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园区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园区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全过程。
三、职责
1、园区企业负责人履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主体责任。
2、园区行政部负责园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监管。
四、工作程序
(1)总要求
1.凡园区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企业,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企业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企业概算,园区企业负责人应保证安全设施资金的足额投入。
(2)可行性研究
1.园区企业需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由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2.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企业,如危险物品仓库,喷油车间等,在进行企业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应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建设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
3.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对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4.对于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企此,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设计专篇。
5.负责可行性研究的'机构和负责安全生产评价的机构不能是同一单位,且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6.主要负责人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交园区行政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设计
1.园区企业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
2.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
(4)施工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前,园区企业应报相关政府企业立项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施工时,应聘请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能是同一单位。
3.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5)验收
1.建设企业竣工验收前,园区企业应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2.园区企业应将安全验收评价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3.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后,园区企业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企业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6)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企业必须通过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和建设企业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正式投产使用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或拆除,应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7)生产设备设施的变更
1.生产设备设施的变更包括设备设施型号变更、配件更换、电气设备变更、安全设施变更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等。
2.施工过程中或设备设施生产使用过程,若需要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变更时,应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设计,并填写《设备设施变更申请书》,经过原设计单位签字同意。
3.在生产设备设施变更的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8)“三同时”档案管理
园区企业ehs(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人员收集与“三同时”相关的资料,并建立“三同时”资料档案,永久保存。“三同时”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可行性报告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企业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图纸、施工万案、施工许可证:材料供货证明资料;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建设企业总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安全设备设施变更申请和变更意见书;与“三同时”相关的其它资料。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2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二级单位”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xx版同时废止。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3
建设工程劳动人数众多,规模巨大,且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安全生产的难度很大。通过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生产行为,对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可证管理规定》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确立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涉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管制度有: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5.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7.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等;
涉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有: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促进施工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体制。
第二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项目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建立在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一)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三)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二十一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工程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管理者不得违章:指挥,操作者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二十五条、每月定期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每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拆时并安排关人员进行检查。
(三)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工作。
(四)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二)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重点、关键部位设定保证项目的要重点检查。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要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四)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评价。
(五)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要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及时复查,直至隐患消除。
(六)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5
第1条 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制度
项目开工前,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子(分)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总包与分包均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有相应的考核奖罚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得到有效分解落实。
2、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已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已健全。
3、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尤其是按标准配备的安全员已到位。
4、危险源辨识已到位、环境因素识别已到位并建档,各类管理方案齐全有效。
5、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尤其是开工后即将用到的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批,并明确落实责任人。
6、施工现场"一图九牌"已按集团公司样本设置到位;文明施工基本条件已按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安全目标要求执行。
7、施工机具与安全防护设施已按工程实际需求及标准投入配备到位。
第2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属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经营、工程、技术等)必须对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综合交底。经营部门应把合同规定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进行交底;技术部门应把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计划等进行交底;工程管理部门应对确保合同履约的各项主要措施(技术措施由技术部门交底除外)、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及相应安全保证措施等进行交底。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2、项目各工程分部施工前,项目安全员应根据项目危险源清单、分部工程的不同特点、季节变化、环境情况,对全体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全面、详细、有针对性的分部综合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3、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安排作业任务的同时,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关砌、翻样)必须根据项目分项的不同特点、季节变化、变换工种、作业环境情况,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对作业班组全体操作工人进行全面、详细、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安全专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内容及要求进行。一般应包括:分项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作业危险源、危险部位及其防护要求与措施,施工环境安全注意事项,文明施工要求,特种作业时安全监护人员、物资准备等。
5、对大型、高层、复杂、特殊以及危险性大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重要安全技术措施,按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子公司(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先向项目经理和施工员以及有关的管理人员作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然后由上述人员逐级详细交底到操作班组及每个操作人员。
第3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培训处负责集团内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管理;子(分)公司劳资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的组织工作;项目经理负责项目职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落实工作。
2、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子(分)公司教育考核合格、填写安全教育卡,方能安排工作。安全教育卡由项目安全员负责统一管理。
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子(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对进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内容包含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三个方面,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
1)子(分)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子(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用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知识、本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教育时间不少于15学时。
2)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由项目民工学校校长负责,教育内容:工程基本概况、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现场主要危险因素及危险地带的介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要求、安全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及事故隐患处理等内容,教育可分阶段进行,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操作环境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教育可分阶段进行,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三级安全教育实行二级检查、考核、验收
子(分)公司对项目实施的安全教育及班组进场安全教育进行检查、考核;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对三级安全教育进行验收,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验收不符要求者,不得进行施工。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1)对电工、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含人货两用电梯)、塔吊、金属焊接(切割)、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劳动局、建管局)进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2)对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立即停止其工作严肃处理,再进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返岗。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培训处统一管理。
6、日常安全教育
1)子(分)公司应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法制教育等经常性安全教育,每年集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一次。
2)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利用企业报、黑板报、培训、讲座、标语、展览、录像等各种形式、广泛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执行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自觉性,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集团公司每季定期利用生产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情况分析,研究对策;子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班组利用班前班后进行安全活动并作好记录。
7、违章所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由下属子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对事故责任者要进行离岗安全教育。
重大事故责任者复工教育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培训处负责,轻伤事故责任者安全教育由下属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8、安全技术考核
1)子(分)公司每年对员工组织一次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考试,考试结果报人力资源培训处备案;
2)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技术考试,结果报子(分)公司备案存档。
第4条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施工项目选择劳务分包单位时,必须符合《劳务分包控制程序》(ZCJ/QSP206)的有关要求。
2、项目部必须建立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台帐,办妥就业证、暂住证等必备证件,花名册中人员必须经分包单位确认。
3、所有劳动者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生产作业前,必须经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者必须持有劳动或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上岗证。
5、本制度详见浙长建司劳(20xx)34号及35号文件。
第5条 施工现场卫生保洁制度
1、项目部必须努力创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证职工健康。
2、施工现场项目部与各生产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必须有卫生保洁的明确规定和要求,落实卫生责任人。
3、项目部必须落实办公室、食堂、厕所、浴室、宿舍、作业场地等区域的卫生责任人,制定卫生保洁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清扫。垃圾集中密封堆放并及时清运,保持区域设施完好
4、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制定、落实防止蚊蝇孽生措施,消灭"四害",定期下药,保持整洁。
5、高层建筑施工楼层内必须设置临时小便处,做好排污措施,有专人负责清扫。
6、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现场的各项卫生制度,不乱扔乱倒垃圾,及时做好落手清,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场内环境整洁。
第6条 施工现场不扰民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固定的定型化围档,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布置、美化、亮灯。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及泥浆沉淀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
3、现场材料运输必须密封,车辆净车出场,禁止沿途抛洒滴漏。
4、施工外架外侧必须用密目网全封闭,建筑物贴近行人道时应根据建筑高度设置防护安全棚,防止落物伤人。
5、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作业扬尘和施工噪声,对水泥罐及砼搅拌站(泵)等易产生扬尘和噪声的设施,必须进行有效屏蔽;夜间施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不得不经许可,擅自施工。
6、积极搞好社区关系,妥善处理邻里纠纷;必要时及时提出警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7条 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制度
1、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设计或方案的编制内容、要求,审批权限应执行集团《技术管理办法》。
2、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如现场条件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
方案)原有条件不符时,应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如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仍需经过原方案审批人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3、项目安全分项工程检查与验收必须满足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要求。
4、井架、外架、塔吊、人货梯等分项的基础、附墙措施有强度要求时,施工实施过程中必须具有该分项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的具体证据,如基础验槽记录、模板复核记录、钢筋隐检记录、砼强度报告及材料质量合格证明等。
第8条 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实行集团公司季检、专项检、日常监督检,子(分)公司月检、重点检、日常检,项目现场周检、分部分项检、班组日检、自检、互检和专业检;项目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操作人员遵章守纪。
2、检查依据:
1)国家规范、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xx)等。
2)国家、省、市地等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条例及有关补充规定。
3)企业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整合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程序实施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3、安全检查内容:以JGJ59-99标准为主,查意识、查纪律、查管理、查隐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先停工后整改,复验达标合格方可复工。
4、各级检查组的组成,应由各级主管领导亲自主持,以保证检查的权威性;
5、各级安全职能部门,经常性的深入现场,履行检查监督职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处罚。
6、各级安全检查及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必须发书面整改单,受检单位或项目必须按整改"三定"原则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要求立即整改。
7、对整改力度不足甚至拒不整改的项目,根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七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9条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所用机械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人货两用升降梯)由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处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各所属子公司负责管理。
2、项目所用大型设备不论为公司所有、项目自有或外租,在项目开工时必须将大型设备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处备案;安装前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根据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办法》执行;接受设备管理处管理。
3、设备管理处必须加强对项目大型设备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项目落实机械大修理计划和日常检修保养制度,确保机械处于完好状态。
4、根据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塔吊、人货两用升降梯的使用验收手续,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
5、大型设备专项方案必须经设备管理处主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同意,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和项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如项目不按规定要求纳入设备处管理,或在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集团公司将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子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团整合体系《设备管理程序》(ZCJ/QSP201)的要求做好所属项目所用机械设备的管理。
8、施工项目部必须有专人(机管员)负责项目所属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管理;定期收集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记录。
9、施工现场施工机具(塔吊、人货梯、井架)每台班使用前,均应由班组兼职安全员(或操作工)负责,进行机械试运行。试运行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员(或机管员)负责。
10、试运行的目的在于发现机械运行的不安全隐患及维修保养情况。当机械出现不正常情况时,试运行人员应及时通知项目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不安全因素不排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11、机械维修保养的要求根据机械的具体要求进行。
12、机械试运行情况由试运行人员负责记入机械试运行台帐,定期交项目机械管理员收集存档;试运行记录台帐应作为项目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内容。
13、不执行机械试运行制度,造成事故,后果由试运行人员(机械操作人员)负责;运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告后不排除即投入使用,造成事故的后果由项目负责施工的主要人员(项目主管生产的经理或施工员)负责。
第10条 支模架搭设验收制度
一、支撑架分类
一类:凡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承重支撑架;
二类:搭设高度在5米以上8米(含)以下、或跨度10米以上18米(含)以下、或集中线荷载为10-15KN/m的承重支撑架;搭设高度超过15米的非承重支撑架;
三类:除一类以外的其它支撑架。
承重支撑架是指: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它施工用承重架。
二、人力资源要求
1、搭设人员要求
1)一类支撑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上岗资格;
2)直接参与搭设二类支撑架的作业人员中具备登高架设作业上岗资格人数必须占总作业人数40%及以上,其余作业人员必须是熟练的专业技术工人且本工种持续工龄达三年以上。
3)直接参与搭设三类支撑架的作业人员中具备登高架设作业上岗资格的人数应占总作业人员人数的20%及以上。其余搭设人员应是熟练的专业技术工人,其中本工种持续工龄达三年以上的作业人员应占总人数的50%及以上。
2、项目部管理人员要求
1)对一类支撑架搭设必须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指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木工翻样配合)、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2)对二类支撑架搭设必须在项目经理监督下由项目施工员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木工翻样配合)现场指挥、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3)对三类支撑架搭设必须在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的监督下由木工翻样负责现场指导、监督。
三、技术要求:
1、各类支撑架搭设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专项方案(含设计计算书),编制的专项方案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范,并按集团技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编制审批。
2、对一类承重支撑架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四、材料要求
1、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用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钢管、扣件)进场和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场前验收由项目材料员负责,使用前验收由项目部具体规定验收人员(指定专人验收或由各操作班组自行检查)。进场前验收内容:进场钢管扣件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材质规格符合性),钢管扣件的外规质量,钢管实际外径、壁厚、端面;使用前验收主要内容为钢管的外观质量。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周转材料验收时应严格遵循《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xx)第8.1条和整合管理体系文件(程序)中《物资采购/租赁控制程序》。
2、其它支撑架(非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用钢柱、钢托架、工字钢、槽钢等各种材料(周转材料):
进场及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进场前验收内容: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材料的规格、型号、尺寸,外观质量等;使用前验收主要内容为材料外观质量。验收人员与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用周转材料验收人员相同。
五、支撑架搭设前项目部必须进行详细的技术、安全交底,并直接向操作工人交底,项目部应做好书面交底记并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应覆盖专项方案中支撑架搭设要求和构造要求。
六、支撑架未经验收合格
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浇筑砼、网架安装等),参与支撑架验收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班组长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对集团公司审批方案的支撑架分公司质安和技术部门必须参加验收。支撑架验收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七、支撑架验收时应以支撑架搭设专项方案为准则,检查现场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符合性。其中钢管支撑架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含:立杆间距(梁底、板底)、步距、垂直度,剪刀撑、拉结点设置,立杆基础,扫地杆设置,扣件拧紧、接头类型及设置位置等;形成记录见附表-----钢管支撑架检查验收记录表。其它支撑架验收主要内容:原材料(周转材料)验收,焊缝质量,立杆(柱)规格、型号、间距,横梁(联系梁)规格、型号、间距,立杆(柱)基础,构造措施等;同时还需形成验收记录。记录详附录10。
第11条 分项工程安全技术要求与验收制度
1、分项工程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合格,验收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2、项目分项工程安全技术验收具体内容详下表。
3、子(分)公司负责验收的专职安全员,子公司必须事先报集团工程管理处资格审查同意。
4、项目安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为:塔吊、人货梯、爬升式外脚手架的安装必须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验收,子(分)公司专职安全员参加;井架、除爬升式外脚手架外的脚手架的安装、施工用电系统架设(三阶段)、文明施工基本条件、基坑围护的验收由子(分)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验收;基坑支护由集团质量管理处负责验收;特殊结构、高、大结构的支撑系统、装配式结构的起重吊装由子(分)公司主任工程师负责验收,其它人员参加;"三宝""四口"防护、桩基工程、施工机具由项目安全员负责验收;除特殊结构、高、大结构的支撑系统、非装配式结构的起重吊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验收。
5、验收要求:a,专项施工方案按审批程序审批同意; b,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人证相符; c,标准、专项施工方案(使用说明书)的各项要求、措施已落实,并有相应的资料;d,项目已落实长效管理措施;e,参加验收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6、子公司专职安全员应按月对所属项目的基坑支护、井架、外架、塔吊、人货两用电梯的验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会同月安全生产简报报集团工程管理处备案。备案汇总表详附表第15-2。
7、为保证下属公司安全员的验收质量,集团公司将根据现场分项工程的验收质量对其进行考核;如发现不能认真履行验收责任,工程处将取消其验收权。
8、在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井架、外架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不按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集团公司将根据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2条 文明施工基本条件验收制度
一:验收范围:
1、集团公司所属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开工后二个月内(特殊情况可顺延,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由项目提出申请,子(分公司)职能部门进行验收,报集团公司工程处备案。
2、省重点工程、创市级以上标化项目,验收工作由分公司职能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报集团工程处验收。
二、验收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实施细则》。
三、验收采用评分表形式分项打分;评分按JGJ59-99标准表3.0.3计分,验收情况分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其中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其它: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部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验收;对三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集团(子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3条 集团下属子(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实施有效考核,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特对子(分)公司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
一、考核对象:经理、生产经理、主任工程师、工程管理(质安)科长、安全员。
二、考核人:
1、集团负责对经理的考核;
2、子(分)经理和集团生产有关部门对生产经理、主任工程师共同进行考核;
3、子(分)生产经理、主任工程师负责对工程管理(质安)科长的考核;
4、工程管理(质安)科长负责对安全员的考核。
三、考核期限:子(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主任工程师为每半年度,工程管理(质安)科长、安全员为每季度。
四、考核形式:采用百分制考核评分表形式,经理、生产经理、主任工程师由集团统一制定,科长及安全员考核表由各子公司结合自身管理规定需要制定送工程处备案。
五、考核评价: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值在85分及其以上者为优良,考核得分值在70~84分为合格,考核得分值在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考核表中一单项不得分的该表考核为零分。
六、考核奖惩:
1、子(分)公司经理:与年度经济责任承包挂钩兑现;一次不合格由集团生产副总和工程管理处进行诫勉谈话,二次不合格扣除其相应兑现奖并对其进行书面警告,二年轮不合格集团研究解聘其职务。
2、子(分)公司生产经理、主任工程师:一次不合格对其进行任职警告,二次不合格分公司应扣除其相应兑现奖,三次不合格集团研究对其进行解聘。
3、工程管理(质安)科长、安全员:一次不合格分公司应其进行警告,二次不合格分公司应对其调离岗位并扣除相应奖金。
4、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者,集团定其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或立功嘉奖。
5、子(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3,质安科长、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具体内容可根据分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14条 项目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规定。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明确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对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定期考核。
一、考核对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项目安全员、项目工长、项目材料员、项目治安员、各班组长。
二、考核人:
1、公司(分公司)负责考核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负责考核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项目安全员、项目工长、项目材料员、项目治安员、各班组长。
三、考核期:项目经理为每半年度,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为每季度。
四、考核形式:采用考核表评分形式;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内容可依据项目安全体系职能分配表,参照集团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内容,设定项目具体岗位的考核规定。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详附录14。
五、考核评价: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值在85分及其以上为优良,考核得分值在70分~80分为合格,考核得分值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表中一单项不得分的,该表考核得零分。考核表中单项得分少于应得分的70%时,考核人必须开具整改通知单通知被考核人。
六、考核奖罚:根据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约定进行,同时作为子公司在下一工程人员选聘时的依据。
第15条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统计制度
1、应急处理。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事故、种类立即启动项目有关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必须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正确处理、防止事故继续扩大和蔓延。
2、报告。2人及以下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处理,处理完毕后三天内报所属子(分)公司备案;3人及以下轻伤或2人以下重伤事故由所属子(分)公司负责处理,处理完毕后随当月安全生产情况简报报所属集团公司备案;3人及以上轻伤或3人重伤由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处理完毕后随《建设职工伤亡事故基层单位统计表》季报报有关部门备案。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3、处理:①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主管安全的集团公司领导负责,各级生产、技术、劳资、保卫、工会、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分工管理、负责调查、分析和报告。②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子公司(分公司)组织调查,报集团公司备案;重伤、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行政会同工会组成调查组。要认真开好各类事故分析会,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者,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③为吸取事故教训,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必须根据集团整合管理体系《纠正/预防措施》(ZCJ/ZSP212)规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同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措施落实情况的验证。
4、统计。①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企业伤亡事故的综合管理和统计工作,下属单位应将事故报告,安全季报等有关资料、按期送至集团工程管理处汇总。②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所属项目安全事故情况,按季汇总并填写《建设职工伤亡事故基层单位统计表》,于季末前报至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③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统计汇总后将本企业工伤事故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5、工伤事故终结。①轻伤与重伤事故处理后,发生单位应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上报下列材料:1)伤亡事故调查报告;2)现场证明材料;3)医院诊断书4)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及落实验证情况;②死亡事故处理后,集团工程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下列材料:1)伤亡事故调查报告;2)现场证明材料;3)事故现场平面图、立面图及事故现场照片;4)医院诊断书;5)事故分析和处理意见;6)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及落实验证情况;
6、违章责任。①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及企业相关奖惩条例进行惩处,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②在重伤或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报告的,一经查实,根据本办法第七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16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
1、倡导全体职工积极投身企业安全生产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2、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落实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落实的责任人。
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举报登记台帐,对举报时间、举报项目、举报事宜、处置结果、反馈意见等进行记录。
4、举报提出的安全隐患,以举报受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落实责任人,对所举报事宜进行调查、整改、落实。举报落实率必须达到100%。
5、举报受理单位必须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严禁各类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发生。
6、为调动举报人关心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举报事宜一经采纳,举报受理单位应按举报隐患潜在后果的大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50元/次~500元/次。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一般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1.2、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意识。 1.3、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1.4、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五、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组织宣传与实施。
第二章人员职责
2.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总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责任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在公司传达、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具体监管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按时向公司技术总监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
2.2、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对本项目部所属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例、图片,每月组织本项目部工作人员和所属工程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3、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设安全监管员两名,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每一个项目部根据情况配备一致两名安全监管员,负责本项目部所属建设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施工单位应根据所承建的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大型工程、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多位安全员,负责所施工楼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安全监管员、安全员应经过云南省建设委员会有关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并应定期参加云南建设委员会组织的培训。项目部的安全监管员应配备一台数码相机,随时记录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的人与事。
第三章安全制度
3.1安全检查制度
3.1.1、公司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施工项目部半日至少一次,班组一周不少于一次。对特殊施工项目,烟囱、水塔、梁、基础、大型砼、预制构件吊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
3.1.2、各种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3.1.3、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3.1.4、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3.2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3.2.1、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
3.2.2、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
3.2.3、日常检查:机械设备每次运行都要进行逐点检查,主要由操作人员进行,可与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如果发现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组织修理。
3.2.4、定期检查: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负责,操作工人参与检查,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全面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实际磨损程度,以确定修理的'时间及修理的种类。
3.2.5、对于施工机具的修理,一般可由现场施工队建立维修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工地的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修理工作由专业的机修部门负责。
3.2.6、每次的检查情况及修理情况均应做好记录,并有检查或维修人员签字。
3.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3.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3.3.2、项目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规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工程处会同质安部门对新入公司的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对经过教育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知识,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教育内容是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为20学时。
职工“三项”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并将考核内容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并附考试卷;
3.3.3、特殊工种培训:
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或培训班)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3.3.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3.3.5、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3.3.6、本制度由项目部实施,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3.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4.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行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签字。
3.4.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4.3、班组长每天的班前会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特点,做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3.4.4、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3.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5.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5.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茜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6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3.6.1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7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以及贺州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安全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工程在安全环境中顺利进行。
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奖惩分明,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是单位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及职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经理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是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持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管理责任,副职领导协助正职领导开展工作。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职工都应在各白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和规程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部门应积极主动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事故分析会议,各类安全检査、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先进等活动,并配合防灾减灾、事故处理、抢险救援等各种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二、方针及目标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为原则,以无工伤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事故为目标。
三、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一)经理安全职责
1、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査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主持召开处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8、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到水利局和市生产安全监督局汇报制度。
9、执行财政部和生产安全监督局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11、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书记安全职责。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负起“筑一段堤防,保方平安”的责任。
(三)副经理(工程建设)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
4、参加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组织安全大检査,落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组织制定本岗位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四)副经理(技术)安全职责
1、在技术上对本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3、在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审查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负责制定尘、毒、噪声等治理方案和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的改进措施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本岗位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五)党支部安全职责
1、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发挥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4、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深入基层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前的各种思想工作。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党支部的年度安全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六)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经理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
4、协助行政搞好单位安全建设,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7、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8、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9、工会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代会议题。
(七)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处安全会议(活动)的记录,对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下发。
2、组织检査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负责临时参观学习办事人员的登记和进施工现场及完建工程安全教育。
4、对新入的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6、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
7、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8、贯彻劳动法,控制加班加点。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9、组织好职工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职工的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岗的规定。
10、健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11、定期组织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召开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12、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汇总工作。建立交通安全档案工作。
13、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八)计财科安全职责
1、在年初编制计划和年终总结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安全措施经费的落实。
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4、按照规定交纳安全保证金,并保证返回安全保证基金用于安全范围。
5、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的资金到位。
6、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九)技术科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
2、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技术措施计划。
3、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
4、负责组织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査,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题
5、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6、组织制订、修订本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建设项目责任科室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制度,在经理和处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査、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检査,解决有关安全间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5、负责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签发开工报告时必须遵照安全规定程序,符合要求者方可签发;配合工程安全科做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签订施工合同必须要有安全责任条款,发生事故按照合同处理。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7、监督检査建设工程安全用电、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8、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10、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
11、检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指导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14、负责组织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15、按计判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16、检査督促施工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7、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部署当月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安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1、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由经理或经理委托分管副经理主持,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分析、布置、检査、督促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2、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表彰会。
每年召开一次,总结本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先进,部署新年本处安全生产工作。召开年中安全总结会议一次。
3、安全生产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分管副经理主持。会议内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上月全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介绍安全生产工作经验;部署当月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安排。参加会议人员:处分管安全工作副经理、项目分管副经理、技术科科长、项目责任科室正职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各监理单位总监。
五、安全生产检査、督査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实行平时巡检每月小检每季大检制度。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特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投入到位情况等。参加检查人员:分管副经理、项目责任科室、技术科、各监理单位总监等。
2、安全工作监督制度。
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组长为经理,副组长为分管副经理,成员为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査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定、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治理、监控及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分落实情况;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安全宣传活动。
2、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包括副职)、总工、安全员、监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资格培训,逐步向安全执业资格过渡。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学习考试,执证上岗作业。
4、组织人员参加市政府或安委会举办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能学习,以提高各级领导及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水平。
5、本单位和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利用本单位的宣传阵地宣传工具、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事故快报、调査制度
(一)伤亡事故紧急报告制度。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事故(含中毒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处经理或分管副经理,项目责任科室必须在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中毒事故同时报市卫生局,特种设备事故同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6人以上(含6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含职业中毒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处经理或分管副经理,项目责任科室必须在事故发生时起6小时之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市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和市卫生局(特种设备事故同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事故发生单位在电话或口头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应立即补送书面快报。书面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单位、地点、类别、简要经过及原因,死、伤人数及经济损失以及现场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有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抢救和调查处理。
1、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按以下要求处理:
现场抢救:经理或分管副经理到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抢救保护现场。
事故调查: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经理或分管副经理组织展开。
重伤1~2人的事故,由处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于中毒事故,按市卫生局调查结果;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结果。调查组要按规定期限写出事故调査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以下要求处理
现场抢救:经理到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抢救,保护现场。事故调查: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经理组织展开。
八、其它
责任科室和参建单位严格对照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行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义务,各相关科室对安全生产工作应予以大力配合。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8
一、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及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计划和任务的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工程参与各方人员的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常情况下,工程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第一次工程例会确定。除定期的工程例会外,工程管理部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会议制度,相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并做好必要准备。
四、参加对象:
(一)、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
(二)、监理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安全员等;
(四)、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事先通知指定其他相关的单位人员出席会议,如供应商,施工单位上级主管等。
五、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主持,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召开第
(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二)、明确各参与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三)、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四)、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五)、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六)、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七)、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单位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签字。
六、例会内容:
(一)、施工单位汇报内容:
1、总结前阶段工程进展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
2、汇报下一阶段工程计划情况。
3、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下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
4、需要业主、监理或其他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监理单位汇报内容:
1、前一阶段工程各个施工标段(各个施工专业)的工程进展情况。
2、总结前一阶段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
3、对各个施工标段(各个施工专业)前一阶段的工程控制情况从进度、质量和安
全文明施工方面做出考核结论。
4、对工程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工程的`下一步计划情况进行分析。
(三)、业主单位内容:
1、对工程前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及控制情况进行总结。
2、对前一阶段遇到应该由业主解决的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总结。
3、提出下一阶段工程的总体要求。
七、工程例会参会各个单位的汇报内容必须形成文字性汇报材料分发与会人员。
八、工程例会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主持,做好会议记录及参加人员签字。
九、例会上每个单位提出的问题或优化建议必须经过讨论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次讨论的问题,在会议记录上明确最终解决日期。
十、会议记录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制会议纪要,并分发到各个相关单位执行、归档。
十一、每次例会后,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将会议纪要向公司领导传送,同时向领导汇报工程的现场情况。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达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目的,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项目安全生产例会每周五下午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工长、保卫消防员、材料员、分包负责人、安全主管、技术主管参加。
2安全生产例会内容
① 总结一周安全生产情况;
②检查上周安全问题整改情况及未整改完成的原因;
③分析一周安全生产动态和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心;
④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技术整改措施;。
⑤对特殊部位的施工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讨论,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技措施;
⑥组织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传达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令;
⑦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3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议决的事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在指定的时限内落实。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主管领导及管理部门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三、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
(2)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
(4)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6)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第四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二、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三、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四、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五、公司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0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为3.0%;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与统计
1、财务科、项目部应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户核算,并设置相应的辅助核算项目进行辅助核算。
2、项目安全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安全生产固定资产台账》和《安全生产物品使用台账》。安全部要同步收集其财务、设备和物资部门等建立的安全生产费用台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开支依法合规,经得起检查。
3、项目部每月24日前向项目安全部报送《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统计表》和《安全生产费用实物台账》,由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公司安全科、财务科。
4、安全生产投入的考核与监督
由公司财务科、安全科、工程科、设备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每年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巢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巢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巢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巢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巢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工巢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巢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其他法律行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3
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要求合理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每一方都要各尽其责,尽自己的义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往往就将责任推向施工单位。本文试图从建设单位的角度阐述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周边设施安全
保护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简言之即周边设施的安全,对于建设单位来讲是十分重要的任务。许多建设项目周边的情况复杂,客观上要求建设单位去认真处理,不能马虎,不能有侥幸心理。首先,弄清现场周边的情况,这是建设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内容有: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管线情况。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埋地电缆、燃气管线、通信线缆、有线电视、网络等;红线边缘地带,不仅包括地下管线情况,而且周边房屋的基础情况、围墙等附属设施情况、其它构筑物等情况,也必须调查清楚。对于旧城改造来说,不同的项目,其现场周边的情况也不同。因此客观上要求建设单位去区别对待,具体分析每一个项目的特殊性,为制定合理的措施创造条件。
实际上在规划设计与报建过程中,对待一些重要方面的情况,基本上都涉及到了。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小的方面问题,稍不注意容易带来十分被动的局面。如深圳南山区某高层商住楼,静压桩施工过程中,因挤土效应将相邻的浅基础围墙挤裂。该围墙的权属单位利用此围墙做了一间职工食堂,食堂的墙砖整排的断裂错位。工作人员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食堂被迫弃用,致使该单位的正常工作受到影响。整个项目不得不长期停工。如果设计过程中,选择桩基方案时考虑到现场这种问题,采取钻孔灌注桩方案取代静压桩,可以有效保证此围墙的安全;如果静压桩的施工方案中能够针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采取防护措施,如压桩前挖土植孔一定深度、沿围墙挖应力释放槽、合理调整压桩顺序等,也会对浅基础围墙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尽管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应承担对周边设施损害的赔偿,但作为建设单位,没有从根本上正视安全问题,造成项目间接损失难以估量。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
为了全面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其前提是避免安全事故。所以建设单位在坚持管施工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具体任务有,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本项目工程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各方定期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强令施工方违章作业。
在施工方案审核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施工人员的安全度,而且还要考虑周边现有设施的安全度。尽量避免和减少因设计方案而产生的冒险施工和危险作业。如按设计要求无法避免危险作业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遇有必须修改原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时,必须相应变更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漏洞时要及时弥补。
基础施工阶段,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基坑开挖阶段,安全问题十分突出。首先要考虑基坑降水对周边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施工降水直接影响了该区域地下水的原有状态,有的变为漏斗形,地下水改变使其土层的受力状态也发生变化,周边建筑物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影响,自然会出现各种反应。降水的后续工程是土方开挖,基坑土方的应力变形又增加了周边建筑和设施的反应。比如地面开裂、墙面产生裂缝、垂直度发生变化等。尽管这些影响对于业内人士来讲十分有限,但是当事人大多数难以接受,往往会因此小题大做,小问题很容易升级到社会安定的大局上来。所以基础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除了督促施工位进行常规的安全管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到位。
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工人作业的危险度增设,现场的机械设备也增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增大。建设单位一方面要做好主体施工的安全监测工作,有的还需要做施工降水工作,定期观测主体沉降情况;另一方面,施工期间需要做好督促检查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脚手架及安全网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结构内各种洞口的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做好预防坠落物伤人的管理工作,预防特种危险作业的安全问题等。
装修阶段的安全问题不可忽视,由于进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多,各方面在抢进度的同时,容易出现安全事故。脚手架和塔吊的拆除,主要的是安全问题,建设单位除了督促措施到位,还需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建设工程专项安全管理
现场专项安全管理的分类,老的办法主要是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去进行。实际上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也需要加强专项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
现以施工用电安全检查为例,对建设单位的安全专项管理加以说明。施工用电安全工作容易停留在口头上,建设单位需要组织各方定期进行系统检查。如某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用电安全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配电间
配电间设置的位置需符合施工要求。主要是靠近电源,交通方便,接近负荷中心,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配电间的位置不受洪水冲浸,下雨不积水,地面有坡度。周围没有污染源,没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没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并设有防火沙及其它绝缘灭品。
2)配电柜、配电箱
箱体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落地装置地点平坦,并高出地面,其附近没有堆放杂物。配电箱进出线在下边需符合要求,配电箱的导线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在有三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需有总开关及分路刀闸每一回路,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器。每一台设备、配电箱内的刀闸,动作灵活、接触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漏电开关试验良好动作灵活。水泵控制箱应有刀闸开关,在厨房使用的配电箱应加设空气开关。配电箱内保持清洁,不要放杂物。
3)熔断口和插座
检查熔断口的规格时,以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没有削小或合股使用,没有用金属线代替熔丝等现象,保护端子有接地保护。
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有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不能有两台设备使用一个开关或一个漏电器等方面问题,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采用铜芯分股橡套软电缆,在使用中应避开热源,并采取防止重物压坏电缆等措施。
5)电焊机
检查电焊机机壳有可靠的接地,没有多台串联接地。电焊机的焊把绝缘良好,焊机二次侧引出线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大于30m。
6)起重机塔吊
轨道式起重机电源电缆收放在通道附近,且周围没有杂物堆放,保持清洁。轨道起重机轨道两端应各设一组接地,当轨道过长时,应每隔20m加一组接地装置。塔吊起重机两轨道应作环型电气连接,轨道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且要做重复接地,塔吊顶和臂架端部应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7)照明
室内安装的固定照明灯具,悬挂高度应符合要求。配线需穿电线管保护,室外安装在露天工作的场所的灯具选用防水型灯头。如在钢结构房间有私拉照明电源应整改。
8)机械设备用电
机械设备用电检查,电机外壳有良好的接地,运行正常,电源引入设备时有套管保护,且机械设备有接地保护,但应注明专人维修负责人,卷扬机控制线如有老化应更换。
9)电缆
电缆敷设时在地面的需穿套管做保护,以防重物损伤电缆。电缆绝缘良好,电缆规格满足要求,线路分布合理,用电基本平衡符合要求。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职责:
4.1安委会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考核与日常管理。
4.2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5、术语:
5.1公司安全理念:以人为本,平安和谐。
5.2公司安全文化理念:珍爱生命,享受健康生活。
5.3公司安全管理理念:安全思想到位,领导作风到位,制度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考核到位,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到位,安全监督检查到位。
5.4对管理者要求:一切事故都是可预防的,超前思维,超前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5.5对员工要求:遵章守纪,按章操作,三不伤害。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6.1.1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和谐的'原则,从构建安全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安全环境文化出发,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员工教育和培训,规范员工行为。
6.1.2加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珍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为公司的平安、和谐、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安全保障。
6.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责:
6.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为载体,树立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形象,初步构建公司的安全文化结构和模式。
6.2.2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特别是管理者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态度与价值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变公司形象的关系。
6.2.3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树立全员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规程、措施,按章操作,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减少直至杜绝“三违”和受伤事故的发生。
6.2.4开展职工教育与培训,使员工培训、安全宣传与教育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扭转员工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不高的局面。
6.2.5通过安全文化的实施,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过程管理与考核,逐渐实现生产本质安全。
6.3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主要内容:
6.3.1组织管理:
6.3.1.1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
6.3.1.2建立安全文化建设机构;
6.3.1.3宣传公司安全理念。
6.3.2企业安全文化制度建设:
6.3.2.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并加强考核;
6.3.2.2制定安全生产等例会制度;
6.3.2.3制定完善“三违”处罚规定及举报制度;
6.3.2.4制定基层队伍建设计划及实施办法;
6.3.2.5制定安全宣传活动计划及实施办法;
6.3.2.6制定安全宣传活动,年、季、月安全工作、安全思想教育计划,总结及考核措施。
6.3.3安全宣传教育与员工培训:
6.3.3.1制定年、季、月宣传教育计划与员工安全培训制度;
6.3.3.2组织安全讨论、演讲、典型案例分析及重大安全活动的宣传;
6.3.3.3举办车间安全宣传、建设安全文化长廊等,营造安全氛围;
6.3.3.4开展基层安全板报、专栏、“三违”爆光台、全家福、光荣榜等安全宣传;
6.3.3.5强化特殊要害工种年审、培训及持证上岗、新工人转岗及全员安全培训。
6.3.4企业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
6.3.4.1文明生产:坚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安全基础工作来抓,通过推行工序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验收。使工程质量动态达标,为员工制造无隐患的工作环境。
6.3.4.2安全技术管理:
6.3.4.2.1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解决制约公司发展技术难题;
6.3.4.2.2大力推广和应用安全方面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
6.3.4.2.3加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审、贯彻及执行;
6.3.4.2.4加强技术管理,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6.4班组岗位达标管理:
6.4.1管理目标:公司开展岗位达标工作,主要以基层操作岗位达标为核心,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职工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岗位操作标准化,保障企业达标。
6.4.2班组岗位达标标准要求:
6.4.2.1岗位职责描述;
6.4.2.2岗位人员基本要求:年龄、学历、上岗资格证书、职业禁忌症等;
6.4.2.3岗位知识和技能要求:熟悉或掌握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关键点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6.4.2.4行为安全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执行作业审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禁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及与作业无关行为,对关键操作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拒绝作业等;
6.4.2.5装备护品要求: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工具的配置、使用、检查和维护,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急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等;
6.4.2.6作业现场安全要求:作业现场清洁有序,作业环境中粉尘、有毒物质、噪声等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工具物品定置摆放,安全通道畅通,各类标识和安全标志醒目等;
6.4.2.7岗位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岗位培训,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安全检查,分析事故风险,铭记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
6.4.2.8其他要求:结合本企业、专业及岗位的特点,提出的其他岗位安全生产要求。
6.4.3强化班组岗位达标建设:
6.4.3.1切实加强生产班组安全管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提升,必须将达标建设常规化。
6.4.3.2商场要求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岗位达标的重要内容,从规范班前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班组安全活动入手,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
6.4.3.3班组将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成员,强基固本,真正把生产经营建立在安全基础之上。
6.4.4营造氛围:
企业采取开展班组建设活动、危险预知训练、岗位大练兵、岗位技术比武、全员持证上岗、师傅传帮带等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岗位达标,人人实现岗位安全”的活动氛围,不断提升职工的安全素质,推动岗位达标工作。6.4.5达标要求:切实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
6.5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奖惩:参见公司奖惩条例。
7、附件:
7.1制度:无
7.2相关记录:无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5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文件精神,对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
一、建立领导机构
组长:
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
联络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组长沟通确定,联络人负责具体会议事项。
三、共享信息资源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取得审查和验收合格文书后,5日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批文书移交消防大队一份存档,确保消防救援大队能够随时查阅工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具体工作的.开展由联络人具体实施,其他成员配合。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联络人负责对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及时通报相关成员。
五、明确监管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是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
二是将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纳入到年度勘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内容。
三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是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三是负责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筑工程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建设安全管理制度09-25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08-13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02-28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03-03
开发建设管理制度02-16
建设管理制度内容09-18
质量建设管理制度02-18
施工建设管理制度01-03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04-07
安全制度建设情况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