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1 12:21:57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精选19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精选19篇)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

  为明确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

  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等电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烟蒂、尘土等)

  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

  1、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因本单位无厨房,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2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1、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三类放好。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余垃圾。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3)按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学校各班设立专门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检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费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所有。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3

  一、垃圾分类:

  根据社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饰垃圾、可回收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生活垃圾三类。

  1.1装饰垃圾:指装修房屋遗弃的垃圾,不易清理和运输对周围环境有害的垃圾。这些垃圾包括绝缘材料(石棉、聚酯)、化学废物(废油漆、废料、碎砖、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生活垃圾利用:指暂时报废或遗弃,但处理后可使用的垃圾;或者这里无用,可以由废物回收部门回收。这些垃圾包括金属、木板、书籍和期刊、文件、塑料和包装材料。

  1.3.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是指不能处理回收,需要交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垃圾包括灰尘、污水、生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4

  1.临床科室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医疗废物管理。

  2.护士长和科主任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

  3.护士长和科主任要加强对本科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发生医疗废物泄漏、丢失、买卖事件。

  4.在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中,医务人员要加强自我防护、防止职业暴露。

  5.临床科室要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防护措施。

  6.医疗废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和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医疗废物包装袋(箱)颜色为黄色,生活垃圾包装袋为黑色。

  7.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对医疗废物包装袋(箱)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8.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袋(箱)外表有警示标识。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进行封口,确保封口的紧密、严实,然后在每个包装袋(箱)上粘贴警示标识。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中文标签,填写中文标签的内容、科室、日期、医疗废物类别。

  9.包装袋(箱)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袋。

  10.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1.图谱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点有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文字说明。

  12.每天医疗废物交接完毕后,科室人员对医疗废物暂存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13.科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间与医疗废物专职接受人员履行医疗废物资质、登记、并签名。医疗废物登记本等资料保存3年。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5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工作,提高我园师生的环保意识,激发幼儿的创新能力,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以实际行动参与垃圾分类的宣传,掌握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常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更好的落实实施,集团特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后勤队伍负责具体落实持续开展好垃圾分类工作。

  一、设备配备

  园区固定配备垃圾房1个,专门集中放置园内垃圾。

  每个办公室及教室设置双色垃圾桶1个,分别为可回收和其他垃圾;一楼摆放一组可回收垃圾箱;食堂内要设置厨余及其他垃圾桶;垃圾房摆放垃圾收集箱,分别为其他、可回收、有害、易腐四种。

  二、定投规范

  生活垃圾由各班保育员做到“日产日清”,产生的垃圾分类后按规定时间投入垃圾收集箱;废旧电池及废墨等有害垃圾按规定时间放置在有害垃圾箱内;厨余垃圾每天由食堂人员及保育员进行回收理。

  三、定投时间

  1.有害垃圾每周五下午15:30--16:00

  2.可回收垃圾每天下午15:30--16:00

  3.易腐和其他垃圾9:30--9:45;11:30--12:00;15:30--16:00

  四、管理人员及职责

  成立幼儿园专项垃圾分类工作小组。

  组长:园长须晶晶主要负责集团垃圾分类工作精神传递和指导。

  副组长:叶佳婷主要负责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部署安排。

  园区主要管理人:王晓星和叶佳婷主要负责园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督促。

  分类指导员:吴影、傅金丽主要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培训、宣教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园内可回收资料的存放,提醒园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分类监督员:周玫燕、郑小惠、胡杭梅、周莉莉、付田君、吴艳仙主要负责园区具体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日常管理员:须晶晶、王晓星、叶佳婷、郑慧、金贤、卢玉兰、江旭雯,根据安排在园区进行集中垃圾分类点和班级、办公等区域,进行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幼儿园垃圾分类工作不仅仅是教工做好分类投递,同时还要宣传引导幼儿和家长一起参与该项工作。一起为杭城洁净明亮的蓝天一起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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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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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物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处理。

  六、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装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采用有效方式封口,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七、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要及时消毒处理污染处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专职管理人员安全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认真做好交接、登记。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运送时应防止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九、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存放回收的医疗废物,防止流失、泄漏和扩散。

  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及时做好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转运交接工作,及时对暂存站室内外进行冲刷、清扫和消毒,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一、各种登记资料,要记录准确、详细,妥善保管三年以备查。

  十二、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买卖、转让医疗垃圾。

  十三、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有关文件,处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自身防护,如不慎被刺伤或污染应按规定做好清创、消毒及预防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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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校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严禁、两分类、一鼓励”(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干、湿垃圾两分类,鼓励将可回收物通过售卖方式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内教职工、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分类投放标准

  校园生活内垃圾按照规定的四种类别进行分类。校园内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及实验室废弃物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二、投放、收运工作

  (一)学生和教职工宿舍区

  宿舍内干湿分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单独放置。师生定时带到集中垃圾箱房分类投放。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到操场、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二)教学、实验及办公楼宇

  生活垃圾分类小组指导师生分类投放,各室垃圾桶由各负责人及时收集,并定时放置到户外指定位置,干湿垃圾日产日清。

  (三)食堂

  师生用餐完毕后,应将餐具和垃圾统一带至餐具回收处分类投放。外带食物残余等湿垃圾也投至食堂厨余垃圾桶统一处理。食堂厨余垃圾对接负责人日产日清,其余垃圾按规定投放。

  (四)实验室

  实验室的垃圾自产自清,实验废物分类收集后单独妥善处理,无危险性垃圾放至垃圾站,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堆放。

  (五)校园道路和室外公共区域

  校园道路垃圾桶由负责人清运,并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对于垃圾易满溢时间及区域,增加清运频次。

  (六)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具体清运地点和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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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品牌及整体形象,展示员工精神面貌,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此项制度。

  第二章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垃圾分类项目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包含片区经理、宣导人员、清运人员以及现场的巡检人员。

  第三章 职责

  (一)综合部负责员工工装和工牌的统一采购、配发和管理。

  (二)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对现场员工的工牌和工装进行管理,并对现场员工在工作期间着装及佩戴工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片区经理在一线对辖区内所有员工(宣导人员、清运人员)的规范着装直接进行管理,并对后续出现的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章 规定

  (一)着装要求

  1.员工在岗期间必须按照要求穿着工装,佩戴工牌。

  2.员工着工装需平展、整洁、无异味,工牌佩戴应显露在衣服之外,同时工牌内需添加个人照片,做到人证如一。

  3.换装要求每年由综合部根据季节变换下发通知,统一更换着装。

  (二)工装管理规定

  1.需配备工装和工牌的员工,由所属部门向综合部提出申请,综合部核实情况后安排制作。

  2.员工工装及工牌采购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支付,但出现员工工作未满两年提出离职时,则按照公司工装折旧规定,按比例在离职员工工资中扣清应支付工装的费用。

  3.任何人不得将工装和工牌转借给非公司人员。擅自转借他人,对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着装及工牌检查考核规定

  1.部门负责人和指定人员以及各片区经理对现场员工规范着装和佩戴工牌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抽查。

  2.凡公司发放有工装及工牌的员工,上班时间需按要求穿着工装和佩戴工牌,如发现违规,每项扣除当月绩效分3分,该片片区经理对此负有管理责任,扣除当月绩效分3分,运营部每月月底将绩效分数变动情况统一报送至综合管理中心。

  3.如有甲方检查发现公司现场员工出现未按要求穿着工装、佩戴工牌的情况,给公司实际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次负激励30元,该片片区经理负直接管理责任,一次负激励30元,运营部每月月底核算后统一将数据报送至综合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制度相关条款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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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给全校师生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学习,工作环境,展示我校校园风貌,结合目前学校实际,学校大队部对各班级的卫生责任区域检查制定了如下办法及奖惩制度:

  1、各班卫生责任区安排卫生监督员进行监督打扫,课间要由学生进行检查,发现垃圾即刻捡掉,时时保持责任区卫生的清洁;

  2、每周五下午的大扫除及学校临时布置的卫生打扫,各班应自行安排时间或根据要求认真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打扫。在检查前还未进行大扫除的班级每次扣除该班基础分;打扫不干净、未通过检查的班级每次扣除该班基础分。

  3、在平时少先队大队部检查前卫生责任区还未打扫的班级除当天相应卫生打扫项记0分;平时值日教师、值周领导检查登记中有记录卫生打扫有待改进之处,将扣除相应班级的基础分

  4、如果发现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食品包装袋,随地吐痰、擤鼻涕,大小便不入厕的班级除在班级评比中扣分。

  5、学期末对各班在维护校园卫生环境方面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员或个人和做好人好事的同学,学校大队部将进行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学校表彰奖励。

  6、随意践踏花圃,踩踏、跨越绿化带,在校外破坏环境卫生的班级每人次扣除该班基础分。

  7、学期末对各班级卫生区域检查加分项和扣分项进行统计,按总分的'最高分取前6名,作为评选“优秀班级”的主要依据。第一名班级评比统计表中加10分,第二名9分,依次类推,第六名加5分;其他班级根据捡垃圾人次做好事人次,按比例给予加分;(该项按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活动周内容操作)

  8、每月对各班级卫生区域进行一次统计,如果某班级的扣分(加分)超过了加分(扣分),或者只有扣分(加分)没有加分(扣分),那么,某班级本月卫生的扣分(加分)按十分之一的比例,将在每月班级管理考核的总分里扣去(加上);

  以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妥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希望并相信,通过全校师生的积极努力,辛勤劳动换来的洁净校园,将成为我们自由路小学一张漂亮的名片。

  20xx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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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传活动开展

  (一)每季度我司在各社区举行过一场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并对积极参加垃圾分类的先进居民和家庭进行了表彰。

  (二)通过工作的开展,给社区工作人员、党员及楼栋长等进了有关垃圾分类的'专场培训。

  (三)联合社区举办的一些活动,我们也针对广大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培训。

  (四)社区在开展各项工作会议时也在宣传垃圾分类。

  (五)工作人员进行上门入户宣传,做好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主动拜访,宣传垃圾分类,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

  二、宣传物资投放

  (一)在营造xx街道垃圾分类宣传氛围期间,投放的宣传物资包括:花草牌、宣传海报/喷绘、宣传展架、宣传行架、宣传横幅、宣传栏、形象字、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等。

  (二)示范小区设置了垃圾分类智能回收箱、分类回收亭和集中投放点。

  (三)各社区建立了志达垃圾分类积分兑换服务站点。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与物业、社区和街道协调沟通,共同开展垃圾分类相关的工作。

  (二)公司培训部定期对项目部员工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公司对翠云街道各小区建立了学生档案和党员档案,定期对其参与情况进行查询并记录,对其中未参与的家庭进行回访工作。

  四、定时定点回收

  (一)每周各小区进行一场可回收活动。

  (二)每天7:00-9:00,安排分类指导员定时定点进行易腐垃圾的回收,并为参与投放的居民积分。

  (三)易腐垃圾的收运:每天收运2次,分别为早(10:00-12:00)、晚(9:00-11:00)

  (四)社区居民将垃圾分类投放到集中投放点,志达工作人员为其扫码并积分。同时志达工作人员对混投的垃圾进行二次分拣。

  (五)同时对还未参与垃圾分类的社区居民和家庭,公司安排了相关宣传人员,定期进行回访和动员工作。

  汇报人:

  20xx年3月30日

  xx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xx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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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开展理念,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根底、政府推动、全院参与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绿色开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医院管理和效劳,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强化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全院员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员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气氛。

  三、完善机制,创新开展,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极分类效率。

  四、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原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五、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级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六、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平安原那么,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七、餐饮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防止混入废餐具、望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

  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八、易腐垃圾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漏、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发动全院员工积极参与,树立垃极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限多种形式的直传教自活动,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医院垃圾分类导员及自思者队伍,引导分类投放。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3

  为解决车间废品、垃圾分类堆放有序,保持办公、生产环境整洁,提高变废为宝的循环效率,特制定《维修一车间垃圾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本车间执行生产下脚料、废品、垃圾堆放管理和增长效益的指南,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权责划分:

  1、本办法由车间负责制定、监督、具体负责实施。

  2、车间全体员工均有责任监督、有义务履行本办法的所有管理内容。

  二、垃圾产生分类:

  车间垃圾按产生来源分为办公垃圾和生产垃圾两大类。

  1、办公垃圾:是指车间办公室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弃纸张、废弃日用杂物等日用品垃圾等。

  2、生产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这类垃圾主要有:废棉纱、润滑废油、废铁废件等。

  三、垃圾利用分类:

  车间垃圾按循环利用价值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类,均在每周五由生活服务公司统一回收。

  1、 可回收垃圾:是指可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这类垃圾主要有:纸类、金属、办公用品、润滑废油、废铁废件等。

  2、 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无法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这类垃圾主要有:废棉纱。

  四、垃圾处理流程:

  报废品(作垃圾处理变卖的)必须有相关审批手续。

  1、可回收垃圾:

  ①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煤渣等,由物流中心协同其他部门签订回收协议作变卖处理。

  ②酸洗池排水:经污水站处理后循环利用冲洗厕所,其中污泥由喷涂车间员工每月一次进行清理,自然干化装袋,由专业厂家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垃圾:

  ①食品类垃圾(泔水):供给养猪农户。

  ②其它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以季度为周期,经行政部联系车辆,由市容局环卫队装车清运出厂。

  ③焚烧(只限绿化垃圾):由保洁员捆扎整齐后送往食堂烧饭用。

  3、有毒有害垃圾:行政部负责与有专业资质机构签订回收合同,定期清运回收处理。

  五、奖励:

  1、对于全年坚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其“优秀员工(先进集体)”的提名。

  2、对于全年坚持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资奖励。

  六、负奖励:

  1、对于当月内未执行本规定的个人,将于下月请其捐资人民币:100元奖励;其主管领导将连带捐资人民币:200元,同时取消其年底优秀员工提名资格。

  2、对于当月内未执行本规定的车间、科室、部门,请其捐资:300元奖励(部门成员平均捐资),取消其年底先进集体提名资格。

  3、对于屡犯、屡教不改的个人、集体,将给予其翻倍捐资的奖励。

  七、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4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晋升提级、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节 奖励

  第四条 本学校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全勤奖、续班奖、月绩效奖、年绩效奖、提成奖、突出贡献奖);

  3.提供学习机会;

  4.晋升提级。

  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教学事故出现;

  3.按时完成教学计划,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招生工作突出,按计划完成招生指标;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

  9.领导有方,带领教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相关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学校做出贡献,董事会或校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金奖惩规定具体如下:

  1.全勤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无迟到、无旷工、无早退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金额为100元。

  2.续班奖:指为奖励学校老师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把所教学生顺利升入高一级的班级学习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方法如下图:

  3.月绩效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工作突出、勤劳能干、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校长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200元、100元、50元。

  4.年绩效奖:指为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工作突出、勤劳能干、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校长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1000元、800元、500元。

  5.提成奖:指为学校教职工在学校招生过程中工作突出,完成规定招生计划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50元/学生(教职工亲属打过折后除外),6.突出贡献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能尽心尽力、兢兢业业做工作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视贡献的大小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发放。

  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

  1.教职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所在部门同校长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审核;

  3.董事会或校长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没完成教学任务或招生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教学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泄露学校秘密,把学校生源介绍给他人或向生源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或影响教职工情绪稳定的;

  11.利用职权对教职工打击报复或包庇教职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2.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校长应予以处罚的。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

  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学校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条 各部门领导发现本部门教职工触犯以上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报告;教职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及时报经校长或董事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校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校长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二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学校(学校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粪便、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并督促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

  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建设要求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监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指定场所,并及时预约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闭收集点。

  第十二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负责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五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相应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产量和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站和压缩转运设施,完善生活垃圾转运机制,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第十八条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可回收物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委托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运输。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收集、运输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

  (六)建立收运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和统计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检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检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等,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七)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八)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向餐厨垃圾产生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联。

  餐厨垃圾产生者与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之间交接垃圾时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垃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四章激励与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生态补偿费。

  第三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可以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供销部门按照职责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设施。

  鼓励物业服务区域、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采取创新奖励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三十三条酒店、餐饮、旅游、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应及时将监督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或未对收集、运输设备进行养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标明相应类别生活垃圾标志或者未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密闭化运输设备,或者收集、运输设备不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或者影响周边环境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实时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记录接收、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长乐区以及其他县(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的区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6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1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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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升辉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23〕1号)的要求,确保我校生活垃圾分类稳步推进,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是学校垃圾分类责任人,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部署、协调等工作;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是垃圾分类主管,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具体开展、监督等工作。

  二、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熟知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后勤管理办公室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垃圾分类培训(授课、视频、竞赛、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垃圾分类培训;每月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知晓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分类情况。

  三、各二级学院、机关部门、驻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对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应指导、监督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四、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严禁混合投放。

  五、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是否准确投放进行检查并记录,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部门,指导其改正。

  六、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周对各单位分类投放情况及保洁人员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和收集的部门、人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学校各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清运、流向进行登记。

  八、按照属地街镇的部署开展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接受属地街镇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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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在我校的顺利推行,现在制定如下考核评价制度:

  1、要求各班每天除可回收垃圾之外,必须放学后倒入指定地点。如果还保留在教室,大队部值日值日生会对该班级进行扣分。

  2、对于可回收垃圾,每周一次投放于学校指定地点,学校进行统一处理,对于做的好或者不好的班级会进行加减班级分数的处理。

  3、各班配备相应分类的垃圾桶。请保持垃圾桶盖、内壁都干净无污渍。垃圾桶应摆放于固定位置,各类垃圾应分类投放,严禁混投、乱投。对于脏污、混投的'现象将进行扣分处理。

  4、垃圾分类所加减的分数与期末的班主任考核挂钩,作为加分项,抽查本班学生知晓率,抽查按时按量上垃圾分类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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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校内平安值班制度,每天支配一名领导带班,若干名教职工值班,加强校内平安保卫,妥当处置校内和师生突发性大事,准时办理上级支配的工作。

  2、值班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对校内内部各部位,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要实行乐观预防措施,准时排查涉及师生健康平安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准时制止教学活动中的担心全行为,准时提请有关部门落实平安防范措施。

  3、加强节假日、重要庆典日、政治敏感时期及日常夜间值班力气,增加巡逻检查次数,严防各类针对师生和学校的不法侵害大事发生。

  4、校内平安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巡查制,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值班巡查职责。在坚持实行校内平安值班制度的'同时,严格执行保卫值班管理制度,做到校内平安值班与保卫值班有机结合,在时间上不留空白,区域上不留盲点,全方位落实人防措施。

  5、对值班人员进行平安防范学问培训,使其树立平安责任意识,增长平安防范学问,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大事的力量。

  6、保持值班人员通信畅通,遇有紧急状况能准时向带班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

  7、合理支配值班人员和时间,处理好校内平安值班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保障值班人员的自身健康和平安。原则上担心排女教职工夜间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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