与住户之间发生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管理服务中心应合理安排装修验收人员:

  a.装修初验可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

  b.复验不能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应采取对调责任区事务员负责验收。

  c.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抽查20%(按装修户数计算)。

  (2)对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3)住户申请初验时,事务员向装修单位或住户收回'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存档;对遗失的证件,通知保安队长,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查收。

  (4)初验后,需维修保养,装修人员需经住户同意,方可出入小区(大厦),对大厦装修人员要登记身份证后领取'装修出入证'方可出入(当天有效)。

  (5)复验合格后,事务员负责收回'装修许可证',对声明遗失证件的,在验收表中注明,同时注销该户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

房屋管理制度2

  某小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我公司对房屋建筑本体、公共部位、公共配套设备和设施加强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并定期记录在相应表格中。

  1、房屋建筑本体及公共部位:

  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1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

  每半年检查巡视1次房屋主体结构,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业主或有关部门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维修工作;

  在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安排组织房屋设施巡视,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重点检查;每半年检查清除1次屋面、檐沟内落叶杂物树叶等,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每日巡视1次小区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每年秋季对共用部位门窗做专项检修1次;

  业主已委托管理的空置房,每周户外巡视1次,发现门窗损坏、锁具被撬、异味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巡检有记录;

  巡检结束将检查情况、维修计划及需要进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项目报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供配电系统

  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电气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巡视检查制度、维护制度、安全及交接班制度;

  值班人员具备变配电运行知识和技能,具备上岗资格,持有上岗证书;

  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每周清扫地面及擦拭配电柜表面,要求地面干燥无积灰,配电柜表面无污渍;

  每日检查变压器电压、电流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及避雷器、配电箱、导线等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状况,并定时抄表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每年委托专业单位对变压器进行1次测试、试验等项目的维修保养;每年对变压器外部、低压配电柜进行2次清洁、保养;保证正常电力供应,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使用人);每年检测1次保安接地电阻;每年检测1次配电房主要电器设备的绝缘强度;每年检测2次配电房内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妥善保管高压操作工具,并每年送供电部门检测1次;

  潮湿天气时,采用安全有效措施,保持配电房内主要电器设备干燥;

  每月检测1次配电房内有无蛙、鼠、蚁等虫害,如发现马上采取措施杜绝;

  每日填写运行记录,建档备查。

  3、弱电系统

  操作人员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工作时认真负责,精神集中,对异常情况能及时识别;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有切实可行的维修保养计划;保养、检修及时;

  对相关设备、设施定期进行调试,使系统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工作、维修、养护有记录,特殊系统、设备的进入经过授权,密码有有效保护;

  分系统定时检查和记录各部分、各监控点的工作及运行状态,定期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日、月报表。

  4、给排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半年消毒1次,操作人员具有相应操作资格,按照程序操作,清洗时无二次污染,有严密的管理设施;水质每6个月化验1次,有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保持箱体完好,池体内清洁,没有对水质构成污染的因素;保持水池(箱)结构完好,无渗漏,表面和支架不锈蚀,漆膜脱落处及时修补。经常检查保养水箱人孔、进水管、溢水管、泻水管、水位计、液位传感器、浮球阀和各类闸门;冬季水箱有可靠的保温措施,且不得对水质产生污染;

  保持泵房清洁卫生,良好的通风、照明和采暖,地面排水畅通,每3个月(结合清洗水池)清洗1次泵房;水泵运行正常,每2小时巡查泵房1次,以防低位水池液压阀(浮球阀)失灵,各种仪表指示稳定正常,阀门开关灵活,发现滴漏及时维修;消防泵、喷淋泵、污水泵等不经常启动的水泵,每月启动1次,保持水泵能正常运行,每月检查1次消防泵及管道阀门,使之处于完好和正常开启状态;水泵运转部件经常加油,保持润滑灵活;每年对水泵机组清洁保养1次;泵房内设备2年后,每年翻新1次,并标明各种标志;每日填写水泵运行记录,建档备查;

  每半年对共用明装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对轻度锈蚀应将脱皮清理干净,在管道干燥的情况下,涂刷防锈漆两遍,然后再刷两遍面漆。各类阀门定期开关,对出现故障的阀门及时修复,阀门应开关灵活;

  专业人员专人巡视,每日检查泵、管道、水箱、阀门、水表状况,定期保养、维护,出现问题随时处理。

  排水设施

  楼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开裂、破损等及时更换,定期检查,每3年全面更换1次;

  每周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内的泥沙、纸屑等垃圾,拔出沟内生长的杂草;达到目视基本干净无污渍、无杂草,排水畅通,无积水、臭味;

  每2个月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捞起井内泥沙和悬浮物;每季度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清理结束地面冲洗干净。清理时地面竖警示牌,必要时加护拦。清理后达到目视管道内壁无粘附物,井底无沉淀物,水面无漂浮物,水流畅通,井盖上无污渍、污物。

  5、智能化安保系统

  每日进行系统检查,确保系统始终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态。

  日检:系统外观:前端、终端传输线路信号日常检查记录;软件测试。

  例检:系统外观:前端、终端传输线路信号传输阶段性检查、记录;软件测试。

  监检:对日常维护工作、例检工作进行监督,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测评。

  制定维护计划

  小修计划:根据日常维护记录、月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季一次的小修计划。

  中修计划;根据季检记录及报告,年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年一次的中修计划。

  大修计划:根据年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三年一次的大修计划。

  保安人员负责监控中心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每班清洁中央监控室及设备表面;每次交接班时检查监控设备系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管理服务中心并迅速联系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处理,同时立即采取人工保安补救措施。

  6、电梯运行与管理

  a、电梯及其安全设施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例行保养;每年对小区所有电梯进行1次全面综合检查、清洗、润滑、修理、调整和测试;年度检测由维修保养企业的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检测报告;每台电梯每隔2-3年必须进行1次负荷校调试验,负荷校调试验由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副本应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持电梯机房清洁,每周1次清扫地面和擦拭控制柜、

  主机表面,地面无积灰,控制柜、主机表面无污渍;保持电梯机房消防设施完好;每年检查2次电梯井底,清除垃圾杂物。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适时降温、通风、防雨,做好运行服务,经常巡查楼层,防止地面水流入电梯井,值班监督,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

  电梯维护保养提前一天通知业主(使用人),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住宅电梯年故障率低于5%。

  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20分钟解救乘客、排除设备故障。

  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组织办理电梯年检和电梯准用证。

  b、工作程序

  电梯维修保养管理:

  电梯主管工程师和电梯公司根据电梯安全维护操作规范,确定《电梯维修工岗位职责》。

  电梯例行保养:

  ①电梯公司维修组组长每月初填写该月《电梯保养时间安排》。

  ②对每栋电梯按照当月《电梯保养时间安排表》中时间安排及《住宅区电梯定期保养与检查记录》的检查项目,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③每次保养完毕填写机房内的《住宅区电梯定期保养与检查记录》表。

  电梯维修管理

  ①电梯公司维修人员按照《电梯维修工岗位职责》的规定,参照《电梯维修保养工艺细则》中操作规范,对照《电梯季检报告书》中对应项目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

  ②电梯的大、中、小修和急修的定义及项目分类按照《电梯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确定。

  ③电梯的小修工作由电梯公司驻点维修组进行,组长对维修质量负责。电梯维修过程中需停梯时应通知中央值班调度室,经中央值班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梯维修。

  ④电梯的中修工作由电梯公司驻点维修组组长根据电梯状况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工程师和电梯公司审查,由电梯公司调配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合实施。

  ⑤电梯的大修工作由电梯公司实施。

  ⑥由主管工程师及质检员进行维修质量检查,对维修质量不符合国际(gb10060-93)和《电梯季检报告书》中要求时,应限期两周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正常运行。

  ⑦任何电梯维修完毕后由维修组填写《电梯维修记录表》。

  7、道路、停车场(车棚、车库)及配套设施

  加强道路维修与养护,制定详细的道路维修养护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保持居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齐,排水畅通;

  设立报修渠道,并有巡查制度,专人负责,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劝阻人为损坏路面,制止在路面焚烧垃圾、落叶或其他杂物;

  停车场、棚、房完好无损,有大、中、小修计划;

  停车场内照明设施完好,通道畅通无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符合停车场规范要求,便于管理和车主停放车辆。

  标准与要求

  维修人员在上门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之前,应做到'五个准备'和'三个统一',即:准备一双鞋套、一块抹布、一块施工布、一把刷子和一个塑料袋(装施工垃圾);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和收费标准统一;

  雨水井、污水井完好率99%;

  路灯完好率99%;

  报修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维修质量合格率100%;

  道路完好率99%;

  业主基本满意率达到95%;

  急修服务注意,在最短时间内修复。若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小修原则上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2日限制);

  维修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培训率达到100%;

  管理区域内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房屋完好率99%;

  管理区域内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有完善的区域指示标识;

  管理区域内无乱搭、乱建现象,无违章装修;

  房屋档案齐全,管理完善;

  公共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房屋管理制度3

  房屋修缮工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房屋维修保养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居民安全,提高服务效率。制度涵盖了项目启动、工程预算、施工管理、质量控制、验收与维护等多个层面。

  内容概述:

  1、项目审批:明确修缮项目的立项流程,包括需求评估、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等。

  2、工程招标:规定招标标准、程序和评标准则,确保公平公正。

  3、施工合同:制定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

  4、质量监控:建立质量检查机制,包括材料检验、施工过程监督等。

  5、安全管理:设定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施工事故,保障人员安全。

  6、工程变更:规定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防止随意更改影响整体进度。

  7、竣工验收: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8、后期维护:制定维护计划,提供保修服务,处理工程遗留问题。

房屋管理制度4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与减少合同遗失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拟定以下制度,自颁发日起执行:

  一、领取人(签约人)须熟读理解合同条款,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

  二、各区域的合同编号均有分类(例:X村合同编号为x00000、l为LT00000、以此类推)、禁止交叉错乱使用合同。

  三、领取合同须登记签名,禁止个人擅自领取合同。已签合同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填写合同必须正笔填写、请勿留空。如有文字数字填写不清晰不规范将被拒收。填写注意事项请参考合同样本。交回合同(填写合同交回登记表),待合同专员对合同进行审查签名后证实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专员办理存档工作。

  四、已领取合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时上交视为逾期合同,需上报逾期原因同时禁止领取新合同。交齐清零后方可领取;如合同遗失、则罚款100元/份;作废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时上交,不齐全则罚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签合同时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携带合同及押金收据方可退还押金,遗失者概不退还押金。

  六、签约人对合同有保密义务。

房屋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一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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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 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xx, xx,xx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6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的管理规定。它涵盖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护、租户筛选、纠纷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租赁合同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押金、房屋状况等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租金与支付方式:设定合理的租金标准,规定支付时间、方式和逾期处理办法,防止租金拖欠。

  3、房屋维修与保养:规定房东的维修责任和租户的使用责任,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机制。

  4、租户筛选:建立租户信用评估体系,对租户的背景进行审核,预防潜在风险。

  5、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制定公平的纠纷解决流程,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6、终止与续租:规定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以及续租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7、安全与合规:强调房屋的安全标准,包括消防、用电、燃气等方面,确保租户居住安全。

  8、服务与沟通:建立良好的房东与租户沟通机制,提供及时的租后服务。

房屋管理制度7

  物业项目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管理要求

  1、制订钢管桁架、砌体、钢筋混凝土、防水、装饰、门窗等结构、工程以及公用设施的详细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细则。

  2、定期进行房屋查勘。确保房屋和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规范二次装修,全程跟踪监督。

  4、编制详细的、符合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物业和东莞气候特点的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计划。

  5、严格制定维修养护工作时间,在不影响用户活动、办公、交流的前题下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6、严格搞好房屋结构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及公用设施的优良性能和安全运行。

  7、严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内外装饰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装饰工程的持久性和完好性。

  8、以养护为目的,以维修为手段,确保维修养护的及时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消除隐患。

  9、确保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使用材料的.环保性能。

  10、各安全巡逻岗及保洁岗在工作中加强对房屋停车场、道路等状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技术部补修(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的工程书面报机关事务局协调处理),做到'零修不过夜',中修不超过72小时,大修有计划。

  1l、对于需分承包的维修项目,严格进行分承包商评审,严格监督施工,保证维修质量。

  12、定期检查所有标志,损坏或脱落的标识类标志,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

  13、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每年就物业房屋的使用维修情况,做出管理报告。

房屋管理制度8

  房屋管理制度是一项全面规范房屋管理行为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房屋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者的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效率。

  内容概述:

  1、房屋权属管理:明确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处理产权纠纷。

  2、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房屋设施,预防安全隐患。

  3、公共区域管理:设定公共空间的使用规则,如走廊、电梯、停车场等。

  4、租赁管理:制定租赁合同条款,规范租户行为,保障房东和租户权益。

  5、紧急情况应对: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如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6、费用收取与使用:规定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收取与使用流程。

  7、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8、法规遵守:确保所有管理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管理制度9

  房屋装修管理制度是针对住宅或商业物业装修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旨在确保装修质量、安全、环保和邻里和谐。它涵盖了从装修前的审批流程、设计规范,到施工期间的管理规定,以及完工后的验收标准和后续维护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装修申请与审批:明确装修申请的`程序,包括提交装修方案、审批权限、时间限制等。

  2、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装修风格、材料选择、噪音控制、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安全管理:强调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如消防、电气、高空作业等。

  4、环保要求:对装修材料的环保性能、污染控制及废弃物处理进行规定。

  5、工期管理:设定施工起止时间,防止过度延误影响其他住户。

  6、验收标准:明确验收流程和标准,确保装修质量。

  7、后续维护:规定装修后设施的保养和保修责任。

房屋管理制度10

  房屋建筑管理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规则,旨在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效率和合规性。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招投标流程等。

  2、质量控制:涉及材料检验、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流程等。

  3、安全管理:涵盖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应急处理机制、员工培训等。

  4、环境保护:包括施工噪音、废弃物处理、绿色建筑标准等。

  5、合同与财务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成本控制等。

  6、监理与审计:规定监理单位的职责、审计程序和标准。

  内容概述:

  1、制度制定:明确制度的起草、审批、发布和修订流程。

  2、组织架构:确定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3、操作规程:详细列出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4、监督检查:设定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以确保制度执行。

  5、培训与教育:规定员工的培训内容和频率,提升专业技能。

  6、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房屋管理制度11

  为了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房屋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按照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特定以下有关修理规定。

  一、大修

  1、屋面工程

  屋面修理必须确保安全和解决屋漏。15年为一个周期(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必须彻底翻修,尘土及垃圾应予以清除,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取防水材料嵌补或找出原因。

  2、结构与墙面工程

  各种结构件如柱、梁、楼面,在大修时必须详细检查,损坏变形严重的应予以加固、修换。

  墙面原则上不定大修年限,规定两年清洗一次;局部损坏,列为中修范围。

  3、楼道内墙面修补、粉刷

  每年粉刷一遍。粉刷时,进行大面积的修补,墙面桧有下坠危险的.应铲除,并重新粉刷。

  4、上、下水管工程

  上下水管20年更新一次,更换上、下水管时逐楼进行,必须缩短停用时间,要一次到位,不准返工。

  5、电设备工程

  进户电源线,3年更换一次;配电箱2年大修;高层母排,8年大修,更换或部分更换。

  消防、生活水管、配电间等设备,除日常保养外,2年检修一次,视设备磨损程度逐个更新。

  二、中修

  1、中修指不到大修范围和程度,而小修不能解决的单项修理。其费用较高、工程量大周期较长的均敖中修的修理范围。如:屋面局部漏水,个别楼层卫生间、厨房、管道、马桶、面盆、水斗漏水,墙面损坏,墙面渗水,上下管道局部堵塞。

  2、在进行修理时,同样进行预、结算。

  3、完工后,进行验收,并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4、小修

  5、以服务这宗旨,解决业主和住户实际困难为目的,做到及时、保质、实用为原则。

  三、小修范围

  1、私人住宅

  (1)电器方面:熔断丝、插座插头、空气开关、漏气开关、电源插头插座、各种灯头、灯座、灯泡、灯管、线路的故障和更换。电度表、电视机、录像机、空调机、冰箱、微波炉、洪干机等故障、损坏,协助向外联系修理。

  (2)给排水方面:各种龙头失灵故障,各种水闸渗油和损坏,上、下水道堵塞不畅,各种配件失灵和损坏,上水管漏,水表故障。

  (3)配套设备:热水器的保养和维修(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脱排油烟机保养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煤气灶的保养和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对讲电话、可视电话负责向外联系维修。

  (4)少量面砖、地砖、瓷砖的损坏的更换,小面积的木质地板修理和更换,木制门窗和铝合金门窗的修理。负责向外联系,修配和更换及开启各种门锁。

  (5)其它服务

  2、共用部位

  消防设施修理、门窗、地砖的修理、电表箱、总水闸的修理,电子门修理等。

  费用处理:在保修期内免费服务;过保修期后进行有偿修理,按标准收费。

房屋管理制度12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 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及时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管理制度13

  为了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房屋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按照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特定以下有关修理规定。

  一、大修

  a)屋面工程:

  屋面修理必须确保安全和解决屋漏。15年为一个周期(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必须彻底翻修,尘土及垃圾应予以清除,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取防水材料嵌补或找出原因。

  b)结构与墙面工程

  各种结构件如柱、梁、楼面,在大修时必须详细检查,损坏变形严重的应予以加固、修换。

  墙面原则上不定大修年限,规定两年清洗一次;局部损坏,列为中修范围。

  c)楼道内墙面修补、粉刷

  每年粉刷一遍。粉刷时,进行大面积的修补,墙面桧有下坠危险的'应铲除,并重新粉刷。

  d)上、下水管工程

  上下水管20年更新一次,更换上、下水管时逐楼进行,必须缩短停用时间,要一次到位,不准返工。

  e)电设备工程

  进户电源线,3年更换一次;配电箱2年大修;高层母排,8年大修,更换或部分更换。

  消防、生活水管、配电间等设备,除日常保养外,2年检修一次,视设备磨损程度逐个更新。

  二、中修

  a)中修指不到大修范围和程度,而小修不能解决的单项修理。其费用较高、工程量大周期较长的均敖中修的修理范围。如:屋面局部漏水,个别楼层卫生间、厨房、管道、马桶、面盆、水斗漏水,墙面损坏,墙面渗水,上下管道局部堵塞。

  b)在进行修理时,同样进行预、结算。

  c)完工后,进行验收,并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d)小修

  e)以服务这宗旨,解决业主和住户实际困难为目的,做到及时、保质、实用为原则。

  三、小修范围:

  a)私人住宅

  1.电器方面:熔断丝、插座插头、空气开关、漏气开关、电源插头插座、各种灯头、灯座、灯泡、灯管、线路的故障和更换。电度表、电视机、录像机、空调机、冰箱、微波炉、洪干机等故障、损坏,协助向外联系修理。

  2.给排水方面:各种龙头失灵故障,各种水闸渗油和损坏,上、下水道堵塞不畅,各种配件失灵和损坏,上水管漏,水表故障。

  3.配套设备:热水器的保养和维修(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脱排油烟机保养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煤气灶的保养和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对讲电话、可视电话负责向外联系维修。

  4.少量面砖、地砖、瓷砖的损坏的更换,小面积的木质地板修理和更换,木制门窗和铝合金门窗的修理。负责向外联系,修配和更换及开启各种门锁。

  5.其它服务

  b)共用部位

  消防设施修理、门窗、地砖的修理、电表箱、总水闸的修理,电子门修理等。

  费用处理:在保修期内免费服务;过保修期后进行有偿修理,按标准收费。

房屋管理制度14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流程旨在规范房屋租赁业务的各个环节,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租赁合同制定与审核

  2、房源信息管理

  3、租户筛选与入住手续

  4、租金收取与支付

  5、房屋维护与维修

  6、租赁纠纷处理

  7、租约续签与终止

  内容概述:

  1、法律法规遵从:确保所有租赁活动符合当地房地产法规和租赁政策。

  2、信息透明:房源信息真实、完整,避免误导租户。

  3、租户资格审查:对租户的'信用、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其支付能力。

  4、租金管理: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逾期处理办法等。

  5、维修责任界定:明确房东与租户在房屋维修保养上的责任。

  6、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和纠纷解决流程。

  7、合同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均有明确程序。

房屋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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