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8 16:31:00 制度 我要投稿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xx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杭财购[20xx]06号),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并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根据卫生系统的.工作实际,成立以系统纪委书记为组长,各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核与监督,卫生局财务室工作人员为政府采购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政府采购事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报送、采购方式变更以及进口产品等有关需要进行报批的事项、参与评标、合同签订及产品验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等具体活动)。

  第三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本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三指导、协调和管理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协调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有采购活动;

  四组织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卫生系统政府采购事务;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业务工作培训;

  五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六条 本工作制度从20xx年10月开始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守区政府及区财政局的要求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由镇采购办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到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线室需采购物品时,将书面填写《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申请依次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金额超1000元须镇长签字同意后,由采购办派专人采购。每月底采购办列出清单,经镇长同意,再由财务室派专人凭购物单发票统一转账结算账目。

  三、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物品的线室,一律不得报销;特殊紧急情况,先报备采购办,统一先送货,事后当天再补办《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

  四、《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五、所购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各线室自行保管,由采购办进行建档立账,编号造册。

  六、本制度从7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3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

  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 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统一的采购活动,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从市场上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集中统一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达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控制的目的;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性贷款。

  第五条

  建立XX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协调会议主持人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及其对口的副秘书长担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

  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作为协调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领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确定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批准采购工作计划;

  (三)负责采购立项的审批;

  (四)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五)协调省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系;

  (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采购中心挂靠在省财政厅。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采购中心实行无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提出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

  (四)负责政府采购的立项审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并组织、参与评标;

  (六)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指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系统内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形式与范围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每

  组织一次集中采购,采购商品的总价值必须达到100万元。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适用于低值易耗品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主要是列入专控的商品和设备类商品。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确定。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立项。采取单位申报和采购中心指定相结合,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定。

  采购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范围之内。

  (2)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确定的项目,立项金额应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立项金额中含单位自筹资金的,要核实自筹资金,并对立项金额实行总额控制。

  (二)组织招标。

  (1)采取公开招标与邀请有限招标相结合。

  (2)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确定竞标单位。

  (3)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商品。

  (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四)采购中心通知商品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并严格履行。

  (五)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总结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协议确定的金额下达预算,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单位拨付,并办理支出决算。采购资金含单位自筹的(包括政府性贷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筹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内。

  第十二条

  采购商品属于专控范围内的,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5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

  1、设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和后勤科、监察室及审计人员等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后勤科科长、专职采购员、院纪委和需要采购的部门临时选派的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后勤科。

  二、采购计划和审批

  医院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必须先提出采购计划,报需要采购部门负责人、院长审批后,方可交给物资采购小组集中采购和集体采购。由院招标采购领导组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三、采购品种、原则

  1、采购品种: 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劳保用品、被服用品、塑料制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

  2、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3、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采购小组在采购物资时要凭院长审批的购物计划方可外出采购。

  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4、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5、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四、采购方法:

  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并根据所授权限予以实施。耗材类、印刷品等一律实行招标定价。后勤类物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议价方式采购,常用的量大的后勤物资采取招标方式或者询价议价进行采购。由医院统一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五、采购程序

  1、计划和立项

  医院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或者使用部门主任、护士长拟定采购计划单,按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交采购中心按计划采购。原则上按常用,易存放的物品每年采购两次;常用,不易存放的物品每季采购一次。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经过分管院长征求院长同意后,及时交采购中心采购。十万元以上物资采购(常规采购除外),使用科室依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论证认可后,报采购中心,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民主决策集体审核批准立项。

  2、调研和论证

  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采购小组、使用科室、业务科室、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考察,原则上分管院长必须参加调研,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如实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3、招标、议标

  医院大宗物资通过调研和论证后,经采购委员会决策购买的,由招标采购委员会指导采购中心按政府既定的规章办理。可以由医院自行操作的议价采购,由采购委员会指导采购中心按院内规定组织实施,申请实施的使用科室、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审计科等有关部门均应全程参与。招标、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议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4、验收和入库

  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采购中心下发的通知单共同负责验收,药品耗材类由药械科库房管理员、药械科负责人共同负责验收(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

  物资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营销员证、发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集账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查验产品务必检查合格证、出厂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后入库。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验收人员签名。

  5、物资的报销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证明人、验收人、采购小组主任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审批报销。缺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分期付款的按招标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付款。

  六、采购的监督

  1、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院纪委、检察科、财务科负责人组成,全程监督招标采购过程。

  2、采购委员会成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物资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自觉抵制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3、医院物资采购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物资招标采购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医疗物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把好采购程序关,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6

  为规范本园食堂食品原料和消耗品的采购程序,提高幼儿饮食安全和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水平,适应市场商品和价格的变化,便于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基本原则:

  1、保证幼儿生活及食品加工器具需要的原则。

  2、保证幼儿食品新鲜、卫生的原则。

  3、在保证食品质量条件下,实行价格最优的原则。

  4、按程序办事,完备有关手续,加强食品质量卫生监督的原则。

  二、采购范围:

  特指幼儿食堂所需的食品及相关用品,如:蔬菜、肉类、鱼类、调料,以及食堂设备、厨具、餐具、工作服等。

  三、采购流程:

  1、每周五定出下周儿童食谱后,由红案、白案班长根据每天儿童用量,计算并填写出一周所需食材《申购单》(每天分开填写),交事务长审核。事务长根据库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交后勤院长审批。

  2、《申购单》一式三份,会计、食堂保管员、采购员各一份,采购员根据《申购单》每天用量进行采购。

  3、每周水果副食由食堂保管员根据用量填写《申购单》,少量零星配菜及副食等,可先行购买,月末结账时由采购员补填《申购单》。

  4、司务长、食堂保管员需对配送的食材(蔬菜、肉等)进行验收,根据《申购单》及发票核实数量、份量、重量、质量并入库,同时填写《入库单》。

  5、食堂司务长应不定期地抽查监督出入库原料的库存情况,保证先进先出,防止货物积压变质;同时在一周采购过程中根据幼儿入园情况的`变化,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意见,并上报修订。

  6、食堂所需用具(厨具、餐具、工作服等),由司务长掌握并申购;食堂设备购置需院长审批。

  四、采购报销手续:

  报销的进货单据和发票上要有采买人、保管员及司务长验货签字。会计根据《申购单》、进货单据及发票、食堂仓库盘存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后交后勤院长签字同意,财务部出纳报销。

  五、采购注意事项:

  食堂司务长和采购员,要讲原则,有责任心,正直诚实,不谋私利,采购食品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食品(包含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质检报告,同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需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2、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禽类应索取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验收食品时,要检查所收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3、不得采购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给的食品。

  4、严禁采购路边货或其他无法溯源的食品原料、辅料。

  六、供应商的选择:

  1、为确保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实行“定点采购”,根据“货比三家”和规模、诚信等综合因素,选择食品供应商,并签定供货协议书。

  2、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备案。

  3、大米、面粉、菜油、调料、肉(鱼)类五大宗食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等。

  4、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合作的合同,其中应约定食品原料、辅料的质量、卫生、定价办法、配送方式、退换货、货款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责任等。

  5、对于不完全具备相关证照的某些食品原料辅料供应商,如蔬菜类供应商,仍应坚持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农贸市场的定点摊贩手中采购,以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辅料可以溯源。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7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8

  1、固定资产实行局统一管理:财务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综合办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保管(计算机使用人负责保管)、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统计工作、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配、报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3、本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统一由财务室报告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政府采购管理股进行审批,手续完备由综合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事项。

  4、固定资产处置:每年综合办组织定期清理,购入和报废的,及时向区财政国资股、采购股报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金塔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为完成教学、教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设施、设备;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服务项目(学生校服、教材与教辅资料、生活取暖用煤、学生宿舍生活用品、劳务、租赁等);单件或批量累计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所有商品。

  第五条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辅助用房、围墙、校门、各类运动场地、绿化等零星基建及各类维(装)修项目。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按《金塔县政府采购20xx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金政办发【20xx】114号)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他。

  第八条凡采购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凡采购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到县住建部门招标办统一公开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学校(园)校(园)委会议研究确定,报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急需添置的有关教学设备及设施,低于5000元的;有特殊要求或时间紧迫,标的数量较小无法进行统一采购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报经教育局分管领导审签并加注明确意见后,转报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经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以自行采购形式组织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时采购人遵循比价采购的原则,严格按照询价、比价、议价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保证采购物品物美价廉,品质合格。物品批量采购的,要对商家提供的价目单进行筛选,商定合理价位,减少采购次数。除教材、教辅、办公用品和作业本外,相同类型的货物一年内不得报2次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批准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申报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汇总,采购预算经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凡未做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采购申请。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报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采购单位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人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时,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写《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汇总表》,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进行审核,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申请进行核实后,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人根据教育局对其采购申请审批意见,到县政府采购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采购人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对物品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单位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一般应规避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按议定的要求采购。具体程序是:成立由分管领导、单位工会代表、相关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采购物品名称、质量、金额须经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中小学、幼儿园教学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室、功能教室的桌椅柜架)、教学仪器(理、化、生、劳技、体育等仪器)、图书、教材、教辅、教育教学软件及其它教学、生活物品、生活取暖用煤、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商品,在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10日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提出意见提交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组织政府采购时,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对同类物品和有关服务项目提出“并类捆绑打包”方案,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五章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合同法》采用书面形式与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后,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在采购合同上签字确认,报账员凭借正规发票和政府采购手续到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报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0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开源节流,提高效益,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广大师生;

  3、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和资金安全。

  二、主要任务

  4、科学编制预算,及时进行决算;

  5、依法筹措教育经费,确保国拨经费、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到帐入库;

  6、做好学校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及时办理结算、报批、付款等;

  7、做好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确保教职工工资和校内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8、做好学生代收费项目管理和学生食堂帐目管理;

  9、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加强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11、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各类会计资料完整、规范、准确,记帐及时,日清月结;

  12、依法做好财务公开。

  三、收入管理

  1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4、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15、及时组织进行各项收费,认真填写《学生收费记录卡》,对于学生缴费中的拖缴、欠缴现象,必须摸清底数,如实上报,限期缴足;

  16、学校取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专款专用。

  四、支出管理

  1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18、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严禁虚列虚报,严禁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19、各种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要有经办人签字,知情人初审,主管副校长核实,最后校长审批签字后后方可报销;

  20、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21、会议费、招待费、公用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的支出,按规定的标准由财务人员严格审核,各种附票、附件必须齐全,经校长批准后报销;

  22、各类支出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办理报帐手续,一般当月结清,无故延期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五、资产管理

  23、学校确定专人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

  24、建立健全实物资产购置、保管、使用、发放、交接、维修等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学期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25、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有三人以上小组负责并签字登记,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记帐。

  六、食堂管理

  26、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按有关规定独立建帐,专款专用,由膳食处和财务处互相配合,共同负责;

  27、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及时核算盈亏。

  七、民主监督

  28、建立健全开支报批和民主理财制度,3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管副校长和校长研究批准,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3000元以上的购置或基建由三人以上小组集体负责,5000元以上的项目经校务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9、大力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地进行财务公开和公示;

  30、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教育、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自觉接受监督。

  八、财务人员要求

  31、财务人员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学习和提高,努力提高理财能力和水平;

  32、财务室是学校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会人员要在财务政策、财务管理、收支把关等方面为校长当好参谋和助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3、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正直无私,廉洁奉公,认真贯彻国家财务政策,严格落实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强调事项

  34、校内各种购物、购书、维修、制作等,要按规定先行申请审批,再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操作,未经报批或不按制度办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不予报销;

  3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签字消费,否则不予报销;

  36、学校公款一律不得借予个人私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人垫付。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办、所)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指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局纪委书记及项目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及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审定、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参数制定、采购结果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采购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六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定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全局政府采购预算,与市财政局进行采购事项的协调并报批采购申请文件。

  (三)协调市财政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四)协调市财政局抽取评标专家及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

  (五)负责发布招标文件,组织采购招标,审核采购合同,回复中标结果,按照采购合同付款,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物品的调拨。

  (六)组织答复招标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问题。

  (七)负责整理记录采购活动的资料、文件并保管。

  (八)负责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决算。

  第七条 项目科室(办、所)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本科室(办、所)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计划、预算申请及货物分配计划。

  (二)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的参数及功能需求(不少于三个品牌),草拟招标文件。

  (三)参加专家参数论证会,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负责并参加评标,审核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五)负责回复在采购中的质疑及投诉等问题。

  (六)执行合同,提出支付申请,验收货物,协助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条:监察室工作职责为全程监督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包括监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审核招标文件、开标、审核中标结果、回复质疑投诉、货物验收、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九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严格执行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专项预算下达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采购计划,提出功能需求及发放计划,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主要领导审批后送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十一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领导批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批后,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机关的办公设备(用品)、固定资产、资料印刷等,由规划资金管理科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在市财政局批准招标后,将采购审批情况报局纪委备案。

  第四章 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需要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由代理机构承办的,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 调市财政局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确定后,局主要领导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每个代理机构不得连续代理2次,每年代理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六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项目参数及功能需求,组织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的专家、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代理机构等对采购项目的参数进行论证。局监察室参与全程监督。

  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论证意见草拟招标文件,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交规划资金管理科,由规划资金管理科协调市财政局及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标段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集中原则,不得随意分标,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开标时,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项目科室(办、所)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开标大会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派员及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参加。采购项目科室(办、所)应根据整体招标的需要指定专人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现场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及监察室监督人员签署意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正式函告规划资金管理科。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评标结果,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及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同意后,正式函告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条 对投标单位依法提出的质疑及投诉,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监察室及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及中标结果,起草采购合同,经规划资金管理科审核后,由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发放,并协助规划资金管理科办理货物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的货款支付申请、发票、货物验收报告单、货物发放及采购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理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时,需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局纪委对采购行为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各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3

  一、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也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资金来源和学校实际需要,经行政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对各校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未制定采购项目计划的学校或不在采购计划中的项目,除遇突发事件和上级要求需采购外,年内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在向教育局报《采购申请表》同时要写出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采购报告必须经乡镇教育办公室审核。

  四、在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招标前,任何人不得与供货商确定所购物品的价格和作出任何承诺,更不得向供货商收受或索要物品和现金。

  五、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xxx小学

  20xx年x月xx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普陀区教育局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用途公开,采购内容、数量公开,价格、质量公开,同时做到“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二、把握环节,注重询价。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询价、签订合同等环节。

  三、优质服务,维修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服务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严格规程,规范操作。

  学校在每年下半年根据资金来源及资产管理中心要求,由各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预算项目,包括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资金来源、采购时间等,报校长室审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由校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报结算中心会计,编入下一年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的项目由校长授权总务部门进行操作。

  总务部门在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即《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教育单位常规设备配置目录》之中的设备)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同时,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金额、采购预算及底价和

  其他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选择相应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活动。

  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方能入账入库。财产保管员待发票、项目验收单、购货合同等资料齐全后入库;财务室待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审批后的发票等资料齐全后付款入账。

  每项采购活动(特别是金额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完成后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部门按要求交学校档案室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谈价记录、校装备采购工作会议决议、唯一性说明、设备采购申请单、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内容。

  由于需要采购的设备个性化较强或不在政府目录中等原因,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按以下流程进行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对需采购的设备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或邀标,形成3名(含3名)以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购情况说明;采购完成后经设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入库入账,并将相关采购资料报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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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xx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杭财购[20xx]06号),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并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根据卫生系统的.工作实际,成立以系统纪委书记为组长,各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核与监督,卫生局财务室工作人员为政府采购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政府采购事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报送、采购方式变更以及进口产品等有关需要进行报批的事项、参与评标、合同签订及产品验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等具体活动)。

  第三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本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三指导、协调和管理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协调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有采购活动;

  四组织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卫生系统政府采购事务;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业务工作培训;

  五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六条 本工作制度从20xx年10月开始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守区政府及区财政局的要求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由镇采购办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到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线室需采购物品时,将书面填写《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申请依次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金额超1000元须镇长签字同意后,由采购办派专人采购。每月底采购办列出清单,经镇长同意,再由财务室派专人凭购物单发票统一转账结算账目。

  三、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物品的线室,一律不得报销;特殊紧急情况,先报备采购办,统一先送货,事后当天再补办《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

  四、《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五、所购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各线室自行保管,由采购办进行建档立账,编号造册。

  六、本制度从7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3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

  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 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统一的采购活动,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从市场上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集中统一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达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控制的目的;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性贷款。

  第五条

  建立XX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协调会议主持人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及其对口的副秘书长担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

  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作为协调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领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确定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批准采购工作计划;

  (三)负责采购立项的审批;

  (四)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五)协调省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系;

  (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采购中心挂靠在省财政厅。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采购中心实行无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提出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

  (四)负责政府采购的立项审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并组织、参与评标;

  (六)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指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系统内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形式与范围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每

  组织一次集中采购,采购商品的总价值必须达到100万元。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适用于低值易耗品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主要是列入专控的商品和设备类商品。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确定。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立项。采取单位申报和采购中心指定相结合,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定。

  采购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范围之内。

  (2)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确定的项目,立项金额应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立项金额中含单位自筹资金的,要核实自筹资金,并对立项金额实行总额控制。

  (二)组织招标。

  (1)采取公开招标与邀请有限招标相结合。

  (2)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确定竞标单位。

  (3)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商品。

  (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四)采购中心通知商品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并严格履行。

  (五)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总结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协议确定的金额下达预算,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单位拨付,并办理支出决算。采购资金含单位自筹的(包括政府性贷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筹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内。

  第十二条

  采购商品属于专控范围内的,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5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

  1、设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和后勤科、监察室及审计人员等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后勤科科长、专职采购员、院纪委和需要采购的部门临时选派的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后勤科。

  二、采购计划和审批

  医院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必须先提出采购计划,报需要采购部门负责人、院长审批后,方可交给物资采购小组集中采购和集体采购。由院招标采购领导组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三、采购品种、原则

  1、采购品种: 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劳保用品、被服用品、塑料制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

  2、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3、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采购小组在采购物资时要凭院长审批的购物计划方可外出采购。

  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4、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5、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四、采购方法:

  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并根据所授权限予以实施。耗材类、印刷品等一律实行招标定价。后勤类物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议价方式采购,常用的量大的后勤物资采取招标方式或者询价议价进行采购。由医院统一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五、采购程序

  1、计划和立项

  医院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或者使用部门主任、护士长拟定采购计划单,按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交采购中心按计划采购。原则上按常用,易存放的物品每年采购两次;常用,不易存放的物品每季采购一次。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经过分管院长征求院长同意后,及时交采购中心采购。十万元以上物资采购(常规采购除外),使用科室依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论证认可后,报采购中心,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民主决策集体审核批准立项。

  2、调研和论证

  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采购小组、使用科室、业务科室、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考察,原则上分管院长必须参加调研,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如实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3、招标、议标

  医院大宗物资通过调研和论证后,经采购委员会决策购买的,由招标采购委员会指导采购中心按政府既定的规章办理。可以由医院自行操作的议价采购,由采购委员会指导采购中心按院内规定组织实施,申请实施的使用科室、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审计科等有关部门均应全程参与。招标、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议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4、验收和入库

  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采购中心下发的通知单共同负责验收,药品耗材类由药械科库房管理员、药械科负责人共同负责验收(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

  物资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营销员证、发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集账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查验产品务必检查合格证、出厂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后入库。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验收人员签名。

  5、物资的报销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证明人、验收人、采购小组主任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审批报销。缺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分期付款的按招标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付款。

  六、采购的监督

  1、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院纪委、检察科、财务科负责人组成,全程监督招标采购过程。

  2、采购委员会成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物资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自觉抵制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3、医院物资采购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物资招标采购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医疗物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把好采购程序关,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6

  为规范本园食堂食品原料和消耗品的采购程序,提高幼儿饮食安全和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水平,适应市场商品和价格的变化,便于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基本原则:

  1、保证幼儿生活及食品加工器具需要的原则。

  2、保证幼儿食品新鲜、卫生的原则。

  3、在保证食品质量条件下,实行价格最优的原则。

  4、按程序办事,完备有关手续,加强食品质量卫生监督的原则。

  二、采购范围:

  特指幼儿食堂所需的食品及相关用品,如:蔬菜、肉类、鱼类、调料,以及食堂设备、厨具、餐具、工作服等。

  三、采购流程:

  1、每周五定出下周儿童食谱后,由红案、白案班长根据每天儿童用量,计算并填写出一周所需食材《申购单》(每天分开填写),交事务长审核。事务长根据库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交后勤院长审批。

  2、《申购单》一式三份,会计、食堂保管员、采购员各一份,采购员根据《申购单》每天用量进行采购。

  3、每周水果副食由食堂保管员根据用量填写《申购单》,少量零星配菜及副食等,可先行购买,月末结账时由采购员补填《申购单》。

  4、司务长、食堂保管员需对配送的食材(蔬菜、肉等)进行验收,根据《申购单》及发票核实数量、份量、重量、质量并入库,同时填写《入库单》。

  5、食堂司务长应不定期地抽查监督出入库原料的库存情况,保证先进先出,防止货物积压变质;同时在一周采购过程中根据幼儿入园情况的`变化,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意见,并上报修订。

  6、食堂所需用具(厨具、餐具、工作服等),由司务长掌握并申购;食堂设备购置需院长审批。

  四、采购报销手续:

  报销的进货单据和发票上要有采买人、保管员及司务长验货签字。会计根据《申购单》、进货单据及发票、食堂仓库盘存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后交后勤院长签字同意,财务部出纳报销。

  五、采购注意事项:

  食堂司务长和采购员,要讲原则,有责任心,正直诚实,不谋私利,采购食品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食品(包含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质检报告,同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需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2、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禽类应索取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验收食品时,要检查所收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3、不得采购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给的食品。

  4、严禁采购路边货或其他无法溯源的食品原料、辅料。

  六、供应商的选择:

  1、为确保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实行“定点采购”,根据“货比三家”和规模、诚信等综合因素,选择食品供应商,并签定供货协议书。

  2、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备案。

  3、大米、面粉、菜油、调料、肉(鱼)类五大宗食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等。

  4、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合作的合同,其中应约定食品原料、辅料的质量、卫生、定价办法、配送方式、退换货、货款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责任等。

  5、对于不完全具备相关证照的某些食品原料辅料供应商,如蔬菜类供应商,仍应坚持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农贸市场的定点摊贩手中采购,以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辅料可以溯源。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7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8

  1、固定资产实行局统一管理:财务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综合办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保管(计算机使用人负责保管)、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统计工作、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配、报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3、本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统一由财务室报告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政府采购管理股进行审批,手续完备由综合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事项。

  4、固定资产处置:每年综合办组织定期清理,购入和报废的,及时向区财政国资股、采购股报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金塔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为完成教学、教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设施、设备;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服务项目(学生校服、教材与教辅资料、生活取暖用煤、学生宿舍生活用品、劳务、租赁等);单件或批量累计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所有商品。

  第五条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辅助用房、围墙、校门、各类运动场地、绿化等零星基建及各类维(装)修项目。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按《金塔县政府采购20xx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金政办发【20xx】114号)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他。

  第八条凡采购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凡采购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到县住建部门招标办统一公开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学校(园)校(园)委会议研究确定,报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急需添置的有关教学设备及设施,低于5000元的;有特殊要求或时间紧迫,标的数量较小无法进行统一采购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报经教育局分管领导审签并加注明确意见后,转报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经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以自行采购形式组织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时采购人遵循比价采购的原则,严格按照询价、比价、议价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保证采购物品物美价廉,品质合格。物品批量采购的,要对商家提供的价目单进行筛选,商定合理价位,减少采购次数。除教材、教辅、办公用品和作业本外,相同类型的货物一年内不得报2次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批准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申报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汇总,采购预算经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凡未做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采购申请。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报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采购单位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人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时,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写《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汇总表》,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进行审核,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申请进行核实后,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人根据教育局对其采购申请审批意见,到县政府采购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采购人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对物品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单位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一般应规避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按议定的要求采购。具体程序是:成立由分管领导、单位工会代表、相关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采购物品名称、质量、金额须经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中小学、幼儿园教学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室、功能教室的桌椅柜架)、教学仪器(理、化、生、劳技、体育等仪器)、图书、教材、教辅、教育教学软件及其它教学、生活物品、生活取暖用煤、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商品,在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10日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提出意见提交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组织政府采购时,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对同类物品和有关服务项目提出“并类捆绑打包”方案,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五章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合同法》采用书面形式与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后,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在采购合同上签字确认,报账员凭借正规发票和政府采购手续到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报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0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开源节流,提高效益,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广大师生;

  3、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和资金安全。

  二、主要任务

  4、科学编制预算,及时进行决算;

  5、依法筹措教育经费,确保国拨经费、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到帐入库;

  6、做好学校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及时办理结算、报批、付款等;

  7、做好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确保教职工工资和校内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8、做好学生代收费项目管理和学生食堂帐目管理;

  9、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加强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11、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各类会计资料完整、规范、准确,记帐及时,日清月结;

  12、依法做好财务公开。

  三、收入管理

  1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4、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15、及时组织进行各项收费,认真填写《学生收费记录卡》,对于学生缴费中的拖缴、欠缴现象,必须摸清底数,如实上报,限期缴足;

  16、学校取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专款专用。

  四、支出管理

  1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18、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严禁虚列虚报,严禁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19、各种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要有经办人签字,知情人初审,主管副校长核实,最后校长审批签字后后方可报销;

  20、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21、会议费、招待费、公用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的支出,按规定的标准由财务人员严格审核,各种附票、附件必须齐全,经校长批准后报销;

  22、各类支出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办理报帐手续,一般当月结清,无故延期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五、资产管理

  23、学校确定专人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

  24、建立健全实物资产购置、保管、使用、发放、交接、维修等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学期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25、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有三人以上小组负责并签字登记,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记帐。

  六、食堂管理

  26、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按有关规定独立建帐,专款专用,由膳食处和财务处互相配合,共同负责;

  27、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及时核算盈亏。

  七、民主监督

  28、建立健全开支报批和民主理财制度,3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管副校长和校长研究批准,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3000元以上的购置或基建由三人以上小组集体负责,5000元以上的项目经校务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9、大力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地进行财务公开和公示;

  30、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教育、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自觉接受监督。

  八、财务人员要求

  31、财务人员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学习和提高,努力提高理财能力和水平;

  32、财务室是学校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会人员要在财务政策、财务管理、收支把关等方面为校长当好参谋和助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3、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正直无私,廉洁奉公,认真贯彻国家财务政策,严格落实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强调事项

  34、校内各种购物、购书、维修、制作等,要按规定先行申请审批,再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操作,未经报批或不按制度办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不予报销;

  3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签字消费,否则不予报销;

  36、学校公款一律不得借予个人私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人垫付。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办、所)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指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局纪委书记及项目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及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审定、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参数制定、采购结果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采购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六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定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全局政府采购预算,与市财政局进行采购事项的协调并报批采购申请文件。

  (三)协调市财政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四)协调市财政局抽取评标专家及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

  (五)负责发布招标文件,组织采购招标,审核采购合同,回复中标结果,按照采购合同付款,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物品的调拨。

  (六)组织答复招标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问题。

  (七)负责整理记录采购活动的资料、文件并保管。

  (八)负责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决算。

  第七条 项目科室(办、所)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本科室(办、所)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计划、预算申请及货物分配计划。

  (二)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的参数及功能需求(不少于三个品牌),草拟招标文件。

  (三)参加专家参数论证会,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负责并参加评标,审核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五)负责回复在采购中的质疑及投诉等问题。

  (六)执行合同,提出支付申请,验收货物,协助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条:监察室工作职责为全程监督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包括监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审核招标文件、开标、审核中标结果、回复质疑投诉、货物验收、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九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严格执行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专项预算下达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采购计划,提出功能需求及发放计划,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主要领导审批后送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十一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领导批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批后,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机关的办公设备(用品)、固定资产、资料印刷等,由规划资金管理科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在市财政局批准招标后,将采购审批情况报局纪委备案。

  第四章 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需要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由代理机构承办的,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 调市财政局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确定后,局主要领导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每个代理机构不得连续代理2次,每年代理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六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项目参数及功能需求,组织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的专家、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代理机构等对采购项目的参数进行论证。局监察室参与全程监督。

  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论证意见草拟招标文件,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交规划资金管理科,由规划资金管理科协调市财政局及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标段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集中原则,不得随意分标,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开标时,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项目科室(办、所)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开标大会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派员及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参加。采购项目科室(办、所)应根据整体招标的需要指定专人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现场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及监察室监督人员签署意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正式函告规划资金管理科。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评标结果,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及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同意后,正式函告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条 对投标单位依法提出的质疑及投诉,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监察室及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及中标结果,起草采购合同,经规划资金管理科审核后,由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发放,并协助规划资金管理科办理货物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的货款支付申请、发票、货物验收报告单、货物发放及采购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理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时,需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局纪委对采购行为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各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3

  一、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也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资金来源和学校实际需要,经行政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对各校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未制定采购项目计划的学校或不在采购计划中的项目,除遇突发事件和上级要求需采购外,年内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在向教育局报《采购申请表》同时要写出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采购报告必须经乡镇教育办公室审核。

  四、在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招标前,任何人不得与供货商确定所购物品的价格和作出任何承诺,更不得向供货商收受或索要物品和现金。

  五、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xxx小学

  20xx年x月xx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普陀区教育局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用途公开,采购内容、数量公开,价格、质量公开,同时做到“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二、把握环节,注重询价。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询价、签订合同等环节。

  三、优质服务,维修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服务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严格规程,规范操作。

  学校在每年下半年根据资金来源及资产管理中心要求,由各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预算项目,包括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资金来源、采购时间等,报校长室审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由校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报结算中心会计,编入下一年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的项目由校长授权总务部门进行操作。

  总务部门在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即《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教育单位常规设备配置目录》之中的设备)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同时,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金额、采购预算及底价和

  其他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选择相应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活动。

  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方能入账入库。财产保管员待发票、项目验收单、购货合同等资料齐全后入库;财务室待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审批后的发票等资料齐全后付款入账。

  每项采购活动(特别是金额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完成后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部门按要求交学校档案室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谈价记录、校装备采购工作会议决议、唯一性说明、设备采购申请单、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内容。

  由于需要采购的设备个性化较强或不在政府目录中等原因,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按以下流程进行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对需采购的设备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或邀标,形成3名(含3名)以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购情况说明;采购完成后经设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入库入账,并将相关采购资料报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