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9 13:56:38 制度 我要投稿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精选]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精选]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1

  医院绿化养护管理应做到:医院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医院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事业单位在其红线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医院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连续绿地整洁美观、花草树木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剪树木、花草。砍伐医院树木,不管其所有权权属,均务必经医院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医院绿地,但有特殊状况确需临时占用医院绿地的,应报医院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医院绿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限期内恢复绿地。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向医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里停放车辆、设立户外广告招牌、堆放物品、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地的行为。医院绿化专业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医院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征求医院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拟定保护绿化措施。

  为保证医院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务必经医院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委托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支付修剪费用。

  医院规划区内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好处的古树名木,由医院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务必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管理养护职责部门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医院绿化主管部门解决。严禁从事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㈠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钱丝;㈡用树木作施工的支撑物;㈢在树冠周边边沿以外地面3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或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害的,以下损害市民健康为原则。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2

  重要性1

  绿化养护管理对于公司的整体形象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升形象:良好的绿化环境能展示公司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提升外部形象。

  2、增强福祉:绿化的环境有助于员工和居民的心理健康,提高工作与生活质量。

  3、生态平衡:维持绿地生态系统,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

  4、节能减排:通过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绿化有助于缓解城市热岛效应,降低能耗。

  重要性2

  园林绿化养护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的维护至关重要。良好的绿化不仅能美化城市景观,改善空气质量,还能提供休闲空间,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有效的养护管理能延长植物寿命,减少病虫害的发生,降低复种成本,同时也是展示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

  重要性3

  物业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能美化生活环境,提升物业价值,还能增强业主满意度,促进社区和谐。良好的绿化环境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空间,同时也能提高物业的整体形象,吸引更多的租户和买家。

  重要性4

  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不仅直接影响公司的环境品质,还对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心理健康产生积极影响。良好的绿化环境可以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员工满意度,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合理的绿化管理也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碳排放,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重要性5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美化:良好的绿化环境能提升整体形象,为员工或居民提供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2、生态平衡:健康的`植被有助于维持生态环境平衡,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3、经济效益:有效养护能延长植物寿命,减少更换成本,实现长期经济效益。

  4、社会责任:体现企业或社区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可持续发展。

  重要性6

  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的绿化环境能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员工满意度,促进身心健康;合理的资源管理有助于环境保护,符合企业社会责任;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能减少损失,保证绿化工作的连续性。

  重要性7

  绿化养护不仅是美化环境的必要手段,更是维护公司形象、提升员工满意度的关键。良好的绿化环境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为员工提供健康的呼吸环境。优美的绿化景观能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对外形象,吸引潜在客户和优秀人才。

  重要性8

  1、提升小区形象:良好的绿化环境是小区品质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小区的整体形象。

  2、改善生态环境:绿化能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降低噪音,改善小区微气候。

  3、增强居民幸福感:绿色空间为居民提供休闲、运动的场所,提升生活质量。

  4、防止灾害发生:合理的绿化布局能防止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的风险。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3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7)使用高空车作业者必须熟练掌握吊臂伸缩、升降、旋转的各种控制按钮及操作流程。枝条的重量要在吊绳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

  2、绿篱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现场,要确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范围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提醒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作业范围内作业,密切注意行人车辆通行情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使用绿篱机、割灌机、草坪机作业,必须仔细了解各机具的性能、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专人使用、机具定期保养。

  (3)使用绿篱机操作时操作人须脚踏实地稳定身体,循序渐进,同时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机、割灌机剪草作业前须清理草坪中的大小石块,以免损坏刀片及石子崩弹伤人。

  (5)修剪草坪、绿篱作业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等机械设备,防止机械器具伤害人员事故发生。

  3、洒水、喷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正确使用消防栓、消防带、喷淋枪头进行洒水浇灌时,消防带的接头不能漏水,驾驶员和操作员配合得当,水花尽量避免溅及行人。

  (3)喷洒农药时间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喷及阳台或活动场所设备。

  (4)打药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与胶手套,方能操作,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3时至7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科学配比,对人与植物保证安全,严禁使用高毒农药。

  (6)喷药车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罐内遗留的药液,解缓罐体腐蚀。

  (7)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农药、化肥、易燃物品要分类堆放,做好使用记录。

  4、现场垃圾清理

  在绿地保洁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不准将其就地烧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5、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汽(柴)油、机油、冷却液、指示灯、制动、方向、档位及发动机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车。

  (2)行驶中驾驶人员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减速均应按车辆驾驶有关规定操作,密切注意观察发动机运行情况和仪表盘反映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文明行车,遵守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谨慎驾驶,注意安全,严格执行驾驶规章制度。

  (4)按规定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及时入库。

  (5)司机在驾驶园林车辆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6、养护人员宿舍安全制度

  员工的宿舍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电焊作业时不准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须持证操作。

  7、现场消防措施

  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20xx年4月11日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4

  一、绿化养护技术管理制度

  1、管养范围:分车带、景观带(路侧绿地)、行道树的管理与养护。

  2、管养资料包括:绿地卫生、绿地内植物的浇水、修剪、施肥、打药、维护等资料。

  3、养护管理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到达黄土不露天。

  2)、绿化植物到达:

  (1)生长势:正常。生长到达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

  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

  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

  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所要求的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

  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色彩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每年对行道树的刷白不低于两次。

  5、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无大片光秃落叶;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

  二、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思想意识,注重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2、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与检查,对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员工在喷药工作时,要戴口罩、眼镜与胶手套,然后才能操作。在喷药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吸烟与不能接触食品,更不能将其入口而食。喷药后要清洗干净手、脸与更换衣服后,才能饮食,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三时至七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4、员工在进行剪草与修剪树木等维护工作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与喷药机等,防止机具伤害人员的事故发生。

  5、在绿化管理过程中,凡是清理出来的园林垃圾(如枝叶)等杂物,未经同意,不准将其随地烧毁。要按明火的管理规定执行。

  6、仓库内的`各种物品,如农药、化肥、易燃物品等要分类堆放,做好防潮、防火、防腐蚀、防盗安全措施,库内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绿化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

  7、员工在绿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凡是高空作业(包括攀爬树木、用油锯锯树枝等作业),要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务必系好安全带才能进行作业,切实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养护考核管理制度

  考核:

  ①养护期内,由项目经理组织各小区人员进行考核、检验,并做好检测验收报告;

  ②考核时间:共3次,分别为20xx年4月1——10日、20xx年4月1——10日、20xx年12月1——10日。

  四、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各类档案按系统分类:绿化带、草坪、景点、广场道路、等统一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编制档案目录,资料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2、月度养护计划及养护作业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贴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养护档案做到完整、真实,不弄虚作假。

  3、建立绿化养护数据库,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变动。

  4、及时完成业主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按质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突击任务,并到达绿地养护要求。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美化、绿化工作,提高校园的环境质量,特制订我校校园绿化与养护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标

  1、搞好校园的美化绿化和花卉树木的养护管理,把学校建设成红花绿地,树木成荫,鸟语花香,景色怡人的花园式单位。

  2、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努力提高绿化水平,实现园林校园绿化,力求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尽量与校园文化有机结合,创设浓郁的美化与文化氛围,寓教于景,起到既美化环境,又培养人才的作用。

  3、校园绿化要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高大落叶乔木与草坪,攀援植物相结合,做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使其既美化环境又能起到降温、滞尘、减噪、增加空气湿度等作用。

  4、树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适时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二、管理办法

  1、学校建立美化、绿化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校园美化、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学校与专业绿化养护单位签订合同,具体负责校园的绿化与养护工作。

  3、学校校园的绿化要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布局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花卉树木确需变更的需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4、校园内的树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随便砍伐和损坏,砍伐或者增植新的花卉树木都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批准,损坏花卉树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补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要求

  1、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科学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2、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合理施肥,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适时喷洒农药、防虫、治虫,病害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发生。确保成活率和生长茂盛。

  3、草坪要生长旺盛,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5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叶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严禁乱写乱画和乱丢杂物。

  5、花卉、苗木要无死枝、枯枝,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现象。

  6、各种花草树木要明确其科属和生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7

  1.住宅区绿化管理由项目公司负责。

  2.住宅区绿化工程由项目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3.绿化工程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保养成活期在一年以上。

  3.2绿化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齐全,工程按设计施工并达到标准。

  4.住宅区的业主和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和爱护花草树木,参加美化小区的活动。

  5.住宅区的`绿化更新改造由项目公司负责。

  6.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占用绿化地。

  7.不准损坏花草树木、保护设施及园林小品。

  8.不准在绿地上晾、晒衣物,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9.行人和车辆禁止抄近路跨越、通过绿化地带。

  10.不准向绿化地内乱扔果皮、纸张、杂物。

  11.对有出色表现及在保护绿化工作中有功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12.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若为儿童所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家长负责。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局是xx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xx市园林管理处为xx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xx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xx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本事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供给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必须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3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贴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进行天台和屋顶绿化。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绿化贴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不少于20米,省道各不少于15米,县(市)道各不少于10米,镇(乡)道各不少于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或新建干线、轻轨交通)和城市立交桥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并兼顾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

  (三)铁路沿线两侧应规划建设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五)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沿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贴合国家行业标准。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三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发展个体苗木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绿化方案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坚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需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达不到本规定第十、第十一条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职责,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绿地、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四)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住宅组团的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七)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八)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各管理职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门前绿化。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交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职责。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相关费用,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施工,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确需砍伐、迁移树木花草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

  (一)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株以上的,由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砍伐、迁移200株以下或胸径8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电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经其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但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交费、审批手续。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应当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需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或个人确需砍伐、移植属自我所有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需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政府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政府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地和由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由团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树木,属团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为该古树名木养护工作的职责单位或职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专款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韶府发[1987]19号)同时废止。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9

  学校绿化是美化、净化学校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x的根本途径。为加大学校绿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校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长室进行充分论x,贴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领导团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学校绿化管理职责人为绿化管理员,学校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管理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团队牵头,绿化管理员挂帅对学校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班、团、队,划分维护监管职责区域职责到班,构成学校绿化维护网络。

  三、学校绿化实施计划均由总务处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校长室论x审批后再由总务处根据计划进行实施,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摆放,适时调整以及移盆、分植、养护。

  四、学校绿化凡名贵、常绿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管理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理者的'职责,并与奖金或承包费挂钩。

  五、学校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学校,绿化管理员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学校教职工也不得将个人的盆景花卉带到校内存放。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学校,门卫必须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x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总务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校产所有,办公室及公共处室的盆景、花卉摆放均由绿化管理员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选择摆放。

  六、学校绿化的全年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确定x养护管理队伍。养护协议一年订,养护费用凭养护单位供给的花木销售剪额x年底一次付清。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学校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凡发现有人恶意损坏校内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除给予批评、通报和必须的纪律处分外,还处以三倍以上罚款。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体育教师要加强常规巡视。安排分散活动时,应充分注意远离绿化带,禁止学生在南侧云梯、单杠处模仿灌篮和足球x门动作,以及在直道南北两端投掷实心球,以避免踩踏绿篱和撞击围护木栏。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10

  一、目的:保护、完善绿化带;保护、美化小区环境。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服务中心管理区域的绿化。

  三、职责

  1、公司经理负责审定绿化方案和确定绿化工程承包商。

  2、服务中心主管负责拟定绿化方案,签定绿化工程合同。

  3、物业管理员负责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监控和日常绿化管理。

  4、保洁员负责绿化带除草。

  四、程序

  1、确定绿化方案

  (1)服务中心主管根据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和要求,并根据小区美化实际需要,提出初步绿化方案。

  (2)服务中心主管就初步拟定绿化方案,向业主管委员征求意见。

  (3)根据业主管委员的意见,服务中心主管拟定绿化方案,并提交公司经理审核、批准。

  2、委托施工

  (1)绿化工程承包商的确定《供应商选择程序》进出。

  (2)服务中心主管与被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绿化工程合同。

  3、施工质量监控

  (1)物业管理员按绿化工程合同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控。

  (2)物业管理员对发生的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记入《绿化工程存在问题处理单》,并将处理单交承包商限期整改。

  (3)物业管理员跟踪整改的进行,并检验整改结果,决定认可或要求其继续整改。

  (4)对合同期限内不能完工的绿化功臣,物业管理员应向承包商寻求补偿。

  4、绿化工程的验收:

  (1)绿化工程施工完毕,物业管理员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2)参与验收的可包括:物业管理员、服务中心主管、业主管委会委派的人员,公司经理、承包商。

  (3)参与验收的人员在《绿化工程验收移交记录表》上签字,即为验收合格。

  (4)若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物业管理员按规定进行进行处理。

  5、绿化工程验收接管后,由服务中心自行养护。

  6、日常管理

  (1)物业管理员每周对绿化带至少巡视一遍,并做绿化巡视记录。

  (2)服务中心主管对汇总的《绿化巡视记录》进行分析(必要时)采用统计技术进行处理。

  7、日常养护

  (1)除草:

  A、保洁员除草责任范围和工作内容的确定。物业管理员根据物业管理绿化面积,保洁员人数的'多少,划分和规定保洁员除草责任范围和工作内容,并列出《保洁员除草责任范围和工作内容一览表》;

  B、保洁员对自己责任范围的绿化带内杂草每半个月清除一次,保证无显目的杂草。

  (2)浇水:由绿化养保员按以下要求进行:

  A、对新栽绿化地,自栽种之日起十天内,须早晚各浇水一遍,待成活后,可酌情减少浇水次数。

  B、持续一星期干旱时,需浇水一遍。

  (3)施肥、杀虫、修剪按以下要求进行:

  A、杀虫:每星期至少检查一遍,如有虫害应及时进行消杀治疗。

  B、修剪:每年不少于5次,应保持绿化植物的整齐、美观。

  C、施肥:每季度应施肥一遍,并保持生长良好。

  D、补种:枯死、病死和损坏死亡的绿化植物应及时补种。

  (4)以上项目由物业管理员每月填写《绿化养护记录表》,并交服务中心主管签署意见。

  8、绿化带的日常维护

  (1)绿化带的开挖或占用

  A、物业管理员知道或发现施工单位需要或正在开挖、占用绿化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临时占用、开挖共用地(道路)申请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占用绿化带的,按《业主违例事件处理程序》对委托该施工单位的业主进行处理;

  B、物业管理员办理审批手续,并将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开挖公共用地(道路)申请表》原件交施工单位据以施工,复印件存底备查。

  C、开挖或占用完毕,物业管理员应检查绿化带恢复情况。

  (2)绿化带受损的处理

  物业管理员发现绿化带受损时,可以:

  A、要求责任人限期恢复绿化带原状。

  B、安排绿化养护单位恢复绿化带并要求责任人支付该费用。

  五、记录

  1、《绿化工程存在问题处理单》复印件、《临时占有、开挖公用地(道路)申请表》复印件、《绿化巡视记录》、《绿化养护记录表》由物业管理员保存一年。

  2、最新的《保洁员除草责任范围和工作内容一览表》原件由物业管理员保存、复印件由服务中心主管保存。

  3、《绿化工程验收移交记录表》由物业管理员保存一年后交公司档案室。

  六、附件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11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机关美化、绿化工作,提高机关的环境质量,特制

  一、管理目的

  1.搞好机关的美化绿化和花卉树木的养护管理,把机关建设成红花绿地,树木成荫,鸟语花香,景色怡人的`花园式单位。

  2.提高机关绿化覆盖率,努力提高绿化水平,尽量与机关文化有机结合,创设浓郁的美化与文化氛围,寓教于景,起到既美化环境,又培养人才的作用。

  3.机关绿化要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高大落叶乔木与草坪,攀援植物相结合,做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使其既美化环境又能起到降温、滞尘、减噪、增长空气湿度等作用。

  4.树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适时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二、管理办法

  1.机关建立美化、绿化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机关美化、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机关安排兼职花卉树木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的绿化与养护工作。

  3.机关机关的绿化要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布局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花卉树木确需变更的需经领导研究批准。

  4.机关内的树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随便砍伐和损坏,砍伐或者增植新的花卉树木都务必通过领导批准,损坏花卉树木的务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补栽并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规定

  1.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科学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2.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合理施肥,根据病虫害发生状况,适时喷洒农药、防虫、治虫,病害危害限度控制在家5%以下,无药害发生。保证成活率和生长茂盛。

  3.草坪要生长旺盛,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5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叶片枯黄。

  4.绿地内连续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严禁乱写乱画和乱丢杂物。

  5.花卉、苗木要无死枝、枯枝,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现象。

  6.各种花草树木要明确其科属和生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12

  校园绿化是美化、净化校园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操的有效途径。为加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校园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须托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并充分论证。学院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院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校园绿化养护管理由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负责,学院成立是以分管院领导、后勤保卫处、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负责校园绿化养护管理日常工作,对社会绿化企业提供的绿化养护质量监督管理。

  (三)、公共区域摆放盆景或花卉计划均由后勤保卫处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论证审批后,由后勤保卫处根据计划组织实施,盆景或花卉摆放到位后负责日常养护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公共区域摆放的盆景花卉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移动。

  (三)、各部门摆放盆景或花卉计划均由相关部门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论证审批后,由后勤保卫处根据计划组织实施,盆景或花卉摆放到位后日常养护由各部门负责。

  (四)、校园内名贵树种、名贵盆景、型树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台帐及时养护管理。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填写注销单经后勤保卫处处长签字后才能销账,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校园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校园,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盆景花卉带出校园,门卫必须凭各部门开具的出门证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后勤保卫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学院所有。

  (六)、校园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选择专业的社会绿化企业进行养护管理。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由社会绿化企业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校园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校园建设工程涉及绿化时需提前申请向后勤保卫处申请,批准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损坏学院树木、花卉、草坪者给予批评、通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处以以罚款。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13

  绿篱修剪机的使用与注意事项

  一、使用绿篱机前应注意的问题

  1、使用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将机器的性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弄清楚。

  2、绿篱修剪机的用途是修剪树篱、灌木,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请勿用于其他用途。

  3、绿篱修剪机安装的是高速往复运动的切割刀,如果操作有误,是很危险的。所以在疲劳或不舒服的时候,服用了感冒药之后或饮酒之后,请勿使用绿篱修剪机。

  4、发动机排出的气体里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一氧化碳。因此,不要在室内、温室内或隧道内等通风不好的地方使用绿篱修剪机。

  5、以下各种场合,请勿使用。

  (1)脚下较滑,难以保持稳定的作业姿势时。

  (2)因浓雾或夜间,对作业现场周围的安全难以确认时。

  (3)天气不好时(下雨、刮大风、打雷等)。

  6、初次使用时,务必先请有经验者对绿篱修剪机的用法进行指导后和培训,方可开始实际作业。

  7、过度疲劳会使注意力降低,从而成为发生事故的原因,不要使作业计划过于紧张,每次连续作业时间不能超过30至40分钟,然后要有10至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天的`作业时间应限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8、未成年者不允许使用绿篱修剪机。

  三、使用绿篱修剪机时的劳动保护用品

  1、使用绿篱修剪机时,要穿好适合室外作业的服装,并穿戴好以下保护用品:

  (1)作业帽(在坡地作业时要戴头盔),应将长发扎起来保护好。

  (3)防尘眼镜或面部防护罩。

  (4)戴坚固结实的劳保手套。

  (5)不易滑、结实的鞋。

  (6)耳塞(特别是长时间作业时)。

  2、请务必携带以下用品。

  (1)机器附属工具及钢锉。

  (2)适合绿篱修剪机使用的备用燃料。

  (2)替换用的刀片。

  (4)标示作业区域的用具(绳索、木牌)。

  (5)哨子(共同作业或遇紧急情况时使用)。

  (6)砍刀、手锯(铲除障碍物时使用)。

  3、请不要穿裤脚宽大的裤子或赤脚、穿凉鞋、草鞋等作业。

  三、有关燃料使用注意事项

  1、绿篱修剪机的发动机所使用的燃料是机油和汽油混合油,属易燃品。请不要在焚烧炉、喷烧器、炉灶等有可能引火的地方加油或存放燃料。

  2、作业或加油时不要吸烟。

  3、使用过程中没有燃料了,一定要先将发动机停下来,确认周围没有烟火后再加油。

  4、加油时如燃料碰洒了,一定要将机体上附着的燃料擦干净之后,方可启动发动机。

  5、加油后将容器密封,然后要在离开燃料容器3米以上的地方启动发动机。

  四、工作前的注意事项

  1、在开始作业前,要先弄清现场的状况(地形、绿篱的性质、障碍物的位置、周围的危险度等),清除可以移动的障碍物。

  2、以作业者为中心,半径15米以内的危险区域,为防他人进入该区域,要用绳索围起或立起木牌以示警告。另外,几个人同时作业时,要不时地互相打招呼,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3、作业开始之前,要认真检查机体各部,在确认没有螺丝的松动、漏油、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后方可开始作业。特别是刀片以及刀片连接部位更要仔细检查。

  4、确认刀片没有崩刃、裂口、弯曲之后方可使用。绝对不可以使用已出现异常的刀片。

  5、请使用研磨好了的锋利的刀片。

  6、研磨刀片时,为防止刀刃崩裂,一定要把齿根部挫成弧形。

  7、在拧紧螺丝上好刀片后,要先用手转动刀片检查一下有无上下摆动或异常声响。如有上下摆动,则可能引起异常振动或刀片固定部分的松动。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14

  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土不露天、

  二、园林绿地管理

  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持续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持续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

  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

  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透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15

  一、草坪机的使用与保养

  1.草坪机的使用:按说明书进行操作。

  2.草坪机的保养:每次使用完毕请填写草坪机的保养记录。

  3.草坪机的使用安全事项

  (1)操作前从草地上清除木棍、石头、瓦砾、及其它杂物,并观察地形,看是否有木桩之类障碍物,操作时请避让,紧急时立即停车。

  (2)操作前检查机油、刀片、螺母、螺栓,确保机器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3)操作时勿使游人观看,其他人员应里现场10米以外,出示警示牌。

  (4)操作时,不许赤足或穿凉鞋,要穿长裤、保护鞋,最好戴防护眼镜。

  (5)发动机转速不宜过高。割草时只许步行,不得跑步、倒退。

  (6)草坪机出现不正常震动或草坪机与异物撞击时,应立即停车。、

  (7)草坪机在中途移动或用毕入库时,要关闭化油器上的.燃油阀门,并拔下火花塞引线。

  (8)草坪机应在水平位置保存,放置通风、干燥的地方,远离电器及用火机械,避免火灾。每次添加燃料之前和入库之前应冷却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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