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

时间:2024-11-11 12:53:04 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动规章制度[热]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规章制度[热]

劳动规章制度1

  工会劳动纪律制度为严肃劳动纪律,增强工作实效性,特制订此制度。

  1、工会工作人员必须按矿上制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更夫要做到手把手交接班。

  2、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必须向工会主席请假,半天以内向主席或分管主席请假,主席或分管主席视工作情况给假。

  3、因工作原因临时性外出,须向主席或副主席打招呼。

  4、严禁在班中喝酒,打扑克、打麻将、下象棋及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工作期间脱岗到工会周边或其它地方打麻将、玩扑克,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工作。

  5、无事不得乱窜办公室及在走廊内大声喧哗。

  6、值班值宿人员要严守岗位,对脱岗人员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7、成立劳动纪律检查小组组长:王成员:刘翟职责: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将直接与工会的各种奖励及年末矿下发的各种奖励直接挂钩进行奖惩。

年九月十三日

劳动规章制度2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生产工作效率,制造一个和睦、有序的.生产环境,生产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会:车间员工早上7:55之前必需到达车间,并按指定地点排队预备开早会;

  2、用餐时光:各线用餐时光不一,详细见附表;

  3、加班时光:按照时节详细支配;

  4、上班时光须穿厂服,

  5、上班时光穿拖鞋者,

  6、上班时光在车间大声喧哗者,

  7、严禁在车间内吃早餐,

  8、上班时光不能迟到、早退,迟到

  9、上班时光不能任意走动、串岗,如有特别状况需要上厕所或者会客者,并必需向线长说明状况;

  10、请假须有请假条,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11、上班时光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现象;

  12、上班时光使用移动电话者

  13、上班时光禁止吃零食,

  14、车间内禁止吸烟,

  15、个人工作台面要保持干净,

  16、个人工具、茶杯、清洁工具要按规定放置,

  17、上下班代打卡者,

  18、听从线长分配,不能顶撞线长,

  19、各流水线周转箱不能超出红线,

  20、未排队用餐,餐盘摆放不整齐者,

  21、厂内不准乱扔垃圾,各线长应负起管理监督作用,严格要求线上员工遵守各项制度,对违规者准时予以制止和考核,未举行考核的线长负连带责任,生产部将做不定期的检查。

劳动规章制度3

  一、学校劳技器材是培养学生劳动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上帐入柜,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劳技器材存放环境应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潮措施。

  三、劳技器材按规定要求使用,要经常进行保养维护,保持器材完好的.使用状态,对使用220V交流电的设备,要经常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师生安全。

  四、要爱护劳技器材,因违章使用损坏器材设备,应按章赔偿。

  五、劳技器材应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劳动规章制度4

  一、为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日常工作行为,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员工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主动遵守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违反守则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制度给予处罚。

  三、处罚分类: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解除劳动合同”、“记大过”、“记过”、“警告”。

  四、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假借、滥用权力营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有危及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4、擅自在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财、物为兼职工作提供便利的。

  5、泄漏公司机密或泄露本岗位规定应当保守的工作秘密的。

  6、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或者其他直接导致公司在新闻媒体出现负面报道的。

  7、伪造公司印鉴、管理人员签字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故意为自己或他人设置工作障碍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9、与客户直接接触的岗位工作人员对待客户态度恶劣,辱骂客户或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的。

  10、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多次(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渎职的。

  11、月份内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者。

  12、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13、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三个月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或六个月旷工累计达8个工作日者。

  1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公司培训或岗位调整的。

  15、严重违反本岗位工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或多次违反本岗位工作规程的。

  16、严重违抗上级主管的合理指令或工作不当又拒绝上级主管的批评的。

  17、设计人员“做私单”,或相关监督、管理类人员发现设计人员“做私单”隐瞒不报的。

  18、其他在相应岗位合同或岗位责任说明中列明属于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记大过”处分

  1、管理人员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较大损者。

  3、故意违抗上级主管的合理指令但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但情节轻微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者。

  6、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7、六个月内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者。

  8、有探听与本职岗位职权无关公司机密的行为的。

  9、监督、管理人员对所监督、管理的对象违纪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的。

  10、客户服务人员因工作态度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1、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报表、工作文件等出现重大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度违反劳动纪律,应以予“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使公物损坏造成较大损失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参观者。

  3、月份内迟到3次(含3次)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

  4、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者。

  5、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报表、工作文件等出现差错的。

  七、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属轻微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警告”处分

  1、遇突发事件,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吃零食或有其他怠工行为者。

  4、办公时间,私自外出不超过30分钟者。

劳动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八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于七天考察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签订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为0―3个月。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司、员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部分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的应按公司规定流程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审批。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五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公司用工当月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准时参加早例会接受点名;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并按本公司考勤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员工辞职应当经公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员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按本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7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

  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 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内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内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内,特殊情况要超越此范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 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8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

  (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规章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是在陕西省汉中市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陈鹏达 ;业务活动地址:汉中市新沟桥。 .

  第3条 单位下设:财务部、经营部、办公室、生产车间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医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当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规章制度10

  一、酒店劳动合同法假期如何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法定节假日不存在用补休来代替加班的规定,加班就必须支付3倍工资,但相对来说,如果已经支付了3倍工资,也不一定要给予补休。

  二、补休还要付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何计算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

  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规章制度11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监察职责和管辖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控告;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负责中央在省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负责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或者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示有关证件,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三章监察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

  (八)职工福利待遇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十)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情况;

  (十一)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回答有关提问,提供真实情况。

  第四章监察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职责时,应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共同进行,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现场检查时应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被检查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的案件应予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外,必须立案查处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的,按每收取一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劳动者处以50元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从事禁忌的劳动,以及其他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无故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数额外,可以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数额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逾期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拒不按规定参加劳动用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劳动规章制度12

  新劳动合同法规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

  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劳动规章制度13

  一、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就以上法条分析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平等协商的内容。

  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晓,以便遵守执行。

  三、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规章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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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热]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规章制度[热]

劳动规章制度1

  工会劳动纪律制度为严肃劳动纪律,增强工作实效性,特制订此制度。

  1、工会工作人员必须按矿上制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更夫要做到手把手交接班。

  2、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必须向工会主席请假,半天以内向主席或分管主席请假,主席或分管主席视工作情况给假。

  3、因工作原因临时性外出,须向主席或副主席打招呼。

  4、严禁在班中喝酒,打扑克、打麻将、下象棋及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工作期间脱岗到工会周边或其它地方打麻将、玩扑克,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工作。

  5、无事不得乱窜办公室及在走廊内大声喧哗。

  6、值班值宿人员要严守岗位,对脱岗人员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7、成立劳动纪律检查小组组长:王成员:刘翟职责: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将直接与工会的各种奖励及年末矿下发的各种奖励直接挂钩进行奖惩。

年九月十三日

劳动规章制度2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生产工作效率,制造一个和睦、有序的.生产环境,生产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会:车间员工早上7:55之前必需到达车间,并按指定地点排队预备开早会;

  2、用餐时光:各线用餐时光不一,详细见附表;

  3、加班时光:按照时节详细支配;

  4、上班时光须穿厂服,

  5、上班时光穿拖鞋者,

  6、上班时光在车间大声喧哗者,

  7、严禁在车间内吃早餐,

  8、上班时光不能迟到、早退,迟到

  9、上班时光不能任意走动、串岗,如有特别状况需要上厕所或者会客者,并必需向线长说明状况;

  10、请假须有请假条,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11、上班时光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现象;

  12、上班时光使用移动电话者

  13、上班时光禁止吃零食,

  14、车间内禁止吸烟,

  15、个人工作台面要保持干净,

  16、个人工具、茶杯、清洁工具要按规定放置,

  17、上下班代打卡者,

  18、听从线长分配,不能顶撞线长,

  19、各流水线周转箱不能超出红线,

  20、未排队用餐,餐盘摆放不整齐者,

  21、厂内不准乱扔垃圾,各线长应负起管理监督作用,严格要求线上员工遵守各项制度,对违规者准时予以制止和考核,未举行考核的线长负连带责任,生产部将做不定期的检查。

劳动规章制度3

  一、学校劳技器材是培养学生劳动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上帐入柜,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劳技器材存放环境应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潮措施。

  三、劳技器材按规定要求使用,要经常进行保养维护,保持器材完好的.使用状态,对使用220V交流电的设备,要经常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师生安全。

  四、要爱护劳技器材,因违章使用损坏器材设备,应按章赔偿。

  五、劳技器材应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劳动规章制度4

  一、为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日常工作行为,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员工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主动遵守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违反守则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制度给予处罚。

  三、处罚分类: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解除劳动合同”、“记大过”、“记过”、“警告”。

  四、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假借、滥用权力营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有危及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4、擅自在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财、物为兼职工作提供便利的。

  5、泄漏公司机密或泄露本岗位规定应当保守的工作秘密的。

  6、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或者其他直接导致公司在新闻媒体出现负面报道的。

  7、伪造公司印鉴、管理人员签字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故意为自己或他人设置工作障碍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9、与客户直接接触的岗位工作人员对待客户态度恶劣,辱骂客户或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的。

  10、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多次(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渎职的。

  11、月份内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者。

  12、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13、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三个月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或六个月旷工累计达8个工作日者。

  1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公司培训或岗位调整的。

  15、严重违反本岗位工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或多次违反本岗位工作规程的。

  16、严重违抗上级主管的合理指令或工作不当又拒绝上级主管的批评的。

  17、设计人员“做私单”,或相关监督、管理类人员发现设计人员“做私单”隐瞒不报的。

  18、其他在相应岗位合同或岗位责任说明中列明属于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记大过”处分

  1、管理人员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较大损者。

  3、故意违抗上级主管的合理指令但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但情节轻微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者。

  6、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7、六个月内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者。

  8、有探听与本职岗位职权无关公司机密的行为的。

  9、监督、管理人员对所监督、管理的对象违纪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的。

  10、客户服务人员因工作态度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1、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报表、工作文件等出现重大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度违反劳动纪律,应以予“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使公物损坏造成较大损失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参观者。

  3、月份内迟到3次(含3次)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

  4、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者。

  5、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报表、工作文件等出现差错的。

  七、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属轻微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警告”处分

  1、遇突发事件,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吃零食或有其他怠工行为者。

  4、办公时间,私自外出不超过30分钟者。

劳动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八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于七天考察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签订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为0―3个月。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司、员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部分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的应按公司规定流程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审批。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五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公司用工当月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准时参加早例会接受点名;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并按本公司考勤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员工辞职应当经公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员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按本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7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

  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 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内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内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内,特殊情况要超越此范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 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8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

  (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规章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是在陕西省汉中市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陈鹏达 ;业务活动地址:汉中市新沟桥。 .

  第3条 单位下设:财务部、经营部、办公室、生产车间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医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当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规章制度10

  一、酒店劳动合同法假期如何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法定节假日不存在用补休来代替加班的规定,加班就必须支付3倍工资,但相对来说,如果已经支付了3倍工资,也不一定要给予补休。

  二、补休还要付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何计算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

  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规章制度11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监察职责和管辖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控告;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负责中央在省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负责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或者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示有关证件,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三章监察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

  (八)职工福利待遇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十)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情况;

  (十一)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回答有关提问,提供真实情况。

  第四章监察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职责时,应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共同进行,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现场检查时应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被检查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的案件应予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外,必须立案查处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的,按每收取一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劳动者处以50元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从事禁忌的劳动,以及其他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无故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数额外,可以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数额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逾期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拒不按规定参加劳动用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劳动规章制度12

  新劳动合同法规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

  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劳动规章制度13

  一、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就以上法条分析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平等协商的内容。

  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晓,以便遵守执行。

  三、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规章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