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9-29 11:43:29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15篇(推荐)

  在当下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责任追究制度15篇(推荐)

责任追究制度1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2

  一、目的

  为确保食堂安全及员工就餐饮食安全,杜绝食堂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食堂安全与食品安全管理。

  三、职责

  1.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授权副总经理分管食堂安全与食品安全管理全面工作。

  2.总务科长具体负责食堂安全与员工饮食安全各项工作的执行追踪与改善落实。

  3.安全专负责食堂安全与员工饮食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改善跟催落实。

  4.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各项食堂安全和食品安全各项措施的执行实施,并严格遵守各项食堂安全与食品安全规范,对食堂安全及食品安全性直接负责。

  四、管理内容

  1.现场卫生及设备使用安全

  2.食堂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堂经营活动,并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验手续;

  3.高标准严格做好食堂现场6S管理(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 ,为保障食堂及食品各项安全、防止各类可能的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提供基本先决条件;

  4.食物只能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不得放在地面或其他非加工操作区域操作,刀抹布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砧板做到“三面”光洁(砧板面、砧板底、砧板边保持光洁),砧板在使用后刮洗清洁后竖放;

  5.餐具清洗必须做到洗、二 刷、三冲、四清毒、五保洁:

  (1)冲洗:将餐具上的食物残渣倒后,冲冼-次放在指定地方分类放置;

  (2)洗刷:将餐具上的食物油污在40摄氏度左右水中用毛巾擦刷洗食具;

  (3)冲洗:把食具放入清水池,里外冲洗干净;

  (4)消毒:将洗净的餐具整理好后放入消毒柜,经过红外线消毒后才能取出;

  (5)保洁:对消毒好的汤碗要妥善存放,确保全部干净整洁;

  6.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7.定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孳生的条件;

  8.加工完毕后及时处理好垃圾放到指定地点,配备污物桶、潲水桶,潲水当晚倒除,不在厨房隔夜,食物残渣桶必须每天下班后冲洗干净,保证水沟、过滤网和清洗池无残渣;

  9.坚持每天小扫除(扫地、洗地、抹柜),每周大扫除(洗墙壁、 抹门窗、风扇、盆盖) , 室内外环境卫生用水冲洗,并做好《食堂卫生消杀记录表》;

  10.现场工作人员应做到:

  (1)统-着工作服,围裙、帽子要穿戴整齐,男女员工的头发都需塞进帽沿里,不可裸露在外;

  (2)不得留长指甲(待剪指甲最长不得超过1.5mm、不戴戒指,加工食品时必须按规定清洗手部卫生;

  (3)工作时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打赤脚、赤膊,不得染指夹、擦口红;

  (4)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接触成品操作必须戴口罩;

  (5)如有咳嗽、吐痰、打喷嚏等症状必须避开食物;

  (6)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洁,上厕所要换去工作服、帽);

  11.食品加工设备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坚持每日点检、每月检修并作好相应记录,特别注意防止液化器具漏气;

  12.食堂每次下班必须做好设备及设施的.安全检查,关窗锁门、关闭灶具、断电熄火等等,确认安全后登记《食堂日安全检查表》后方可离开。

  五、食品采购及入库

  1.食材采购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的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不达标或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及原材料;

  2.凡定点采购的商家每年至少一次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资料交公司安全炅审核,确保无误后转食品安全管理员备案存查;

  3.采购肉类要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其他食物或调味品的采购,也要严把采购质关,严格杜绝腐烂、质、变味、发霉、过期等不卫生食品流入食堂;

  4.食物入库时由厨师核验,确认食物品象安全、食品检验安全、卫生证明齐全后在《食品材料采购验收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并将此表和食品检验安全卫生证明交食品安全管理员备案存查;

  5.食物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食品按要求顺序存放:

  (1)生食与熟食要分开存放;

  (2)洗洁用品、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及其它有害物质不能与食品同箱存放;

  (3)成品、半成品、佐料分开存放,防止食物间串味;

  (4)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隔离分箱架存放;

  (5)肉类及其制品,除马上加工使用外,必须放进冰柜,应有容器盛放,温度控制在零摄氏度以下;

  (6)采购的蔬菜必须新鲜,感观性状良好,不得用隔夜蔬菜。

责任追究制度3

  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教育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保障师生的健康安全。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做好安全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沉着应对、有效预防、依靠科学、措施果断”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建立和实施安全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

  第一、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思路,形成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安全网络意识。、

  第二、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从思想上从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发扬求真务实、严抓落实的工作作风,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第三、坚持校长负责制,部门责任首问制,明确责任、完善机构、建立应急机制。

  第四、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组 长:孙志良(校长);(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

  组 员:耿忠仁(总务主任)(负责保障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使用,督促课堂安全、卫生安全),王 岩(大队辅导员)(负责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检查整改存在于学校的'安全隐患、负责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在工作中做到“五个必须”即①必须宣传到位。②必须强化制度。③必须措施到位。④必须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与畅通。⑤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安全工作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定。

  第五、全体教师要与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对所教学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排查隐患,做到下情上通,保障安全。

  第六、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义务。每位任课教师对自己的课堂和组织的活动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每位教职工对校园中自己见到或知道的安全事件负有及时处理的责任义务。相应专用教室负责所使用教室的设施和课堂安全。

  第七、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责任追究制度4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教室用电的设施设备,教学设施设备,体育活动设施设备,用水安全,疫情疾病预防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总务处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由德育室、少先队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安全,图书馆安全,由教导处主管。

  (四)会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年段长是所负责年级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年级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督查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班主任是班级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为活动的`主要安全责任人。

  4、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5、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由当天该岗位值班的导护师负责。责任人要对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对学生活动安全负责。

  6、校园夜间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保卫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7、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8、防病、防疫管理工作:校医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班主任要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疫情报告人报告,以便学校及时上报。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9、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德育室、少先队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社区抓好治理工作。

  (2)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栏杆、围墙、固定设施、水电、教室内配套的设施设备、树木等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学校集会、升旗、做操应由学校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升旗、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升旗、做操应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组织学生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班主任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班主任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七)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6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xx]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xx]19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如下:

  一、主管领导的职责:

  建立以陈志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并组织学习。

  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3、监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直接领导(后勤处主任)的职责

  1、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相关制度。

  2、组织和培训食堂员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术。

  3、配备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备。

  4、监督食品采购员、验收员、安全管理员和加工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上述四项基本职责有其中一项没有完成,视为失职,将依责任事故的轻重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由学校行政班子讨论决定)。

  三、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1、对采购员违反采购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2、对验收员违反验收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3、没有进行切实可行的蔬菜残留农药检测的。

  4、没有做食品留样登记管理的。

  5、对食品加工员违规操作,不劝阻、不记录、不汇报的。

  6、对设备摆设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理睬、不记录、不汇报的。

  7、对卫生状况差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督促整改、不记录、不汇报的。

  凡违反以上1——4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负直接管理责任。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违反以上1——4项,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当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违反以上5——6项,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

  四、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合同定点采购食品的。

  2、采购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

  3、采购“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

  4、采购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

  5、采购的食品价格、数量、总价有较大出入的。

  6、不与食品一级或上一级批发商沟通了解食品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食品供应商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发生的。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因上述5——6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不得再从事采购工作。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采购员已经索取相关食品质量合格证、卫生合格证等,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已在“质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且采购员也已经对食品认真检验过的(有记录),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五、验收员的责任

  1、接收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的。

  2、接收“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的。

  3、接收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的。

  4、食品质量明显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价格、数量、总价与实物不符,有较大出入的。

  凡因上述1——4项验收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

  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5项验收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采购员强行将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食品入库和加工的,验收员已经报告主管领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验收员无关,不追究验收员的责任。如果不报告,仍然要负一定的责任。

  六、食品加工、销售员的责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销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导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过关导致食物中毒的。

  5、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问题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违反以上1——5项,立即停工整顿,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是临时工的扣除与上个月(正常满月)相等的奖金。情节严重且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以上第6项,查明原因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备注:由于积极认真管理,一学期没有出现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将给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采购员、验收员和加工员金额不等的奖金。

  坑北中学

  20xx年5月9日

责任追究制度7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8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

  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八、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9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保证五丰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五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五丰村级重大事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二、决策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五丰村“两委”班子成员,五丰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应承担决策主要责任。

  三、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五丰村“两委”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村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实施后,明知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决策的;

  (五)应有本人做出的决策,推诿、扯皮不做决策的。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五)责令辞职或罢免;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可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损害后果较大的,在责令改正后,要给予通报批评,决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责令辞职或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重大,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追究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的决策责任;“两委”其他成员造成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在追究决策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的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0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卫生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水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水电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或“三无”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三、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购、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中有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将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1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 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责任追究制度12

  为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各校区及相关人员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制定本。

  第一条、集团总校长对所有校区的安全负总责;各校区校长对本校区的安全负全责,各部门对自己分管的部门负责,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条、严防下列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三)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四)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五)学生在校意外死亡事故;

  (六)学生出走、失踪;

  (七)学校财物被盗;

  (八)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校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宁海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规程》。

  第四条、各校区要依照“防范为主”的方针,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经常督促,对重点部位、场所要重点防范,一经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排除。

  第五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严格执行《宁海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学生集体外出制度》,带队老师要全程跟踪,严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不得谎报、隐报、漏报或延报,并应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隐报、谎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责任向学校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违反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综治有关规定,事故、事件不断发生的校区、部门,集团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损失较大金额财物,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发生集体*、非法*、罢课、罢教、罢餐行为的部门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第十条、经检查发现违反学校安全综治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的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3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校长、分管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一)对责任人的追究

  1、各级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的追究

  1、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本制度。

  1、学校食品卫生实行校长“负总责”制,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政教处、护校队分级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负具体责任。

  2、学校食品卫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3、学校校长要组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护校队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对学校周边的小吃店、经营学习用具和食品的.摊点按相关规定依法取缔。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的范围内设置摊点,严禁销售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和学习用具。

  4、学校校长负责召开班主任会、学生生活会,宣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严禁学生购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学习用品。

  5、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每周至少两次)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保管、加工、用具消毒、环境消毒等工作的监督,预防传染疾病和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对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6、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一年一次到卫生院体检,办理《健康证》方可竞争上岗。学校食堂办理《卫生许可证》方可开火经营。

  7、护校队必须采取具体工作措施,禁止学生购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学习用具。若造成事故,护校队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8、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和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开展工作,否则造成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9、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严格合同管理。务必按要求履行好各自分管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5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布置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2、学校到校长为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3、学校德育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行偏生帮差工作,校内伤害事故预防,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常见病和其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等。应该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4、学校总务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食品,饮水卫生,学校体育设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学校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校办厂的安全等相关工作,应该做到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5、学校相关如门卫、食堂负责人、设施维护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各年级组长、教务处负责青保的同志等,应该严格遵照自己的岗位,做好相应的安全文明工作,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上报一切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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