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食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召回制度1
一、目的
对不合格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工作的再发生和不合格产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能满足要求和不合格品不转序、不交付。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作不合格和不合格品的管理办法。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工作不合格和从原材料、包装材料等进企业到生产加工全过程中对不合格品的控制。
三、职责
1、办公室负责工作不合格的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协助进行。
2、质检科负责对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组织评审和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置结果。
3、生产科负责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
四、工作不合格管理办法
1、不合格的发现方式
工作不合格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主要有文件管理,记录控制、人员能力培训、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采购控制及检测设备管理等方面出现的不合格(包括文件的制定、实施和记录情况等)。如员工实际操作不便或常出现差错,造成质量管
理体系运行不能满足要求;也可通过会议评审对工作中不能满足要求的地方进行讨论评审来发现不合格工作。
2、不合格的纠正方式
对于出现的工作不合格,办公室召集责任部门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对于一般工作不合格(对体系运行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进行纠正,可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作好记录,并填写《不合格处理单》;对于严重工作不合格(对体系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运行失效),就要对出现问题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不合格不会再次发生。如制度制定不合理,实际操作时经常出差错,造成体系运行瘫痪,那么就要重新制定管理制度,并填写《不合格处理单》。办公室负责跟踪验证,若措施无效,再次召集各相关负责人讨论确定问题解决方案,办公室再次跟踪确认,直至不合格项被改正为止。
五、产品不合格管理办法
1、不合格品的分类
(1)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产品特性等技术指标的不合格。
(2)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
2、不合格品的识别、标识和隔离
(1)检验人员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要求, 做好不合格品状态标识和隔离工作,并做好各种相关记录。
(2)采购产品的不合格品,以划分区域、挂标识牌、盛放容器等进行标识和隔离;半成品、成品中的不合格品以划区域、挂标识牌等进行标识和隔离,并以检验记录进行标识。
(3)各相关部门配合检验员做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工作,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产品不入库、不投入生产加工, 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序、不合格的成品不交付。
(4)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即使被认为不影响最终质量的异常现象也应记录,并及时向质检科书面报告,做出处理决定。3、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1)质检科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方法,填写《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对于一般不合格,可由检验员直接在检验记录上进行评审和处置)。
(2)质检科对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产品不合格品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审意见,提出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
(3)生产科对生产加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审意见,提出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
(4)质检科根据各部门的评审意见,确定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并做好评审处置记录。
4、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理
(1)进货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理
a、进货物资经验证(检验)不合格,应进行标识,并隔离放置于专门区域,以防止混淆。
b、鉴于企业的产品属于食品类,因此对于原材料,不允许让步接收。
c、进货物资不合格根据物资的类型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见下表)
d、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按下表执行。
e、进货物资出现大量不合格,应填写《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报质量负责人、总经理,确定处理方式。办公室需对供方提出整改要求。
(2)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理
在生产过程中自检或半成品检验发现批量不合格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填写《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报质量负责人、总经理处理。
(3)不合格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a、出厂检验时,卫生指标、理化指标不合格,该批成品不得出厂,填写《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报质量负责人、总经理处理。
b、出厂检验时,感官指标不合格,包装、计量等方面不合格,可进行返工,填写《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明确处理方式。
c、返工后的产品需依据检验规范重新检验。
(4)质检科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填写在《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
(5)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重大质量问题对待,质量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办公室应及时与顾客协商处理的方法,以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六、相关记录
《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目的
依据产品标识实现公司产品的可追溯,确保在需要时对已发出的产品实施有效召回。
二、职责权限
(1)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召回;
(2)厂长负责产品召回的批准;
三、需实施产品召回的情况:
(1)批量有严重异物混入(如塑料片、玻璃等);
(2)细菌总数严重超标或致病菌检出;
(3)消费者食后有不良反应;
四、召回产品信息的获取:
(1)进行客户走访或电话征询;
(2)客户以传真形式反馈质量信息;
(3)消费者反馈信息;
(4)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质量信息反馈;
五、产品召回工作流程
1、根据获取的信息确定引起问题的原因,拟定召回计划报厂长批准;同时,立即调查车间正在加工的产品,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待评估后根据不合格品控制规定处理;对未使用的原料、辅料或包装材料也应封存,待评估后处理;
2、实施召回前,由质检科将批准的召回计划上报厂长,并在其监督
实施召回;
3、由原料引起的问题,按5.5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由辅料引起的问题;按5.6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由内包装引起的按5.7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由加工过程引起的按5.8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
4、对于公司自检发现的问题或官方监督部门从公司发现的问题,在执行以下流程时,可直接从第2步开始;
5、由原料引起的问题,其召回流程如下:
6、由辅料引起的问题,其召回流程如下:
7、由包装物料引起的问题,其召回流程如下:
8、加工过程中引起的问题,其召回流程如下:
9、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发布产品信息,通知消费者将所需召回的产品返回售货点。
六、召回产品的管理
1、所有召回产品单独放置,悬挂特殊标识牌,注明“召回产品”字样,并注明原因和数量;
2、对库存未发的有问题的产品,应悬挂不合格标识牌,注明原因和
数量;
3、产品召回后,仔细核对数量,确保所有能召回的产品都已被召回;
七、召回产品处理
1、仓库负责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清点、登记、储存,并报厂长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回收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
2、无论何种召回原因,所有召回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销毁方式为高温化制;对于召回过程中封存的正在加工和已入库的产品、原辅料、包材按《不合格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对原辅料产地出现疫情的,质检科应立即上报局,并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4、质量负责人应每年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八、如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者,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召回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制度3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食品召回制度4
一、目的
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职责
1、公司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包括人员、资金、器材等),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
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四、产品召回步骤
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
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
五、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研究机构来协助;
2、立即通报公司;
3、营销业务部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必须在24小时内查到问题产品的销售点;
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六、回收程序
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食品召回制度5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 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食品召回制度6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三、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五、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制度7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
制定召回计划;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 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食品召回制度8
1、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监控和生命安全,更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职责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召回鹅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理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酒店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经营食品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酒店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熟食、冷食、罐头、保质期过期的食品、半成品、食品添加剂等。
第四条酒店食品召回是指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问题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将已经上市的食品或者已经流入市场的食品从市场上召回。
第五条酒店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顾客的食品安全,及时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增强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性,并促进食品企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
第六条酒店食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为顾客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尊重顾客权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七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机制,明确食品召回处理流程。
第八条酒店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召回流程
第一节召回的触发条件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应当启动食品召回的触发条件:
(一)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
(二)食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召回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召回的;
(四)其他应当启动食品召回的情况。
第十条酒店应当将召回流程明确告知相关员工,并对召回触发条件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食品召回程序
第十一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处理工作制度,指定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召回的组织与实施,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当发现应当进行食品召回时,食品召回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召回,并制定食品召回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范围和对象;
(二)召回原因和依据;
(三)召回流程和方法;
(四)召回期限和要求;
(五)召回方案的宣传与通告。
第十四条食品召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按照食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召回工作。
第十五条酒店食品召回应当分为主动召回和追溯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问题后,酒店自行决定召回食品。
追溯召回是指在上级食品监管部门要求召回食品后,依据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追溯到食品生产企业,并确保将相关信息传达给消费者。
第三节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六条酒店在召回食品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食品下架处理。
第十七条酒店应当向相关员工和消费者发布召回通告,清楚详细地说明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流程、联系方式等,并要求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食品。
第十八条酒店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将召回通告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公告于酒店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平台,以确保信息传达到终端消费者。
第十九条酒店应当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供应商和销售渠道沟通,共同制定召回措施和后续处理方案。
第四节食品召回的评估和整改
第二十条酒店应当将食品召回完成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召回食品了结情况、涉及的经济损失、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酒店应当针对召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时进行整改,并跟进整改效果。
第三十二条食品召回责任人应当负责召回后的产品销毁及销售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提供销毁的相关证明和销售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酒店应当开展食品召回的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并以召回为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和完善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酒店应当对召回事件进行主动公开和回应,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并通过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酒店食品召回处理工作应建立相关档案,并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酒店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并配合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酒店应当建立食品召回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酒店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九条酒店应当建立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
第四十条酒店应当加强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并定期检查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第四十一条酒店应当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进货记录、食品加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食品销售记录、食品投诉处理记录等。并按要求保存并备查。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若酒店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酒店食品召回情况向社会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报道、官方网站公告等形式,并作为评价酒店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酒店应当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酒店食品召回的监管,及时公布召回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化和公正公平。
第四十六条对于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重大社会影响的酒店,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公开通报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酒店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酒店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解释权属酒店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食品召回制度10
一、目的: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2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3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4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
食品召回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
(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
(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重庆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本公司判定产品是属于不安全产品,应当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条、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作产品;
(三)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一条、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产品引发的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产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二条、本公司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县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三条、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产品的,应及时通过县质监部门报告市级质监部门,经过其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生产部和销售部应积极配合重庆市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产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五条、本公司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市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可主动申请市级质监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六条、经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根据产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产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信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第三章 产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十八条、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产品。
第十九条、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条、本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有关信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四)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如公司对召回计划有变更,必须在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及时送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对变更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出通知;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度产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通过市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产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本公司必须立即修改再行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送县质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必须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必须在产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属责令召回的,必须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出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公司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审查结论;通知本公司如属责令召回的,由市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必须及时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必须及时予以销毁。公司还须对召回产品的后续处理作出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县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或举报,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出口产品的召回管理,必须遵循规定程序上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制度12
1.召回及不安全产品
1.1召回,是指食品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1.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1.2.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1.3如果顾客反应某一类产品具有以上食品安全危害,公司则将该批次所有产品定为可疑产品。对与出现类似产品的地区或者个人有权及时向领导汇报。
1.4对于顾客的退货产品由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员会议,分析召回原因,确定召回的产品类别(名称、编号、生产日期等)及召回数量。
1.5可疑产品到收到后,由负责接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发货记录确认产品与之是否相符。
2.对于自查出的不合格且已发到客户手中的产品
2.1在发现不合格品的第一时间由负责销售业务的成员根据产品召回联系表通知客户,以防止不合格品的进一步扩散。
2.2向客户解释清楚召回原因,并与客户协商召回数量。
2.3同1.2.3.可疑产品到公司后,由质检部监督,成品仓库接收。接收后的产品用库存商品保管卡标明“不合格”,“待检”,“待处理”标识后放置在成品仓库不合格品(可疑产品)存放区,在未经公司及质检部的同意下不可出库放行。
4.处理召回产品的规程,对产品进行重新分类,降级或废弃处理。
4.1查明退货原因,进行处理。
4.2由于原辅料、添加剂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在清除问题前停止其供应原料。
4.3由于包装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限期整改,整改末确认前,停止其供应包装。
4.4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生产负责人,限期做出纠正措施,追查责任人。
5.必要时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1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
5.2通知的`内容如下:
5.3召回的原因
5.4召回的类别:名称、编号和生产日期等。
5.5与召回有关的数量(被召回的食品当初在单位的拥有数量,在召回时产品的数量分布情况,被召回产品在单位的剩余量。)
食品召回制度13
一、目的
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职责:
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包括人员、资金、器材等),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
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四、产品召回步骤:
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出厂不合格品处理程序进行隔离或报废等处理。
2、销售部门或消费者发现的问题,由销售部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用户的持续联系。
五、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卫生部门来协助;
2、立即通报公司;
3、销售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
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六、回收程序
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食品召回制度14
1 目的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
2 职责
2.1总经理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2.2市场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3技术部负资不合格产品的验证检验。
3 工作程序
3.1市场部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售出产品的`日期或批号,销售流向。
3.2退货
3.2.1市场部接到顾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时,应查阅销售流向记录,验证退货品是否与记录一致。
3.2.2技术部根据顾客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检验,验证是否为不合格品。
3.2.3如检验合格,市场部与顾客协商解决。
3.2.4如检验不合格,市场部应填写退货记录,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退货手续。
3.2.5退货品按不合格处理程序执行。
3.3产品质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发现产品质量事故,市场部应查阅《产品销售流向记录》,查明数量。并负责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响食用安全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3.3凡对食用有危害及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总经理应会同市场部,按照销售记录对产品进行紧急召回。
3.3.4对召回产品的,总经理应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 相关记录
《产品召回/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
6.5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15
1、采购后发现不合格或有怀疑食品原材料(索证材料不齐的、感官质量不好,无合格标的,生产厂名,出产日期)立即退回供货商或生产厂家。
2、食品原材料在储存中发现有霉变或超过保质期,应立即报后勤主管,销毁。
3、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处理后应及时做好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生产厂家,处理原因等)。
4、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处理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并分别签署经手人,证明人姓名。
5、食堂自身制作的.产品,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时,参照本制度1至4点的规定。
20xx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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