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3 11:30:56 海洁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方可上岗。

  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合格者领取当年的健康证,健康证超过一年者,视为无证。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证应在有效期内。

  四、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等传染性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实行每日晨检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做好晨检记录。

  六、从业人员操作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操作时保持手部清洁。

  七、从业人员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更衣室内脱去工作服,工作服不得穿到非食品处理区。

  九、食堂管理员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管理人责任。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食堂员工必须先到县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经理每天要对每位食堂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并作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

  六、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报告,患者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由校医对其作检查治疗并确认是否能工作,食堂与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校医的决定。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

  1、食堂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在县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2、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3、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卫生和业务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5、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16小时)以上,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并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6、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业务能力,熟练掌握各种烹调技艺。

  7、坚持每训必测制,凡培训后都应及时组织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8、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

  第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第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第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办理健康证,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第四条 健康证到期再进行体检的人员,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由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由学校食堂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第六条 健康证到期而未续办的人员,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七条 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

  一、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办证人员需在体检处进行初步的卫生知识培训。

  四、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五、体检未合格的员工及待聘人员,体检负责人应告知当事人未合格原因,并将体检单交于本人;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六、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

  七、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幼儿园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卫生保健部门负责人在健康证即将失效前10天统计所有参检人员名单,并统一组织体检办证。

  八、因体检而产生的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承担。

  九、健康体检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十、幼儿园卫生监督人员、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必须每天对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生,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一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后。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7、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8、每天早上上岗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为确保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就餐人员的健康,特制定本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健康检查要求

  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应在有效期内,且定期进行更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情况及健康证明有效期等内容,以便随时查阅。

  三、日常健康监测

  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需进行自我健康检查,如测量体温、观察身体是否有不适症状(如发热、咳嗽、腹泻、呕吐、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主动向食堂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

  食堂负责人应在每日工作开始前,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观察,确保所有上岗人员身体状况良好。

  四、个人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工作期间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应全部束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等。

  工作时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如需接触,应先洗手并戴上清洁的一次性手套。

  五、患病处理规定

  若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发热、腹泻、呕吐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离开食堂操作区域,避免污染食品及餐具等。

  待身体康复并取得重新上岗的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堂相关工作。

  通过严格执行本健康管理制度,确保食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为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奠定基础。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为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就餐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规范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事宜。

  二、健康准入

  食堂招聘新从业人员时,必须要求其提供近期(一般为三个月内)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证明其无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时,应着重强调健康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要求。

  三、定期体检

  在职的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食堂工作的'要求。体检项目应涵盖常规身体检查、传染病筛查等必要内容。

  食堂负责统一安排从业人员的体检事宜,并跟踪体检结果。若发现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职,直至其康复并重新取得健康证明。

  四、日常健康监督

  食堂管理人员应每日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包括观察其精神状态、询问是否有身体不适等。同时,要求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自行检查,如有发热、咳嗽、腹痛等症状,需及时报告。

  建立健康异常情况登记制度,对从业人员出现的任何健康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追溯查询。

  五、个人卫生维护

  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前后、便后等必须洗手,且洗手要按照规范的洗手程序进行。

  工作期间需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视情况佩戴(如疫情期间或处理生食等情况)。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保障食堂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全体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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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确保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规范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食堂所有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售卖、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三、健康检查要求

  (一)入职前健康检查

  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入职前必须到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从业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从事食堂相关工作。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以便就餐人员监督。

  (二)定期健康复查

  食堂从业人员在入职后,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复查。一般情况下,每 [具体时长,如一年] 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持续符合从事食堂工作的.要求。

  对于从事高风险岗位(如熟食加工、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等)的从业人员,可视情况适当缩短复查间隔时间,如每半年复查一次。

  (三)临时健康检查

  在出现发热、腹泻、呕吐、皮肤感染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症状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主动前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经检查确认无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后,方可在医生建议下恢复工作;若检查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应及时调离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岗位,直至痊愈并取得重新上岗的健康证明。

  四、健康档案管理

  食堂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岗位等)、健康检查情况(检查日期、检查机构、检查结果、健康证明编号等)以及因病离岗和复岗情况等。

  健康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具体保存年限,如两年],以备查阅和监管部门检查。

  五、健康培训与教育

  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个人卫生要求、常见食品污染及预防措施、疾病传播途径及防控等方面的知识。

  在培训过程中,应重点强调保持良好健康状况对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和能力。

  六、日常健康监督

  食堂管理人员应每日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巡查,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异常等症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采取相应措施。

  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个人卫生规范,如勤洗手、勤剪指甲、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佩戴口罩(根据工作需要)等,确保个人卫生状况良好,防止疾病传播。

  七、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而擅自从事食堂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照本食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若从业人员在明知自己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仍继续工作,或隐瞒病情不报,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除调离岗位外,还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食堂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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