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10-10 13:23:41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通用)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责任追究制度(通用)

责任追究制度1

  学校食堂卫生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学校全体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为了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伙食科负责。每天作好进出库登记,精制饭菜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每天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作好饭菜试尝记录。

  二、每天坚持作好饭菜留样和记录。

  三、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班上准备肥皂,要求学生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钟以上。

  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局,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七、凡不负责任,检查不力,不按要求操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2

  1、对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停发当月学校考核的绩效奖金,直至完成任务。

  2、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训练的教职工,给予扣发奖金,在评估考核中扣分处理。

  3、结合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没有按时上报“安全检查报告”的,在月奖中扣发奖金50元。在评估考核中作扣分处理。

  4、在学校集体活动、集合、做操、课间操安全护导,没有到岗的教师,按迟到、缺席对待,在这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者,按有关条文处理。

  5、教职工在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劳动、午餐中玩忽职守,失职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向全体教职工作检讨;

  ②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③上报教育局处理;

  ④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⑤学校聘用人员扣发工资。

  6、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当周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出现严重伤亡事故的`,所在班级当期不能评为先进班,取消班级教师评选先进资格。

  7、教师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亡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②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停发工资;

  ③承担法律责任;

  ④上报教育局处理。

  8、教职工在校园内遇见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制止,不报告或明知学校设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的,按第5条处理。

  9、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教职工唆使家长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经查实,追究教职工本人的责任,给予扣发全年奖金的处理。

  10、当学校发生群体性伤亡事故或学生受伤,学校安全受到威胁,发生火灾时,教师不积极主动参与救护,按玩忽职守、渎职对待,按第5条处理。拒不接受指挥人员安排的任务的,视为临阵脱逃,加重处理。

  11、学校行政人员按教育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4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地降低事故频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项目部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为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所有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加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项目部在监理及业主组织的全标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中,获得前三名,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的,给予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应现金奖励,并奖励相关作业班组,奖励额度按下面标准执行;项目部管理人员:第一名奖励300元,第二名奖励200元,第三名奖励100元。各作业班组: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2、项目部实现季度、年度安全生产,无各种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对项目部全体安全负责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实现季度安全的,每人每季度奖励500元,实现年度安全的,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3、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风险,避免重大安全隐患,为项目生产挽回损失的,项目部根据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情况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避免损失的5%考虑。

  4、在施工生产中,为项目的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二)、处罚措施

  1、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根据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人。并取消全体人员的全年度安全奖励。

  2、发生轻伤事故,项目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取消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员本季度安全奖励。

  3、对违反项目部有关规定野蛮施工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者,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项目部另行处罚。罚款额度每人每次300元。具体视情节按如下处理:

  (1)、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胸卡,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工人罚款50元,并责令退场。

  (2)、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的罚款50元/人,并责令退场。

  (3)、进入施工现场穿裙子、高跟鞋、赤脚或穿拖鞋罚款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并责令退场。

  (4)、对违反操作规程,从高处往下抛掷材料,工具或建筑垃圾者,按情节罚款100—500元/人。

  (5)、对私自拆除防护设施,破坏安全标志、警示、标牌的罚款50—100元/人。

  (6)、对于施工中乱锯、乱拆、乱卸等野蛮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罚款50—500元/人(次)。

  4、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处罚,凡是因我项目部人员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大小进行处理,是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实行每次罚款500元,严重的可开除。是劳务人员的,首先进行安全教育,其次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本项目。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序的开展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文明施工意识,杜绝人身伤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劳务人员不受损失,特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狠抓基层、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分管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项目部安全总监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3、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严重者给予处罚。

  4、发生事故时,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6、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分管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上级。

  7、各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8、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条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责任追究制度6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7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

  ②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责任追究制度8

  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分。

  1、不佩证、牌上岗,经批评不改的;

  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

  3、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首诊医生推诿病人的,不及时接诊治疗的;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4、,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与病人争执、吵闹的,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做耐心解释,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5、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进,技术较差,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现差错的,有人民群众书面反映的;

  7、违反行风建设及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以职谋私,索要或暗示要“红包”、“礼品”等钱物证据确凿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证据确凿的;不坚持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原则,开大方、乱开特殊检查的。

  8、不能正确履行,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9、违反《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10、办事拖、压、卡,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

  11、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12、凡属违反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及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3、不依规章制度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

  五、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8日起执行。

  xx年xx月xx日

责任追究制度9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七、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一、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二、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学生往返学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三、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四、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进职、不聘、开除留有、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0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实行总经理与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负责制;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节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1、经风控部认定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或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2、经贷款人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3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3、经贷款人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4、经贷款人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5、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等。

  第三节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风控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风控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意见报董事会,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意见报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罚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办。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和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即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继办人、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1、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2、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3、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4、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节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

  1、经济处罚。依据责任人责任和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原则是:

  负主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10-20%承担经济处罚;负次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5-10%承担经济处罚;上述经济处罚,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兑现。如不能及时兑现处罚,属股东的从其股份中抵减相应的额度;非股东人员则留职停薪,直至全部兑现后复职。

  2、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3、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担保部。

责任追究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严肃追究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人员;

  (二)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对安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和责任人,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监察机关做好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带队督查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

  (六)对本辖区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及其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检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及其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建立本部门及其系统的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七)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发现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校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拥挤坍塌、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伤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第十二条较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较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后,各级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政府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较大火灾事故;

  (二)较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较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较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较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较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对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确认的C、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接送学生或者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不按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驾驶人员,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交通工具的。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履行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两年被市政府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较大安全事故,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依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人员,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者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

责任追究制度12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组长是各班和教研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政教处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教研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后勤人员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5、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政教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日教师。

  7、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堂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员的责任。

  8、抓好接送学生客车交通安全。教导处必须对承担学生接送任务的汽车运输公司的资质、运营能力、车辆性能及司机资质等严格审查,并与之签定安全责任状。挑选熟悉接送路线和接送地情况、富有责任心的人员来担任接送学生工作,确保各个环节万无一失。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违反接送制度致使学生走失或受到其他伤害事故,将追究组织者和接送学生人员的相应责任。

  9、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门卫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3

  1、凡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解决,上推下卸,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告诫。

  2、对不属于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私自办理,影响财务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警告处理。

  3、对所办事项,引起师生员工强烈不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要在财务处内部作出深刻检查,写出悔改保证书并与年度工作考核、岗位津贴考核挂钩。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代会成立专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校务公开活动深入开展。

  二、教职代会要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出。

  三、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组馆的校务进行考核,考核程序是:

  1、各科室组馆进行自查总结,写出自查总结材料,填写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对各科室组馆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审查各科室组馆的自查总结材料、记录及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结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建议。

  4、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科室组馆的考核等次。

  四、考核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五、凡是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5

  第一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施责任过错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应尽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按职能划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问题。

  第五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能科、室职责:

  一、注册登记科: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给辖区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具体工作。

  三、市场经济检查队: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广科: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食品商标;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

  五、12315投诉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分流、督办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指导并监督下属12315机构按时办结案件;

  六、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第六条 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在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具体职责:

  一、根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负责食品经营者主体的监督管理。

  1、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严格按照法

  2、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查处或取缔;

  3、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

  九、负责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3、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4、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十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

  l、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十二、负责对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第七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办公室可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或者指导监督不力,导致相关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辖区食品经营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

  五、工作失职、渎职等主观上的过错,未能及时控制或者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或者导致辖区内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重问题的;

  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辞退;

  五、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

  一、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二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工商局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工商局同一监管职能部门一年发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应追究该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对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根据调查情况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文章:

责任追究制度09-0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03-27

责任追究制度15篇11-15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03-27

责任追究制度15篇[必备]09-29

责任追究制度15篇[荐]08-23

企业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03-10

责任追究制度(合集15篇)09-29

责任追究制度15篇(推荐)09-29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