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作周报制度

时间:2024-12-15 07:03:4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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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作周报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立工作周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1

  公司各部、室:

  为了逐步建立计划考核体系,加强对工作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三部一室(即餐饮部、红酒事业部、财务部、办公室)建立工作周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部、室为单位,分别对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本周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工作周报表》(格式附后)的形式进行反映。

  二、《工作周报表》由各部、室负责人填写,于每周六上午9:30前(节假日顺延)报公司办公室汇总,办公室于每周六16:00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工作周报表》由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对各部门《工作周报表》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过程控制。

  四、要求及处理办法:

  1、《工作周报表》必须结合公司要求和部门工作情况,实事求是的认真填写,做到工作汇报有根有据、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且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情况报告要真实反映实际工作情况。

  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作周报表》的,对其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

  3、未完成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务,或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和偏差,或工作汇报严重失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罚款。

  4、杜绝形式化,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工作,工作内容及工作结果作为各部、室负责人考核标准之一。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2

  现行制度的缺陷

  1. 在制度原理方面存在模糊认识

  首先, 对基本概念界定不明, 导致实践中的认识误区。其中首要的概念是公司终止。我国现有立法未对公司终止给予明确的定义, 仅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据此恐怕很难推导出对这一概念的完整理解。不仅如此, 现有立法对公司解散、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登记等相关概念的含义和性质也都缺少必要的规定, 因此难以从性质上理清以上概念与公司终止的关系。特别是现有规定未对公司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 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公司的法人身份即告消灭的错误认识。这不仅仅是实践中恶意终止公司、逃避债务的主要原因, 甚至还造成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主体缺位, 使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公司, 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都面临着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其次, 对公司终止的本质和要件缺乏认识。如果将公司的终止仅仅理解为一种状态或后果, 还不足以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只有将公司的终止理解为一个由一系列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构成的法律过程, 才能为相应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正确的思路。而这个制度设计的结果是否科学合理, 判断的标准则要依赖于对公司终止要件的把握。其要件必须能够体现在公司非破产终止的情况下,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以实现公司法人制度的精神内涵。但就目前的状况看, 尚未对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厘清, 在立法上更未对公司终止的本质和要件予以申明。

  2.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系统性缺陷

  首先, 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尚未形成关于公司非破产终止的专门规定, 基本概念的使用不尽合理。公司非破产终止是由终止的原因、终止中的清算和注销登记三个相互联结的环节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过程。但是在《公司法》中找不到公司终止这一章节, 代之的是“公司解散和清算”, 其中包括解散事由、清算和注销登记的内容。这种立法体系至少反映出立法者的认识存在偏差:将公司终止仅仅概括为解散和清算。这种理解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残缺不全的, 因为它混淆了解散与终止在性质上的差别, 容易产生将两者相等同的认识误区, 从而误导执法实践。如此立法反映的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欠缺, 而是立法者对基本法律概念认识不足。

  其次, 从程序上看, 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不足, 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制度链条。公司逃避债务的具体做法是逃避清算和注销环节, 违法者利用的就是现有立法在这两个环节的漏洞。也就是说, 现有公司法制度在非破产终止的清算和注销登记环节明显缺乏强制性, 这使得公司解散之后逃避清算非常容易, 也非常普遍, 而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司不经注销登记便实际终止的情况下也无法主动采取任何措施。试想, 在这些法律漏洞之下, 逃避债务怎能不成为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的必然选择, 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就绝非偶然了。

  再次, 从实体利益关系看, 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备, 违法代价与违法利益不相称, 法律应有的约束功能和威慑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突出表现在: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缺位, 内部制衡功能丧失;法院在清算程序中的外部监督职能发挥不足;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监管的主动介入不足;对清算义务人及其违法责任落实不明, 约束缺乏刚性;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在公司终止环节的适用也无明确的依据, 必要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难以追究。

  公司非破产终止的制度设计

  公司在终止阶段逃避债务需要三个环节的配合:逃避清算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义务, 消灭法人主体, 适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制度。当这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时, 股东便可达到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 相应的制度设计要完善这三个环节的法律规范, 堵住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法律漏洞。

  1.明确概念, 澄清认识, 制定完整的公司非破产终止法律制度

  首先, 在公司法中要以专章规定公司非破产终止法律制度条款, 并对公司终止这一概念和终止的要件加以明确。公司终止的概念应为:由法定原因引起的, 并经过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而使公司主体归于消灭的法律过程。完成这个法律过程要具备两个要件:实质要件———清偿债务;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只有同时具备程序和实体上的要求, 才能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各方的利益得以平衡。

  其次, 明确在非破产终止的制度体系中应当包含解散 (即终止的原因) 、清算和注销登记三个组成部分。其中解散只是终止的原因, 它又可分为根据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或者因合并分立所导致的公司非强制解散, 以及因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公司登记而解散和司法解散等强制解散这两种原因。这样, 一方面明确了解散只是公司终止的环节之一, 从而消除了认识上的误区;另一方面, 还可将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公司与注销登记相区别, 以解决审判实践中诉讼主体的身份问题。

  2. 完善特别清算制度, 增加非破产终止程序的强制性

  首先, 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解散登记并公示, 随后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并办理清算登记和公示。这样便将公司解散之后的清算进程纳入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债权人的监督之下, 便于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启动特别清算程序予以纠正。

  其次, 完善特别清算程序, 弥补普通清算在强制性和监督机制方面的不足。特别清算是相对于普通清算而言的, 两者都适用于公司非破产终止中的清算制度。具体来说, 普通清算是在公司解散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特别清算是在普通清算发生困难或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时, 依法院的命令并在法院监督下所进行的`特别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仅有这条规定很难说我国已建立特别清算制度, 更不必说其完善性了。所以, 应扩大特别清算的适用事由和请求权主体范围, 并在制度设计中引入债权人会议的内部制约和法院的外部监督制度。此外, 还要提供协议终结诉讼的便利选择, 将特别诉讼建成一项完善的法律制度。

  3. 明确和强化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

  首先, 将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定制度适用于公司终止阶段, 必要时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定制度是基于公司的法人制度设立的, 法人制度的本质是责任独立, 而责任独立来源于公司的财产独立和人格独立。因此当公司的财产独立或责任独立有所缺失时, 其责任独立的根基便遭破坏, 这便意味着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被突破, 此时公司债权人得以适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定原理, 揭开公司的“面纱”向股东直索债务。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定制度, 是法律为了在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所赋予债权人的一把“尚方宝剑”, 将这一制度适用于公司终止阶段, 是指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分配剩余财产而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的情况下, 股东的行为应视为侵占公司财产, 并在侵占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实际终止时的财产状况, 则对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 落实登记义务人和清算义务人, 并规定其违法责任。从现行《公司法》来看, 仅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公司不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情况下, 除公司对其债务继续承担责任之外, 对具体责任人逃避清算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 这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非常不利。为确保公司依法进行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并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 有必要将以上登记和清算义务落实到具体人, 同时规定其违反以上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看, 将以上义务人和责任人确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为可行和有效。至于其法律责任, 除行政责任之外, 在民事责任方面应当对公司债务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即在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范围内与股东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实际终止时的财产状况时, 则与股东一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 当因为公司违反清算和登记义务而启动特别清算程序时, 应当由该责任人和股东对特别清算的费用承担连带的支付责任, 而不能以公司财产支付特别清算费用。■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3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加强教育系统安全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文件精神,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学院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做好宣传、教育和排查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保证专设机构、专人管理、专项经费。学校校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要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工作到位。

  2、无发生校舍设备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无发生重大校园火灾事故。组织校外大型活动时无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无发生学校师生群体严重中毒事故。无发生严重校园暴力案件。无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无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群体上访事件。无发生造成影响的师德事件。

  3、各部门要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有检查、有记录。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和讲座,每半年搞一次法制报告会。学生、教职工违法犯罪率分别控制为零。

  4、加强领导干部管理,无犯罪行为。

  5、及时上报师生违法犯罪情况,及时上报各种安全事故,不得隐瞒。如有隐瞒,一经查实,追加责任。

  6、学校保卫处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师生、职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电、防雷、防风、防水、饮食、交通安全等各种安全教育及演练,提高自护、自防、自救意识。各部门要积极协助、参加。

  7、学校保卫处要抓好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坐班及定时巡视检查,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8、各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维修,一定要按照规程和要求去做,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及时解决,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各部门要对存在的隐患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拿出计划,落实死看死守措施。

  9、各重点部位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消防器材,并成立安全救护队,力争把不安全事故处置在初发阶段。

  10、各部门要建立安全信息网络,对外联系电话要做到畅通无阻。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4

  一、人员配备:

  医院有2名人员专门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上岗前必须接受县疾控中心的专门培训。

  二、网络直报要求:

  1、发现慢病、死亡病人,由诊断医生填写慢病、《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死 因推确性。

  2、医院防保科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由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5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病人填写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等。

  三、直报人员录入卡片前,心须先检查卡片有关项目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有逻辑错误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录入。

  四、慢病、死因报告卡计算机要求为专用计算机,安装杀毒软

  件,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操作和网络运行正常。网络直报员登陆用户密码必须专人保管,每月更改一次,不得放置或张贴于明显位置。

  五、每月将卡片导出保存到电脑内,做好电子数据备和保密。

  六、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络直报时,立即将卡片内容电话或传真报告县疾控中心。

  七、节假日值班制度:如遇节假日,各科有传染病疫情,应及时电话报告网络直报员周月辉或医院总值班。

  医院防保科座机:

  手机: 总值班电话座机: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5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的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企(事)业单位,由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本地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并汇总上报。因此,如何在省级和国家层面建立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属性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涉及企业经济、能源数据统计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制度属性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报送制度和第三方盘查制度。

  (一)直接报送制度

  直接报送制度又可进一步分为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和结果数据直接报送两类。

  1、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

  从国内外已有经验看来,最具可靠性和公平性的是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统计报告的一系列标准、指南、技术规范文件和直接报送系统软件,相关企业按要求填报原始数据;由系统内嵌的公式和链接自动计算并生成目标数据的报表;在生成初步结果报表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各级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之后,形成最终报表。

  目前,我国已实施的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主要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的网上直报

  主管部门是国家统计局,已实现了国家、省、市、区县统计局的联网,各级统计局具有不同的数据查看和审核权限,报送频率包括年报、半年报、季度报、月报等。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主管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例如北京市的节能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发改委,已实现了北京市辖区内将近60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数据网上直报,北京市节能环保中心得到北京市发改委的授权,进行能源数据网上直报的审核工作,报送频率是年报。报告的指标定义与国家的`统计标准保持了一致性,但由于主管部门不同,采用独立的数据库系统,报表形式也与统计直报系统不尽相同。

  (3)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

  目前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中的北京市和上海市均已成功建立并使用了企业级别的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制度。其中,北京市对用于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经初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平均值在1万吨以上的排放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基数的2009—2012年历史数据,以及接受配额核定的2013年、2014年、2015年数据,均采用网上直报制度,是目前为止我国报告年份覆盖得最为完全的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制度;上海市是全国最早开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可能由于受到时间所限,仅对2012年的历史数据以及接受配额核定的2013年、2014年、2015年数据进行网上直报,对于2009—2011年的历史排放数据则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发改委,报送频率是年报,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接近500家,选聘了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内的第一批15家第三方核查机构。“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于2013年上半年开始试运行,大多数重点排放单位都在2013年9月前完成了2009—2012年历年数据的初次填报,并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了2013年数据的初次填报;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初次报送后,由北京市发改委指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形成第三方核查报告;经第三方核查后,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查意见,对初次填报数据进行修正和补充;再经自动化的系统数据比对及专家抽查确认无误后,形成最终的“核查填报”数据报表和报告。截至2014年6月,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100%都完成了核查填报工作。

  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了将近200家企业,仅对2012年以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网上直报,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发改委,报送频率是年报,已开发和运行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试点企业填报2012年度数据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上海市发改委按照规定对各试点企业报送的《企业2012年碳排放状况报告》进行了书面审核。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月中旬印发了《关于报送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组建了专门工作小组,对各试点企业在碳排放报告和报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并根据工作时间节点和推进情况,通过电话、邮件、书面通知等形式提醒、督促各单位按时提交报告。截至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全部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都按时提交了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工作完成率达到100%。

  2、结果数据直接报送制度

  天津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初期曾尝试使用这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方法学指南,而后要求纳入试点的企业按照方法学指南各自核算其排放量,编写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由于各企业对于方法学指南的理解有偏差,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结果普遍存在问题和错误,因此天津市发改委最终放弃了这种报告制度,转而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

  (二)第三方盘查制度

  上海市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在2009—2011年的历史排放数据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方法学指南;而后选聘一批第三方盘查机构,按照方法学指南要求分别核算纳入试点的企业在2009—2011年历年的排放量,出具盘查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

  由于第三方盘查制度可以避免直报系统的开发成本,筹备期也远远短于直报制度,因此目前天津、湖北等试点地区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第三方盘查制度比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摸清自身的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通过提高管理水平而实现其自愿的节能减排目标。然而,如果把第三方盘查制度应用到真金白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会出现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防止第三方盘查机构受到利益驱使而徇私舞弊。

  二、建立温室气体直报制度的问题和障碍分析

  (一)成本较高

  相对于第三方盘查制度而言,直报制度需要额外增加软件系统的开发成本。由于对网络安全性的要求高,还会出现较高的运行维护成本。

  (二)系统建设周期长

  直报系统的软件开发和运行调试时间周期较长,因此相对于第三方盘查制度而言,直报制度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准备期。

  (三)体制障碍

  我国的统计主管部门是国家和各级地方统计局,节能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和地方各级发改委、工信厅、经信委,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和各级地方发改委,以上三方面都涉及能源消费数据的报送。由于部门权限问题,现行体制下只能分别开发报送系统,报表形式不统一,企业需要针对同一个数据进行多次填报,既是重复劳动,又容易在数据复制过程中出错,导致不同部门统计数据的不一致。

  (四)企业填报人员能力不足

  从北京、天津等试点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填报情况来看,各企业填报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对于各项指标的理解有偏差,原始数据填报出错或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北京市仅要求报告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能耗数据,但有些企业却填报了其京内京外的能耗合计数。

  三、政策建议

  第一,从长远效果来看,直接报送制度可以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结果的主观性和人为干预程度降至最低,也是国际通用的重点企业数据统计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因此,无论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初始报告制度如何,我国各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必将最终过渡至网上直报制度。

  第二,在国家层面上应加强顶层设计,包括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网上直报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维护;加强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的对接,加快推进各部门统计信息标准化建设,整合网上直报系统资源,并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定期组织对各级主管部门、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保证填报数据的质量。

  ﹝本研究受到“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中行业减排与市场机制中关键问题的支撑技术研究”(2012BAC20B03)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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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作周报制度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1

  公司各部、室:

  为了逐步建立计划考核体系,加强对工作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三部一室(即餐饮部、红酒事业部、财务部、办公室)建立工作周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部、室为单位,分别对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本周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工作周报表》(格式附后)的形式进行反映。

  二、《工作周报表》由各部、室负责人填写,于每周六上午9:30前(节假日顺延)报公司办公室汇总,办公室于每周六16:00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工作周报表》由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对各部门《工作周报表》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过程控制。

  四、要求及处理办法:

  1、《工作周报表》必须结合公司要求和部门工作情况,实事求是的认真填写,做到工作汇报有根有据、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且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情况报告要真实反映实际工作情况。

  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作周报表》的,对其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

  3、未完成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务,或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和偏差,或工作汇报严重失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罚款。

  4、杜绝形式化,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工作,工作内容及工作结果作为各部、室负责人考核标准之一。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2

  现行制度的缺陷

  1. 在制度原理方面存在模糊认识

  首先, 对基本概念界定不明, 导致实践中的认识误区。其中首要的概念是公司终止。我国现有立法未对公司终止给予明确的定义, 仅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据此恐怕很难推导出对这一概念的完整理解。不仅如此, 现有立法对公司解散、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登记等相关概念的含义和性质也都缺少必要的规定, 因此难以从性质上理清以上概念与公司终止的关系。特别是现有规定未对公司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 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公司的法人身份即告消灭的错误认识。这不仅仅是实践中恶意终止公司、逃避债务的主要原因, 甚至还造成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主体缺位, 使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公司, 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都面临着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其次, 对公司终止的本质和要件缺乏认识。如果将公司的终止仅仅理解为一种状态或后果, 还不足以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只有将公司的终止理解为一个由一系列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构成的法律过程, 才能为相应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正确的思路。而这个制度设计的结果是否科学合理, 判断的标准则要依赖于对公司终止要件的把握。其要件必须能够体现在公司非破产终止的情况下,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以实现公司法人制度的精神内涵。但就目前的状况看, 尚未对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厘清, 在立法上更未对公司终止的本质和要件予以申明。

  2.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系统性缺陷

  首先, 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尚未形成关于公司非破产终止的专门规定, 基本概念的使用不尽合理。公司非破产终止是由终止的原因、终止中的清算和注销登记三个相互联结的环节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过程。但是在《公司法》中找不到公司终止这一章节, 代之的是“公司解散和清算”, 其中包括解散事由、清算和注销登记的内容。这种立法体系至少反映出立法者的认识存在偏差:将公司终止仅仅概括为解散和清算。这种理解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残缺不全的, 因为它混淆了解散与终止在性质上的差别, 容易产生将两者相等同的认识误区, 从而误导执法实践。如此立法反映的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欠缺, 而是立法者对基本法律概念认识不足。

  其次, 从程序上看, 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不足, 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制度链条。公司逃避债务的具体做法是逃避清算和注销环节, 违法者利用的就是现有立法在这两个环节的漏洞。也就是说, 现有公司法制度在非破产终止的清算和注销登记环节明显缺乏强制性, 这使得公司解散之后逃避清算非常容易, 也非常普遍, 而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司不经注销登记便实际终止的情况下也无法主动采取任何措施。试想, 在这些法律漏洞之下, 逃避债务怎能不成为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的必然选择, 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就绝非偶然了。

  再次, 从实体利益关系看, 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备, 违法代价与违法利益不相称, 法律应有的约束功能和威慑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突出表现在: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缺位, 内部制衡功能丧失;法院在清算程序中的外部监督职能发挥不足;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监管的主动介入不足;对清算义务人及其违法责任落实不明, 约束缺乏刚性;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在公司终止环节的适用也无明确的依据, 必要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难以追究。

  公司非破产终止的制度设计

  公司在终止阶段逃避债务需要三个环节的配合:逃避清算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义务, 消灭法人主体, 适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制度。当这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时, 股东便可达到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 相应的制度设计要完善这三个环节的法律规范, 堵住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法律漏洞。

  1.明确概念, 澄清认识, 制定完整的公司非破产终止法律制度

  首先, 在公司法中要以专章规定公司非破产终止法律制度条款, 并对公司终止这一概念和终止的要件加以明确。公司终止的概念应为:由法定原因引起的, 并经过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而使公司主体归于消灭的法律过程。完成这个法律过程要具备两个要件:实质要件———清偿债务;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只有同时具备程序和实体上的要求, 才能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各方的利益得以平衡。

  其次, 明确在非破产终止的制度体系中应当包含解散 (即终止的原因) 、清算和注销登记三个组成部分。其中解散只是终止的原因, 它又可分为根据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或者因合并分立所导致的公司非强制解散, 以及因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公司登记而解散和司法解散等强制解散这两种原因。这样, 一方面明确了解散只是公司终止的环节之一, 从而消除了认识上的误区;另一方面, 还可将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公司与注销登记相区别, 以解决审判实践中诉讼主体的身份问题。

  2. 完善特别清算制度, 增加非破产终止程序的强制性

  首先, 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解散登记并公示, 随后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并办理清算登记和公示。这样便将公司解散之后的清算进程纳入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债权人的监督之下, 便于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启动特别清算程序予以纠正。

  其次, 完善特别清算程序, 弥补普通清算在强制性和监督机制方面的不足。特别清算是相对于普通清算而言的, 两者都适用于公司非破产终止中的清算制度。具体来说, 普通清算是在公司解散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特别清算是在普通清算发生困难或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时, 依法院的命令并在法院监督下所进行的`特别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仅有这条规定很难说我国已建立特别清算制度, 更不必说其完善性了。所以, 应扩大特别清算的适用事由和请求权主体范围, 并在制度设计中引入债权人会议的内部制约和法院的外部监督制度。此外, 还要提供协议终结诉讼的便利选择, 将特别诉讼建成一项完善的法律制度。

  3. 明确和强化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

  首先, 将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定制度适用于公司终止阶段, 必要时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定制度是基于公司的法人制度设立的, 法人制度的本质是责任独立, 而责任独立来源于公司的财产独立和人格独立。因此当公司的财产独立或责任独立有所缺失时, 其责任独立的根基便遭破坏, 这便意味着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被突破, 此时公司债权人得以适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定原理, 揭开公司的“面纱”向股东直索债务。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定制度, 是法律为了在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所赋予债权人的一把“尚方宝剑”, 将这一制度适用于公司终止阶段, 是指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分配剩余财产而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的情况下, 股东的行为应视为侵占公司财产, 并在侵占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实际终止时的财产状况, 则对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 落实登记义务人和清算义务人, 并规定其违法责任。从现行《公司法》来看, 仅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公司不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情况下, 除公司对其债务继续承担责任之外, 对具体责任人逃避清算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 这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非常不利。为确保公司依法进行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并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 有必要将以上登记和清算义务落实到具体人, 同时规定其违反以上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看, 将以上义务人和责任人确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为可行和有效。至于其法律责任, 除行政责任之外, 在民事责任方面应当对公司债务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即在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范围内与股东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实际终止时的财产状况时, 则与股东一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 当因为公司违反清算和登记义务而启动特别清算程序时, 应当由该责任人和股东对特别清算的费用承担连带的支付责任, 而不能以公司财产支付特别清算费用。■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3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加强教育系统安全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文件精神,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学院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做好宣传、教育和排查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保证专设机构、专人管理、专项经费。学校校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要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工作到位。

  2、无发生校舍设备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无发生重大校园火灾事故。组织校外大型活动时无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无发生学校师生群体严重中毒事故。无发生严重校园暴力案件。无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无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群体上访事件。无发生造成影响的师德事件。

  3、各部门要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有检查、有记录。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和讲座,每半年搞一次法制报告会。学生、教职工违法犯罪率分别控制为零。

  4、加强领导干部管理,无犯罪行为。

  5、及时上报师生违法犯罪情况,及时上报各种安全事故,不得隐瞒。如有隐瞒,一经查实,追加责任。

  6、学校保卫处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师生、职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电、防雷、防风、防水、饮食、交通安全等各种安全教育及演练,提高自护、自防、自救意识。各部门要积极协助、参加。

  7、学校保卫处要抓好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坐班及定时巡视检查,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8、各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维修,一定要按照规程和要求去做,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及时解决,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各部门要对存在的隐患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拿出计划,落实死看死守措施。

  9、各重点部位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消防器材,并成立安全救护队,力争把不安全事故处置在初发阶段。

  10、各部门要建立安全信息网络,对外联系电话要做到畅通无阻。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4

  一、人员配备:

  医院有2名人员专门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上岗前必须接受县疾控中心的专门培训。

  二、网络直报要求:

  1、发现慢病、死亡病人,由诊断医生填写慢病、《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死 因推确性。

  2、医院防保科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由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5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病人填写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等。

  三、直报人员录入卡片前,心须先检查卡片有关项目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有逻辑错误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录入。

  四、慢病、死因报告卡计算机要求为专用计算机,安装杀毒软

  件,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操作和网络运行正常。网络直报员登陆用户密码必须专人保管,每月更改一次,不得放置或张贴于明显位置。

  五、每月将卡片导出保存到电脑内,做好电子数据备和保密。

  六、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络直报时,立即将卡片内容电话或传真报告县疾控中心。

  七、节假日值班制度:如遇节假日,各科有传染病疫情,应及时电话报告网络直报员周月辉或医院总值班。

  医院防保科座机:

  手机: 总值班电话座机:

建立工作周报制度5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的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企(事)业单位,由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本地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并汇总上报。因此,如何在省级和国家层面建立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属性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涉及企业经济、能源数据统计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制度属性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报送制度和第三方盘查制度。

  (一)直接报送制度

  直接报送制度又可进一步分为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和结果数据直接报送两类。

  1、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

  从国内外已有经验看来,最具可靠性和公平性的是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统计报告的一系列标准、指南、技术规范文件和直接报送系统软件,相关企业按要求填报原始数据;由系统内嵌的公式和链接自动计算并生成目标数据的报表;在生成初步结果报表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各级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之后,形成最终报表。

  目前,我国已实施的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主要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的网上直报

  主管部门是国家统计局,已实现了国家、省、市、区县统计局的联网,各级统计局具有不同的数据查看和审核权限,报送频率包括年报、半年报、季度报、月报等。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主管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例如北京市的节能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发改委,已实现了北京市辖区内将近60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数据网上直报,北京市节能环保中心得到北京市发改委的授权,进行能源数据网上直报的审核工作,报送频率是年报。报告的指标定义与国家的`统计标准保持了一致性,但由于主管部门不同,采用独立的数据库系统,报表形式也与统计直报系统不尽相同。

  (3)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

  目前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中的北京市和上海市均已成功建立并使用了企业级别的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制度。其中,北京市对用于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经初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平均值在1万吨以上的排放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基数的2009—2012年历史数据,以及接受配额核定的2013年、2014年、2015年数据,均采用网上直报制度,是目前为止我国报告年份覆盖得最为完全的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制度;上海市是全国最早开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可能由于受到时间所限,仅对2012年的历史数据以及接受配额核定的2013年、2014年、2015年数据进行网上直报,对于2009—2011年的历史排放数据则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发改委,报送频率是年报,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接近500家,选聘了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内的第一批15家第三方核查机构。“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于2013年上半年开始试运行,大多数重点排放单位都在2013年9月前完成了2009—2012年历年数据的初次填报,并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了2013年数据的初次填报;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初次报送后,由北京市发改委指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形成第三方核查报告;经第三方核查后,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查意见,对初次填报数据进行修正和补充;再经自动化的系统数据比对及专家抽查确认无误后,形成最终的“核查填报”数据报表和报告。截至2014年6月,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100%都完成了核查填报工作。

  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了将近200家企业,仅对2012年以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网上直报,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发改委,报送频率是年报,已开发和运行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试点企业填报2012年度数据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上海市发改委按照规定对各试点企业报送的《企业2012年碳排放状况报告》进行了书面审核。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月中旬印发了《关于报送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组建了专门工作小组,对各试点企业在碳排放报告和报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并根据工作时间节点和推进情况,通过电话、邮件、书面通知等形式提醒、督促各单位按时提交报告。截至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全部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都按时提交了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工作完成率达到100%。

  2、结果数据直接报送制度

  天津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初期曾尝试使用这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方法学指南,而后要求纳入试点的企业按照方法学指南各自核算其排放量,编写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由于各企业对于方法学指南的理解有偏差,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结果普遍存在问题和错误,因此天津市发改委最终放弃了这种报告制度,转而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

  (二)第三方盘查制度

  上海市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在2009—2011年的历史排放数据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方法学指南;而后选聘一批第三方盘查机构,按照方法学指南要求分别核算纳入试点的企业在2009—2011年历年的排放量,出具盘查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

  由于第三方盘查制度可以避免直报系统的开发成本,筹备期也远远短于直报制度,因此目前天津、湖北等试点地区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第三方盘查制度比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摸清自身的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通过提高管理水平而实现其自愿的节能减排目标。然而,如果把第三方盘查制度应用到真金白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会出现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防止第三方盘查机构受到利益驱使而徇私舞弊。

  二、建立温室气体直报制度的问题和障碍分析

  (一)成本较高

  相对于第三方盘查制度而言,直报制度需要额外增加软件系统的开发成本。由于对网络安全性的要求高,还会出现较高的运行维护成本。

  (二)系统建设周期长

  直报系统的软件开发和运行调试时间周期较长,因此相对于第三方盘查制度而言,直报制度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准备期。

  (三)体制障碍

  我国的统计主管部门是国家和各级地方统计局,节能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和地方各级发改委、工信厅、经信委,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和各级地方发改委,以上三方面都涉及能源消费数据的报送。由于部门权限问题,现行体制下只能分别开发报送系统,报表形式不统一,企业需要针对同一个数据进行多次填报,既是重复劳动,又容易在数据复制过程中出错,导致不同部门统计数据的不一致。

  (四)企业填报人员能力不足

  从北京、天津等试点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填报情况来看,各企业填报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对于各项指标的理解有偏差,原始数据填报出错或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北京市仅要求报告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能耗数据,但有些企业却填报了其京内京外的能耗合计数。

  三、政策建议

  第一,从长远效果来看,直接报送制度可以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结果的主观性和人为干预程度降至最低,也是国际通用的重点企业数据统计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因此,无论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初始报告制度如何,我国各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必将最终过渡至网上直报制度。

  第二,在国家层面上应加强顶层设计,包括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网上直报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维护;加强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的对接,加快推进各部门统计信息标准化建设,整合网上直报系统资源,并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定期组织对各级主管部门、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保证填报数据的质量。

  ﹝本研究受到“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中行业减排与市场机制中关键问题的支撑技术研究”(2012BAC20B03)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