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价格管理制度1
1、针对不同时期所推出的房源,双方经过讨论后制定出销售均价,代理公司再根据销售均价制定出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价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户系数的'制定,为销售价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铺垫;(代理公司应提供价格制定的模版)
2)、根据已制定的系数确定销售价格;
3)、双方讨论,最后根据销售价格制定出最终的销售门市价。
2、项目销售价格的最终出台,须经过以下流程办理:
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总监审核-- xx销售经理审核--xx销售总监审核--xx总经理签字确认--销售价格出台
3、如在售房源要进行调价(涨价或降价),须经开发商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发现自行进行调价处理,包括:对在售房源进行降价,代理公司不但要补足缺少金额, 而且也要双倍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如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代理公司应承担对此造成的影响。
价格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的管理,规范销售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程序,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所有对外销售的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化工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定价、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运行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价格领导小组')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价格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销售部、市场信息部、物流管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业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价格方针、政策;
(二)研究并审批制定公司价格管理办法;
(三)研究并审批制定权限内产品的调价方案及价格策略;
(四)向上级单位提交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调整方案建议;
(五)处理公司内部在价格执行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价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信息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场信息部部长担任,负责主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价格管理办法;
(二)提出销售价格及政策的调整建议,提交价格领导小组审议;
(三)组织召开价格领导小组会议;
(四)整理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成果的成员签字工作;
(五)将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价格方案及时下达相关部门、单位,并监督执行;
(六)按规定向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备案价格管理相关资料;
(七)做好销售价格、政策资料的汇总、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六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销售部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状况等信息,提交价格调整建议至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
(二)市场信息部的主要职责为:化工产品市场价格政策、价格信息的收集和调研;在产品经销公司限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拟定产品价格策略、调价方案,并拟定浮动范围外的价格调整建议;完善化工产品的价格制定机制,探索建立适应于化工产品销售市场的价格制定模式,在不同的市场形势条件下应用与当时市场形势相适应的定价模式。
(三)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从纳税筹划、经济效益的角度为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提供相应的建议。
(四)综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协助会议的召开,并协助做好会议记录及收发文等工作。监督价格制定的全过程,防范违法违纪事件。从公司整体发展、绩效实现等角度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审核价格制定与调整的合法和合规性。
第三章 价格的制定
第一节 价格制定原则
第七条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规定的销售指导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坚持'当期效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第八条公司在上级单位给予的价格浮动范围、政策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产品的实际对外销售价格。超过上级单位给予的价格浮动范围、政策范围时,经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提交上级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节 价格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权限范围内销售价格制定程序:
(一)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收集汇总华中、华南区域市场价格与竞争者的价格信息,编制价格分析报告,预测化工产品市场未来价格走势。
(二)客户经理可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状况等信息,提出价格调整建议,提交至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
(三)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价格调整建议,并结合收集的化工品价格走势、客户需求量走势、化工品采购价、化工品配置量、库存量、产品市场占有率等信息,拟订化工品价格调整建议书提交部门经理初步审查。拟订的化工品价格调整建议书需写明拟调价的化工品品名、调整后的价格以及条件原因。
(四)市场信息部经理根据价格分析报告、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条件等因素,审查价格调整建议。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市场信息部组织召开价格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商讨决策。
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负责做好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专业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论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1、调研报告,应当包括现行价格存在的.问题,市场价格情况,调价的原因和依据;2、具体调价方案。
(五)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各委员集体商讨拟订的销售价格调整建议是否合理。价格调整建议需经价格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签字后方可生效。
除紧急情况外,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发送给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并负责通知会议主题、时间、地点。
(六)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并以价格文件形式统一下发至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条公司涉及价格管理的以下资料,需要以文件形成二十四小时内报产品经销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文件;
(二)出台的相关价格管理办法;
(三)权限内重大销售价格调整文件及价格会议后形成的会议纪要。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按需召开。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组长或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包括委托方)方可举行。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发表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以实体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协商结果或审核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书面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由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可邀请与价格管理相关的有关人员列席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
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价格方案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价格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严格按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制定或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执行,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化工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各部门对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及时对价格执行中的错误予以指出更正,对价格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报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价格后评估制度,对重大价格、营销策略的调整进行事前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估。对重大价格、营销策略实施结果以市场份额、价格到位率、社会及经济效益、客户开发与维护、新增销量、库存风险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销售和价格策略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市场信息部需建立完整的价格管理档案,所有价格文件、价格调整建议、会议纪要、价格调整表等相关资料,统一编号存档备查,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价格文件为商业机密,实行限部门、限个人、限量下发,相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存档,不得泄露。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一)市场价格信息了解及时,向公司建议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效显著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并避免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规行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惩罚:
(一)越权擅自制定和调整化工产品价格;
(二)未在规定时间调整价格;
(三)实际销售价格与同期价格文件不符;
(四)价格建议中故意虚报、瞒报市场信息;
(五)上级行使价格干预后,不及时纠正;
(六)泄露价格方面的材料、文件、信息及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违纪部门或违纪个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管理制度3
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
部门名称: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部门定编/
直接上级:总经理下设办公室:计划与油气销售部
主要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价格及客户管理事项进行把关,并提出专业性建议与意见。
序号 职能领域 主要职责
1、价格事项研究
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关于产品价格方面的方针、政策
研究并拟定产品经销公司的价格管理办法
研究并审议定价机制和定价模式
审批产品价格调整方案及价格策略,超过权限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审议和授权所属企业外采资源的购进价格
处理所属公司在价格执行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2、客户事项研究
审议公司客户管理方案和机制
处理所属公司在客户管理和机制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部门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机关各部室、所属各公司
外部协调关系:政府各相关单位,行业研究机构等其他外部单位
价格管理制度4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有关政策,确保医院药品价格的准确性,我们建立了十分严格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本院执行所有药品零售价格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或物价部门定期公布的最高药品限价。
2、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工作中及时加强与物价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从而使药品价格准确无误。
3、严格执行药品中标后的'零售价格。
4、新的价格标准一经确定,立即通过全院计算机网络进行发布,确保在同一时间全院执行的药品价格一致,减少不必要的价格投诉。
5、严格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优价廉,物有所值。通过公开标示等形式,严格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管理制度5
大型商业广场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为了使zz商业广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定位优势,总体商品价格不偏离大方向,力争做到每家店铺都能合理的定价,有力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商场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凡没有使用价签,禁止上柜。否则,商场有权将其强制撤柜。
第二条 zz商业广场所有店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郑州市同类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调整,否则商场有权要求撤货;对于已经销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价高于本市其他同类商场正常价格,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差价。对举报者,经核实予以奖励,商场有权强制商户退还差价,情节严重者,罚500-1000元。
第三条 店铺内销售,严禁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留低还价的讨价还价现象,店铺商品在明码实价前提下可打折销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诈消费者,有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店铺内主要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商品的规格、产地、用料、质地做合理的售价制定。店铺接受商场质检部门日常监督,对不合理定价监督部门提出后必须即日内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场有权强制商品撤柜。
第五条 商户在价格制定和零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场价格管理制度。对拒不执行商场价格管理规定的店铺,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价格管理制度6
1、定价策略
企业和商场的定价权限:
①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②制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的收费标准。
③对经济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商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④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在定价过程中,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商品价值大小。
(三)市场供求变化。
(四)货币价值变化等。
2、商品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和商场在价格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①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②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③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账簿等有关资料。
④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⑤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3、物价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明码标价制度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便于顾客挑选商品。明码标价,要做到一货一签,标签美观,字迹清楚。标签的内容要完整,标签的颜色要醒目有别。对标签要加强管理,标签的填写、更换、销毁都应由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标签上没有物价员名章无效。对于失落、错放、看不清的标签要及时纠正、更换。
②价格通知制度
价格通知是商场物价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认真抓好。
价格通知制度就是将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用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各个执行价格的单位,包括新经营商品的价格通知、价格调整通知和错价更正通知。价格通知单是传达各种商品价格信息的工具,直接关系到价格的准确性,也关系到价格的机密性。
③物价工作联系制度
物价工作联系制度就是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时,同有关单位和地区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及时交换价格资料的制度。
④价格登记制度
价格登记就是把本商场经营的全部商品和价格进行系统的记录,建立价格登记簿和物价卡片。价格登记,是检查物价的依据,所以要及时、准确、完整,便于长期保存。在登记簿和卡片上应写明下列内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牌号、计价单位、进货价格、批发价格、批零差率、地区差率、定价和调价日期、批准单位等。
⑤物价监督和检查制度
物价监督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监督三种基本形式。
国家监督,是指通过各级物价机构、银行、财政、工商行政和税务部门从各个侧面对物价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就是群众团体、人民代表、消费者以社会舆论对物价进行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就是企业和商场内部在价格联系中互相监督。
物价检查,一般是指物价检查部门或物价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审价和调价工作。
4、物价管理权限
(1)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学习培训、加强物价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政策观念、业务水平和依法经商的自觉性。
(2)认真正确执行商品价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审批商品或服务收费的价格,检查、监督基层物价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发现价格差错,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
(3)认真做好物价统计工作,搞好重点商品价格信息的积累,建立商品价格信息资讯,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4)对重点商品和招商(引厂进场、店)商品的价格,实行宏观控制,限定综合差率,审批价格。
(5)凡新上岗的物价员,审批价格由市场经营部负责。半年后视工作情况,下放审批价格权。
(6)按照权限审批处理价格
凡处理残损商品,损失金额不超过500元的(一种商品),由各专业商场主管经理审批,交市场经营部备案。
凡处理残损商品,损失金额在500―3000元之间的(一种商品),由市场经营部主管部长审批。
价格管理制度7
目的.: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程序,确保药品价格正确有效。
责任人:
药品会计。
内容:
1.采购人员要时刻了解各药品的市场价格,对变化较大的药品,特别是用量较大及常用药品的价格变动情况每月底向医院汇报一次。
2.接到各种调价文件后应及时交药剂科主任,重大调价要经过院领导审批。
3.科主任根据文件要求及时通知药品会计、各药房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盘点,并将盘点数据交药品会计及药品采购员。
4.药品会计在调价后3日内计算出药品调价盈亏。
5.药品采购根据调价盘点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供应商进行冲减差价或退货。
价格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腐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费用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登记机关所需的各种文件。
点击进入:《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价格管理制度9
1.负责价格管理一科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价格管理,起草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的作价原则,规范企业定价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调控与管理。
3.负责监测居民消费调控目标的实施及信息反馈。开展市场价格信息监测,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布价格信息公报。
4.负责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
5.组织药品价格管理与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审定工作。
6.协调工农业产品(商品)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价格纠纷和矛盾,协助处理有关价格违法案件。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促进产品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营销副总,市场营销部几销售分部、财务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价格领导小组,负责价格政策制定、价格审定和批准。
第三条 各产品业务主管负责制定统一的各类产品加工费低限标准,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讨论审定后,报价格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执行。
第四条 价格每季度组织修订一次;贵金属原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产品主要包括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合金材料、贵金属电子浆料、贵金属粉末、贵金属催话网、贵金属热电偶和传感器等。
第六条基准价格构成
基本的价格构成是:价格=原料价格+加工费;
原料成本指贵金属成本;
第七条 报价过程计算贵金属成本使用的贵金属价格由财务部根据当日市场状况确定;
第八条 对于常规型的产品(如浆料、化合物和功能的大部分常规产品)实行成本导向定价,价格最低底限=产品原料成本+该产品底限加工费;
第九条 对于公司独断型的'产品或战局很强技术有时的产品,实行需求导向进行定价,也需和常规产品一样,依据标准进行定价。
第十条 对于铂网等市场竞争很强的产品,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实行竞争导向定价,即依据当时市场的竞争情况,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由包括主观领导在内的各级经理进行讨论后制定合理价格。
第十一条 报价按照统一标准,在标准之上销售人员可自行确定,低于加工标准的报价,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低于5%以内的报价有销售部经理签批,低于5~10%的由市场营销部经理签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总签批。签批后的《产品报价评审表》交客户服务部存档。
第十二条 报价必须填写《报价单》并由产品经理和销售部经理签批后,以书面形式向可户报价;
第十三条 在交叉业务过程中,非产品主管部门的产品报价接受该产品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产品报价评审表》
2、《报价单》
价格管理制度11
XX区发改委(物价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价格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价格放、管、服,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调整、工作效率提高、开展“双随机”抽查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
一、推进收费管理方式改革。
20xx年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区政府站、物价局网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收费工作透明度,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取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后已经完成了2 次收费年度报告,从年度报告情况看,实施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费管理效能,又强化了各单位对收费工作重视。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实行年度收费报告制度,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跟踪 ,进一步强化对收费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成效逐步显现。
通过取消、冻结、暂停、缓征、免征涉企收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对新常态下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涉企清单动态管理。
确保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所有收费事项合法、合规、合理,切实把涉企收费清单纳入行政权力平台运行和监管。
四、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在网络、媒体等平台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录等,发放《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资料》,督促各单位在收费场所及站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收费政策。
五、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倾听企业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严肃查处。
六、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发改办﹝20xx﹞40号《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全面梳理《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20xx工作思路。
20xx我委(局)将重点从四方面继续深化价格、收费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明确简政放权的目标任务,凡上级放开价格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价格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部门间配合,着力解决不衔接、不配套、落实不到位价格问题。四是全面履行价格职能,承接好上级下放权力清单、完善监管与提供服务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为企业和群众主动推送价格服务,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
价格管理制度12
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2、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4、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5、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高收费价格管理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1、不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2、提前或推迟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
3、擅自增删收费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或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4、超越“除外内容”的范围或增加卫生材料品种或重复使用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或分解项目收费;
5、无医嘱或重复收费或超医嘱规定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6、自主选择服务项目或便民服务用品未征求患者或家属同意收费。
7、不同批次的医用耗材和便民服务用品(如一次性便盆等),总务和医用耗材仓库未及时向物价员报告物品使
三、责任追究程序
1、物价员自查处理程序:物价员应根据《物价管理制度》,经常对医院整个医疗活动中所发生收费事项进行督查,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2、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处理的程序:患者若向院物价管理部门提出收费异议或行风投诉,由物价员和行风投诉接待人员与收费科室对该费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患者,如确有违规收费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全额退还多收的`费用,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给予补偿。
3、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程序:患者与医院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物价部门解决的,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立即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全额退还多收的费用,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用给予补偿。
四、责任人追究处理
1、物价管理人员:物价员和各科室兼职物价员(病区为护士长,门诊及医技科室为科主任)未及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物价;物价员未履行《物价管理员岗位职责》;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电脑中心机房:擅自接受科室或个人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或价格标准造成违规收费行为的;未按“医疗费用(医疗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及时调整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价格标准的行为,应追究电脑中心机房的责任。
3、药剂科:未按上级物价部门规定时间调整药品价格而造成违规收费行为,应追究药剂科的责任。
4、病区或相关科室:若有第二条事项的行为发生,所退还患者的费用和交通费用列入科室成本支出,并按第六条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及对医院造成损失的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分别予以检讨、通报批评、扣除1~3个月绩效工资、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解聘等处罚,并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
价格管理制度13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陆良县物价局的投诉电话:12358;医院投诉电话:6938109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及《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价格管理制度14
1.负责价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执行与实施工作。
3.组织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及申领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
4.组织开展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益事业、公用事业、中介服务、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及价格成本监测。
5.协调处理全市收费和服务价格的`争议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管理制度15
1.0总则
1.1目的:为了使公司销售价格科学化,制定流程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2营销中心主要负责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折扣以及收款政策。
2.0影响销售价格的因素
2.1公司的销售目标
与销售价格有关的销售目标主要包括维持公司的生存、争取利润最大化、保持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等。目标决定了定价策略和定价技巧。
2.2产品成本
产品成本是销售价格的最低限度,产品价格必须能够补偿产品成本、促销费用、代理费用等所有的支出,并补偿公司为产品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
2.3公司销售组合策略
定价策略必须与产品整体设计、销售和促销决策相匹配,形成一个协调的销售组合。
2.4市场需求
产品成本决定了产品价格的最低限度,市场需求决定了产品的.最高价格
2.5客户的考虑
客户在购买产品时,一般都会在同类商品中从产品的性价比、产品包装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因此,公司在定价时,应该参照竞争对方的产品价格,以保证产品的销售。
3.0产品定价程序
3.1销售价格定价大致分为以下六个步骤:
3.1.1进行成本测算。
3.1.2综合考虑影响销售价格的各要素。
3.1.3研究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
3.1.4确定客户的心理定价
3.1.5确定销售价格。
3.2财务中心会同供应链管理中心、产品中心、营销中心等相关人员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成本、采购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3.3营销中心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销售价格、销售情况等方面,特别是对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营销中心根据对新产品的销售量及市场分析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新产品的几种定价方案,交公司总裁办予以审核。
3.4由营销中心组织,财务中心,产品中心等部门参加,会同公司总裁办最终确定销售价格。由营销中心和总裁办共同在《产品报价单》上签字确认。
4.0特别价格的规定
4.1特别价格是指低于正常销售的价格。特别价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4.1.1因质量问题降价
4.1.2因交期延迟降价
4.1.3大批量订单要求降价
4.1.4特别订货品,需加价
4.1.5研发产品,试运行期间产品销售价格
4.2营销中心无权自行决定以上几种情况的订货价格,需交总裁办审议决定。
5.0附则
5.1本规定由财务中心制定,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财务中心所有。
5.2附表一《产品成本预计表》
5.3表二《产品报价单》
5.4表三《特别产品报价单》
附表一产品成本计算表
材料供应商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单位金额
外发加工供应商
加工品名
加工规格
单位
加工单价
单位加工费
产品促销费用
产品代理费用
产品运输费
税金
总成本
公司规定毛利率
制表人:
日期:
附表二
产品报价单
产品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含税单价
配件明细
适用期间
适用对象
备注
定价人:
营销总监审核:
总裁审批:
附表三:
特别产品报价审批单
产品编号名称
特批情况
□质量问题
□交期延迟
□研发产品,试运行期产品
□大批量订单
□特别订货品,需加价
□其他
正常报价(含税)
特批报价(含税)
优惠金额/增加金额
正常报价适用期间
特批报价适用期间
联系电话
理由:
营销中心意见:
申请人/日期:
审批人/日期:
总裁办意见:
总裁签字: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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